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试卷27-2

更新时间:2024-11-06 08:07:1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5日发
(作者:市场管理制度)

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试卷27-2

(总分:68.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选题(总题数:13,分数:26.00)

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

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

2.我国法律制定程序中的最后一个步骤是()。

(分数:2.00)

A.法律草案的公布

B.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

C.法律的公布√

D.法律草案的审议

解析:解析:法律制定程序中的最后一步是法律的公布。

3.关于法的溯及力,各国采用的通例为()。

(分数:2.00)

A.从旧兼从重

B.从旧兼从轻√

C.从新兼从重

D.从新兼从轻

解析:解析:因为法律要具有确定性、稳定性,原则上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不发生效力,即使有效,

国际上也常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以更好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4.根据立法机关的性质不同,立法可分为()。

(分数:2.00)

A.国家立法机关立法、国家行政机关立法和授权立法√

B.一院制立法和两院制立法

C.君主立法、议会立法、民主立法

D.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

解析:解析:立法体系可有多种分类,依立法机关性质不同可分为立法机关立法、国家行政机关立法和授

权立法。

5.维护和保障立法科学性的重要原则是()。

(分数:2.00)

A.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B.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

C.众路线和专门机关相结合的原则

D.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解析:解析:立法的科学性原则要求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尽量反映客观规律。

6.保证立法的社会主义方向和性质的重要原则是()。

(分数:2.00)

A.立足全局、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原则

B.维护法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及时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C.合宪性与法制统一的原则√

D.总结国内实践和借鉴外国经验相结合的原则

解析:解析:要保证立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就必须首先合宪,还必须保持法制统一。

7.我国的立法体制是()。

(分数:2.00)

A.一元多层次的√

B.二元多层次的

C.二级立法体制

D.三元多层次的

解析:解析:我国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又分中央和地方两级。同时存在立法主体的多层性,不

同层次的立法主体所制定的法律,其效力是不同的。

8.立法的关键阶段是()。

(分数:2.00)

A.法律案的提出

B.法律案的审议

C.法律案的通过√

D.法律的公布

解析:解析:立法有好几个阶段,但关键阶段是法律案的通过。

9.维护社会主义立法权威性的一项重要原则是()。

(分数:2.00)

A.维护法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严肃性与及时创、改、废相结合√

B.众路线和专门机关工作相结合

C.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D.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解析:解析:要维护社会主义立法的权威性,就要维护法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严肃性与及时创、改、废法

律相结合。

10.(2011年真题)在对人的效力方面,我国法律所采用的原则是()。

(分数:2.00)

A.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为补充

B.以属人主义为主,以属地主义为补充

C.以保护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为补充

D.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

解析:解析:根据我国国家的主权原则和国际通用的惯例,我国法律对自然人的效力遵循以“属地主义”

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的原则。

11.(2012年真题)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

适用本法。”该条文所体现的法律对人效力的原则是()。

(分数:2.00)

A.属地主义√

B.属人主义

C.保护主义

D.折中主义

解析:解析:属地主义是指法律对自然人的效力以地域为准,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凡居住在本国领域一

律适用本国法律。我国的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视为领土的延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范畴。因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所体现的法律对人效力的原则是属地主义,A选项正确。

12.(2012年真题)下列关于我国立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分数:2.00)

A.立法在内涵上不包括法律的废止

B.立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的权力√

C.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中央和地方的二元立法体制

D.立法是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解析:解析: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

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与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立法在内涵上包括法律

的废止。A、D选项表述错误。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补充、修改、认可或废止法律的

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B选项表述正确。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属于“一元、两

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C选项表述错误。

13.(2013年真题)在我国,下列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活动中,不具有立法性质的是()。

(分数:2.00)

A.法律编纂

B.法律清理

C.法律汇编√

D.法典编纂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制定的特征。立法即法律制定是一项系统性、多层次性的综合性法律创制活动。

法律制定的形式和方式是多样的,包括创制新的法律规范,认可本来存在的某些社会规范,修改、补充现

存的法律规范以及终止某些法律规范的效力等。法律汇编并没有产生新的法律规则,不属于法律创制活动。

二、多选题(总题数:11,分数:22.00)

