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法制论文国情2000字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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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4日发
(作者:胁迫)

道德法制论文国情2000字初中

《论法律与道德》

摘要: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古今中外的哲人和智者都试图

给出答案。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是不可能划上一条泾渭分明

的楚汉河界的,它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发挥着不能彼此相互替代的重要作用。

唯有“法律”与“道德"携手,才能真正地达到法治的目的。法德相融,相互渗

透与协调,法律适当道德化,道德适时法律化,“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

结合,才能营造出一个和谐社会。

关键词:法律道德道德法律化限度法律道德化

法律和道德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两大调控手段。自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

来,法律和道德就始终相伴、形影不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它们凭借着

自身的独有优势规范着人们的言行,推动社会不断进步。

人们习惯借用西方的一句遮语“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来定位道德

与法律的关系,认为法律和道德调整着各自的领域。我不反对这种观点,但在法

律调整而道德不调整的领域以及道德调整而法律不调整的领域外,还存在一个法

律和道德交叉调整的领域。正如博登海默说:“道德和法律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

的命令,其控制范围部分上是重叠的,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

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几乎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但是存在着一个具有实质

性的法律规范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和加强对道德秩序的遵守,而这些道德规范仍

是一个社会的健全所必不可少的。”[1]法律是在原始社会的未期随着氏族社会的

解体以及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换言之,法律与国家的产生同步,而在

法律出现之前道德就已经存在了,早在原始社会就有氏族成员一致遵守的氏族习

惯和宗教禁忌了;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它

通常通过各种法律文书表现出来,而道德主要是人们的一种主观意识,它是导向

性的,没有强制力,它存在人们的思想中,无须通过书面文字表达出来;法律调

整的只是人们所表现出来的外化的言行,而道德不单单调整人的言行举止,还调

整着人们的动机和意识;法律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也是法律的核心,而道德强调的是义务本位,它要求我

们主动追求真善美,不去计较个人得失。可见,法律和道德产生的条件、表现的

形式、调整的范围和具体内容有着明显的区别,因而他们应该有各自单独调整的

领域。它们自律的领域是不可以相互干涉和侵蚀的。例如,国家机关的组织形式

和规则,司法审判程序等只能由法律调整,而不随地吐痰和不讲粗言秽语之类只

能由道德来规范。法律是道德的底线,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伦理和道德上升为法

律,由国家使用强制力来约束人们遵守和履行。社会生活中最重要和基础的社会

关系既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也是道德调整的对象;对这类社会关系的破坏既受法

律的制裁,也受道德的谴责。在法律规范中我们可以常常看到道德的影子,比方

说,在行政法中对行政人员的道德要求,民法中以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为指导原

则。从某个角度看,道德是法律的上位概念,道德的外延要宽于法律,法律所调

整的很大一部分可以归入到道德范畴中来。庞德在《法律与道德》一书中提到“刑

法不应调整的,交给行政法和民商法;而那些法律不该调整的,就交给当事人的

良心和他们的牧师吧!”

有人说“越是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就

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范纳入法律规

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成为

了一部道德规范的汇编。”[2]从中可以看出道德法律化的倾向。所谓道德法律化,

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

助于立法程序法律的、国家意识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3]中

西方都不乏道德法律化的例子,较为典型的是中国古代的立法过程。周公制礼,

就是将夏商的礼进行整理补充,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

“尊尊”、“亲亲”是周礼的基本原则,这种道德性要求成为法律中最重要的内容。

礼和刑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

出礼入刑。在汉朝,道德法律化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深受汉儒董仲舒“罢贴百家,

独尊儒术”的影响,汉朝的法律中将符合儒家的原则均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

唐朝是礼法结合的鼎盛时期,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一准乎礼”

是对唐律的评价,礼不仅指导法律制定,而且直接入律。因为我国长期处在儒家

思想的统治下,所以我们向来重视发挥道德在社会中的作用,也一直存在道德法

律化的趋势。

道德法律化有其必要性。我们在现实社会中总会看到一些人明知道德的要求,

但其行为却偏与道德相背。一个丧失良知、不知廉耻的人是不会考虑自己行为的

道德后果的。这就需要将道德法律化,使人们的“所知”和“所做”一致起来。

法律是权力和义务的统一体,而道德偏重于义务,将道德法律化能保障履行了道

德义务的人得到相应的权力,当然,权力是可以放弃的,行为人可以做出主动放

弃权利的抉择。这样,可以激励更多的人来履行道德义务。“把守法作为一种道

德义务”[4]有利于法律的实施。“道德所能调节的社会关系,主要是非对抗性的

矛盾和对抗性矛盾中非对抗性的行为。”[5]对于人们之间对抗性强、利益冲突激

烈的矛盾必须由法律来调整。道德在一些情况下是无能为力的。“道德社会的维

护,不仅需要很多人都有道德感,而且还需要所有的人都无条件地这样做。而要

做到这一点是很难的。只要一个人或者极少数的人不道德,它就可以摧毁整个社

会的道德资源配置制度。”[5]道德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是谴责而没有惩处

功能,这显然是不够的,对于犯罪之类的行为需要严厉制裁。正是因为道德本身

有不够完美之处,所以我们要“道德法律化。"

