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电子版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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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4日发
(作者:深圳宝龙比亚迪)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1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2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3

第三节会计核算4

第四节会计监督16

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19

第六节法律责任26

第七节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4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41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41

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43

第三节票据结算48

第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53

第一节税务管理53

第二节税款征收60

第四章会计职业道德62

第一节职业道德与会计职业道德63

第二节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75

第三节会计职业道德教育77

第四节会计职业道德的检查与奖惩81

第五节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组织与实施84

第六节会计职业道德案例分析86

附录一9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9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99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本章要点]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

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

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等。它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任何一个经济组织的活动都不是独立存在的。作为经济管理工作的会计,首先表现为单

位内部的一项经济管理活动,即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在处理经济业务事项

中,必然会涉及、影响有关方面的经济利益。例如,供销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信贷关系、

分配关系、税款征纳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等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

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会计关系。处理上述各种经济关

系,就需要用会计法律制度来规范。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如下: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

的法律。例如,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它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

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

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行政法规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例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等。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

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

规范性文件。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

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例如,2000年5月以财政部第26号部长令签

发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1年2月20日以财政部第10号部长令签发的《财政

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和2006年2月15日以财政部第33号部长令签发的《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等。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

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办法。例如,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

——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及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

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会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

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也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划分会计工作管理权限的制度。它包括的内容有四个方面:

一是会计工作由谁管理;二是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三是会计人员的管理;四是单位内部的

会计工作管理。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的总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其中,明确规定了会计工

作由谁管理和在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新中国成立以来,会

计工作一直由财政部门管理,有了一定的基础,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同时,财务会计工

作同国家财政收支的关系十分密切,它是财政的一项基础工作。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规定了会计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体制。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

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

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

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其中,明确规定了制定会计制

度的权限。规定会计制度制定的权限,是会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的一个重要

方面。当前,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还必须从宏观上对国民经济进行计划

和管理,为使各地区、各部门、备单位在办理会计事务中有统一的制度作依据,使会计核算

正确地体现财政、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的要求,保证会计这一信息系统及时、正确地为国民经

济计划和管理提供分类科学、口径统一的会计资料。因此,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国家统一

的会计制度是完全必要的。这些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会计工作管理方

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如《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

和各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

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二是国家统一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如《总会计

师条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等;三是国家统一

的会计工作管理制度,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

但是,由于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所有的、包罗

万象的会计制度,实际上也不可能。

因此,在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基础上,还需要由各地区、各部门

制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要求的、符合实际情况的会计制度或者补充规定,报国

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者备案后实行。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

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

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2.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

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对于会计人员的管理问题,将在本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节中具体说明。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应当保证会计机构栅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

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

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赋予了单位负责人在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管理中的权利和责任。

第三节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是

各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对会计核算的相关法律规定,一般包括如下几个

方面: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会计核算必须遵循的一般原则,是进行会计核算的指导思想和衡量

会计工作成败的标准。它体现着社会化大生产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反映着市场经济条件

下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律。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规定了

八项会计核算的信息质量要求:

1.可靠性。可靠性是指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

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

实可靠、内容完整。

可靠性要求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各

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

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2.相关性。相关性,也称有用性,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

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

评价或者预测。

3.可理解性。可理解性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

用者理解和使用。

4.可比性。可比性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

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

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5.实质重于形式。实质重于形式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

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6.重要性。重要性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对于在会计核算过程中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

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

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

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

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7.谨慎性。谨慎性也称稳健性,是指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8.及时性。及时性是指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

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二)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资料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包

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会计资料是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

果的载体,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评价经营业绩、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会

计资料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信息资源。

因此,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为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统

一性,我国政府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对会计资料进行规范,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目前用

于规范会计资料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主要有: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财政

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金融

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

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针对我国经济生活中存

在的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特别作出

了上述规定。所谓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

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所谓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

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

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所谓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

地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伪

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主体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既包括单位及其

工作人员为单位内部的非法目的而实施的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

也包括为他人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方便的行为。这种会计资料

所记录和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重相违背,是一种虚假的

会计资料,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

会计电算化是现代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手段。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代替手工会计核算是现

代科技技术和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有机结合,是今后会计核算的发展方向。

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与手工会计核算,在会计法律上的规定是相同的。因为两者

使用的原始会计资料是一致的,由此产生的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是相同的;不同之处是在实

行会计电算化后,除了部分原始会计资料以外,其他会计资料是由电子计算机按照规定的程

序生成。要保证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和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对会计电算化作出了两方面规定:一是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

规定。会计软件是会计电算化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会计软件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

定的核算要求和会计人员的习惯,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和会计工作年常进行的重要前提。因

此,法律上要求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

定,实践上必须通过我国财政部的审核批准。二是用电子计算机软件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

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二、会计核算的内容

一个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中,会产生各种经济业务事项。经济业务事项一般

包括经济业务和经济事项两类。经济业务是指一个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发生

的各种经济利益交换,如产品销售;经济事项是指在一个经济组织内部发生的具有经济影响

的各类事件,如计提折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

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款项是指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资金,一般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视同现金和银行

存款使用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保函押

金和各种备用金等。有价证券是指表示一定财产拥有权或支配权的证券,如国库券、股票、

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等。款项和有价证券是各单位中流动性最强的资产,由于其所具有的高

度的流动性,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容易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因此,加强对款项和有价证

券的管理和控制是非常重要的。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真实、及时地对款

项和有价证券进行核算,以保证这类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财物是单位财产物资的简称,是反映一个单位进行或维持经营管理活动的具有实物形态

的经济资源,财物一般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商品等流动资产

和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设施、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这类资产涉及各单位生产过程

中的劳动资料、劳动工具和劳动手段,是任何一个经济组织都不可或缺的。这些资产的价值

一般较大,也是会计核算中的经常业务活动。这些资产的价值一般较大,也是会计核算中的

经常性业务活动,如果这类资产在会计核算中出现问题,就会直接影响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正

常进行。因此,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单位财物收发、增减和使用环节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统

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维护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会计核算程序。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债权是单位收取款项的权利,一般包括各种应收和预付款项等。债务则是指单位承担的、

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义务,一般包括各项借款、应付和预收款项以及

应交款项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业信用程度的加强,各单位之间发生的债权和债务活

动是不可避免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因此,各单位要加强对债权债务的核算,

及时、真实、完整地核算和反映单位的债权债务,处理好与其他部门和个人之间的财务关系,

以防范非法行为在债权债务环节的发生。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会计核算中的资本是指所有者权益中的投入资本。基金是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而设置或筹集的、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例如社会保险基金、教育基金等。资本、基金

增减的会计核算,要遵循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它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要严格按照合同、

协议、董事会决议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等办理。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收入是指公司、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