14.多项选择题第46-63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

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

15.法律规范的指引作用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分数:2.00)

A.两种指引所包含的法律后果都是促使人们行为时所考虑的因素√

B.确定指引的目的是防止人们作出违反法律指引的行为√

C.有选择的指引是法律容许人们自行决定是否这样行为√

D.有选择的指引的目的是鼓励人们作出法律所指示的行为

解析:解析:有选择的指引只是为行为人的行为提供了选择的自由,并非是鼓励行为人作出这种行为,故

D项表述不正确。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8条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

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从法的作用看,该规定属于()。

(分数:2.00)

A.规范作用、确定的指引√

B.规范作用、有选择的指引

C.社会作用、确定的指引

D.规范作用、具体指引√

解析:解析:法的指引作用可分为确定性指引和非确定性指引(选择性指引)、原则性指引和具体指引,本

题所述是确定性指引、具体指引。这里特别注意不要把具体指引与个别指引等同。法的指引是一种规范性

指引,而不是个别性指引。其原因是法具有规范性、普遍性。

17.下列关于法的作用,正确的说法有()。

(分数:2.00)

A.一切社会法律的作用都可以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的观点是由

英国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拉兹首先提出来的√

B.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是从法律是一种调整

人们行为的规范,即从法的特征角度出发来解释的法律的作用。而法律的社会作用是从法律是经济基础的

上层建筑,是为维护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服务的,即从法律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来解释的法律的

作用√

C.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在考察基点、作用对象、存在方式以及发挥作用的前提等方面存在一定的

差别√

D.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是相辅相成的,它们作为法的作用的两种方面,共同完成法律调整人们行

为和维护社会经济基础、发展生产力的社会作用的

解析:解析: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是相辅相成的,它们之间具有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律是通过调

整人们行为这种规范作用来实现维护社会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的社会作用的。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手段,

社会作用是目的,D表述不正确。

18.下列关于法的作用,正确的说法有()。

(分数:2.00)

A.法律规范通过配置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以及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设定人们的

行为模式,引导人们在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B.法律的评价作用的特点在于,它是用法律的规范性、统一性、普遍性、强制性和综合性的标准来评判

人们的行为,是评价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其标准和核心是合法或不合法,违法还是不违法√

C.法律之所以有预测作用,是因为法律具有规范性、确定性的特点√

D.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主要体现着法律的社会性,因此,在本质上与法律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

用是矛盾的

解析:解析:法有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甩,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主要体现着法律的

社会性,但在本质上与法律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并不矛盾,D表述错误。

19.小张从事烟酒销售,为了赚取利润决定用工业酒精掺水作为酒出售。其好友知道了他的想法,就规劝他

说,用酒精掺水销售,会损害饮用人的身体健康,小心会出人命。并且告诉他按照《刑法》的规定,销售

有害的食品,要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人体造成危害的要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要判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小张听到后,就放弃了这种想法。请问这主要体现了法的规范作用

中的哪些作用?()

(分数:2.00)

A.指引作用√

B.评价作用√

C.教育作用√

D.预测作用

解析:解析:本题所示材料既有对他人行为的评价,也有对自己行为的指引,也同时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反

面教育),但由于没有直接涉及人们的交互行为,因此没有体现法的预测作用。

20.法律溯及力是指()。

(分数:2.00)

A.法律规范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有约束力√

B.法律规范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是否有约束力√

C.法律规范在国家领土范围以内是否有约束力

D.法律规范对其生效以前已经形成的社会关系是否有约束力

解析:解析: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有约束力。特别注意D项,法对它生效以

前的社会关系有无效力,关键看其调整对象,并非指溯及力。

21.我国在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方面采取的是()原则。

(分数:2.00)

A.属人主义√

B.属地主义√

C.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

D.不溯既往

解析:解析:我国在法对人的效力方面采取的是以属地主义为主,兼采属人主义。

22.法律生效的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分数:2.00)

A.自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

B.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C.由专门决定规定该法律的具体生效时间√

D.规定法律颁布后到达一定期限开始生效√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对法律的时间效力的了解。法律效力也称法律的适用范围,包括法律对人的效力、

