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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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5日发
(作者:残疾人保证金怎么计算)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道路交通事故

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7.05

•【字号】宜府办函[2017]133号

•【施行日期】2017.07.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

置预案的通知

宜府办函[2017]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宜宾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印发你

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5日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机构及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2.2工作机构及职责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2.4应急联动机制

3预防预警

3.1应急预防机制

3.2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4.2信息报告与处理

4.3应急处置

4.4先期应急处置

4.5成立现场工作组

4.6信息发布

4.7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保险赔付

5.4调查总结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信息保障

6.2救援队伍保障

6.3技术装备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社会治安保障

6.7救援物资保障

6.8人员安全保障

6.9救援经费保障

6.10社会动员保障

7宣传、培训和演练

8附则

8.1预案制定与发布

8.2预案修订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8.4本预案中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5解释

8.6预案实施时间

宜宾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处置、救

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

会稳定,依法、高效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安部、卫生部

《关于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的通知》,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

农业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

川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

施办法》和《宜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

1.3适用范围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多车连续相撞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超出县(区)政府

(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的道路交通事故。

(3)其他后果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科学

决策、依法规范,快速高效、信息共享的原则。

2机构及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宜宾市范围内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后,宜宾市人民政府成立宜宾市道路

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为应急处置工作

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指挥和协调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工作;决定道路交

通事故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指导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防止和控制事

故蔓延扩大;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协调、确定宣传报道事项;指导

开展事故善后处置、恢复道路交通秩序和应急处置总结评估等工作。

(1)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7人以下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时。

总指挥:市政府联系公安工作副秘书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应急办副主任、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市安全监管局分管副

局长、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事发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

(2)发生一次死亡7人以上、10人以下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时。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公安工作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联系公安工作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市安全监管局

局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事发地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3)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时。

总指挥:市政府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安全工作副市长、市政府分管公安工作副市长、事发

地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2.2工作机构及职责

工作机构由安委会全体成员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应急指挥部办公

室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工作机构。由市政府联系公安工作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市

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市安全监管局分管副局长、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

副主任。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办公室开展,具体负责制定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

修订应急处置预案,接报、整理、通报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报请市政府启动道路交

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市政府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决定事项,指导

和协助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根据事

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规定,提出建议后上报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内设专家组,由相关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相关行业的

专家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针对道路交通事故,提出应急处置、救援方

案和建议,协助调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防范建议和整改措施。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社会职能,依据《宜宾市突发公共事

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和本预案要求,履行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救援和

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政府应急办:综合协调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救援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执行现场警

戒、现场勘查、调查取证,采取分流间断放行、现场交通管制等措施减轻道路拥

堵,以维护通往现场道路的秩序,保障道路畅通等工作;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犯罪的

侦查、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

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协调新闻媒体按照职能部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信

息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网络舆情监控。

市政府新闻办: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授权,协调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发XXX媒

体记者接待服务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市安全监管局: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协

调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危险化学品在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生泄漏的应急

处置。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卫生部门开展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救治等紧急

医疗救援工作,根据指令和需求,协调周边市、县(区)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指导和

援助。

市交通运输局:配合有关部门征用救援车辆,协助调查组评价公路状况对事故

的影响,对管理范围内存在可能发生次生事故的公路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保

险待遇等相关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调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困遇阻人员生活所需救急物资,提

供基本生活保障;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

按政策纳入保障范围;负责道路交通事故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监测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环

境污染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并提供可能诱发次生环境污染事故的防控建议,协

助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做好污染善后处置工作。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涉及学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救援和

善后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

市财政局:负责道路交通事故中应由市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工作。

市农业局:参与农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救援和调查工作。

市投促外侨局、市台办:在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外国、港澳台相关人员情形下,

负责对外联系、协调和提供外事政策指导及相关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加密天气状况的监测和预报,提供

短时临近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情报,并具体到路段。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重要物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和运输协调工作,负责

市级应急药品储备供应,组织协调通信应急保障,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

市国资委:检查指导其监管企业制订和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

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

市商务局: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有

关部门提供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道路交通事故重大应急技术研究,协助组织科技力量,提

供技术支持。

中石油、中石化在宜直属单位:负责组织石油和天然气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

道路交通事故的专业应急处置、救援工作。

宜宾民航: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需要,负责协调民用航空运输保障工

作。

宜宾火车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需要,提供铁路运输保障工作。

市总工会: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和善后相关工作。

市司法局:组织、指导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法律

援助,协调司法救助。

市监察局: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单位、责

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市检察院: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查办责任事故涉及的渎职、贪污贿赂等职

