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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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4日发
(作者:如何写投诉信)

第22卷第2期惠州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1221o12

            

2002年4月JOURALOFHUIZHOUUIVERSITYApr12002

先秦礼法之争的现代思考

李彩晶

(惠州学院经贸学院 广东 惠州 516007

)

【摘 要】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是中外政治学史、法学史和伦理学史上一个经久

不衰的研讨课题。在古代中国,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更是为一代又一代圣哲们思考和关注。而

先秦礼法之争内容之广泛,理论之深刻,影响之深远,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无与伦比。通过

两家争论的焦点———礼法关系,在现代社会的辩证思考,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

特的社会主义提供一点伦理方面的参照。

【关键词】 道德;法制;儒家;法家;礼法之争;辩证思考;法伦理学

中图分类号:K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34

(

2002

)

02-0044-07

  春秋战国时期曾有过“诸子蜂起,百家

争鸣”的盛况。而在礼法之争方面,参与论

争的不仅有儒家和法家,而且还有墨家和道

家。但真正自成体系,参与并酿成礼法之争

的,则只有儒法两家。两家的代表人物从不

同的人性论出发,形成了各自不同的“礼法

(德刑)论”:儒家以为,人性无论善恶皆可

教化,故重视道德的作用和功能,主“礼

治”,重“德教”,讲“贤人政治”,具有

“道德决定论”倾向;这个命题受到了法家

的挑战,法家认为人性自私自为,道德教化

无益于止恶,故力斥道德而重法律,主张用

法律的利刃来治国,借“刑杀”来去恶,具

有“非道德主义”的倾向。两家的“礼法

论”各有所长,亦各有所短,但都是片面

的。就其争论的焦点或者说分歧在于形式和

手段,是用礼,还是用法?其实质是两家为

君主治国出谋划策的辩论,即为建立在宗法

血缘上的那种等级制统治方式如何适应宗法

政治破裂后形成的新型国家的政治需要的大

收稿日期:2001-09-03

作者简介:李彩晶(

1964-

)

,男,湖南永州人,惠州学院经贸学院讲师。

辩论。本文力图从伦理学的角度,在古代社

会的大背景下,特别是在先秦时代的大变革

中,对先秦礼法之争进行历史的、逻辑的考

察,并根据时代与社会的需要,挖掘蕴藏其

中的闪烁着光辉的真理颗粒。通古今之变,

为中国现代化建设提供历史与理性的参照。

  一、先秦礼法之争的主要内容及

实质

  先秦礼法之争可以概括为儒家的“礼治

主义”和法家的“法治主义”的对立,它发

端于春秋时代,鼎盛于战国中后期,经过不

同时代,各个代表人物的增删损益,内容日

显丰富,体系日臻完善,构成了各自的礼法

关系论。就儒家而言,孔子开创“礼治———

德教———人治”三位一体的礼治主义理论体

系。就法家而言,管仲、慎到、申不害等倡

“法治”,是为“法治主义”传统渊薮,商君

继其后,至韩非集其大成,其理论体系为

“法治———刑杀———律治”三位一体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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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2期