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三个方面。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生效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

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法律生效的时间一般是根据法律的具体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的,主要有

以下几种形式:(1)自法律颁发之日起生效;(2)由该法来规定具体生效时间;(3)由专门决定规定该法的具

体生效时间;(4)规定法律颁布后到达一定期限开始生效。故A、B、C、D四个选项都正确。

23.法的制定就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分数:2.00)

A.创制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B.认可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C.修改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D.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解析:解析:法的制定包括创立、认可、修改、废止,这些过程自然都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把自己

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24.在我国,法律由()。

(分数:2.00)

A.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公布√

B.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

C.根据中央军委的决定公布

D.以命令的形式公布√

解析:解析:在我国,法律的公布是由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以命令的形式公布。

三、简答题(总题数:3,分数:6.00)

25.简答题第64-66小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

26.简述法的社会作用与规范作用之间的区别。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法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是国家权力

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法对人的行为的作用叫法的规范作用,法

对社会的作用叫法的社会作用。(2)两者的区别在于:①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②两者的作用对象不同。

③两者的存在方式不同。④两者所处的层面不同。⑤两者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

解析:

27.简述法与正义的关系。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正义作为法律价值的作用。①正义是法律的存在根据和评价标准。一定的正义

观不仅是评价人们行为公正与否、善良与否的标准,而且是评价现实中法律是“良法”还是“恶法”的根

本标准和依据。②正义是法律发展和进步的根本动因。正义作为法律的最高目的,始终引导着包括法律在

内的社会基本制度革故鼎新,使法律等社会制度最大程度地符合正义的时代要求。③正义适用于具体的法

律实践,从而能够弥补法律漏洞,成为纠正法律错误的力量;在法律推理和解释过程中,按照正义要求对

法律进行推理和解释也体现了法律的本质目标;在司法实践中,正义也为解决疑难案件提供了依据。(2)

法律对正义的保障作用。①法律通过将社会生活的主要领域及其重要的社会关系纳入调整范围之内,使正

义融人法律规范和制度之中,使正义的原则和要求规范化、明确化,从而实现法治化治理,严格依法办事,

全面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②通过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机制,将正义要求具体化为权利和义务,公正地、

权威地分配资源、社会利益和负担,并设定公正的程序来保障,使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得以通过立法来落

实。③通过法律实施,发挥法律的特殊强制性,惩罚非正义行为,以促进和保障正义的实现。)

解析:

四、分析题(总题数:3,分数:6.00)

28.分析题第67-69小题。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分

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

29.材料:“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对社会关系的影响,实质上就是国家把自己的意志和态度通过国家权力加

以推行和实现;法律作用取决于经济基础,在一定的社会中,法律能否承担起立法者赋予它的功能,从根

本上说,这取决于生产关系或生产方式自身的生命力,而不是取决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问题:(1)

如何理解这段话的法理学含义?(2)如何认识这段话的法理学根据?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这段话反映的是法的作用的实质。法律作用的实质可以从两方面来认识:一方

面,法律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国家权力是法律的载体和支点,法律是国家意

志这一内容的规范化。因此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对社会关系的影响,实质上就是国家把自己的意志和态度

通过国家权力加以推行和实现;另一方面,法律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法律作用取决于经济基

础,在一定的社会中,法律能否承担起立法者赋予它的功能,从根本上说,这取决于生产关系或生产方式

自身的生命力,而不是取决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2)这段话的法理学根据在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

本质的认识。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可以概括为两方面:1)法的阶级意志性。①法律是取

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这说明法不可能是全民意志的体现,一定具有阶级性,

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偏向性、倾向性。②统治阶级的意志必须要变成国家意志,才能借助国家

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行。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直接等同于法律,而是要变成国家意志,其原因主要有二:

一是变成国家意志才能为法的效力来源和普遍遵守提供正当理由;二是才能借助国家机器来实施法律,实

质上是通过法律来推行统治阶级自己的意志。因此,法律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

2)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产生、变更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即决定法律

