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工作现状
一、我国现有的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体系
我国现行的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①主要由《会计师法》和《证券
法》两部法律标准。《会计师法》涉及到会计师民事责任的主要有
两个条文,即第21条和第42条。第21条第1款规定:“会计师执
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那么、规那么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
告。”第2款规定:“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以
下行为:(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工程的财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
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睬直接损
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
告;(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睬导致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
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
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第3款规定:“对委
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会计师按照执业准那么、规那么应当知道
的,适用前款规定。”第42条是会计师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责任的
总括规定。该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背本法规定,给委托人、
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的
“本法规定”主要是指第21条会计师详细法定义务的规定。
《证券法》第161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
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机构和个
人,必须按照执业规那么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好性进展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
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第202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
或者证券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非法所得,并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
机构停业,撤消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此外,还有一些司法解释涉及到了会计师审计责任的界定。详细
有:1996年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
应如何处理的复函》;1998年出台的《关于会计师事
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等。
虽然《会计师法》和《证券法》都对审计师的第三人的法律责任问
题做出了规定,但责任的性质属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并不明确。
在有关司法解释②中将其界定为侵权责任。在侵权责
任中,归责原那么先后经历了结果责任原那么、过错责任原那么、
过错推定原那么和不问过错原那么等阶段。但是由于会计师提供的
独立审计效劳是一种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职业活动,假设采纳过
错责任原那么,要求没有专业知识的外部第三方证明会计师的审计
工作存在过错,无异于要求第三方再执行一次审计,这一要求从社
会本钱角度看是很不合理的。因此,在《关于审理证
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假设干规定》的司法解释
中,要求审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过错
推定责任其核心仍然是对过错的认定,它与过错责任差异在于举证
责任发生了转移。对会计师而言,假设会计师可以证明自己在审计
过程中不存在过错,那么就可以防止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二、强化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约束的途径
标准审计收费行为的关键是强化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约束。强化会计
师的法律责任涉及制度设计和制度执行两个层面的问题,既要从立
法角度明确会计师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也要从司法角度强化对违法
行为的制裁。同时,要完善独立审计准那么的制定,要增强会计师
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才能,使法律责任约束的威慑力真正具
有执行的基矗而为了防止“严刑峻法”可能导致的行业萎缩效应,
应积极推行会计师职业保险,为事务所提供适当的风险转移渠道。
(一)完善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体系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已经界定了会计师对第三方应承担的民事
法律责任,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开场为公众向会计师提起诉讼创造条
件,并已经有了成功的案例③。但是,在追究会计师对第三方的民
事法律责任的过程中,尚有许多问题有待政策法规的支持。
首先,会计师对第三方责任范围确实定。我国现行的《会计师法》
和《证券法》都未对“第三方”的范围作出界定,也未区分欺诈与
过失,这意味着任何一个与虚假审计报告有利害关系的人都有权利
向会计师提出索赔的恳求。尽管从法规条文的规定来看,我国的会
计师的民事责任非常重,但现实情况却恰好相反。司法机构对证券
诉讼一直都持态度,并对投资者向会计师提起的索赔诉讼制造了很
多的诉讼程序上的障碍,从而使得会计师实际面临的诉讼威胁很校
其次,可选择的诉讼形式。由于证券交易民事纠纷中涉及的利益相
关者人数总多,如何进步诉讼效率、简化诉讼程序就成为一个非常
重要的问题。可以采取的诉讼形式主要有:单独诉讼、共同诉讼和
集团诉讼④。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
事赔偿案件的假设干规定》中规定,虚假陈述案件只能采取单独诉
讼或共同诉讼的方式,而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这样规定的
理由是:证券市场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受损害的投资人人数众多,
