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论文

更新时间:2024-11-07 07:33:3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5日发
(作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论文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全文如下:

一、我国关于人身权的基本情况

(一)人身权法律保护的含义

(二)侵害人身权的方式

结合历年来法律关于侵害人人身权的处理的情况来看,侵害人身

权的基本方式是侵权行为。我国民法对侵权行为也有相当明确的认

定,这对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起到全面保护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

侵害人身权的行为主要具备以下特点:第一,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

产权,就是说对他人的物权、债权、人身权等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

行为,既是指物质上的,也是指精神上的。第二,人基于过错而实

施的侵权行为,只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会不考虑侵权行为

的主观过错因素。第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违反义务就应该承担

相应的法律结果,侵权行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害人身权

利的行为对民事主体权利造成损害,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侵权

的行为人理应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责任。国家应根据

侵权行为的特点,明确相关法律条文,专门设立有关部门,掌握侵

害人身权利的方式,采用正确的法律条文,加强对人身权的保护。

二、我国人身权法律保护的立法缺陷

首先,没有明确规定一般人格权,是针对人格尊严来说的,我国

的现行法律当中,关于人格尊严的权利都是在包含在名誉权之中的,

在法律上没有独立的体现,只是依附在名誉权里面。其次,身份权

和人格的配置缺乏协调性。从现在的立法状况来看,《民法通则》

在对人格权与身份权的设置上面,明显有重视人格权,轻视身份权

的现象,这种会导致两种权利配置不协调,实施法律的时候缺少依

据,出现处理相关事件不完善的情况。

三、对民法关于人身权保护缺陷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规定一般人格

立法者应该考虑一般人格权的母权地位,并将某些人格利益具体

化为个别人格权。修补关于人格权法律的漏洞,确保人格权法律充

分发挥其功能。从外国立法中选取利于这方面的条例进行参考学习,

重视一般人格权的司法规定。当公民这一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要

求停止伤害,并获得相应的精神或者物质赔偿。

(二)给身份权明确规定

(三)细分具体人格权

由于在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案件中赔偿标准过低的现象频繁出现,

差距别拉大的趋势上升,并且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概念不尽准确,因

为在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情况中,受害人“亦会产生肉体之痛苦,应

同属非财产上损害。”所以民法应明确慰抚金的说法。何为慰抚金,

既是就权益被侵害所生非财产上损害所支付之相当数额之金钱,旨

在填补被害人所受之损害及慰抚其痛苦。慰抚金的外延比精神损害

赔偿要广。在立法上,扩大其范围,有现实的需求,需要受到立法

部门的重视。

这就是说,对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法官得采取诉讼上的措施,

制止侵权行为,但侵权行为造成实际损害的,侵权行为人仍应承担

民事责任。笔者认为,紧急情况下,还应允许公民私力救济,但不

应造成较大的损失,超过必要的限度。对身权的延伸权利也应该不

断完善,要确保公民维护自身权利的时候,能够到法律依据。对

于延续人身权延伸保护期限应以亲等来确定,本文以为,按照婚姻

法的相关规定和实际生活习惯,以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旁系血亲

及配偶得提起延伸保护之诉讼。对于没有近亲属的死者或法人终止

后没有权利义务继受者,涉及社会重大利益者,得由人民检察院行

使延伸保护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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