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本人有幸在省城接受了一次依法行政的培训,期间几个老师在授课时均提到社
会规范有两个层面,一是道德层面,道德层面以下是法律层面。听罢,心里觉得颇不是滋味,
从生物学的角度来说,这好比把道德和法律当做男人或女人,非得要分出哪个在上面,哪个
在下面。或者说道德一定就是上半身,而法律一定就是下半身。后来才知道这原来是个法学
理问题,有朋友认为不能以生物学来比喻法理学,那么我们不妨从社会学和历史学的角度来
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法理学不假思索的认为道德必然是高于法律,法律是道德的底线,突破法律底线,也就
是无所谓道德底线了。本人不以为然,一是从中国的道德和法律史上看,道德应是先于法律
而存在,成文法更是以国家的出现为依托,将凌乱的道德上升为国家或者统治阶级的意志而
确立的行为规范,法律并非是先于道德而存在,但这并不表明,先出现的就一定是上半身,
就一定高于后出现的。相反,法律的出现是对道德的归纳和提高。将一些可以确定的道德行
为提炼为法律的表述,以获得多数人的遵从。而将一些不确定的道德撇除在法律规范之外,
任由社会文化和习俗等进行调整。二是从中国社会治理的历史实践来看,中国历朝的统治者
治理国家更习惯于阳儒阴法,为此它至少体现了道德和法律是相互并行的,不存在道德高于
法律的问题,所以也就不存在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问题。三是从东西方比较学来看,西方并没
有刻意的提倡道德,自成文法出现后,强调的反而是法律的契约精神,而其宗教文化更是加
深了对契约的遵从,也就无所谓道德的底线和突破问题。为此,所谓法理学指称的道德层面
以下是法律层面纯属扯淡,遗憾的是我们习惯于拜服在专家和学者建立的理论下而浑然不觉。
道德和法律虽然都是行为规范,但从社会学角度来看,它们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显然是
不一样的,道德规范依据的是舆论和自律,并没有必然的强制力,而法律规范则是依据国家
或者统治阶级的权力而体现其约束力的。这就引出了道德和法律的确定性问题。道德在社会
生活运行中,由于人们各自的习俗和文化的差异从而造成不同的道德准则,这些准则因为其
差异性,尚没有形成统一的足以上升到法律层面的表述,其根本原因恰恰是道德的不确定性。
相反法律正是基于理性的思考,有可供判断的标准,因此具备一定的确定性。
张海燕在2012年《读书》杂志第七期发表的一篇题为《司法:创新抑或诠释?》一文的
开篇引用了美国大法官本杰明卡多左说的话:在我担任法官的第一年,我发现在我起航远行
的大海上没有任何航迹,为此我一直很烦恼,因为我寻的是确定性。文章还有多处引用了
卡多左说的话,其中一处卡多左认为法官只能在空白之处立法,如果滥用这种权力,他们也
就违反了法律。由于本人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无法就立法、司法和执法领域进行细密的研
究以及就它们之间的关系提出有别于常人的见解。但是读罢该文,我们可以明白了一个简单
的道理,那就是法律所具有的确定性。卡多左无疑是站在创制法律的前沿,他为在创制法律
时没有可供参造的标准而苦恼,换一句话说法律在创制之前,所面对恰恰是立法价值的不确
定性,此不确定性正是道德或者法律价值的多重选择。而一旦法律创制结束,也就启动了司
法和执法的程序,法律的确定性便得到显现。
准此,如果仍然有论者坚持认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那么我们不妨换一种说法,既然高
于法律而存在的道德频频遭到突破,为什么不退到最最最低的法律的底线呢?省得为有人不
时的突破所谓的道德底线而争吵不休。我无意否定道德的存在和功能,道德是法律的补充,
而不是法律的所谓高级层面,其间的侧重和倾斜体现的是一个国家或者统治者对社会治理方
式选择的不同。我们常常喜欢弄一个模糊的概念,然后像一个筐子一样,什么都向里面装,
当政者尤其喜欢干这种勾当,如果你反驳,因为筐子里装的玩意太多,可能只反驳了一点,
然后就会遭到以偏概全的指责。道德显然就是这诸多筐子中的一只。人为的将法律和道德之
间划分层级,然后宣扬道德必然高于法律,这是对法律另一种形式的践踏和不尊重。卡多佐
站在创制法律的前沿,苦恼于创制法律时面对诸多的不确定性,而我们却还停留在道德必然
高于法律的谬误阶段,妄图以道德的不确定性来继续忽悠人们。请问,你是相信某些官员信
誓旦旦的宣言和表白,还是相信法律对正义的坚守?我想答案已经不言自明了。
本文发布于:2022-08-04 21:20: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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