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审计【007】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3)

更新时间:2024-11-07 11:01:2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5日发
(作者:宋耀武)

八、免责事由(第七条,重点掌握)

1.侵权责任的四个要素

民法学界一般采纳“四要件”来界定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四要件”依次是:

如果不能满足这四个构成要件,侵权责任主体就可以提出抗辩。

2.事务所的“四要件”

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具体情况来说,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界定“四要件”具体表现为以

下四种情形:

(1)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不实报告;

(2)利害关系人遭受了经济损失;

(3)会计师事务所的过失与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存在因果关系(简称“因果关系”);

(4)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存在过错。

3.抗辩事由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自己在“四要件”的特定方面不满足上述规定,则可以提出

抗辩。

4.免责情形(重点掌握)

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包括五种情形:

(1)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

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错误;

(2)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

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虚假或者不实;

(3)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

(4)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审验单位在注册登记之后抽逃资金;

(5)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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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

其中,上述第(1)、(2)和(3)属于因没有过错而免责的情形;第(4)和(5)属于

因没有“因果关系”而免责的情形。

【例题6·多选题】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上市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并

于2013年3月5日出具了标准审计报告。2013年4月30日媒体曝光甲公司对外披露的2012

年财务报表存在严重高估当年资产和利润的虚假信息,投资者X、Y、Z等因购买甲公司股票

而遭受经济损失,并将甲公司和ABC会计师事务告上法庭。根据《司法解释》第七条,如果

ABC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自己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可免除事务所承担民

事责任()。

事务所严格按照审计准则要求承接和执行审计并保持了必要的谨慎,但甲公司

管理层与治理层串通舞弊导致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甲公司重大舞弊

B.项目合伙人确认甲公司银行存款是否存在时是通过银行询证函回函予以确认的,事

后发现该银行出具的是虚假回函

C.项目组成员A负责对甲公司存货监盘,由于部分存货资产存放于,A注册会计师

未前往实施监盘,而是通过对甲公司存货永续盘存记录的分析来确认该部分存货资产的存在

D.项目组成员B负责对甲公司应收账款函证,审计工作底稿能够证明应收账款函证过程

遵循了函证审计准则

【答案】ABD

【解析】选项C的情形表明事务所存在过失。根据存货监盘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对于

重要存货资产应当实施存货监盘,如果无法实施存货监盘则应当实施必要的替代审计程序,

项目组成员A虽然对甲公司存货永续盘存记录的分析,但该审计程序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

计证据,属于注册会计师存在过失行为,不能免除民事侵权赔偿责任。选项A、B、D均符合

《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

九、减责事由(第八条,重点掌握)

利害关系人明知报告不实而仍然使用报告并受到损失的,其损失与不实报告之间可以说

是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

十、无效免责(第九条,重点掌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其用途已为法律法规所规定,事务所无权限定审计报告

的用途。事务所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年检使用”、“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等类似

内容的,不能作为其免责的事由,是无效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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