主义。两家在先秦的社会大舞台上展开交

锋,历时几百载,其中的唇舌战、刀光剑

影自不必说,单说他们争论的主要内容或者

说焦点———礼法关系、德刑关系两个问题。

(一)在礼法关系上,谁本谁末?这是

礼法之争中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问题。正因

为儒法两家一重礼,一重法,所以在礼法之

争中走了完全不同甚至相反的道路。儒家认

为礼、法皆为治国手段,但二者有主次之

分、轻重之别。在儒家看来,礼是以节制人

欲,杜绝争乱,又足使贵贱、尊卑、长幼亲

疏有别,完成儒家伦常理想,自足以建立儒

家理想的社会秩序而臻于治平。孔子关于社

会的理论认为:为了有一个良好的社会,最

重要的事情是实行正名。当问他在治理国家

之先做什么?他说:“必也正名乎”(《论语

)。又有个国君问他治理国家的原则?・子路》

孔子说:“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

)。意为,每一个名都有一定的含语・颜渊》

义,这种含义就是此名所指的一类事物的本

质。在社会关系中,每一个名都含有一定的

责任和义务。君、臣、父、子都是这样的社

会关系的名。负有这些名的都必须相应地履

行他们的责任和义务(冯友兰《中国哲学简

史》52页)。孟子说:“人之有道也,饱食、

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夫妇有

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

)。人之所以与动物有别之处就是人与人上》

之间是以一定的道德原则来维系的。孟子还

说:“以力假仁者霸,……以德行仁者王,

……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

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如七十子之服

)。用现代语来孔子也”(《孟子・公孙丑上》

说:孟子是主张民主政治,也就是王道。反

之,就是不民主的霸道。荀子在论证人们一

定要有社会组织时说,人们为了有社会组

织,就需要行为的规则,这就是“礼”。并

说:“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

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

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

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

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

)。

儒而长,是礼之所起也”(《荀子・礼论》

家在治国安邦的观点上认为:统治阶级以礼

治国,以德教民,礼是本,法是末。作为儒

家思想的对立派———法家,虽不否定道德仁

义的存在,但他们认为道德于治国无足轻

重,甚至有害。商鞅就把儒家所鼓吹的“仁

义”、“孝悌”、“修善”、“诚信”以至“诗

(商君书

书”、“礼乐”等,斥之为“六虱”

)即比作害人虫。韩非也猛烈抨击儒・靳令》

家,认为“举先王言仁义”的人越多,“为

)

,

主张“不政不免于乱”(《韩非子・五蠹》

务德而务法”,大有与儒家冰炭不同器,水

火不相容之势。法家的兴趣不在礼义,所注

重的是法律,有功必赏,有罪必罚。由此可

见法家在礼法关系上的思想是:“法本礼

末”。

(二)在德刑关系上,谁主谁辅?儒法

两家各执一端,儒家重德教,法家重刑杀,

儒法两家的德刑观有三个层次:

第一、德教乃为政之本。孔子提出“为

)。指出道德教化是为政》政以德”(《论语・

为政治国的根本。又曰:“道之以政,齐之

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

有耻且格。”决不是政刑所能办到。法家一

味宣扬“严刑重罚之可治国”,他们的“以

法治国”其实就是“以刑治国”,是以教君

主对臣民“刑九赏一”,“重刑轻罚”施酷

刑,而达到以刑去刑。

第二、德教治本,刑罚治末。儒家:孟

子或荀子尽管持有不同的人性论,但都有一

个共同的结论,都认为可以用道德教化的力

量使人改恶从善,使人心善,知耻而无邪之

心。一切善行都是教化所致,刑杀断无强人

为善的力量,只能消极地禁人为恶,以威吓

的力量使人不敢为恶,至多只能达到“民免

而无耻”的程度。因此:德教治本,刑罚治

标,是儒家一以贯之的思想。法家的观点,

则恰恰相反。认为,人性自私自为,且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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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卷             李彩晶 先秦礼法之争的现代思考

改变。因此,君主治国之本就在于利用人的

自为心,实行赏罚两手使民驯服。

第三、德主刑辅:孟子论“仁政”,强

调“明人伦”、“教以人伦”,同时又指出: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虽然

孟子也提出了要把教与诛,礼与刑相结合的

思想,但其基本点立足于道德教化,强调以

德为本。孔、孟、荀的这些主张,汉儒总结

为“德主刑辅”、“大其德而小其刑”、“先德

后刑”,成为封建社会统治阶级长期标榜的

治理原则和法制模式。法家在德刑关系上与

此相反,法家重刑杀而轻德教,一味宣扬

“严刑惩罚之可治国”。他们的“以法治国”