济利益的总流入。支出是行政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在履行法定职能、发挥特定功能时所发生

的各项开支,以及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外的支出和损失。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

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流出。费用通常包括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成本是

指公司、企业为生产某种产品而发生的费用,它与一定种类和数量的产品相联系,是对象化

了的费用。收入、支出、费用、成本都是计算和判断单位经营成果及其盈亏状况的主要依据。

各单位应当重视收入、支出、成本、费用环节的管理,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

核算收入、支出、费用、成本。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财务成果主要是指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通过从事经营活动而在

财务上所取得的结果,具体表现为盈利或亏损。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一般包括利润的形成

和利润的分配两个部分,它涉及到企事业单位、国家等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因此,各单位必

须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定,正确计算处理财务成果。

(七)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是指除上述六项经济业务事项以外的、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应办理会计

手续和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经济业务事项。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会计业务不断出

现,在有关会计制度中不可能对所有未来发生的会计事项都有规定,但对这些新出现的会计

事项,也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和反映。

三、会计年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按照持

续经营原则,通常情况下,一个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总是连续不断地进行的。而按照会计

上的会计分期原则,又必须对企业的业务活动进行分期核算,以考核企业在一定期间的财务

成果。因此,会计核算中就必须将连续不断的经营过程人为地划分为若干相等的时期,分期

进行结算,分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分期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种分期进行会

计核算的时间区间,在会计上称为会计期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会计期间分

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以满足单位经营管理和投资者对会计资料的需要。

世界各国对会计分期的规定是有区别的。我国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这是为了与我国

的财政、计划、统计、税务等年度保持一致,以便于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因为各单位按年度

提供的会计资料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

四、记账本位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

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货币作为商品的一般等价物,是衡量一般商品价值的共同尺度,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

段、贮藏手段和支付手段等特点。各单位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错综复杂,使用实物的计量单

位千差万别,无法在量上进行,比较,也不便于实物管理和会计计量、计算。因此,会计核

算选择了货币作为计量单位,使会计核算的对象表现为价值运动,从而能够全面综合反映单

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业务活动的全过程,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货币计量是会计

核算的基本假设之一。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在我国境内具有广泛的流通性。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我国境内各单位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

币,单位的一切经济业务事项通过人民币进行核算反映。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民币

以外的其他币种在一些单位的日常会计核算中占据了主导的地位。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规定,可以选用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在选择人民币以外的货

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时,必须遵守“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原则,而且记账本

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单位,在编制财务会计

报告时,应当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一定的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反映,以便

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阅读和使用,也便于税务、工商等部门通过财务会计报告计算应缴税

款和工商年检。

五、会计文字记录的规定

(一)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我国是个多民族、多语言文字的国家,改革开放以后,大量外国经济组织在我国投资办

企业。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丰富多样。

会计资料作为一种商业语言和社会资源,必须使用规范统一的文字才能使会计资料的使

用者真正全面地了解会计资料反映的实际情况。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

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境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记录文字都必须使用中文。这是法定要求,违反这一规定,

就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

为了方便使用不同文字的人阅读会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

在使用中文的前提下,可以同时使用民族自治地区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我国境内的外国

经济组织的会计记录,在使用中文的前提下,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使用中文是强制

性的,使用其他通用文字是备选性的,不能理解为可以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其他通用文字。

六、会计凭证的规定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

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如何填制、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首要环节,

对会计核算过程、会计资料质量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会计凭证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的不

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由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

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二种原始凭据。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

原始凭证按照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两种;

按照格式是否一致,可以分为统一印制的具有固定格式的原始凭证如发票、各种结算凭

证和各单位印制的无统一格式的内部凭证如领料单、入库单等。

1.原始凭证的内容。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原始凭证应包括如下内容:原

始凭证名称;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

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员的姓名;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经济业务事项名

称;经济业务事项的数量、单价和金额;

经办经济业务事项人员的签名或盖章;等等。

2.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起点。一般情况

下,原始凭证都是由经济业务事项经办人员取得或填制的,涉及的人员较广,会计的专业知

识也参差不齐。为了使会计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办理经济

业务事项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这一规定体现了

两层含义:一是办理经济业务事项时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二是填制或取得的原始凭证

必须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对于“及时”的时间期限,一般理解为一个会

计结算期。这样就能够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当期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3.原始凭证的审核。审核原始凭证,是确保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会计

机构、会计人员的重要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审核原始凭证问题作出了具体规

定:(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法定职责审核原始凭证。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3)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

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4.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为了规范原始凭证的内容,明确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防止

利用原始凭证进行舞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原始凭证错误

的更正做出了具体规定,其内容包括:(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2)原

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

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3)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

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

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二)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

凭证。

1.记账凭证的内容。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记账凭证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填制记账凭证的日期;记账凭证的名称和编号;经济业务事项摘要;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和

金额;记账符号;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记账凭证的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

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印章等等。

2.记账凭证的编制。记账凭证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环节,是会计正确提供

信息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编制记账凭证的程序和要求作出了规定,强调了

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记账凭证编制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二是作为记账凭证编

制依据的必须是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七、会计账簿的规定

(一)依法建账的法律规定

依法建账是会计核算中的最基本要求之一。建账是会计工作中的重要一环,是如实记录

和反映经济活动情况的重要前提。这里所说的依法建账的“法”,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也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租国公司法》等。

根据这些法律的规定,各单位在建账时应遵守以下几点: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要按照要求设置会计账簿,

进行会计核算。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实行代理记账。

2.设置会计账簿的种类和具体要求,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的规定。

3.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当统一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对全部经济业务进行全面、系统、连续、分类地记录和

核算的簿记,是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的。会计簿记是会计资料的主要载体之

一,也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账簿的主要作用,是对会计凭证提供的大量分散数

据或资料进行分类归集整理,以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情况,是编制财务

会计报告,检查、分析和控制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各单位要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

1.总账。也称总分类账,是根据会计科目:(也称总账科目)

开设的账簿,用于分类登记单位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提供资产、负债、资本、费用、

成本、收入和成果等总括核算的资料。总账一般使用订本账。

2.明细账。也称明细分类账,是根据总账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的,用于分类登记

某一类经济业务事项,提供有关明细核算资料。明细账一般采用活页账。

3.日记账。是一种特殊的序时明细账,它是按照经济业务事项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

逐日逐笔地进行登记的账簿。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日记账一般使用订本账。

4.其他辅助账簿。也称备查账簿,是为备忘备查而设置的。在实际会计实务中,主要

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二)登记会计账簿的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会计账簿的登记应满足以下要求:

1.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依据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基本

的会计记账规则,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一环。

2.按照记账规则登记会计账簿。《会计工作基础规范》中规定的记账规则包括:会计账

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

盖章,以明确责任等等。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度的规定。

4.禁止账外设账。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

登记、核算,不得私设账外账。

(三)账目核对

账目核对也称对账,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账目核对要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