本身及运动的因素从最终意义上讲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是生产关系(经济基础)而并非统治阶级的意

志,因此法律具有符合规律性的一面,这里的客观规律就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法一定要反映这一条件,

而不可能脱离这一条件。因此,法律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

解析:

30.北京市为了缓解上班高峰期的交通拥堵,曾经划出公交车专用道。一时间人们议论纷纷,一部分人认为

这种限制有违自由和平等原则,也与效率原则格格不入,应当予以废除;另一部分人认为,这种限制是维

护公共秩序、实现实质正义、保障更多人通行权的需要,应当予以坚持。请结合上述材料,从上述观

点中选择你较为认同的观点(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观点),并依据法的价值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上述两种观点,深刻地反映了法的各种价值之间既相互统一,又在特定情形下相互

冲突的现实。第一种观点,认为划出公交车专用道不合理,从法平等、自由、效率的角度展开分析:(1)

法律上的平等主要是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同等的待遇,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主体地位平等

是法律形式平等的最重要体现,也是实质平等的前提。同时法律确认和保障社会财富、资源、机会与社会

负担的平等分配,人们应当有平等的机会使用道路。(2)法的自由价值表明,保障人民自主选择的权利是

法的重要任务,尤其是在私权领域,排除国家权力的不当干预是近现代法律的基本实践。对公共道路的使

用,人们应当具有自由选择的权利。(3)法的效率价值就是指法所具有或应当具有促进社会财富增长和活

动便利并满足人们对物质的需求的价值。公交车专用道必然会降低道路的使用率,无助于效率的提高。第

二种观点,认为划出公交车专用道合理,从法秩序、正义、人权的角度展开分析:(1)法的秩序价值表明,

法有助于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是社会进步的基础,通过法律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

序是推进改革和建设的重要前提,法律维护基本的经济秩序是法的基本使命。近年来私家车的急剧增加造

成交通拥堵,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应当予以干预。(2)正义是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也是法律的核心价值。

一般认为,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社会体制的正义,是最为根本和具有决定意义的正义,是社会的首要正义。

坚持公共交通工具优先,适当限制社会普通车辆的自由更加符合实质公平正义。(3)人权是作为人所享有

或应当享有的权利,其中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类权利旨在实现对公民的物质和文化利益的保障。

乘坐公共车辆通行的人相比乘其他车辆特别是私家车通行的人具有更少的选择权,保障公共交通工具行驶

畅通是基本的人权,不断拥堵的交通状况影响了人们这种权利的实现。从实质上看,上述不同观点所反映

的价值具有统一性,法学意义上的自由是指法律容许范围内的自由,法律在把自由确认为权利的同时,也

就确定了自由的范围;法律上的平等包括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实质平等是指考虑主体本身自然的、社会

的、历史的和现实的具体情况而相应地适用差别性的评价标准。因此,法律保障自由、平等并不与保障秩

序、公平正义相矛盾。当然,从形式上看,在特定情形下这些价值之间会出现暂时的冲突,这就需要坚持

一定的原则解决这些冲突,这些原则主要有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人民根本利益原则。

根据价值位阶原则,人权和正义作为基本价值中更优位的价值应当优先考虑,在特定的时期实行公交车专

用道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根据比例原则,在实行公交车专用道的同时,应当尽量减少其限制程度和影响,

以保障人们平等和自由。)

解析:

五、论述题(总题数:4,分数:8.00)

31.论述题第70小题,本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

32.试论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法的作用的局限性表现在以下四方面:(1)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

的范围不是无限的,法律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唯

一手段。在处理复杂社会问题时,除运用法律调整外,还应有政策、纪律、规章、习俗、道德等调整手段。

在需要综合治理的场合,法律有时也不是首选的手段。法律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在社会

生活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法律只调整那些重要的社会关系领域,而有些“私”领域(诸如

人们的思想观念、认识和信仰等问题),只要它尚未表现为外在的行为,并产生超出该领域以外的社会影响

(例如信仰可能外化为暴力行动),那么就不宜采取法律手段加以调控。以“公”的手段来解决纯粹“私”