务犯罪。

驻宜部队、武警: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商请,提供应急援助。

市红十字会: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社会参与和社会援助工作。

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支付或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伤者抢

救费用并开展理赔工作。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先期处置的综合指挥协调工作。

2.4应急联动机制

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火灾或车辆变形严重需破拆时立即通知公安消防部门联

动;涉及人员伤亡时通知卫生部门、急救中心联动;涉及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

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类和乙类传染病)人员时立即通知卫生部门、疾控中

心联动;涉及正在押运罪犯的车辆或运送大额钞票、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车辆的事

故通知武警部队或相关部门联动;涉及学生伤亡的事故通知教育部门联动;涉及有

毒、有害、易燃、易爆、辐射物时通知军分区、武警部队、公安局、安全监管局、

环境保护局、消防支队等部门联动;事故发生在桥梁上、隧道内的,通知桥梁、隧

道所属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联动,及时发布信息,设置警示标志,指挥疏导桥

梁上或隧道内滞留车辆、人员尽快驶离桥梁、隧道,防止在桥梁、隧道两端形成拥

堵。

3预警预防

3.1应急预防机制

(1)建立政府领导指挥、企业应急预防、专业队伍救援、专家咨询指导、社

会参与救援的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控制体系。

(2)充分利用110、119、120、122系统的信息和技术优势,建立覆盖面宽、

响应迅速、救援高效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联动指挥系统。

(3)建立市、县(区)政府(管委会)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平台,实

现协调指挥、预测预警、信息传输和办公自动化;并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综合数

据库。

(4)建立较大危险源监控和较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市、县(区)政

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和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较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和较大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落实各项道路交通事故防范治理措施。

(5)建立道路交通事故风险评价、评估体系,重点是危险化学品、火灾爆

炸、环境污染等事故的后果严重程度以及二次灾害的区域性综合评价、评估体系。

对较大危险源多、事故风险高的行业实施重点监控。

(6)以科研单位、院校为依托,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技术

和救援装备研究。鼓励社团组织、中介机构、行业专家积极为道路交通事故安全工

作献计献策。

3.2预警行动

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

后,应按规定立即上报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预警行动。县(区)政府

(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

进展,做好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事态可能演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道路交

通事故时应立即上报市政府。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大小等情况,由高到

低划分为Ⅰ级应急响应事故、Ⅱ级应急响应事故、Ⅲ级应急响应事故、Ⅳ级应急响

应事故。

(1)Ⅰ级应急响应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0人

以上重伤的,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Ⅱ级应急响应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

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3)Ⅲ级应急响应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

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超出县

(区)政府(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的,或者暂时无法判明等级指挥部认为应当启

动Ⅲ级应急响应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4)Ⅳ级应急响应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

经济损失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4.2信息报告与处理

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由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交警部门做出事故快速评估,

初步判断事故等级并报当地公安局和当地政府;县(区)政府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信息报告工作按宜宾市信息报送有关规定执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依据道路交

通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大小等情况判断事故等级,由市应急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是否报告总指挥启动本预案所规定的应急响应级别。

4.3应急处置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必须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政府主要

负责同志为总指挥,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现场抢险、急救、治

安、交通、后勤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

态发展。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级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实

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级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各县

(区)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处置。各级政府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

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政府启动相应应

急处置预案实施救援。原则上上一级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下一级应急处置预案自

动启动。

4.4先期应急处置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医疗急救部门是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

应的第一响应队伍,县(区)政府(管委会)是应急响应、先期处置的第一组织责

任单位;当应急处置力量不足时,市应急指挥部视情况及时扩大应急响应。

4.5成立现场工作组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抢救、原因调查及善后工作,

并根据案情需要,抽调相关人员成立现场抢救小组、事故勘验调查小组、善后工作

小组、外围警戒小组、情报信息小组五个组,负责现场的具体处置工作。

(1)现场抢救小组: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抢救过程中,根据案情的不同,抢

救小组由卫生、公安、消防、工程救援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由县(区)公安局主

要负责人任组长、卫生计生委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现场抢救小组负责以最快的速度,组织有关人员,调集必需设备,赶赴道路交

