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与民事欺诈概念是什么?
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是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
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
我们在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就是行为,犯罪分子在生
活中工作中一直存在,并且手段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在不断的
革新,因此很多人就算有意识也可能会被骗,啊一般都会给
受害者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那罪与民事欺诈概念是什么?
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罪
(一)从本罪的客观方面来说,具体表现为以下情形: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
事人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某单位或个人名义向
受害人表示签订合同的意思,受害人出于各种原因而和行为人签
订合同,并依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交付义务,但事实上行为人声称
的其代表的单位或个人是根本不存在的或者虽然存在但并未授
权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实践中多表现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持单位介绍信、空白合同文书等证明文件或其他人持通过一些不
正当途径获取的以上证明向受害人进行的行为。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
担保,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票
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在一定时
间,一定地点,按票面所载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根
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的伪造
是指行为人假冒他人名义签发票据或为其他票据行为,如承兑、
背书等。票据的变造是指没有合法权限的人在已有效成立的票据
上变更除票据上的签名以外的记载内容的行为。票据的作废是指
票据由于付款、法定的判决、裁定等原因已失去其效力。其他虚
假的产权证明,是指伪造的或通过其他非法途径获得的证明其对
某项不享有权利的财产离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如伪造房屋产权
证、土地使用权证书等。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
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以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订立合同,从而骗
取财物的行为,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行为人为了骗取财物而欲与
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要求其提供担保。于是,行为
人将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交给对方作
担保,从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
同,进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
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
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指行为是指行
为人并无实际履行能力而与他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后,为了
防止对方当事人产生怀疑,而先主动履行部分合同义务,从而使
对方当事人确信其肯定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而履行自己的义
务,行为人便以小利骗取了大利的行为;或者是行为人欲骗取他
人财物较大,对方当事人有可能因为数额太大而不敢与其签订合
同,因此行为人先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一数额较小的合同并主动积
极地履行,从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继而与对方当事人签订
根本无履行能力的数额较大的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
逃匿的。这种行为是发生在合同履行中的一种行为,表现为在签
订合同后,收受了对方当事人所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
保财产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携款逃匿的
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行为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也无论行为
人是否以合法途径签订合同,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种潜逃行为,
即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本罪。构成本罪必须要符合三个要件:首先,
行为人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其合同义务。如果行为人已全部
履行了其合同义务则其“逃匿”行为已是其个人的事情,根本无犯
罪可言。其次,行为人必须是携带对方人给付的货款、预付款、
货物或其所携款逃匿、担保财产或其所折款逃匿。如果行为人本
人虽然已经逃匿了,但其并未将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预付款、
货物、担保财产一同带走且未藏匿,则不认为构成本罪.对于行
为人只依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再次,对于行为人已
部分履行合同义务的,如果其已履行部分的合同义务的价值除去
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价值后,仍大于或等于对方当事人给付的
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的,对行为人也不能作为犯罪
论处,而只能依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从本罪的主观方面来看,表现为故意,且须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骗取他人的财物,但出
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本罪的犯罪动机
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即可以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已具有,其签订合
同不是为了进行合法正当的交易,而是通过签订合同达到骗取对
方公私财物的目的;也可以产生在签订合同之后,即行为人在签
订合同之前,并无骗取对方财物的直接故意,而是在签订合同之
扣,由于种种原因而产生欺诈的故意。
二、民事欺诈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民事欺诈行为是指
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
诱使他方当事人陷于认识错误而与其签订合同的欺诈行为。合同
的民事欺是民事欺诈中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合同的民事欺诈具有
以下特征:
(一)合同的民事欺诈是欺诈方利用签订合同而实施其欺诈行
为的,不论欺诈方是实施积极的欺诈行为,如虚构事实真相,还
是实施消极的欺诈行为,如陷瞒事实真相,只要构成合同的民事
欺诈,则都是通过签订合同来实施其欺诈行为的。
(二)合同的民事欺诈行为在订立合同时就已开始实施。在订
立合同的阶段实施欺诈行为,就是指欺诈方在向被欺诈方发出要
约时,作虚假的陈述或隐瞒事实真相,从而诱使被欺诈方与之签
订合同。
(三)欺诈方诱使被欺诈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旨在使欺诈性的
合同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并通过合同的履行,实现欺诈方获得
一定的非法利益的目的。这一特征和合同罪是有着重要区别
的,合同罪中订立合同的目的不是旨在使欺诈性的合同发生
法律效力,而是旨在通过签订并履行欺骗诈性的合同达到非法占
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的。
(四)合同的民事欺诈手段是对所要订立的合同中的主要条款
或关键内容作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的真相。
(五)欺诈方在与被欺诈方订立合同时,本身具有一定的履约
能力,也准备在订立合同之后履行合同,但同时也想从履行欺诈
性的合同中获取不法利益。如果欺诈方在订立合同之时根本无履
行合同的能力或担保,也不打算在订立合同后履行合同,则是合
同罪。
三、合同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与联系
合同罪与民事欺诈既有联系之处,也有很大的不同。其
不同的地方主要表现为:
1、主观目的不同。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
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
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
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
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欺诈的内容与手段不同。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
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
定的经济利益。而合同罪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根本没有
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合同的民事欺诈一般无需假冒身
份,而是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
或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而合同罪的行
为人是为了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
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骗取受
欺诈方的信任。
3、欺诈财物的数额不同。
4、欺诈侵犯的客体不同。民事欺诈的客体是双方当事人在
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欺诈方骗来的合同定金、预付款
等,都是合同之债的表现物;而合同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
物的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
5、欺诈的法律后果不同。民事欺诈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当
事人可使之无效。若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引起诉讼,则由民事
欺诈方对其欺诈行为的后果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
任,而合同罪是严重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行为
人对合同罪的法律后果要负担双重的法律责任,不但要负刑
事责任,若给对方造成损失,还要负担民事责任。
6、欺诈适用法律不同。民事欺诈虽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
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处在一定的限度内,故仍由民法
规范调整;而合同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为目的,触
犯刑律,应受到刑罚处罚,故由刑法规范调整。
虽然存在以上不同,但二者也有联系:
1、合同罪和民事欺诈的实施都是通过诱使对方签订合
同进行的,民事欺诈是欺诈方通过诱使对方签订并履行合同而获
取一定的不法利益;合同罪是行骗人通过诱使对方签订合同
达到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的。
2、合同的民事欺诈不一定构成合同罪,而合同罪
必然同时构成合同的民事欺诈。
行为是每一个人痛恨的行为,因为自己遇到之后就
会让自己的财产受到很大的损失,我国的相关规定对于行为
有着很严厉的处罚,因此我们在遇到之后要及时的去举报维
权。
本文发布于:2022-08-05 09:02: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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