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建议
为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健康、有序、可持
续发展,现就规范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提出
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发展方向,合理配置基层法律服务资
源
(一)基层法律服务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农
村、面向众。。正确认识基层法律服务制度的
性质和特点,准定位。要高度关注当前基层
法律服务资源加速向城区集中的趋势,解决只
重利益、不重服务、盲目发展、疏于管理、不
求规范的问题,避免基层法律服务资源在城区
过度集中。要注重培育和发展农村地区的基层
法律服务队伍,引导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到农村执业,鼓励他们以合伙的形式到农村设
所发展。要紧紧抓住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法律需
求日益迫切的契机,积极拓展农村法律服务领
域,大力开拓农村法律服务市场,保持并不断
强化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固有的职能特,巩固
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不断把基层法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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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事业做大做强。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要符合整合资
源、合理布局、全面覆盖的要求。要合理设立
基层法律服务所,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覆盖全
市所有城乡、村组(社区),以达到便民、利民
的要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际执业地应与
其注册所所在地一致或者相近,为全面推行
“四统一”制度创造条件。各县区要结合经济
发展和法律需求情况,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选
址、人员配置等方面予以综合衡量,通过合
并、拆分、新设等方式,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
布局进行调整。原则上,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托
中心法庭设立,一个中心法庭辖区内可以设立
一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但一个乡镇(街
道)行政区划内只允许设立一个所。
二、切实加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管理
(一)严格执行“四统一”制度。基层法律服
务所必须严格执行统一受案、统一派案、统一
收费、统一文书格式的“四统一”制度,不得
以收取管理费、承包等其他形式取代“四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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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要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对外受
案,严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受案,基层
法律服务工作者个人联系的业务或当事人指名
的业务也必须到执业所登记。严禁基层法律服
务工作者假以公民身份代理承办各类法律事
务,确需以公民身份代理的,必须经基层法律
服务所审查同意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未经批准擅自以公民身份代理的,视为私自受
案。服务费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开票收取,
基层法律服务所收取各类服务费必须在合同中
明确标明,严禁在合同外再收取其他费用。严
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收费,凡不在合同
中注明收费金额或在合同之外再收费以及不签
定合同收费的,均视为私自收费行为。要统一
法律文书格式,所内法律文书必须由所主任审
批登记后由领用人签字才能发出。从年开始,
市局将把执行“四统一”制度情况纳入基层法
律服务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各基层法律服务
所要加强所内管理,对所内执业人员私自受
案、收费的,应给予其相应的所内处分,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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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各县区司法局要加大检
查、监管力度,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执行“四
统一”制度或执行不到位或放纵、包庇所内执
业人员私自受案、收费的,应责令其限期整
改,整改完结后仍不合格的,应予以停办或在
年检中不予通过。
(二)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基层法律
服务所应明确专人管理财务,从年开始,基层
法律服务所申请年检必须向县级以上司法行政
部门提供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无财务报表或
财务报表混乱的,暂缓通过年检。各基层法律
服务所要严格执行省司法厅、省物价局制定的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和标准,并
将收费标准、本所执业人员相片、执业证号、
投诉机关及一并公示在本所接待室醒
目位置。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从业务收费中
按一定比例提取事业发展基金和执业风险基
金,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各基层法律服务所
制定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三)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基层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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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应对业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案卷数量
及有关信息应与受案登记簿相符。受案登记簿
应注明当事人及电话号码,以备司法
行政机关检查、监督。各类业务案卷材料的收
集整理和立卷归档,由具体承办该项业务的基
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责,承办人应当在办结法
律事务后一个月内完成立卷,并移交归档,不
得私自保管。担任法律顾问的业务材料要做到
每单位一卷;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办
理非诉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的业务材料要做
到一案一卷;解答法律询问、写作法律事务文
书、协助办理公证的业务材料要做到定期分类
装订成册,按年度立卷;其他具有考查利用价
值的文件材料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分类装
订成卷。
(四)实行主任负责制。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
由所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名,报县级司法
行政机关批准。各县区要严格把关,把年富力
强、责任心强、热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基层
法律服务工作者选任为所主任。要明确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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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主任的责任,赋予其相应的权力和待遇,以
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要通过选好、管好、
用好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有效加强所内管
理。所主任不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工作或管理不
善的,应及时予以撤换,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
处罚。
(五)加强对执业人员的政治业务培训工作。
申请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参加司
法行政机关组织的政治业务培训和业务能力测
试。执业人员参加政治业务培训情况和业务能
力测试成绩将列为年审注册的重要内容,执业
人员不参加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政治业务培训
或测试成绩不合格的,暂缓通过年审注册。
(六)加强执业人员异动管理工作。基层法律
服务工作者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
申请执业,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跨县区(市)异动
的,除征得迁出所和迁入所同意外,必须经迁
出地和迁入地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三、严肃查处非法执业行为,规范基层法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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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市场秩序
(一)及时有效处理好各类投诉案件。各基层
法律服务所是处理本所工作人员执业引起投诉
的第一责任单位,主任为第一责任人。接到投
诉后,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及时查处,做好投诉
人和被投诉人的谈话记录,收集好相关证据,
并在30个工作日内做好调解和处理。案件复杂
的,报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批,可延长1个
月。被投诉人在执业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
的,应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所内处分,并报县级
司法行政部门备案。需报司法行政部门查处
的,应及时报送并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查
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其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
的各类投诉案件,不主动处理,也不积极配合
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司法行政部门将暂缓通
过该机构和法定代表人及被投诉人的年度审核
注册,直至投诉问题处理完结。
(二)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市场治理。各县
(区)司法局要积极向县(区)委、县(区)
政府汇报,争取县(区)委、县(区)政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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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律服务市场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结合每年
的年检注册工作,定期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市场
专项整治活动,严肃查处辖区内非法执业、违
规执业的行为,特别要对未经司法行政部门批
准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机构和无证执业、不经
注册执业的行为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以规范
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秩序。要加强与法院的协
调,定期到法院和各中心法庭查询案件代理人
的情况,核查是否存在无证执业、非法执业、
违规执业的行为。每年的年检注册工作结束
后,各县区司法局应及时将通过年检注册的基
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单抄送
法院和各中心法庭,并在法院和中心法庭醒目
位置张榜公示。
(三)积极推进基层法律服务诚信建设。市局
将建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诚信档案,并在法制网开设专栏,将全市基层
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被投诉情
况、受奖惩情况进行公示,为方便众选择提
供一个网络平台,以此推动基层法律服务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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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和质量建设。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受案时
必须将专栏网址和用途告知当事人,并在本所
公示栏醒目位置注明“可登陆法制网()查询
本所及执业人员诚信度”的字样。各县区司法
局应及时将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
作者受奖惩情况、投诉情况反馈市局基层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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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04 19:56: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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