符和账表相符。

1.账实相符。账实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实有数核对相符的简称。保证账

实相符,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企业的业务活动是资金运动和实物运动的统一过程,会计

账簿记录的主要是价值量运动,而实物运动在一定程度上是脱离价值运动的。要全面反映企

业实物、款项的增减变化情况,就必须在会计账簿记录上如实记录、登记,通过会计账簿记

录与实物、款项的实有数相核对,可以检查、验证会计账簿记录的正确性,发现财产物资和

现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有利于改善管理、提高效益,有利于

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2.账证相符。账证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有关内容核对相符的简称。保证账

证相符,也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会计账簿记录是根据会计凭证等资料登记的,会计凭证

是会计账簿登记的基础。通过账证核对,可以检查、验证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凭证的内容是

否正确无误,以保证会计账簿资料真实、完整。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其相应的

会计凭证记录(包括时间、编号、内容、金额、记账方向等)逐项核对,检查是否一致。

3.账账相符。账账相符是会计账簿之间对应记录核对相符的简称。保证账账相符,也

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会计账簿之间,包括总账各账户之间、总账与明细账之间、总账与

日记账之间、会计机构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保管部门、使用部门的有关财产物资明细账之间

存在着内在联系,通过定期核对,可以检查、验证、确认会计账簿记录的正确性,便于及时

发现问题,纠正错误,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无误。

4.账表相符。账表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有关内容核对相符的简称。保证账

表相符,同样也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会计报表是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及有关资料编制的,

会计账簿和相关资料是编制会计报表的基础,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通过检查账表之

间的相互关系,可以发现其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八、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和其他单位向有关各方面及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其在某一特定日期

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

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组成。

1.会计报表。会计报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组成部分。

它是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总括反映一定会计期间的经

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的一种报告文体。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负债表主要反映公司、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

等价物流入和流出情况。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反映一定会计期间构成所有者权益各个组成部分

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是公司、企业的基本报表,它们反

映的是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所共同关心的一些信息。

2.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附注是对会计报表的补充说明,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

组成部分。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两类内容:一是对会计报表各要素的补充说明;二是对那

些会计报表中无法描述的其他财务信息的补充说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

报表列报》的规定,会计报表附注一般应按如下顺序和内容进行披露:(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础;(2)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3)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

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4)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

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5)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

差错更正的说明;(6)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

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7)或有和承诺

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企业还应当在

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

利金额(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总额)。此外,下列各项未在与财务报告一起公布的其他信

息中披露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1)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2)企业

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3)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3.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单位一定会计期间内财务、成本等情况进行

分析总结的书面文字报告,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情况说明书全面提供公

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生产经营、业务活动情况,分析总结经济业绩和存在的不足,是财务会

计报告使用者,特别是单位负责人和国家宏观管理部门了解和考核有关单位生产经营和业务

活动开展情况的重要资料。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

包括如下内容:(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3)资金增减和

周转情况;(4)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

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对包括编制依据、

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

录和有关资料编制。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是保证财

务会计报告质量的重要环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目的是为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财务

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对决策有用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信息,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国家

和社会公众服务。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

严格的审核正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编制,因为财务会计

报告是一个单位经营和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的综合反映,是各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进行有关

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政府部门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依据。因此,各单位应保证财务会

计报告的编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

—财务报表列报》对财务报表的编制提出如下基本要求: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

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

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

致,不得随意变更;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

的项目除外;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一般不

得相互抵消;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

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

(2)财务会计报告的提供对象。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对象,向本单

位、本单位的有关财务关系人(如投资者、债权人)以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如财政部门、

税务部门)等提供,以便于有关的财务关系人及政府部门及时了解经营和业务活动情况,据

此作出相关决策。

(3)财务会计报告的提供期限。《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

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

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以及短于一

年的原因。对外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的规定。

3.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企业财务会

计报告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

据、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必须一致。以不同的依据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实际上是虚假的财

务会计报告,是种严重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制止和惩治。

4.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具体要求,由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对此

均有明确的规定。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凡是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在

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需将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

会计报告一并提供,以示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增强财务会计报告使

用者对财务会计报告的信任度。由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这是保证财务会计

报告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有效利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手段。

(四)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程序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

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

签名并盖章。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是明确责任的重要程序,目的是督促签章人对财务会计

报告的内容严格把关并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

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财务会计报

告虽然主要由会计人员编制,但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不是会计人员的个人行为,财务会计报

告所反映的情况是单位全体经营管理人员工作成果的综合体现。单位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

人,依法代表单位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质量负责。

九、财产清查的规定

财产清查是会计核算工作的一项重要程序,特别是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必须

进行财产清查,并对账实不符等问题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以保证

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真实、完整。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

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

度。通过清查,可以发现财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便查清原因,改善经营管理,保护

财产的完整和安全;可以确定各项财产的实存数,以便查明实存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符,并查

明不符的原因和责任,制定相应措施,做到账实相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

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

十、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

会计档案是指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一般包括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具体包括:(1)会计凭证

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2)会计账簿类: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3)财务报告类:

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4)

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

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文书档

案。会计档案对于单位总结经济工作,指导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事业管理,查验经济财务问题,

防止贪污舞弊,研究经济发展的方针、战略都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

档案的管理,确保会计档案资料的安全和完整,并充分加以利用。

会计档案管理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于1998年修

订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以及单位变更

后的会计档案管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1.会计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并保管一年期满

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继续保管;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

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

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2.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

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见表1—1。

表1—1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会计凭证类

l

原始凭证

15年

2

记账凭证

15年

3

汇总凭证

15年

会计账簿类

4

总账

15年

包括日记总账

5

明细账

15年

6

日记账

15年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7

固定资产卡片账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8

辅助账簿

15年

财务报告类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

9

月、季度财务报告

3年

包括文字分析

续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10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永久

包括文字分析

其他类

11

会计移交清册

15年

1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3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4

银行余额调节表

5年

15

银行对账单

5年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3.会计档案应当按规定程序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

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

共同派员监销;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

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

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四节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已形

成了三位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和以政府

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一个单位为了保护其资产的安

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要求,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

防止舞弊,控制风险等目的,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方法。

这是单位内部为保证会计秩序、防止有关部门人员故意违法、预防单位内部管理失控的重要

会计监督制度,其本质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作出原则性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一是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二是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

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三是进行财产清查;四是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工作规范》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试行)》的

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的主

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尽管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但内部会计监督不仅仅

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事情,单位负责人应当积极支持、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会

计监督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内容十分广泛,涉及人、财、物等诸多方面,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

情况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单位内

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

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应当明确其决策和执行

程序,并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要求。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