且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人往往不是单一的,投资人不可能起诉完全
一样的被告;同时,目前我国没有类似美国的中介机构对数以万计
的投资者及其损失进展登记和计算,仅依靠人民法院完成公告、对
权利人进展登记以及权利人选择参加诉讼等工作是不现实的。故对
证券市场人数众多的赔偿诉讼采取原告人数确定的共同诉讼,是符
合人民法院现有条件和证券市场现实状况的。有学者提出,创造条
件,引入集团诉讼形式,以降低投资者的举证难度和诉讼本钱、增
加投资者的诉讼动机,从而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不断完善独立审计准那么体系
在审计诉讼案件中,会计师有无过错,往往是极富争议且难以认定
的问题。一般来讲,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即为有过错,问题在于
如何确定会计师应有的注意义务。《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
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的
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那么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
告……”。就审计而言,会计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或执业规那么
是“公认审计准那么”,独立审计准那么的完善与否也制约着会计
师法律责任的大校完善的独立审计准那么,既可以通过直接的对审
计过程产生影响,进步独立审计的质量;又可以通过间接的对事后
法律责任的追究,进步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慎重程度。
另外,完善的独立审计准那么也是会计师的保护伞,由于法院处理
审计诉讼时一般采取过错推定以及举证倒置原那么,假设会计师可
以证明自己在审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那么就可以防止承担民事侵
权责任。完善的独立审计准那么有利于会计师就审计诉讼提出有力
的抗辩,只有完善的独立审计准那么才能起到合理抗辩的作用,才
能使会计师承担适当的法律责任。法官所确认的会计师的注意义务
标准与独立审计准那么的要求并不总是完全一致,他们会通过法院
判决来主动地推动审计准那么的演进。因此,审计职业团体应该积
极的完善独立审计准那么,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进步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执业资格要求
当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普遍以有限责任形式从业。他们往往以30
万元人民币为限承担经济责任,从事着百万元、千万元乃至上亿元
资产的独立审计业务。这显然是一种权利与责任不匹配的表现,使
得法律责任约束成为一种不可置信的空头威胁。必须进步有证券执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门槛,以确保其有经济实力承担民事
法律责任。
详细的改进方法有两种:第一,进步设立有限责任性质的会计师事
务所的资本标准,特别是具有资格执行上市公司独立审计业务的事
务所。以资本形式,保证可抵押性资产在事务所总资产中的比重,
进步事务所承担经济责任的才能。第二,创造适当的条件,积极推
行事务所的合伙制改革。合伙制下的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会计师合伙
设立的,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样合伙人出于保
护自身财产的动机,会更加勤勉的从事独立审计活动。因此,合伙
制是一种强化会计师法律责任,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利益的有效途
径。
(四)推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为事务所提供适当的风险转移机
制
对资本市场投资者来说,会计师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使审计效劳具
有了提供保险效劳的功能,一旦因虚假财务会计信息遭受投资损
失,投资者就有时机从会计师处获得经济补偿。但是由于法院认定
的会计师应负有的注意义务与独立审计准那么的要求并不总是完全
一致,会计师对自身无过错或无过失的证明可能存在举证困难等问
题的阻扰,有时候会计师不得不承担预期外的风险赔偿责任。如何
分散转移事务所面临的风险?在西方兴隆国家很普遍的责任保险却
可以实现风险的分散和转移。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依
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⑤,假设没有责任保险,事务
所可能因为畏惧法律赔偿风险而回绝为高风险客户提供审计效劳或
退出高风险审计领域,由此遭受损失的将不仅仅是会计师,从长远
来看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也将为此受损。但我国目前会计师事
务所投保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比例低于30%。例如在北京的236
家会计师事务所中,仅有70家左右购置了职业责任保险,还缺乏
30%⑥。因此,有必要创造条件,推广会计师责任保险,为会计师
事务所提供一个可靠的风险分担和转移机制。
三、会计师法律责任过重的负面影响
从社会整体角度看,是否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越重越好呢?当然不
是。因为过重的法律责任会导致审计收费的增高、审计效劳量的减
少,以及社会本钱的进步。而美国的历史经历那么为我们的理论分
析提供了理论证据。
美国司法界扩张会计师法律责任范围的第一个目的在于,发挥法律
责任的约束功能,促使会计师进步注意程度,减少虚假信息的出
现。厄尔马斯规那么认为,审计报告主要是为其客户的利益而准备
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只是偶然、附带地受益。但是,随着证券市场
的开展和商业环境的变化,资本市场的运作越来越依赖会计信息,
到了六七十年代,没有人再坚持会计师只对其客户负责,而是要求
会计师对股东、债权人、政府机构、潜在投资者和广阔公众承担责
任,而且会计师职业界也认可了这一责任。
扩张会计师法律责任范围的第二个目的在于,实现有效的风险损失
分担,因为会计师可以通过购置责任保险、进步收费等方式向社会
分摊责任本钱。支持厄尔马斯规那么的最有力的理由是,将会计师
曝露在对公众的不确定责任中,会危及会计师职业的生存。《1933
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更为严格的规定了会计师对第
三者的民事责任后,当时美国会计师职业界领袖就曾
提出抗辩:“我不能相信这项法律是公正的,或者长期有效。它精
心设计了一个证券购置者从其他非交易关系人那里获得投资损失补
偿的可能,而这种可能也许只是因为在他决定购置股票时,存在着
一些当时他并不知道的文件或根本没有看过的报表,且报表中恰巧
存在错漏。而我们对此将承担的损失赔偿那么是无法估计的。”但
是在1968年的腊斯克·伐科特斯诉莱维因
()案中,法官对厄尔马斯规那么及限制会
计师责任的倾向提出了质疑:“为要无辜的信赖方被-迫承担起证明
会计师渎职的沉重的举证责任?他们可以把责任保险的本钱转移给
客户,由其客户最终将本钱转移给全体公众消费者。最后,运用可
预见性规那么难道不能进步会计界的慎重和技术程度吗?”
本文发布于:2022-08-05 08:52: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5752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