的问题,不仅无效无益,反而有害。(2)法律自身特点产生的局限性。首先,法律是规范,不是规律本身,

它总是体现着人的意志。不管是出于阶级目的,还是立法者认识上的局限,法律总会存在某种不合理、不

科学的地方。其次,法律是概括性的规范,它不能在一切问题上都做到天衣无缝、缜密周延,也不能处处

做到公平正义。再次,法律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它往往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最后,法律是研究程序

的规范,有时不能对紧迫的社会事件作出及时应对和处理。(3)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法

律是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并经由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执行的。如果没有高素质的立法者,就不可能有良好的

法律。如果没有具有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法律再好,其作用也是难以发挥的。而且,人

们和社会的精神条件(法治意识等)以及文化氛围、权利义务观念、程序意识等都直接制约和影响着法律的

作用的发挥。(4)法律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法律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其

作用总是容易受社会因素的制约。其中主要的因素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执法机关的工作状况、各级领

导干部及普通公民的法律观、传统法律文化等。)

解析:

33.论述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

愿望。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

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和谐社会绝

不会自发地生成,也不会自然地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的推动与保障。如果法律制度

完善而且合理,社会成员就可能和睦相处,社会关系就可能和谐顺畅。反之,如果法律制度欠缺失当,社

会成员之间则必然冲突频发,社会关系必然扭曲动荡。因此,法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在构建和

谐社会的进程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关键作用。法对和谐社会的保障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法治对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作用体现在立法方面。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首要要求,也是实行社会

主义法治的前提,有了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保障,才能更好地引导、规范和约束公民和政府的行为,使之依

法办事,循章而为,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基础。其次,法治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体现在

司法方面。公正、高效的司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司法往往被视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而

社会公正则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只有建立一个公正、高效的司法体制,真正形成公平和公正的社会环

境,各个社会阶层人民众才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社会才能实现。再次,法治对构建社会主义和

谐社会的保障体现在守法方面。社会成员遵纪守法,政府严格依法办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全体

社会成员守法意识和政府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条件。最后,法

治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还体现在法律监督方面。法律监督可以通过对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的作用

来间接保障和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解析:

34.论述法的价值的冲突及其解决。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法的价值是指人们对于法律的需要和实践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

性,法的价值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统一。从上面法

的价值的三大特征均具有两面性可以看出,由于社会生活的广泛性与复杂性,社会条件的多重性与变化性,

法的价值在内容形态上具有多样性和特殊性,法的价值主体在价值观上存在认识上的差异决定了这些价值

之间既具有统一性也必然存在一定的冲突。法的价值冲突就是法的各种价值包括基本价值之间有时会发生

社会矛盾,从而导致价值之间的相互冲突;由于法的价值之间取向不同,就会导致在进行价值选择时,必

须选择其一而舍弃其他价值的局面。其表现主要有三种情况: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

由可能导致与他人利益的冲突;共同体之间发生的价值冲突,如国际人权与一国主权之间的冲突;个体与

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常常会出现矛盾的情况。由于立法不可能穷尽社会生

活的一切形态,在个案中更可能因为特殊情形存在而使价值冲突难以解决,因而必须形成相关的平衡或解

决冲突的规则或原则。一般而言,解决法的价值冲突应当遵循如下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该原则又称为

优先性原则。由于法的价值在不同的价值形态上往往有所偏重,在法的不同价值形态发生冲突时可借助于

优先性的安排对冲突加以解决。当法的基本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先于在后的价值;当法的

基本价值与非基本价值发生冲突时,基本价值优先于非基本价值。(2)个案平衡原则。即指在处于同一位阶

上的法律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要基于个案的基本情况作出适当的平衡,同时,要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

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便利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3)比例原则。即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

的法律价值不可避免侵犯某一法益时,不得逾越达到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4)人民利益原则。这是当代中

国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中的根本价值原则,即以是否满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标准,来解决一些存

在重大疑难的法律价值冲突问题。它也可以作为价值位阶原则的补充和保障。从法的价值冲突解决的实践

中,上述各种原则往往需要加以综合运用,才能更好地解决法的各种价值之间的冲突。)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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