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在许多情况下,是通过单位内部的会计

机构、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业务过程中进行的。由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会计业务及相关

法规、制度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对会计事项是否合法的界限比较清楚,单位内部的其

他人员是不可能具有他们这种先天的优势的。因此,由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业务

过程中严格把关,对会计业务实行监督,可以有效地防范违法会计行为的发生,这也是单位

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得以具体落实的重要措施。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

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

因,作出处理。会计资料是会计工作的最终产品,会计对自己工作的结果实施有效的控制和

监督,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单位的财产物资及其财产物资的货币表现,是会

计工作的对象。保证单位内部的账实、账款、账账与账表相符,是法律、单位内豁负责人对

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加强物资管理的重要措施。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

财产物资有权实施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

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的执法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

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

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

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

计资料依法旅游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

够满足其它监督李代桃僵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它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

免重复查账。这些规定,明确地表明:在对单位会计监督过程中,除了财政部门以外,其它

有关政府部门,对相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的监督检查也属于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范畴。倡,

其它政府部门对单位会计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必须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进行,而且避免重复

查账。

(三)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根据《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

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

督:

1.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具体包括: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

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已经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所设置

的会计账簿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各单位是否存在账外

账的违法行为等。

2.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具

体包括:各单位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各单位的

会计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是否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是

否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各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等。

3.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

定。具体包括:各单位会计核算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所采用的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

会计处理方法、会计记录文字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各单

位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费用、成本、利润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

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各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

4.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具体包括: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

人员是否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是否

符合条件等。

此外,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

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

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书

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依法承办如下两方面的

业务:

1.审计业务,具体包括:(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

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承办会计咨询、服务业务,主要包括: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

管理咨询;代理纳税申报,提供税务咨询;代理、申请工商登记,拟订合同、章程和其他业

务文件;

办理投资评价、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关业务;培训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

人员;其他会计咨询、服务。

为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质量,确实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公平、公正、

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增加了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规定,对委托人、注册会

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1.委托单位应当如实地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相关的会计资料。

这是其法定的责任和义务,是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注册

会计师开展审计业务,是依据委托人提供的会计资料和相关情况,按照规定的审计规则、审

计程序进行。

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完整的会计资料和相关信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就无法正常开

展,出具的审计报告就不可能达到公开、公正的要求。

2.任何人不得干扰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业务,有其规

定的规则、程序和方法,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责任由注册会计师及其会

计师事务所承担。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要客观、公正,不能受任何其他外界的干扰,任何与委

托单位有关的部门和个人,都不得示意、胁迫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不当的审计报告。

3.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监督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这

一规定明确了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管理的职能和权限。各级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的

工作负有管理和指导的责任,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管理、

监督和指导。

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是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机构,会计人员是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各

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机构,配备数量和素质都相当的、具备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这是各单

位做好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

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

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

机构代理记账。”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设置会计机构问题作出的规定。

(一)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各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来决定,即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

会计业务的繁简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一个单位是否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一般取决于

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从有效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角度看,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业务较多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也应设置会

计机构。而对那些规模很小的企业、业务和人员都不多的行政单位等,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

机构,将会计业务并入其他职能部门,或者委托代理记账。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大、中型单位的经济业务复杂多样,在会计机构和会

计人员的设置上应考虑全面、合理、有效的原则,但是也不能忽视单位经济业务的性质和财

务收支的繁简问题。有些单位的规模相对较小,但其经济业务复杂多样,财务收支频繁,也

要设置相应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3.经营管理的要求。经营管理上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设置要求是最基本的:如果

没有经营管理上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要求,也就不存在单位对会计的要求了。单位设置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目的,就是为了适应单位在经营管理上的需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

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要求与手工会计核算相比有了很大的不同。数据的及时性、数据

的准确性、数据的全面性比任何其他时候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要求都高。因此,如何设

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单位会计设置中的重要课题。

(二)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是负责组织

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它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

管会计”、“主办会计”。一个单位如何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主要应考虑单位的实际需要,

不能使用“一刀切”的做法,要求完全统一标准。实际上,凡是设置了会计机构的单位,都

配备了会计机构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应在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目的是强化责任制度,防止出现会计工作无人负责的局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对会

计人员配备、会计岗位设置的原则作了规定,如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

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会计岗位可以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

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核算、总账报表、稽

核、档案管理等。

二、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的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委托

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

机构。

财政部于2005年1月22日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对代理记账机构设置的条件、

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的关系、代理记账人员应遵循的道德规则等作

了具体的规定。

(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

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

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

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

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作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的,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

在一个单位内部,不论是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总要有一位负

责人。在设置会计机构的情况下,该负责人为会计机构负责人;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

员的,情况下,被指定为会计主管人员的人就是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在单位会计工作中承担着重要角。在

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有组织、管理本单位所有会计工

作的责任,其工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整个单位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部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所有会计工作,其工作水平的高低、质量的

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单位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因此其任职资格除要求具备一般会计人

员应具备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经历等条件。鉴于我国幅员辽阔,各类经

济组织众多,不同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

职条件采取了灵活务实的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

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经历。”这是对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职资格

作出的特别规定。

四、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

槛”。从事会计工作必须持证上岗,这是我国会计管理工作的一项创新。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

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

以下会计工作:(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

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

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

管理。

(三)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

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

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

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

件: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

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

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

学。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

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

或所属帮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

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

4.变更登记。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

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和特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不断提

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一是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

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二是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三是灵活性,

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财

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它相关的知识与法规。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授受培训和自

学两种。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分会计人员从事业务工作的技术等级

1986年4月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规定: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

员(初级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

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是一种通过考试确认担任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制度。1992年

以前,我国对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一直采用的是评审制度。1992年3月,财政部、人事部制

定发布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

办法》,规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1995年、1997年、2001年、2005年,

财政部、人事部又陆续调整了考试级别和考试科目,分别为初级会计资格和中级会计资格两

个档次: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

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

为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科学、客观、公正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

办法,从2003年开始,确定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凡申请参

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

务。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高级会

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对于会计

工作岗位的设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提出了以下示范性的要求: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

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

记工作。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

提高业务素质。

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有关制度的规定,会计工作岗位

一般分为: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

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

成本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

报岢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

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

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银)员所从事的工

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执法或者执业的

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回避制度已成为我国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会计工作中,由于亲情关系而通同作弊和违法违纪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在会计人员中

实行回避制度十分必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从会计工作的特殊性出发,对会计人员的回

避问题作出了规定,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

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八、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会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会计工作的特殊性,会计人员调

动工作或者离职时,需要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这是会计人员应尽的职责,也是做好会

计工作的要求。

会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和离职是正常的现象,但是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项连续的组

织活动,不能因会计人员的工作调动或离职使会计工作中断。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使会

