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试卷5

更新时间:2024-11-06 07:48:2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5日发
(作者:淘宝代刷员是真的吗)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试卷5

(总分:60.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4,分数:28.00)

1.(2011年真题)村民甲在自家院子里挖水沟,致邻居乙家房屋地基下沉。依据物权法,甲侵害了乙的()。

A.所有权√

B.地上权

C.地役权

D.建设用地使用权

村民甲在自家院子里挖水沟,致邻居乙家房屋地基下沉,使乙的房屋所有权遭受侵害,故选A项。地上权、

地役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是用益物权,本题表述的情形系农村,不存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地上权,正确

表述应当是宅基地使用权,当然,即便将D项改为宅基地使用权,也不能选择。本题表述不存在“需役地”

或”供役地”,谈不上对地役权的侵害。

2.(2015年真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所有权继受取得方式的是()。

A.添附

B.先占

C.生产

D.遗赠√

通过遗赠方式取得所有权的为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故选D项。添附、先占和生产都是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

式,故不选A、B、C项。

3.(2015年真题)甲上晚自习时拾得一个单反相机,后相机被乙借走。乙看到悬赏200元的寻物启事,未经

甲同意将相机还给了失主。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甲、乙均有权要求失主支付报酬

B.仅甲有权要求失主支付报酬√

C.仅乙有权要求失主支付报酬

D.甲、乙均无权要求失主支付报酬

《物权法》没有承认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而是在第112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遗失物的,领取

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合同法解释(二)》)

第3条还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

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52条(无效合同)规定情形的除外。可见,只有悬

赏人承诺支付报酬的,拾得人才享有报酬请求权,且享有报酬请求权的主体限于拾得人。本题表述中,甲

为拾得人,因而只有甲享有报酬请求权,故选B项。

4.(2016年真题)甲将母亲的骨灰葬于乙村坟地时,将自己的一对手镯随葬。该手镯的所有权属于()。

A.甲母

B.甲√

C.乙村

D.国家

《物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

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题干表述的陪葬品手镯的法律属性上看,应当属于埋藏物,而埋

藏物属于有主物,即手镯的所有权属于所有人甲所有。可见,选B项。

5.甲、乙签订典权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房屋出典给乙,在出典期间,乙将房屋出租给丙。如果甲、乙二

人没有约定收益的归属,则乙将房屋出租获得的租金归()。

A.甲

B.乙√

C.甲、乙共同所有

D.按照习惯确定

尽管《物权法》没有规定典权制度,但作为用益物权,典权也适用《物权法》有关物权或用益物权的一般

规定,且我国仍然承认典权制度。根据《物权法》第116条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

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

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租金属于法定孳息,在没有约定的情

形下,应由用益物权人收取,即由典权人乙收取,故选B项。

6.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A.拾得财产要归公

B.赃款赃物应当如数退赔原主

C.所有权是绝对权,因此行使所有权不受任何限制

D.所有权的追及力因善意取得而受阻√

A项表述错在没有考虑先占的情形;B项表述错在没有考虑原物灭失的情形导致的损害赔偿;C项表述错在

将绝对权扩大化。追及力是指所有物不论辗转于何人之手,所有权人都有权索回,但是如果存在善意取得

的情形,则该追及力受到阻碍。

7.下列选项中,应当认定为先占的是()。

A.甲拾得他人丢失的牛予以喂养

B.乙住在某无主房屋多年而主张所有权

C.丙拾得他人抛弃的废弃物并声称为己所有√

D.丁接受某人赠与的电视机一台而取得该电视机的所有权

A项为无因管理;B项错在先占的标的物为动产,而房屋属于不动产;D项错在先占的标的物为无主物,而

丁因赠与取得电视机的所有权,可见,电视机为有主物。如果从行为性质的角度判断,D项也不能认定为

先占,因为先占属于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不需要意思表示的,而赠与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须有意思表示。

8.下列选项中,适用善意取得的是()。

A.

