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摘要:合伙与自然人独资经营相比,可以集中较多的资金,解决人力、物力、
财力的不足,以达到仅靠一家一户的经济力量无法达到的经济目的,便于发挥合
伙人各自的优势,形成一种新的生产力;与法人相比,合伙不受法人条件尤其是
财产数额和独立责任的限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特别适于期限较短,经营项目
较集中,参加单位较少的联营。但是合伙的灵活性必然要以相对的复杂性作为代
价,因而必须仔细探析它的法律问题,分析好合伙企业的民事责任,这样才有利
于市场的稳定和法制的统一。本文试就合伙的概念、法律特征、民事权利义务、
责任承担以及财产关系加以分析。
关键词:合伙企业民事权利能力财产关系连带责任权利义务合伙人
合伙一般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相互之间为了共同的
经济目的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行为。1参
与合伙的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是合伙人,明确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意思表示一般被称为合伙协议或合伙合同。合伙企业是经国家工商机关登记核准
才成立的,其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会在企业章程上有明确的约定,即使是约定
不明确,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来规范。下面就合伙企业的若干问
题进行探究分析。
一、合伙企业概念及法律特征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
1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85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三版
内设立的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
的,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
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设立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
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企业
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时间,在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
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2
(二)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1、合伙的设立及其内部管理以合伙协议为基础。《民法通则》第31条规
定:“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
同劳动的称为个人合伙”。这样,合伙协议被规定为合伙的首要条件。合伙人为
达到共同目的而在协商、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就是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不仅
是合伙成立的前提和基础,而且也是合伙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并成为司法机关处
理合伙债务纠纷的依据。合伙协议一经订立,便对各合伙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各
合伙人依合伙协议而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由于合伙均建立于合伙人
互相了解、互相信任的基础上,所以非经合伙人全体同意,不得随意修改合伙协
议,不得随意退伙,不得随意转让自己的出资。若合伙人需转让出资,则其他合
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享有优先权。若需增加新的合伙人,也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合伙的这种带有一定人身性质的信任关系,正是合伙作为自然人的联合体本质特
征的体现。
2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85~86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三版
合伙协议一般应载明以下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
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
和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
2、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合伙人的共同出资作为合伙组织的价值形态表
现,是合伙得以进行合伙经营事务的物质前提。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可以是均等的,
也可以是不均等的。出资种类不限,既可以是实物形态的,如房屋、资金、设备、
工具等;也可以是无形财产,如劳务、技术以至信誉。技术既可以是专利技术,
也可以是未经专利登记的专有技术,还可以是一技之长的某种技艺。总之,只要
其他合伙人同意,出资方式几乎可以说是没有限制的。合伙出资构成合伙财产,
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享有平等使用权,且合伙人的经营权利不因出资多少而不
同。
3、合伙必须由合伙人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共同劳
动的关系,在共同出资的前提下,各合伙人均应直接以自己的行为参与合伙经营,
这是合伙在经营方式上的重要特征。如公民之间没有在共同需要、共同目的和共
同利益之下的共同劳动与共同经营,便不构成合伙关系。
4、合伙人必须分享利益,并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合伙经营的利益是合
伙人共同追求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分享合伙经营
而带来的利益。合伙期间如出现意外事故等风险,其所受损失由合伙人共同负担。
合伙的对外债务由合伙人连带承担,即对合伙经营所欠之债,债权人可向任一合
伙人追偿,而受追偿的合伙人不能拒绝,包括不得以自己的份额为由进行抗辩3。
3参见马强:《合伙法律制度研究》,132~133页
二、合伙企业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凡是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应该具备能够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法律资格,
即权利义务能力,简称权利能力[1]。合伙企业享有哪些民事权利,在《合伙企业
法》中没有专门列举出来。不过,从《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的有关条文来
分析,它享有如下权利:
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他物权、债权等。《合伙企业法》第七条规定:
“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财产和合伙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九条确认了合伙企业
的财产权,即“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
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人身权。合伙企业的人身权主要是指合伙企业的名称权(字号权)、商业信誉
权等。《民法通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该字号或名称依法经
核准登记,即享有名称权。第九十九条规定,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个人合伙有权使
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合伙企业的商业信誉也是合伙企业的一项重要人身权,
它不仅仅体现了合伙企业本身的信誉,更是合伙人个人信誉的集中体现和延伸。
知识产权。合伙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享有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权等知识产
权。《民法通则》第九十六条规定,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单位的作品,不论
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知
识产权出资。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合伙企业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主体,享有知识产
权。
合伙企业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但也承担应有的民事义务。合伙企业承担的义务
有两类。一类是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义务。合伙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
体,必须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遵守这些法定义务。这类法定义务包括宪法上的义
务、刑法上的义务、民法上的义务、劳动法上的义务等等。这类义务往往具有强
制性,不以合伙企业的意志为转移。另一类义务是约定义务,即合伙企业以自己的
名义与第三人约定的义务(如合同义务)。
三、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承担
合伙企业法律责任具有相对独立性,它的相对独立性是合伙企业具有民事权
利能力的合理延伸及实现方式,也是合伙企业民事权力能力的实现方式[2]。因
为民事权利能力是靠民事行为能力来实现的,而合伙企业法律责任的独立性正是
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所以它是合伙企业民事权利能力的实现方式。
(一)合伙企业法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在于其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
条件、组织基础和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律责任相对独立性的物质基础是合伙企业的财产及各合伙人的
个人财产,而且合伙企业财产是合伙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一位财产担保,各合
伙人的个人财产则是第二位财产担保。合伙企业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它不是自然
人的简单联合,而是一个社会组织,这一组织是合伙企业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组织基础。同时,合伙企业也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
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
足清偿合伙债务时,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学者以该条为法律依据认
为合伙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为该条表明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我认为对该条应作分段理解: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财产进行清
偿。这表明合伙企业首先对合伙债务独立负责;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合伙债务
时,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表明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所负的连带责任
是一般担保责任,是次要责任。可见,合伙企业的独立责任与各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是有先后顺序、主次之分的,表明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具有相对独立性。
(二)合伙企业法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在于合伙企业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民
事责任
合伙企业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合伙企业在对外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也以自己的名
义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合伙企业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或者接受
对方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履行。
(3)《合伙企业法》严格区分了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企业法律责任与各合伙
人个人债务、个人责任,二者不能混淆。
(4)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债务所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只有在合伙企业终止时才适用。如合伙企业资不抵债
时,才由合伙人以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承担债务清偿。对于债务的清偿,合伙企业
是第一责任主体。合伙作为一种古老的经营方式自古有之,并且得到了法律的承
认。从横向的角度来看,目前大多数国家民法都承认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3]。再
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合伙,特别是以企业形式出现的合伙一直是市场经
济中的活跃分子。承认其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更有利于规范合伙,特别是合伙企
业的市场行为,也有利于推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合伙企业的财产关系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
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作用权、知识产
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
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4]。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
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5]。
(二)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如何转让财产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
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
时,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
利。
(三)合伙企业解散时如何清算
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
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
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
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合伙企业所欠招
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3)合伙企业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
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
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合伙人用其在合
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6];合伙协议未
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
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五、结论
本文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并结合民法学理论对合伙企业的概念及法律特
征、民事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承担、财产关系四方面进行了论述,希望可以加
深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认知,以利于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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