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同时,做好会计交接工作,还可以防止因会计人

员的更换出现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等现象。做好会计交接工作,也是落实岗位责任的有效措

施。

(一)交接的范围

下列情况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

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

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

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交接的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

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

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

题和会计人员等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移交点收。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

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具体要求是: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

“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

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

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

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

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专人负责监交。为了明确责任,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通

过监交,保证双方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流于形式,保证会计工作不

因人员变动而受影响;保证交接双方处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允许任

何一方以大压小,以强凌弱,或采取非法手段进行威胁。移交清册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和

签名、盖章,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证件。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

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向监交。所谓必要时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是指有些交接需要主管单位

监交或者主管单位认为需要参与监交。通常有三种情况:第一,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

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第二,所属单位

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如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

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负责人却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交接手续时,

主管单位就应派人督促会同监交等。第三,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单

位会同监交。如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

交接时需要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以防可能发生单位负责人借机刁难等。此外,主管单位

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时,也可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

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

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

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会计工作交接中,合理、公正地区分移交人和接替者的责任是非常必要的。交接工作完

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

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

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

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第六节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概述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为

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范的有效实施,惩治会计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一是行政责任;二是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

任。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1.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其违反

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实施作出了如下规定:

(1)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

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此外,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

辖。

(3)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4)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

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有关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5)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

任,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

裁。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

为。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规定追究;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

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

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刑事责任是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犯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审判机关给予的制

裁后果,包括刑罚方法和非刑罚处理方法。

1.刑罚。

(1)主刑。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对犯罪分子只能判处一种主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附加刑是既可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也就是说,对同一

犯罪行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

的附加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

加适用驱除出境。

2.刑罚处理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还可以采用非刑

罚的处理方法,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以外的其他方法。主要包括: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

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刑事处罚外,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

要判处刑罚的,根据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

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会计行为包括: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的规定,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不设置会计账簿或者未按规定的种类、形式及要求

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不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统一会

计核算,而另外私自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的行为,即常说的“账外账”。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会直接影响会计资料的质量和

可比性,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会计资料编制,使用的计量方法、

确认原则、统计标准应当一致,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不得向不

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

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上述各种违法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所谓责令限期改正,是指要求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

为恢复到合法状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

为。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

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有权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3.给予行政处分。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

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

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工作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特征

伪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造虚假的会计凭

证的行为;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指采取涂改、挖补以及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真实内容

的行为;伪造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

规定,根据伪造或者变造的虚假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或者不按要求登记账簿,或者对内

对外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计量方法等手段编造虚假的会计账簿的行为;变造会计账簿的行

为,是指采取涂改、挖补或者其他手段改变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的行为;编制虚假财务会计

报告的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虚假的

会计账簿记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对财务会计报告擅

自进行没有依据的修改的行为。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未明确将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

会计报告的行为,作为单独犯罪加以规定,而只是在其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后,按照犯罪情节、

手段,分别以偷税罪、公司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明文件罪及其他

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为犯罪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账簿、

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

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

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

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

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

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上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

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

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明文件(包括虚假的财务会

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人员索取他人财物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此外,如果行为人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

财产、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实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

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定罪、处罚。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包括:

1.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的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公告。

通报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送达被通报人,并通过一定的媒介在一定的范围内公

布。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

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3.行政处分。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

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

除的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所谓隐匿,是指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所谓销毁,是指故意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毁灭的行为。

(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

证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

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

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

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

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对多次从事上述违法行

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如果行为人为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财产及其他

非法目的,实施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定罪、处罚。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社

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通报、、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追究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及标准等与前同。

五、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

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

告的法律责任

所谓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所谓指使,是指通过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

意思行事。所谓强令,是指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而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的行为。

(一)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行为应当承担的

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

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

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作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

报告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应当具

备三个条件:第一,几个犯罪人有共同故意,即几个犯罪人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同时,几个犯罪人都认识到自己和其他行为人

在共同进行某一犯罪活动。第二,几个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犯罪人各自的犯罪

行为都是在他们的共同故意支配下,围绕共同的犯罪对象,实现共同的犯罪目的而实施的,

各个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同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第三,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

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

因此,对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

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

罪中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罚。

(二)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行为应当承担的

行政责任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2.行政处分。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

门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六、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

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

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

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一)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

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

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

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行政责任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

实行打击报复,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

(三)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1.恢复其名誉。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名誉受到损害的,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

位及有关部门应当要求打击报复者向遭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赔礼道歉,并澄清事实,消除

影响,恢复名誉。

2.恢复原有职位、级别。会计人员受到打击报复,被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的,

应当在征得会计人员同意的前提下,恢复其工作;被撤职的,应当恢复其原有职务;被降级

的应当恢复其原有级别。

七、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法律贵任

(一)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泄露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政府有关部门,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为可能构成以下犯罪:

1.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

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对玩忽职守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

作人员徇私舞弊,犯上述罪行的,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泄露国家秘密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财政部门

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

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对泄露国家秘密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泄露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责任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虽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泄露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

有关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

和开除等八种。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

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八、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

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单位的经济活动是一项综合的经济活动过程,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

工作,会计行为和会计资料不仅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产生影响,也会影响到其他单位的经济

活动和有关部门的管理活动。因此,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外,其他法律对相关

单位的会计工作也作出了相应的规范,并赋予税务、审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

保险监管等部门对有关会计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对相关会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职权。《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

职权范围内依法迸行处罚。

(一)有关法律对违法会计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

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

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被审计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审计机关认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有权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

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依照相关法律和国

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保存财务会计报表、业务合同以及其

他资料。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商业银行提供虚假的或者

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责令其改正;商业银行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商业银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停业

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股票、公司债券依法上市交易的公司,

应当按照规定,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

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可以

予以封存,查询当事人和被调整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证

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对于经核准上市交

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有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

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行人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

告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为证

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

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

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

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检查保险公司

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的书面

报告和资料。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由保险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保险公司向保险监督管

理部门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万

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

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以及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

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纳税人

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

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

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除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其他对会计违法行为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

机关,对尚不构成犯罪的会计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法定职权作出相应处罚。但是,对同一违

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七节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案例一]

一、基本案性

万兴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2002年12月,公司总经理针对公司效益下滑将面临亏

损的情况,请示正在外地出差的董事长。董事长指示把财务会计报告作得漂亮一些,总

经理把这项工作交给公司总会计师,要求按董事长意见办。总会计师授意会计科科长按照董

事长的要求把财务会计报告作“漂亮”,会计科长对当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技术处理,

虚拟了若干笔无交易的销售收入,从而使公司报表由亏变盈。经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

2003年4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中,当地财政部门发现该公

司存在重大会计做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拟对

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长等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分别了下达了行

政处罚告知书。万兴公司相关人员中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均要求举行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有关当事人作了如下陈述:

公司董事长称:“我前一段时间出差在外,对公司情况不太了解,虽然在财务会计报告

上签字并盖章,但只是履行会计手续,我不能负任何责任。具体情况可由公司总经理予以说

明”。

公司总经理称:“我是搞技术出身的,主要抓公司的生产经营,对会计我是门外汉,我

虽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那也只是履行程序而已。以前也是这样做的。我不应该承

担责任。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情况应由公司总会计师解释”。

公司总会计师称:“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经过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他

们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本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

负责,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会计科长称:“我是按照领导的要求做的,领导让做什么,我就做什么。即使有责任,

也是领导承担责任,与我无关”。

在该单位实习的某大学学生张某、李某听到他们各自的陈述,觉得他们的理由没有法律

依据,每个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单位的会计工作没有做好的原因就是他们根本不

了解《中国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根据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分析该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长在听证会上的陈述以及实习大学生张某、李某的观点是否正确?