B.头疼片剂√

C.梅花鹿

D.野生动物

麻醉品、野生动植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

9.甲将一幅古画寄存在乙处,乙死亡,该古画由乙的两个儿子丙、丁占有。丙、丁以为古画为其父所有,

送权威机构鉴定该画价值为50万元,两人约定,该画归丙所有,丙付给丁25万元。丙是否能够取得该画

的所有权?()

A.能够取得,因为丙、丁取得该古画是出于善意,且丙向丁支付了对价

B.能够取得,因为丙取得该画与丁实施了法律行为

C.不能取得,因为丙、丁未从乙处取得该画√

D.不能取得,因为丙、丁未善意占有该画

古画的所有权属于甲,则丙、丁不能通过继承方式获得古画的所有权,因为古画不属于乙的遗产。虽然丙

支付了25万元,但仍不能取得所有权。

10.适用善意取得情形的是()。

A.管制刀具

B.外币√

C.

D.白银

管制刀具为国家禁止流通物,为,白银不得上市流通,它们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11.下列案件中,适用返还原物的有()。

A.张某把从何某处借来的手表卖给不知情的赵某,何某要求赵某返还

B.李某偷了黄某的项链送给女友牛某,牛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了下来,黄某获悉后要求牛某返还√

C.于某借了何某一金笔,不慎遗失,何某要求于某返还该金笔

D.朱某替张某保存一幅名画不慎被盗,张某要求朱某返还该名画

物之所有权人或他物权人于其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有权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以恢复其对物的占有。

其适用条件为:(1)请求权人为失去占有的所有人或他物权人。(2)相对人为标的物的非法占有人。(3)对动

产善意占有人不得行使返还请求权。排除A项。(4)须有原物存在。排除C项和D项。

12.夫妻财产属于()。

A.共同共有财产√

B.按份共有财产

C.个人所有财产

D.可以分割为个人所有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财产,除非夫妻双方以约定的

方式排除共同共有财产的适用。

1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共有人对外债务承担的责任属于()。

A.按份责任

B.连带责任√

C.补充责任

D.有限责任

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选B项。

1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共有人没有对共有类型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共有人没有家庭关系的,则

该共有关系应当()。

A.视为共同共有

B.视为按份共有√

C.推定为按份共有

D.推定为共同共有

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选B项。注意:《物权法》第103条修改了《民法通则》视为共同共有

的规定。

二、多项选择题(总题数:7,分数:14.00)

15.先占的构成条件包括()。

A.须为无主物√

B.须为动产√

C.须为遗失物

D.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先占的构成条件包括:(1)须为无主物;(2)须为动产;(3)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可见,选A、B、D

项。

16.导致所有权消灭的情形有()。

A.转让所有权√

B.抛弃所有权√

C.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D.所有权主体消灭√

导致所有权消灭的情形包括转让所有权、抛弃所有权、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所有权主体消灭等。

17.下列关于遗失物的表述,正确的是()。

A.拾得遗失物的行为系法律行为

B.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C.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D.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拾得遗失物的行为系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故A项表述错误。《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

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据此,B项表述正确。《物

权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

必要费用。据此,C项表述正确。《物权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

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据此,D项表述正确。

18.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善意取得适用情形的表述,正确的有()。

A.申请人申请异议登记后,在异议登记期间,所登记的物权的买受人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对抗申请人

B.甲将电脑卖给乙并约定由甲继续租用电脑,而后甲又将电脑出售给丙,并约定甲可以继续使用电脑。

此时丙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C.抵押人丙转让已抵押且办理登记的汽车给丁,并办理了汽车过户手续,但丙未通知抵押权人戊并告知

丁,则丁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D.孙某将不属于自己的房屋(但房屋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簿显示该房屋所有人为孙某)卖给李某,并办理了

登记过户手续,则李某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异议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主张善意取得的效力,故A项表述错误。

根据《物权法》第27条的规定,B项属于占有改定,在占有改定的情形下,甲实施了无权处分行为,故存

在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故B项表述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06条和第191条的规定,抵押人在抵押期

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无法适用善意取得(注意:《物权法》第191条修改了《担保法》

第49条的规定),故C项表述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故D项表述

正确。

19.不动产物权可以适用的制度有()。

A.登记√

B.先占

C.抵押√

D.善意取得√

我国对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适用先占的客体只能是动产;抵押权的客体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善意取得既可以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

20.下列物权类型中,适用善意取得的是()。

A.所有权√

B.留置权

C.动产质权√

D.动产抵押权√

所有权适用善意取得,这没有疑问,选A项。《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

的,参照前两款(善意取得)规定。据此,动产和不动产他物权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这里的他物权是指动

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选C、D项。留置权无法适用善意取得,故不选B项。

21.关于“一物二卖”的表述,错误的是()。

A.两个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

B.后一个买卖合同有效√

C.后一个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D.两个买卖合同都是无效的√

“一物二卖”,两个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至于谁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对于动产而言,标的物实际交给