道德法律化应该保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而不是一味地将所有的道德规范

都纳入到法律范畴。法律应该是“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合理兼容。事实上,

法律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的,也并非所有的社会问题都可以转化成法律问题

的。法律有其自身的缺憾和局限性,这是无法克服和避免的,也正是因为这样,

激发了人们不断完善法律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梁启超先生在其《先秦政治思想》

一书中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法律的缺憾:“法律权力的渊源在于国家,一次过

度迷信法治主义,便迷信国家权力,结果是自由都被国家吞灭了,此其一;法治

主义,总不免机械观,万事都像一个模子里定制出来,妨害个性发展,此其二;

逼着人民在法律范围内取巧,成了儒家所谓的‘民免而无耻’,

此其三。”将道德都并入法律是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最终目的的。随着社会的

发展,一些道德逐渐凸显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并且有被经常违反的风

险,就有可能吸纳到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要法

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道德法律化是将部

分道德赋予法律效力,而哪些道德需归入到法律中取决于人们对行为的认可程度。

道德法律化的这个“度”,可以看成是普通社会成员的道德观念所接受和需要的

程度,法律对社会成员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整个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和个人素

养参差不齐,对于道德品质高的人来说,法律的标准过低,对于道德品质低的人

来说,法律的标准过高,所以法律要取一个“折中值”。一个人可以忽视道德,

但是不可以违反法律。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就准确地反映了道德法律化及其限

度。我国封建社会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重婚是普遍的、道德的、

合法的。我们现代社会以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为道德要求,现行的婚姻法坚持一

夫一妻制的原则,明确规定“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且将重婚作为

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及规定了无过错方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可以看出,现行

的婚姻法较大程度地吸收现代社会的道德因素,加大了对重婚的惩罚力度,但现

行婚姻法并没有把所有的婚外恋的情况都囊括在调整的范围内。婚姻家庭归根到

底属于私人领域,还是要感情和亲情维系,法律不宜规定得过于苛刻。又如,有

学者曾经提出将“见死不救”纳入刑法中的“杀人罪”的不作为犯罪。见义勇为、

舍己为人是一种美德,也是我们一直倡导的主流价值观。每个人都能这么做当然

好。但是,我们不能不给一个人选择的权利,如果“救别人”要用自己的性命来

换,那么我们起码要有权决定是否要放弃自己的生命。如果法律硬性规定去“救

别人”,就是强行用一条性命去换另一条性命,造成了两个生命权实质上的不对

等。因而还是将是否“救别人”的问题留给道德来规范,通过社会舆论和社会公

德来促使人们做出积极的回应。过分强调道德的法律化很可能导致道德的弱化,

而且“国家的财力也不能支撑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的执行成本。”[7]法律不能够

也不可能完全代替道德。

在道德法律化的同时,我们还要使得法律道德化。法律道德化并非指将法律

调整的对象吸收到道德范围内,而是说法律规范中的倡导性的规定和禁止性条文

能内化为人们自觉遵守的对象,而非迫于国家的强制力和法律的约束力不得已而

为之。道德是法律的升华。法律规范必须以伦理道德为基础,失去伦理道个基础,

法律规范势必蜕变成立法者的专横意志。解决法律中现存的一些尴尬问题,需要

在法律中注入的血液,灵活地运用法律,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换言之,

道德化的法律要借助于道德的职能。人的思想、信仰、私人生活领域等都是法律

不能调整的领域,在这些领域加强道德建设有助于形成良好自会风气和社会环境。

法律道德化不仅有助于公民道德的提高,也是法治目标的实现。法律和道德同属

于建筑,也都是社会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发展有着巨大推动作用。无论

是“道德法律化”还是“

道德化”都是当今法治社会的亮点,它们从不同的角度迎合法治的需要。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古今中外的哲人和智者都试图给出答

案。历史和现实告们: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是不可能划上一条泾渭分明的楚汉河界

的,它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发挥着不育此相互替代的重要作用。唯有“法律”

与“道德"携手,才能真正地达到法治的目的。法德相融,相互与协调,法律适

当道德化,道德适时法律化,“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营造出一

个和会。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敬武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

1987,P386.

[2]王一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哲学研究,1997年第一期.

[3]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法学评论,1998年第二期.

[4]刘云林论公民守法道德的养成.中州学刊,2003年第二期.

[5]罗国杰.伦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P72.[6]王建国.人性的

假设与市场经济经济学茶座,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P75.

[7]郝铁川.道德法律化,检察日报,199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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