二、案例评析

从事会计工作应当了解、掌握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会计监督的

法律规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法律规定及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我国会

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地方性会计法规。

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应当掌握以下内容: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

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

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经济业务发生时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

编制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必须具备规定的基本要素。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

据,对全部经济业务进行全面、系统、连续、,分类地记录和核算的簿记,是由一定格式、

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的。会计簿记是会计资料的主要载体之一,也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

部分;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根据审

核无误的会计凭证,按照记账规则登记会计账簿,并及时对账和结账,做到账证相符、账账

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和其他单位向有关各方面及国家有关部门

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

说明书组成。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必须执行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我国采用公历年

度为会计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一12月31日。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

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会计记录文字必须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国境内的

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会计档案是指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

料和证据,一般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的专

业材料。会计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当按规定程序销毁。

会计监督的法律规定应当掌握以下内容: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

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监督包括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各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其本质是一种内部控制制度。内部

监督的主体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各单位的经济活动。社会监督主

要是指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并据实作出客

观评价的一种监督形式,它是一种外部监督。政府监督也是一种外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财

政部门代表国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

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它与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社会监督共同构成我国会计的监督体

系。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规定应当掌握以下内容: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

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

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会计工作必须建立内部稽核和内部

牵制制度,内部稽核是单位会计机构对于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的一种自我检查或审核工作;内

部牵制制度就是指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等任何一项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或

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作用的一种工作制度。从事会计工作必须持有会计从业

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实行属地原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和年检

制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具备一定的任职资格。会计专业职务

是区分会计人员从事业务工作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

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初级职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制度。在

职会计人员实行继续教育制度,会计人员每年必须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会计人员调动

工作或离职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我们应当掌握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哪些行为是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行为,以及违反

会计制度的法律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掌握会计法律制度是做好会计工作的前提,只有掌握会计法律制度,才能遵循并坚持会

计法律制度,最终才能做好会计工作。

在该案中,万兴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科长是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主

体,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会计科科长伪造会计凭证,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他们各自的陈述看,他们的陈述理由看似合理,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在该单位实习的大学生张某、李某的观点正确。由此可以得出:该单位会计工作不能做好的

重要原因是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及会计人员不懂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只有掌握《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才能做好会计工作。

[案例二]

一、基本案情

某县万民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林某自1997年起担任总经理。2003年12月,因

公司业绩突出受到组织部门预备提拔的考核,准备升任该县某局副局长。在考核中,组织部

门接到举报,举报人说林某在任职期间有指使和放任财务人员做假账、打击压制坚持原则的

会计人员等问题。随即,该县财政、审计、统计方面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公司近些年特别是

林某任总经理期间的账日进行了全面的检查,结果发现:

1.该公司设置大小两套账,大账对外,小账对内。

2.不按规定进行会计资料保管,致使原始资料被毁损、灭失严重。

3.3个月前,林某因不满会计郑某多次不听从做违法会计账的指令,尤其不满其向上

级主管部门反映真实情况,将其调回车间。

4.任命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林某的儿子担任会计科科长。

5.近3年的账目中的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虚增利润等违法问题系在林某的强令或授意

下所为。

调查组向县会计主管部门——县财政局通报上述情况。县财政局因此对该公司作出责令

限期整改处罚,并8.6万元,要求该公司恢复郑某会计职务和会计级别待遇的处理决定。

对林某有关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了书面意见,反馈回组织部门,最后移

送检察院进入司法程序。

二、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

完整(第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第五条);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第五

条);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第十四条);各单位发生的各

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第十六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

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

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第十八条);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

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第二十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会计监督制度(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

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

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三十五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三十八条)等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会计核算、

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等的强制性规定,有关单位、人员等必须遵照执行。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构成会计违法行为,会计人员应当把握会计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的界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列举,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违法

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可以对单位并处

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

上2万元以下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私设会计账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

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

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上述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在该案例中,万民有限责任公司“设置大小两套账,大账对外,小账对内”;“不按规定

进行会计资料保管,致使原始资料被毁损、灭失严重”;“任命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林某

的儿子担任会计科科长”等均属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的规定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林某属于

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林某因不满会计郑某多

次不听从做违法会计账的指令,尤其不满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真实情况,将其调回车间”

属于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

实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

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

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近3年的账目中的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虚增利润等违法问题

系在林某的强令或授意下所为”,林某的行为属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

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属于国家工作

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降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案例三]

一、基本案情

2001年3月,某市财政部门对该市一所市属学校2000年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例行检查。

检查人员在审阅该学校会计报表和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时发现“其他应收款”科目2000年

末余额较年初余额有大幅上升。检查人员接着调阅了2000年度与“其他应收款”账户相关

的会计凭证,发现2000年度借方发生额中,有3笔应收款金额共计20万元,在记账凭证后

未附任何原始凭证。

检查人员带着这一疑问询问了有关财务人员,得知该学校“为解决曾向学校提供过资金

赞助的某乡镇企业甲公司的临时资金周转困难,向甲公司临时借出了20万元资金,学校并

未向该企业收取利息”。根据询问所得情况,检查人员对甲公司进行了延伸调查。经过审阅

甲公司有关会计资料及货币资金收付记录、询问有关人员等方法查明,甲公司与该学校订有

有息贷款协议,甲公司至2000年底已经以现金的方式向该学校支付了利息1.5万元。

检查人员以上述对甲公司的检查结果为基础,对该学校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在上述事

实面前,有关人员不得不承认该学校将其向甲公司收取的借款利息存入学校“小金库”的事

实。分析财政部门对该市一所市属学校财务收支情况的例行检查属于何种类型的会计监督?

除此以外,还有哪些类型的会计监督?

