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责任优先的实现问题探究

更新时间:2024-11-06 19:36:4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5日发
(作者:税负转嫁)

关于民事责任优先的实现问题探究

作者:顾晶晓

来源:《大观》2015年第06期

摘要:民事责任优先,适用于法律责任聚合且不能同时实现之时,体现了以人为本、公平

正义的法治理念。我国多部法律对其作出规定,但缺乏协调性、可行性,民事责任优先的实现

存在着障碍。必须将现行规定统一协调进而具体化,才能确保这一制度真正实现。

关键词:民事责任;责任聚合;责任优先;实现障碍

一、民事责任优先及其理论基础

民事责任优先,是指同时存在几种性质不同、相互冲突的以财产为标的的法律责任时,民

事责任优先于其他法律责任实现。民事责任在责任形式上,主要是财产责任。民事责任优先,

主要体现为财产责任承担上的优先。其理论基础有以下几点:

第一,私权优先的理念。私权优先理念,是民事责任优先的逻辑前提。政治国家产生于市

民社会,私权是公权存在的基础。“政治权力是每个人交给社会的他在自然状态中所有的权

力,由社会交给它自己设置的统治者,附以明确的或默许的委托”社会权力格局推演出的“政治

权力是源于个人权利的部分让渡”的有限政府理论,使私权利之保障成为国家公权力的意义和

目的所在。因此,法律对私权的保护应当优先于公权。民事责任是对私权实现和救济的保障,

行政和财产刑是对公权实现的保障。上述法律责任的实现出现冲突时,民事责任应当优先

实现。

第二,责任目的和功能不同。不同类型法律责任的功能有不同的侧重点,刑事责任侧重于

惩罚,民事责任侧重于补偿。和财产刑法律责任设置,在于通过金钱惩罚的方式遏制违法

行为,实现社会秩序的恢复,是一种惩罚性责任;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实现补偿损失、救济损

害,是一种补偿性责任。如果以牺牲民事赔偿责任的方式优先保障行政和刑事责任,虽然起

到了遏制违法行为的效果,却使民事责任救济受害人的目的落空。反之实行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对受害人的救济更有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遏制违法行为的功能,其法律效果显然是优

良的。

第三,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民事责任优先所隐含的价值判断是私权救济优于

公权实现。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场合,获得财产赔偿对于受害人具有重大意义,甚至可能对其生

产或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有强烈的规训目的,是以剥夺违法者的财产为手

段,进而实现维护社会秩序和教育社会大众。人是目的,不是手段。以人为本,保障私权,已

成为法治国家最为重要的目标。如果在受害人得到完全有效的补偿之前,法律过分强调公权力

的实现,而忽视私权的救济保障,那么实际上就是视人作为手段而不是目的。行政、财产

刑只能作为国家机器之手段,而民事权利的救济才是基于人权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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