其实是“以刑治国”,是以教君主对臣民

“刑九赏一”、“重刑轻罚”用残忍手段达到

以刑去刑。商鞅以为仁义不足以治天下,故

主张行刑重轻。他说:“故行刑重其轻者,

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此谓治之于其

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

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治之于其乱也。

故重轻,则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

)。则刑至而事生,国削”(《商君书・去强》

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认为:慎到的“势”,

申不害的“术”,商君的“法”,三者都是不

可能少的。他说:“明主之行制也天,其用

人也鬼。天则不非,鬼则不困。势行教严,

逆而不违,……然后一行其法”(《韩非子・

)。韩非写道:“夫圣人之治国,不恃八经》

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

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

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

(韩非子・)。务法”《显学》“法者,编著之图

(韩籍,设为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在“实”和“名”的落实时,非子・难三》

韩非认为“循名而责实”,他说:“为人臣者

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

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

(韩非子・)。事,事不当其言,则罚”《二柄》

因此君主赏罚严明,不称职的人就再也不敢

担任职了,即使送给他也不敢要。这样,一

46

切不称职的人就都淘汰了,只剩下称职的人

担任官府职务了。法家的治国之道说来很简

单(愚人也能掌握)

,就是赏、罚,韩非叫

做君主的“二柄”,也就是“无为无不为”

了。因此法家的治国方略是采取刑罚———暴

力,且将暴力的作用推向了极端,并由此对

儒家所主张的“仁义”、“德教”等进行猛烈

地抨击,而公然提倡“以吏为师”、“以法为

教”,从而完全否定道德教化的作用。

  二、先秦礼法之争的得失

在春秋战国的社会巨变中,在其中兴起

的百家争鸣中,儒法两家从各自特定的角

度,以特殊的方式,提出了各自不同的礼法

关系论,并力图为那个处于转折关头的时代

与社会服务,但因为其所建基的土壤的深浅

不同,满足于统治阶级需要的程度不同,因

而各自的理论得失与历史命运迥然不同。

儒法两家的理论得失:

(

1

)儒家的贡献是弘扬了道德和道德的

社会作用。儒家面对当时各种力量斗争的局

面,它以积极入世的精神,救民拯民的胸

怀,力图通过道德来建立一种理想的社会秩

序,这无疑是难能可贵的。这种思想对于提

高社会文明程度,减轻统治阶级对人民的剥

削具有积极意义。

儒家的“礼治主义”的缺陷在于:过分

地夸大了道德的政治功能,具有“道德决定

论”的倾向,把道德的社会作用推向了极

端,主张把道德作为最根本、最主要的治世

工具而广泛地施行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

和社会生活中,这就不能不说是儒家的可悲

之处了。

(二)法家的贡献:第一、现实精神。

作为精明强悍的政治家,力图用自己的理论

模塑现实,并且确乎看到了现实的某些侧

面,透视到剥削阶级心灵深处的一面,看到

了法律在社会变革中的作用这些无疑是正确

的。第二、看到了法的重要作用。在先秦诸

子中,法家独树一帜,高扬法律的旗帜,而

惠州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2期

使法律一度成为秦国为政治国的指导思想,

帮助秦国统一了中国,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

国家。第三、法家思想中最使人感到痛快的

莫过于“刑无等级”,“法不阿贵”,“刑过不

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这可谓是“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思想的雏形。这在当时和后

