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民事责任
内容摘要环境保护中的法律责任,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破
,法律
,包
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环境保护法中的民事责任
括破坏环境者的民事责任和污染环境者的民事责任两类
大的差别,又与一般民事责任大致相同。
中的民事责任,但是,在承担责任的条件、原则、形式和程序等方面
,它们虽同于环境保护法
,都存在着很
环境民事责任,是作为行为人违反民事
,也是反映环境法内容和
,对于制裁环境不法行为,
,希望其能
法律规范,实施的环境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环境民事责任的完善
情况如何直接关系着环境法中法律责任体系的完善程度
目的的实现程度以及环境权益的受保护程度。同时
保护国家和公众的环境资源权益
不法侵害的民事主体给予物质救济的一种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作为对于受到
,保障环境法中法定义务的内容和意旨得到实现
有着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对环境民事责任的基本内容作一概括性介绍
对大家了解和认识环境民事责任有所裨益。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定义、特征和作用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定义和特征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环境法定义务实施环境不法行为致人损害
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是民事法律责任的一种,也是侵权民事责任的
:
,一切排污单
一个组成部分,但它又与普通的民事责任有许多不同。它具有如下特征
1、环境民事责任主体的多样性。依我国现行环境法的规定
位和个人系属机关、部队,公司、、事业单位,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亦或居民,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排污行为并对他人的环境权益造成损害
应依法承担环境民事责任。
2、环境不法行为的多样性。需要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环境不法行为具有
多种表现形式和途径。环境不法行为既可以在生产过程中产生
中产生。同时,环境不法行为还可以水、大气、噪声
多种污染形式通过环境介质进而对他人的环境权益造成损害。
3、环境损害后果的多样性。环境损害后果作为环境污染的结果具有多样
性。它不仅表现为水、大气、声,土地环境质量下降或不再具备其应当具备的功
,还表现为直接对他人的人能和作用,致使人类的生产环境和生活环境遭到破坏
,也可在生活过程
,固体废弃物,放射性污染等
,行为人均
身、财产、精神权益造成损害和危害他人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4、环境民事责任的同质救济性。环境民事责任,作为不法行为人对于受
它是通过由不
,弥补被侵权人所遭
因而不同于环境行政责
到环境污染损害的被侵权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法行为人对于受到环境损害的被侵权人给予一定的财产补偿
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的方式来达到私权救济的目的。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作用
环境民事责任作为对于受到环境不法侵害的被侵权人给予物质救济的环
境法律责任具有如下作用:
1、维护环境法治。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环境法治的基本要求。
而环境民事责任正是环境法治违法必究基本要求在环境法域民事责任体系中的
具体体现。也是有通过环境民事责任的落实与完善
到实现。
2、制裁环境违法行为。环境民事责任的意义不仅在于通过追究不法行为
人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受到损害的环境法律规范恢复其圆满状态以维护环境法的
尊严与权威,而且在于通过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人及社会公众遵守环境法律规范。
3、保障环境权益。环境立法的基本目的就是保护环境权益和人类健康不
受侵犯与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环境民事责任体系的基本内容就是通过
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从而使侵权人受到损害的环境法益得到补偿以保证
环境权益的实现。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因违反环境法定义务实施环境不法
行为致人损害而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所必需的各种要件的有机统一。
内容:
1、损害后果。环境民事责任作为不法行为人对于环境权益受侵害的被侵
权人所承担的财产责任,其前提和基础就是不法行为人的排污行为对被侵权人造
成了损害后果。有损害则有补偿,无损害则无补偿是民事责任的基础,不同于环境
刑事责任和环境行政责任是为了追究行为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的法律
责任,因而不以违法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为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后果只是违
法行为人承担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轻重的选择要件。
2、排污行为。排污行为作为特定经济技术条件下
不可避免的行为,其本身具有一定的价值性
,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
,它是单位和个人在促进经济发展和
它包含如下
,进而教育违法行为人本
,环境法域的法律秩序才能得
任和环境刑事责任侧重于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立法目的。
生活消费的过程,在现有经济技术条件下尚无可或缺的附属行为。但环境侵权行
为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环境民事责任作为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行为人所实
,而不以其主观上施的排污行为造成他人环境权益的损害均应承担环境民事责任
具有过错或客观上实施的排污行为违法为要件。
行为致人损害应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基础
总量控制转变的原因。
3、排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人所受到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排污者的排污行为与被侵权
,既是行为人具有可归责任性因而应当承
专业性、科
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排污量的数量与浓度的扩张不成比例
盖因环境容量的有限性与生产与
,这既是排污者实施排污
,也是国家环境管理政策由浓度控制向
担环境民事责任的基础,也是被侵权人具备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资格并可向排污者
提出环境损害赔偿请求的基础。唯环境损害的因果关系因其复杂性、
中明确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赔偿案件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
学技术性难以确定,故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
,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之所以在环境污染损害
,因
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是由于因排污行为而获益的不法行为人相
对于受到污染损害的被侵权人而言在经济、技术和专业方面占据更大的优势
而更应当就其排污行为与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承担
举证责任。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是指由环境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在因环境污染致人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可据
以主张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环境民事责任免责事由的属性为法定客
观存在的事实,其作用是对抗或抵消受害方的赔偿请求以达到不承担环境民事责
任的目的。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
因自然或社会原因造成的非人力所能预见、
:
避免并克服的客观情况所导致的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