二、案例评析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已形

成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和以政

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一个单位为了保护其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要求,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风险等目的,而

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方法。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

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

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

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财政部门代表国家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各

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各单位的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

合法定要求;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在本案中,财政部门对市属学

校设置的会计账簿是否合法、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等方面的检查属于会计工作的政府监

督。

除财政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在我国目前主要是

指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并据实作出客观评

价的一种监督形式,它是一种外部监督。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

监督。

在该案中,某市财政部门对该市一所市属学校财务收支情况的例行检查属于政府监督,

它与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社会监督共同构成我国会计的监督体系,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

[案例四]

一、基本案情

2001年3月5月,某商业公司会计人员张某在审核一笔托收付款凭证时,无意中发现

其商品单价每台高出合同价40元,总差价为24000元。当时业务部门已经在付款凭证上核

对、签字,同意付款;并且由于该批商品进货及时、对路,已经全部售出,为公司赚了一笔

可观的利润。进货业务员也因此受到公司领导的好评。但张某想到自己是会计,必须实事求

是、真实反映,于是,在发现托收凭证与合同不符后,张某到业务员,要求核实情况。业

务员一听要核实进货价格,态度蛮横地拒绝了张某的要求。张某又要求他提供合法的凭据,

否则拒付差额款。业务员说是对方通知涨价的,合同价已更改。张某给供货方打,查

询此事。对方回答:货款未涨,但我方业务员已“借”走现金24000元,要求一并托收。事

实真相查清后,会计人员张某向单位负责人做了专题汇报。

二、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对会计人员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权限的规定。它包括以下含义: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纠正违法会计事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在许

多情况下,是通过单位内部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业务过程中进行的。由于会计

机构、会计人员对会计业务及相关法规、制度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对会计事项是否合

法的界限比较清楚,单位内部的其他人员是不可能具有他们这种先天优势的。因此,由会计

机构、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业务过程中严格把关,对会计业务实行监督,可以有效地防范违

法会计行为的发生,这也是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得以具体落实的重要措施。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

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

因,作出处理。会计资料是会计工作的最终产品,会计对自己工作的结果实施有效的控制和

监督,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单位的财产物资及其财产物资的货币表现,是会

计工作的对象。保证单位内部的账实、账款、账账与账表相符,是法律、单位内部负责人对

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加强物资管理的重要措施。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

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有权实施监督。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会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给会计人员的职权,

依法履行了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杜绝了违法会计行为的发生,确实起到了单位内部会计监

督的作用。

[案例五]

一、基本案情

2003年12月,某有限责任公司出纳员王某在审查原始凭证时,发现业务员李某提供的

住宿费发票和张某提供的的购货发票存在问题:李某的住宿费发票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张某

提供的购买办公用品的发票经审查是伪造的发票。王某应如何处理?

二、案例评析

填制和审核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首要环节,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表现为:(1)提供会计信息。会计人员可以根据会计凭证,对日常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大量的、

分散的经济业务进行整理、分类和汇总,经过处理后成为经济管理活动中有用的会计信息。

(2)监督、控制会计活动。通过对会计凭证的审核,可以检查经济业务的发生是否符合国

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有关的制度的规定,从而确保经济业务的合法有效。(3)提供记账依

据。通过对会计凭证的填制、审核,对会计凭证进行整理、分类和汇总,为会计记账提供依

据。填制和审核原始凭证是确保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

重要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审核原始凭证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1)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法定职责审核原始凭证。(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

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

补充。

记账凭证是会计核算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提供正确会计信息的关键。会计人员应当根

据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编制。

依据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会计人员的重要工作。会计人员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

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基本的会计记账规则,是保证会计质量的重要环节。

账目核对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

账目核对要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和有关资料编制,向不同的会计资

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会计人员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填制和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

凭证、登记会计账簿、进行账目核对、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才

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本案中,王某发现李某提供的发票大小写不一致,应仔细分析发票金额大小写不一致

的原因,若是人为涂改所致,则属于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不予接受,同时应向单位负责人

报告;若为发票填写错误,则应退回,要求开票单位重开发票,予以更正。对于张某提供的

伪造的购买办公用品的发票,王某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

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要点]支付结算的概念、种类;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的

基本要求;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各银行结算账

户的概念、使用范围、开户要求。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

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

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支付结算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支票;(2)银行本票;(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5)汇兑;(6)委托收款;(7)托收承付;(8)信用卡;(9)信用证。支付结算是一种转

账结算,是国民经济活动中资金清算的中介。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制定了

一系列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主要包括:2003年4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的于同年9月1日超实施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1995年5月10日八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的于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修

订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7年6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的于同年8月1日起实施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1997年8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

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于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9月19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于同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支付结算办法》和1999年1月5日中国

人民银行发布的于同年3月1日起实施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

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支付结算,

并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支付结算的原则

支付结算的原则是指单位、个人和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根

据规定,支付结算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根据该原则,各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交易往

来,产生支付结算行为时,结算当事人必须依照双方约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依法承担义务

和行使权利,严格遵守信用,履行付款义务,特别是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金额和付款日期进

行支付。结算双方办理款项收付完全建立在自觉自愿、相互信用的基础上。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根据该原则,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

人的委托,将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

由其自由支配。这一原则主要在于维护存款人对存款资金的所有权,保证其对资金支配的自

主权。

3.银行不垫款原则,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

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这一原则主要在于划清银行资金与存款人资金的界限,保

护银行资金的所有权和安全,有利于促使单位和个人直接对自己的债权债务负责。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包括: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

算凭证。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

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

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

签名或者盖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

不潦草,防止涂改。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

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

予受理。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

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因此,填写票据和结算

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

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

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

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

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的,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

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

(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例如,¥1409.50,应

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解。

(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

例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肆分。

(3)阿拉伯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

“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

字。例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

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例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

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

“零”字。例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例如,¥325.04,

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入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

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

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例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票据出

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

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

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按其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

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

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

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户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银行应对存款

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

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

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

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

权利与义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建立存款人预留鉴章卡片,并将鉴章式样

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手续后,应给存款人出具开户登记证。开户登记证

是记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有效证明,存款人应按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

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

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

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

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开户银行对已开户一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

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三、基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

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

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

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

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

(二)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

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三)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

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

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

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

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

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

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

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12.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存款人如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四、一般存款账户

(一)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

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

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三)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

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

列证明文件:

1.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2.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五、专用存款账户

(一)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

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

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

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

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等专项管理和使

用的资金。

(三)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

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

列证明文件: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

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

资料。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六、临时存款账户

(一)临时存款账户的概念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

人有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二)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

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

付。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

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

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的批文。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

门的批文。

其中第2、3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

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

工具的;(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

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

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

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5.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6.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

照等有效证件。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一)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

户。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

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

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应按照开设的不同账户的使用规定进行使用。

(三)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要求

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除应按照前述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外,开立异地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还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1.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