世都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法家的“法治主义”致命错误在于片面

地夸大法律的作用而忽略了道德的社会作

用。在礼法关系上和儒家一样犯了极端主义

错误,没有摆正法律的位置,用刑罚惩办主

义来止恶去恶,而摒弃其他任何有益手段,

认为仁义道德甚至对人主治国有害无益,这

样它就走向了“非道德主义”极端了,它的

负面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提倡人主

治国,端正刑赏,不用德政,为统治阶级滥

用刑杀提供合理的论证。中国历史上统治阶

级为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滥用刑法,残暴

无度,广大人民匍匐于法律的利刃之下而毫

无自由和民主权利可言,在一定时期内延缓

了社会文明之进程。另一方面,法家提倡人

性皆自私自为,否定道德教化的作用,由此

引发出一系列社会问题。如,整个社会之间

人际关系变得日益淡薄,造成社会的无序状

态。

作了全面、深刻的理论表述,他们一再地向

统治阶级发出警告:“得天下亦仁,失天下

亦仁”,“由之所以得天下,不由所以陨社

稷”,呼吁统治者要“为国以礼”、“为政以

德”、“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力图

通过非暴力的道德的途径和手段来建立一种

理想的社会秩序。在中国传统思想上第一次

把道德摆在了治国治民的极端重要位置,具

有重要的伦理意义。这不仅弘扬了道德作

用,把道德作为治国之宝,而且对中华民族

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中华民族不断从儒家那

里吸取道德的精神和力量作为养分,丰富和

发展自身,从而塑成了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

内涵而屹立于世界东方。

(二)形成了丰富的德教理论

1.教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孟子认为:

“人皆可以为尧舜”,但并非人人都能成为尧

舜,或人人都能为善。这是因为每个人受环

境的影响和主观的努力不同而有所不同。但

不论是孟子的性善还是荀子的性恶,都主张

“教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2.心理改造。孟子继承孔子思想,看

到教化的功用。圣人有忧之,教以人伦:

“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

序,朋友有信。”这种教化是心理上的改造,

使人良善,知耻而无奸邪之心。特别是通过

“自省”、“慎独”,以达到自我心理的升华。

3.丰富发展了古代政治伦理思想。第

一:提出了“贤人”治国的思想。孔子提

“举贤才”,孟子继承孔子这一思想,提出

“惟仁者宜在高位”以及“贤者在位”、“俊

杰在位”等主张。荀子一脉相承,提出“有

治人,无治法”,充分肯定“治人”在治国

中的作用。第二、崇尚王道政治,肯定道德

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孔子说:

“为政以德”,孟子充分发挥了这一思想,他

不赞成法家的“以力服人”的暴力论,认

为:“以力假仁者霸”、“以德行仁者王”,这

些思想为在封建社会里造就“正直诚实”、

“大公无私”以及“爱民如子”的官吏和

47

  三、先秦礼法之争的伦理意义

先秦礼法之争作为百家争鸣中的一场大

论战,涉及到政治、法律、教育、伦理等诸

多领域中的重大问题。两家代表人物从各自

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式作出不同的回

答。其中,不乏真理性颗粒,不过也存在不

少的错误。总的来说,是对政治、道德法律

等领域中重大问题的有益探索,具有多方面

的意义。本文仅从伦理学角度探究这场古老

而颇具魅力的大论战的历史价值。

(一)道德作用得到了弘扬

儒法两家在围绕道德有无作用的问题上

进行大论战。法家倡导“非道德主义,”儒

家对此进行猛烈的抨击,尤其对道德的作用

第22卷             李彩晶 先秦礼法之争的现代思考

“贤相明君”起了重要作用。

  四、礼法之争的现代启示

持续几百年的儒法舌战早已被历史的洪

流无情地吞噬、湮灭了。随着时间的推移,

似乎离我们愈来愈遥远。然而,先秦礼法之

争所探索的问题,说到底,是如何处理好礼

与法即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从伦理学视

角看,是如何给道德“定位”的问题。这些

问题,实际上是任何一个社会必须要面对和

需要解决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今天,社会

主义社会,结束了几千年的私有制,社会的

性质发生了本质的变化,社会的面貌焕然一

新。但是,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

精神文明的时候,同样面临着这个问题。而

在礼法关系中儒法两家各有所长,亦各有所

短,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但总的说来,都走

上了极端,对在社会文明进程中“定位”不

当。因此,两千多年后的今天,社会主义建

设经历了近五十年的风风雨雨,辉煌与挫折

并存,特别是经历了阵痛之后,党的十一届

三中全会以后,社会主义进入了一个崭新的

阶段,当我们重温这场古老而又耐人寻味的

大论战时,其中的得失,成败,发出深沉的

警示,并给予我们以宝贵的启迪。

(一)如何从礼法之争走向礼法统一

在春秋战国时期的深广变革中,先秦儒

法两家在礼法之争中作过各自不同的贡献,

但都带有不同程度的缺陷。简略而言,儒家

主“礼治”,重道德精神,可以弥补法家的

缺陷;而法家倡“法治”的现实精神可以弥

补儒家道德决定论而导致的弊端。这样,两

家的礼法关系论互相批判与整合,就能使礼

法之争扬其长而避其短,最终是向礼法统

一。礼法统一显然不是儒家的传统意义上的

礼法结合、德威并举。礼法统一应该是辩证

的,在思辩层次上,要求人们兼顾道德和法

律,而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或割裂开来,

使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片面地膨胀、畸形地发

展或者以其中一个方面去否定另一方面;进

48

而要求人们对道德和法律的特点和社会功能

有一个全面深刻的认识。在实际操作层次

上,坚持礼法统一存在着许多复杂的情况,

这就要求人们因时因地依据礼法统一原则灵

活处理。

建国五十年来,尽管时代不同了,社会

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在认识和处理道

德和法律的关系问题上还很难摆脱历史上儒

法两家片面性认识。因而坚持礼法统一会受

到传统的根深蒂固的儒家的泛道德主义不良

影响,对此必须予以抑制和反对,但必须牢

记的教训是:在建立现代法制国家的同时,

不能重演法家的错误,把儒家礼法关系论中

合理的因素抛弃掉了。

(二)关于创建有中国特的法伦理学

的思考

法和道德的关系几乎是贯穿思想史上的

一个永恒的主题。而如何正确地认识和解决

这个问题又是非常值得注意和反思的。历史

上的儒墨道法等各家学说都未能很好地解答

它,从而导致在治国方略和道德建设、法制

建设中的许多弊端和矛盾。这样,就需要一

种新的科学体系来全面地研讨这一主题,以

便在实践中寻求解决的有效办法和可行途

径。法伦理学正是适应了这一客观要求。它

以解决法和道德的关系为中心,研究在整个

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维护过程中

所包含和涉及的各种伦理关系和道德问题,

提示其本质和规律性,从而为法律的创制和

社会伦理关系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说明。研究

和建构司法人员职业道德的科学体系,并对

社会发展所引起的人们法律关系和道德水准

的总体变化发展趋势进行战略考究和预测

等。

今天,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

文明的过程中,尤其需要到把道德与法律

有机结合起来的契合点,以便两者相配合为

社会主义服务,一方面,使法制建设建立在

广大人民众有良好的道德风尚和普遍的社

会主义觉悟的基础之上,另一方面,使道德

惠州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2期

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也能制度化和规范化,

更有力量和实效。法伦理学就恰好是具有这

种功能的一门新的边缘学科。这种新的学科

应该是适应社会主义时代要求的不同于传统

的理论;同时它又具有中国特,是传统法

伦理学的继承和发展。这门学科需要法律和

伦理学工作者协同努力。以马克思主义为指

导、批判继承、借鉴吸收传统法伦理学的优

秀成分,是建立这种新理论的重要条件和途

径之一。

(三)道德在社会文明进程中的恰当位

社会在自身发展的进程中,虽然经历了

不同的历史阶段,但总体趋势是不断进步

的。衡量社会进步及其标准应有三点:第

一,社会生产力发展所达到的程度;生产力

的发展程度既是社会进步的动力,又是社会

进步程度的外在标识器。第二,社会精神文

明发展的程度;社会进步程度与社会文明发

展水平是成正比的。社会文明既包括物质文

明又包括精神文明两个方面,两者的发展不

仅存在差异,而且具有非同步性,即物质文

明较高的国家并非精神文明较高,反之,物

质文明较低的国家也并非精神文明较低。因

此,从总体上看,精神文明是社会进步程度

的重要标志。第三,人的解放程度。即人从

自然力和社会关系中获得自由。作为精神文

明的核心———道德,它在社会文明的进程中

扮演着重要的角。因此,我们应当给“道

德”在社会文明进程中一个适当的位置。

一方面,不能把道德的作用绝对化。作

为人类社会生活的调节工具和手段,伦理道

德与法制在各自领域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共同维持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生