通事故现场,组织实施伤病员现场抢救、转运和院内救治,并排除事故险情等。

(2)事故勘验调查小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公安局抽调警力组成,发生

火灾时,可抽调事故发生地消防部门的火调人员参与事故勘验调查,由县(区)公

安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

事故勘验调查小组负责在抢救伤员过程中设置标记;依法对现场进行勘验调

查;在现场抢救伤员结束,险情排除,勘查完毕后,指挥撤除现场工作;对交通事

故当事人进行调查;对知情人员进行走访;对肇事车辆、尸体进行检验或鉴定;控

制犯罪嫌疑人等工作,尽快查明伤亡人员姓名、车属单位、事故原因等有关情况,

依法惩处肇事者。

(3)现场警戒小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县(区)公安局抽调相关警种组

成,由县(区)公安局副局长任组长。

现场警戒小组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外围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等工作,确

保在抢救伤员过程中,不发生二次事故,不发生哄抢财物现象。如有围观人员或伤

亡人员家属在现场闹事,应采取快速、果断的措施予以处置。

(4)情报信息小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监管局、公安局抽调相关

人员组成,由县(区)安全监管局局长任组长、公安局副局长任副组长。

情报信息小组负责根据现场形势,科学、及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提供专业技

术支持和咨询;参与事故及调查情况信息的收集、汇总,宣传资料的拍摄等工作,

为领导组决策提供准确依据,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事故及调查情况,配合新

闻媒体正面宣传、开展舆论分析和引导等工作。

(5)善后工作小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财

政局、民政局、公安局抽调人员组成,由县(区)长或分管副县(区)长任组长,

如伤亡人员籍贯大部分为同一县(区),则伤亡人员籍贯所在地政府有关人员参加

善后工作组。

善后工作小组负责尽快筹集并垫付医疗费、丧葬费,联系转院、出院等工作,

确保不延误伤员的救治;安抚伤亡人员家属,努力确保伤亡人员家属情绪稳定;协

调保险公司、车属单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提前支付(或垫付)抢救

费、丧葬费。

4.6信息发布

按照《宜宾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中相关规定执行。

4.7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经有关部门确认,道路交通事故造

成的危害已消除,可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响应结束的请示,由市应急指挥部审核批

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县(区)、乡(镇)两级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市

级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5.2社会救助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当

事人及法定连带责任人暂时无支付能力而需要救助的,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基金先行垫付;超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规定垫付的,由当地政府垫付。

5.3保险赔付

相关保险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应当先行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伤者抢救

费和死者丧葬费,并积极开展赔付工作。

5.4调查总结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省政府协助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进行调查;重

大道路交通事故由省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市政府负责组织调

查。

现场应急处置、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

置、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并在1周内向市应急指挥部书面报告。主要内

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应急处置、救援过程、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

情况,应急处置、救援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

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与建议。重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救援结束

后,市应急指挥部在1周内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信息保障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平台的建设,保证

应急指挥决策、视频音频和数据等通信传输。市公安局负责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

处置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较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为政府

应急处置决策提供信息支持。有关部门和运输企业负责建立健全本系统较大危险源

监控系统,对较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较大危险源实施监控,负责应急救援相关信

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并通报道路交通监督管理主管部门。

6.2救援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运输企业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

救援队伍,为道路交通事故提供应急救援力量保障。

6.3技术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强各专业应急队伍、运输企业

应急装备建设,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公安、交通运输、民航和铁路等部门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人员、车辆

及应急物资提供交通方便,保证应急急需。

6.5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按职责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准备和现场救援工作。

6.6社会治安保障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状况和应急救援需要,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迅速组织事故

现场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

6.7救援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

故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市发

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协调跨县(区)的救援物资调用。

6.8人员安全保障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

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

备,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6.9救援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

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应急救援中产生的救援经费应当由当地政府财政解决;道路交

通事故中产生的受伤人员抢救医疗费、尸体安葬费等应当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10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7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运输企业要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

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大、中、小学校普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

育,进一步加大各类新闻媒体对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知识的宣传力度。在驾驶员培

训、考试中增加道路交通事故急救常识教育,增强广大众和驾驶员在发生道路交

通事故后的急救能力;定期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演练和专业人员培训。各县

(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每年进行一次演练,演练方

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8附则

8.1预案制订与发布

(1)本预案由市公安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印发实施。

(2)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道路交通事故

应急处置预案;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中相关职责和任务,制订部门配套应急处置

预案,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2预案修订

本预案是指导各地制订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基本框架。市公安局每三

年或必要时对预案进行评审、修订,报市政府批准。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

定给予表彰:

(1)出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道路交通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众的财产免受损

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

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

(2)拒绝履行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责任的;

(3)瞒报、漏报、迟报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的;

(4)拒不执行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

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4本预案中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5解释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8.6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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