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2.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

同。

3.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第三节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

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一般来讲,票据具有信用、支付、汇总和结算等职能。票据结算是支付结算的重要内容。

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

关系主体。票据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他们是票据的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

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

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

人,又称票据权利人;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借款责任的人。此外,承兑

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也是当事人,但他们是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

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属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是指接受

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

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

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三)票据权利与义务

票据权利与义务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是票据法律关系

的重要内容。

1.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

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

据要求付款的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票据追

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

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费的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

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

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

和偿还义务。

(四)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

定的票据行为则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

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其中,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

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

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承兑是指汇票付

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

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五)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票据签章是票

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不可缺少的应载事项。如果票据缺少当事

人的签章,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六)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是指依法在票据上记载票据相关内容的行为。票据记载事项可分为绝对记

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等。绝对记载事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明

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相对记载事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

据法》规定应该记载而未记载,但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如汇票上未

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

住地为付款地等即属于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辜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不强制

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

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七)票据丧失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

票据的占有。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

付的一种方式。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

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

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

二、银行汇票

(一)银行汇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

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

行汇票。

(二)银行汇票的基本规定

1-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标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提取现金。

2.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

人所在地。

3.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

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欠缺记载以上事项之一的,

银行汇票无效。

5.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

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

6.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银行汇票

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

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7.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

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8.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

请求付款或退款。

(三)申办银行汇票的基本程序和规定

1.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

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鉴章,其鉴章为预留银行印鉴。申请人或收款人为

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2.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

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3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但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

的商业银行,向设有分支机构地区签发转账银行汇票的除外;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

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4.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5.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6.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

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对于代理付款银行查询的该张

银行汇票,应在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方能办理退款。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

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四)兑付银行汇票的基本程序和规定

1.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

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

大写出票金额一致;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

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除审查上述收款人应审查的事项外,还应审查银行汇票是否

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

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背书人为个人的,应验证其个人身份证件。

2.收款人对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审查无误后,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

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

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银

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3.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

行不予受理。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

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

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

4.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

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

付款。

三、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

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使用支

票。2007年7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支票可以实现全国范围内互通使用。

(二)支票的基本规定

1.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

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

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2.支票的出票人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

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支票的

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3.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

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任何一项的,支票都为无效。支票的金

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

4.支票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5.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

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6.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7.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

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三)支票签发的规定

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

头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该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

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

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

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持票

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

支票。

(四)支票的兑付手续

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

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

“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

送交开户银行。

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

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出票人开户银行。

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

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

关。

(五)现金支票填制要求

1.签发日期应填写实际出票日期,支票正联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支票存根部

分出票日期可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在支票正联用大写填写出票日期时,为防止变造支票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应注

意:

(1)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

(2)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目。

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2.收款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并与预留银行印鉴中单位名称保持一致。如是本单位自行

提取现金可填为“本单位”。

3.大写金额应紧接“人民币”书写,不得留有空白,以防加填;大小写金额要对应,

要按规定书写。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

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5.如实写明用途,存根联与支票正联填写的用途应一致。

6.在签发人签章处按预留银行印鉴分别签章,签章不能缺漏。

7.现金支票签发后,将支票从存根联与正联之间骑缝线剪开,正联交给收款人办理提

现,存根联留下作为记账依据。

(六)转账支票的填制要求

1.签发日期应填写实际出票日期,支票正联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支票存根部

分出票日期可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在支票正联用大写填写出票日期时,为防止变造支票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应注

意:

(1)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

(2)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

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2.收款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并与预留银行印鉴中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3.大写金额应紧接“人民币”书写,不得留有空白,以防加填;大小写金额要对应,

要按规定书写。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入民币符号“¥”。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5.如实写明用途,存根联与支票正联填写的用途应一致。

6.在签发人签章处按预留银行印鉴分别签章,签章不能缺漏。

7.转账支票签发后,将支票从存根联与正联之间骑缝线剪开,正联交给收款人办理转

账,存根联留下作为记账依据。

第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要点]税务登记的概念、范围及种类;发票的概念、种类及开具要求;纳税申报及

方式;税款征收方式;核定应纳税额的对象。

第一节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工作,协

调征税关系而开展的一项有目的的活动。税务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税款征收

的前提和基础性工作。

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管理。

一、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

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税务登记的作用在于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税

源分布情况。从税务登记开始,纳税人进入到税务管理的视野,纳税人的身份及征纳双方的

法律关系得到了确认。

(二)税务登记范围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

各类纳税人,均应当依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

的事业单位,均应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

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

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例3—1]下岗女工王某开办了一个商品经销部,按规定享有一定期限的免税优惠。她

认为,既然免税就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分析王某的观点是否正确。

[解答]王某的观点不正确。根据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

体工商户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三)税务登记种类

税务登记种类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

营报验登记;注销登记。

1.设立税务登记。设立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依法成立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

为确认其纳税人的身份,纳入国家税务管理体系而到税务机关进行的登记。

(1)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地点。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

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2)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

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

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

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

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④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

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

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⑤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

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

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⑥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

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

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⑦上述条款之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

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

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②住所、经营地点;

③登记类型;

④核算方式;

⑤生产经营方式;

⑥生产经营范围;

⑦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生产经营期限;

⑨财务负责人、联系;

⑩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发

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

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

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

等。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

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

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

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

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

记证件。

2.更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后,因登记内容发生变化,

需要对原有登记内容进行更改,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的主

要目的在于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减少税款的流失。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

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

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

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有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3)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

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

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

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

登记证件。

3.停业、复业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确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其在

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

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

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应

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

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

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

管理证明》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纳税人每到一县(市)都要开具一份《外出经营活动税收

管理证明》。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持税务登记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开

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请表》,

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并由经营地税务机关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

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

满10日内,回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5.销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由于法定的原因终止纳税义务时,向原税务

机关申请办理的取消税务登记的手续。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该当事人不再接受原税务机关

的管理。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

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

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

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

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

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

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

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例3—2]李某在北京市朝阳区设立了A个人独资企业,其住所即为其经营地点。后根

据经营情况,李某将企业搬至北京市丰台区。分析李某要办理何种税务登记。

[解答]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因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但

若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发生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所以,李某应先到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办理注销登记,再到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办理设立税

务登记。

二、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概念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

款的书面证明。它是确定经营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

稽查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刷、

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为了加强发票的管理,财政部制定发布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发票的

检查以及对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处罚等作出了规定。

(二)发票的种类

发票种类的划分,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

务总局确定,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

务机关确定。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

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基本联次还应包括抵扣联,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县(市)以

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减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

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

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

票等。

3.专业发票。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

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

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三)发票的开具要求


本文发布于:2022-08-04 22:17: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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