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才算是道路交通事故
一、怎样才算是道路交通事故
生活中多数较典型和常见的交通事故其显著特征有二:一是,
车辆在行驶当中发的事故;二是,车辆与另一方发生了擦撞。
对于交通事故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19条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
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并且该规定对
“道路”、“车辆”给了明确的定义。根据该法律规定进行分
析发现,构成交通事故的事件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条件,符合下
列条件的事故可归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否则,不属于交通事
故:
第一,事故的发生必须与“运行中”的“车辆”存在某种关联,
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对于“机动车”,是指靠动力装
置驱动用于在道路上行驶的轮式车,对于非轮式车,如挖掘机
(属履带式车辆)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机动车;对于
设计的非用于道路上行驶的车辆也不属于该法规定的机动车,
如火车,由于其不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上行驶,因
此,不属于该法规定的机动车,其发生的事故由铁路管理机构
调查组进行处理。对于“非机动车”,是指上路行驶的人力或
畜力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符合国家限定范围的靠
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如最高时速不超过20km每小时,空车
质量不超过40kg的机动轮椅车、电动车。
第二,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
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
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对于非公共通行场所
中的道路,如,工厂内专门用于厂区内部车辆、行人通行的道
路,不属于本法所规定的道路。另外,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发
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接到报案的,可按交通事故处理,
比如,农村田间小路上发生的事故,但此时,事故中的车辆则
仅限定为机动车,不包括非机动车。
第三,事故是由于车方主观上有过错或者由于意外引起。车方
主观上的过错,一般仅限于过失,若为车方故意而导致的事故,
则不属于交通事故,应视损害后果定性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或故意毁坏财物等。在车方主观上虽无过错,但由于某种意外
而产生损害后果的情况,除自然灾害外,一般也可定性为交通
事故,如,山路上行驶的车辆,由于道路塌方而引起车辆坠毁
的情况。
第四,事故必须造成了一定损害后果,包括人身伤亡或财产损
失。如果没有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即使违反了道路交通
安全法,也不构成交通事故,而属于交通违章。
二、哪些是非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律师对于非道路的区域进行以下归纳和整理,供大家
参考。
非道路范围:
(1)自建自管未列入规划的城市巷弄或村间路,或者称自行修
建并自行负责管理的路面;
(2)用于田间耕作的农村铺设的水泥路、沥青路、砂石路等机
耕路
(3)村民宅前宅后建造的路段或自然通车形成的路面;
(4)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楼之间的路面;
(5)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路面,厂矿、企事业单位,火车
站、机场、港口、货场内的专用路面;
(6)撤村建居后尚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7)凉晒作物的场院内;
(8)断路施工而且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
路段;
(9)其他未列入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路段。
凡乡、村自行修建的道路(机耕道)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以及
住宅楼道路、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道路、厂矿企事业专用道
路以及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道路等,均不属于法定道路。在这
些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不属于道路交通
管理范围,公安交警部门不具有法定管理的职权。但大量的这
类非道路交通事故,若无人受理,或受理后在处理上存在很多
实际困难,导致事故不能得到及时适当的处理,也会给社会带
来不稳定的隐患。鉴于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车辆在
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
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将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交
由公安交警部门比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怎样才算是道路交通事故”问题进行的解
答,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包括事故要与车辆有关、事故必须发
生在道路上、事故是由于车方主观上有过错或者由于意外引起
等。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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