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律服务保障体制争辩
1中国农村法律服务存在的问题
1.1法律服务范围过窄。单单从服务内容上观看,基层法律服务的
内容和人民目前存在的法律需求不能有效对接。目前在农村人民调解
仍旧以家庭和邻里纠纷为主,剩余的其他一些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还
没有充分介入。也就是说,该机构没有实现基层法律服务内容,而且
一些乡镇法律服务主要针对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或者是由公
民代表参与的民事诉讼,抑或者乡镇企业法律顾问聘用等问题。而其
他收费低的一些内容,比如非诉讼调解、对本地区人民调解工作进行
指导等内容,不能彻底贯彻。所以,就外表看我国法律服务体系是很
完善的,可是内容上却比较缺残,很多基层地区法律服务格外简洁,
不能适应目前农村体的法律需求。1.2法律服务机构设置不合理。
由于我国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生疏不足,特殊是对其性质、功能、定
位没有统一的标准,致使实践当中遇到不同问题。第一,地方法律服
务所分布不平衡,城市街道当中存在较多,而在乡村当中却很少。其
中分布最多的是那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省会城市街道的直属法律
服务所,而乡村当中法律服务所较少。其次,对农村法律服务所授权
机关不一。也就是说,有的法律服务所是省市司法厅局批准成立的,
有的是地区县司法局批准成立的,还有省政府、省法制办、省编委等
非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1.3法律服务人员相对缺乏。虽然从改
革开放以后,我国法律服务队伍总体上得到了进展,不过和城村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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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慢相对来比,农村地区的法律服务队伍的规模和素养相对于城市比
较落后。素养低下是农村基层调解员普遍存在的问题,而且农村基层
法律服务者资格有待商榷。
2建设农村法律服务保障体制的措施
2.1提高农夫的法律意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农村普遍得
到应用,解决目前农村存在的法律需求,可以实现私人间和解和诉讼
不再冲突,让农夫对法律的排斥得到缓解,让农夫法律意识得以提高。
这种多元化处理方式,更加适合农村目前纠纷多元的特点。而且这种
方案可以让民间自治功能得以放大。最主要的是这样解决以后,使得
处理结果具有了法律效力,使得民间自治调解力量加强,让之前民间
调解的缺点得以消退。多元化调解和国法并行不悖,使得法律权威性
得以呈现,让农夫知法守法用法,为农村经济建设供应了有力的保障。
2.2降低诉讼成本,解决农夫“诉讼难”问题。由于诉讼过程的烦琐、
简单、费用昂扬,加之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等现象严峻导致农夫“诉
讼难”的问题,从而使农夫丢失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信念,
抑制了农夫对寻求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利益的需求。所以我们必需要降
低诉讼成本,使法律成为农夫众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便捷、经济的
手段。众所周知,我国目前农村总体生产力水平尚格外低下,大部分
农夫的经济收入格外有限。这微薄的经济来源注定农夫无法求助于高
高在上的司法救济,转而求助于“私了”和调解等非司法手段。因此,
要实行切实措施降低诉讼的经济成本,这就要求司法机关要提高审判
效率,即审判机构的设置要便利农夫,提高农夫的参诉率,解除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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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必要的诉累,要搞好法律救济工作,为的确贫困的农夫供应免费
的法律救济,要做好诉讼费用减、缓、免的工作,无偿为经济困难、
无钱诉讼的农夫供应挂念等等,尽量减轻农夫的负担。2.3完善农村
法律服务的职业环境。要逐步建立起以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为龙头、
乡镇和农村法律服务站点(窗口)为重点、法律服务综合信息平台为
纽带、宽敞法律服务工为主体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1)优化乡
镇便民法律服务。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救济中心、司法鉴
定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在基层农村建立工作站、联络点,将城区的优
质法律服务延长到基层农村。(2)加强冲突纠纷排查化解。巩固完善
村、镇和县级层面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推动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
建设,健全完善以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为龙头,基层司法所、各类
人民调解组织连接互动的人民调解工作体系。(3)提升乡镇法制宣扬
训练工作水平。发挥好传统和新兴媒体的作用,创设众喜闻乐见的
载体,提高乡镇法制宣扬训练工作的实效性。依托基层法制宣扬阵地
建设,大力开展“法律进农村”“法律进单位”等活动,推动基层法治文
化建设,营造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深化“民主法治
村”创建活动,不断提升基层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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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04 19:36: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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