产、生活的顺利进行。在阶级社会里,伦理

与法制成了统治阶级的工具。他们或者双刃

并举,或者轮流使用,以此来保证其统治秩

序的安宁。故中国古代有刚柔相济,德刑并

举之说。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政治生活伦理

化、社会生活道德化的社会。道德伦理重于

并优于法制,其对人们的制约和制裁力远远

胜于法律,甚至可以起到代替法的作用。这

种伦理法制的不协调性使中国成了一个“人

治”国家,而这种以伦理道德为核心的人治

社会,恰恰是以道德之名行不道德之实的非

人道社会。

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轻视,甚至无视

道德在今天我们的改革事业和现代化事业中

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同志在提出

“以德治国”战略决策时,强调“我们在建

设有中国特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的加强社会主义

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的

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把道

德建设提到了治国方略的高度,是以

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我们党

和政府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创新。

道德是人类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调控手

段。和谐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需要有良

好的道德来规范和维系。“道德不倡,天下

不宁”。兴国安邦,理应包含着振兴道德。

但是应当看到,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在我们以

往的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没

有被摆到应有的位置上来。改革开放以来,

经济建设我们取得了巨大成就,举世瞩目,

法制建设也正在不断完善,而道德建设与之

相比却相形见绌。在标本兼治上,力度不均

衡,社会道德行为失范,社会道德秩序混乱

的现象在许多地方,许多方面相当严重。诸

如: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价值取向的多元

化,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利己主义等

腐朽落后的人生哲学和道德观念。这就要求

党和国家贯彻执行“以德治国”方略,尤其

是站在代表先进文化发展方向的高度来加强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同志在论述“以

德治国”时强调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

来说,法制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的,

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

“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

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

49

第22卷             李彩晶 先秦礼法之争的现代思考

合起来”。面对当前社会的转型时期,传统

的社会习俗和社会舆论对公众社会行为的约

束趋向“软化”,传统道德的力量正被消解。

因此,要想振兴道德,必须选择强化制度伦

理,走以法辅德之路。把“法治”和“德

治”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二者相互作

用,相得益彰。社会主义事业是前所未有

的,它不仅要创造有史以来最高级的物质文

明,同时还要创造出有史以来的最高级的精

神文明。正是出于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

双重尊重,马克思、恩格斯在预测人类的理

想未来时,从来没有只讴歌物质光辉,而是

把在物质文明基础上的精神文明,同时看作

是物质文明赖以扎根的沃土。从这个意义上

说,道德这朵人类文明之花,必定是理想社

会不可缺少的最基本的成份之一;它既是人

类文明的辅佐力量,又擢升为人类文明的基

本要素,这就是道德在人类文明进程中的恰

当的位置。

【责任编辑:肖力华】

ModernThinkingoftheArgumentbetweenMorality

andLawinPre2QingDynasty

LiCai2jing

(

EconomicsandBusinessCollegeofHuizhouvniversity,Huizhou516007,GuangdongChina

)

Abstract:Therelationshipbetweenmoralityandlawisanendlessstudytopicinthehistoryof

politicalscience,entChina,many

econtents,deeptheoryandprofoundeffectof

perdiscusses

itsfocus,ie,therelationship,givessome

consultsofethicsonbuildingsocialismwiththeChinesecharacteristicsattheinitialstage.

Keywords:morality;legalsystem;theConfucianists;Legalists;dialecticalthinking;lawand

ethics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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