谁,谁就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对于不动产而言,谁办理了登记,谁就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三、简答题(总题数:1,分数:2.00)

22.简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的权利。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1)全面性。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

的权利。(2)整体性。所有人对于标的物有统一的支配力。(3)弹力性。所有人可在所有财产上设定他物

权,在负担除去后,所有权恢复其圆满状态。(4)排他性。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非所有人不得对所有

人的财产享有所有权。(5)恒久性。所有权除标的物灭失、抛弃所有权等事由而消灭外,可永久存续,且

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

四、辨析题(总题数:2,分数:4.00)

23.“处分权是关系到所有物命运的权能,因此处分权能只能由所有人行使。”试用民法原理对该说法加以

辨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本题的说法不完全正确。(2)处分权是决定所有物命运的一项权能,最直接反

映了所有人对物的支配,故被认为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和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正是因为如此,处分权

能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非所有人不得随意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3)在某些情况下,处分权可以

由非所有人行使,特别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资本所有权与资本经营权分离等情况下,处分权会与所

有人分离,导致所有人不能直接行使处分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人丧失所有权,因为所有人对于所有

物仍然具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4.民间流传所谓“拾得财产要归公”的说法,试用民法原理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2)“拾得财产要归公”,从民法上讲,是有关拾得财产

的所有权之归属问题。拾得财产是否要归公应根据该财产的性质以及拾得人的意思进行判断。(3)如果拾

得的财产送交有关部门并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收归国有。从这一层面上讲,该说法

是正确的。(4)如果拾得的财产属于无主动产,拾得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拾得人就可以依据民法中的先

占原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五、法条分析题(总题数:2,分数:4.00)

2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1)本条规定的是民法中的何种制度?该制度的含义是什么?

(2)试分析该制度的法律特征。(3)试分析适用该制度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内容。(4)民法规定该制度的意义

是什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该法条是关于所有权的法律规定。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所有权作为对标的物全面支配的物权形态,具有以下特点:第一,

所有权具有全面性,具有绝对性特征。第二,所有权具有整体性,所有人对标的物有统一的支配力。第三,

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权除去负担可以恢复圆满状态。第四,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同一物上只有一个所

有权。第五,所有权具有恒久性,所有权可以永久存续。(3)民事主体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即对标的物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所有人依法享有所有权,还有权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4)

法律规定所有权的意义在于:可以更好地贯彻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从而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2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

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

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

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请

运用民法原理分析:(1)本条规定的是民法中的何种制度?该制度的含义是什么?(2)民法规定该制度的意

义是什么?(3)试分析该制度的构成要件。(4)如何理解本条第3款规定和无权处分行为之间的关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本条规定的是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不法

将其占有的他人财产让与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

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法律制度。(2)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而产

生的一项法律制度。该制度在稳定商品交换秩序、维护商品交换的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形成以及强化占有的

公信力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3)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①标的物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或者不动

产。②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即受让人通过有效交换而取得财产。③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④受让人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时出于善意,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4)

第三人如果为善意,则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若转让人对标的物无处分权,原标的物的所有人只能要求转

让人承担责任,但无权要求善意取得人返还原物。因此,善意取得和无权处分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

六、案例分析题(总题数:4,分数:8.00)

27.(2011年真题)2007年11月4日,甲不慎将皮包遗失,包内装有刚购买的附有发票的相机一部和已经使

用半年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乙拾得该皮包后,将相机卖给了旧货商店;电脑在不久后丢失,被丙拾得。2007

年12月2日,丁从旧货商店以市价购得此相机。甲于2007年12月20日得知相机下落。甲丢包后,曾于

2007年11月8日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寻物启事,称:若有人将自己遗失的物品归还,酬金1000元。2007年

12月1日,丙依寻物启事到甲。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1)甲是否有义务向丙支付寻物启事中许诺

的酬金?请说明理由。(2)如果甲未在寻物启事中许诺酬金,丙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报酬?请说明理由。(3)

甲是否有权要求丁返还相机?如果有,则要求返还的条件是什么?请说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甲有义务向丙支付寻物启事中许诺的酬金。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权利人

甲悬赏寻遗失物,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因而甲有义务支付许诺的酬金给丙。(2)如果

甲未在寻物启事中许诺酬金,丙无权要求甲支付报酬。因为我国法律未承认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3)2009

年12月20日之前,甲有权要求丁返还相机;此后则甲无权要求丁返还相机。甲要求丁返还相机时,应当

向丁支付所付费用。)

28.(2013年真题)2010年3月15日,甲与乙达成买卖协议,约定甲向乙出售孤本线装古书一套(该套书分

为上中下三卷),价款15万元,双方应于同年8月9日同时履行。2010年5月30日,甲在搬家过程中不

慎将该套书的中卷本丢失。甲第二天在报纸上刊登寻物启事,称归还此书者可得酬金5000元。丙拾得此

书后看到该寻物启事,于6月6日到甲欲归还此书,同时要求甲给付酬金。因甲不愿支付酬金,二人产

生争执,丙遂将书带回家。2010年8月9日,甲向乙提出,因自己与丙之间的纠纷未解决,无法交付整套

书籍,故主张解除合同。乙不同意。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1)甲是否有权单

方解除合同?(2)丙是否有权拒绝归还此书?(3)丙在何种情况下有权要求甲支付悬赏广告中的酬金?(4)

乙是否有权请求丙交付该套书的中卷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甲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因为该案中甲与丙的纠纷致甲无法交付全套书的事实不

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2)丙无权拒绝归还此书。因为丙是拾得人,归还遗失物是其法

定义务。(3)丙只有在归还此书后,才有权要求甲支付酬金。根据法律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

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可以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可见,行为人只有在特定行为完

成时,才有权要求悬赏人支付报酬。(4)乙无权请求丙交付该套书的中卷本。因为丙并非买卖合同当事人,

根据合同相对性,乙只对甲享有债权,而不能向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提出请求。)

29.甲在某公园游览时,不慎将祖传佩玉丢失,价值2万余元。乙拾到后交到公安机关失物招领处。招领期

满无人认领,该佩玉被依法拍卖,但甲并不知此事。此佩玉在拍卖时由丙购得,丙在商店购物时,不慎被

小偷偷走,小偷将其卖与丁。不久,丁又将佩玉丢失,被人拾到后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招领失物时,

甲、丙、丁均去认领,三人发生争执。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产权。甲称此物系祖传遗物,自己从小佩戴,

有照片为证。丙称自己在拍卖会上购得,拍卖公司可以作证。丁称自己购此物花了25000元,单位同事、

领导均可作证。问:甲、丙、丁是否对该佩玉拥有所有权?请说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甲由于没有在招领期间认领佩玉,而且佩玉被依法拍卖,所以甲丧失所有权。丙从

拍卖会取得佩玉,因善意取得而取得所有权。因盗赃不适用善意取得,丁不能取得佩玉的所有权。)

30.2007年10月,公民丙因疾病急需现金,不得已出卖自己的住房,公民甲乘机迫使丙以市价的四分之一

购买了该房屋,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07年12月,甲向银行乙借款20万元从事果品销售,银行

乙要求甲提供抵押担保,甲于是将从丙处购买的住房作为抵押,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3个月内还款,

双方还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抵押物为房屋一套,双方于2008年1月办理了该房屋的抵押登记。甲由于亏

损,到期未能偿还债务,于是,2008年7月,银行乙向法院提出申请,欲拍卖房屋。问:(1)甲、丙之间

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为什么?(2)丙在法定期间内是否向甲主张返还房屋,对甲、丙之间

房屋登记的效力有何影响?为什么?(3)甲、乙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何时生效?抵押权何时成立?为什么?(4)

如果丙在法定期间内向甲主张返还房屋,则应当如何确定抵押权的效力?为什么?此时丙应当如何维护自己

的权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甲、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乘

人之危所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故丙可以在1年的期间内主张撤销权,撤销该合同。(2)如果丙在法

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甲应当返还房屋,因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甲占有房屋失去法律依据,故房屋登

记行为属于无效行为,丙有权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当然,如果丙在法定期间内没有行使撤

销权,则登记行为属于有效的登记行为。(3)甲、乙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于2007年12月生效。由于《物

权法》区分了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因此,抵押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但抵押权自双方办理登

记时成立,即抵押权是在2008年1月成立的。(4)如果丙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房屋登记行为无效。

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具体参见《物权法》第106条第2款),房屋登记行为无效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效

力,因为乙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认定抵押权有效。由于抵押权有效,因此,丙主张撤销权后,可以要求

甲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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