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基层法律 服务促进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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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4日发
(作者: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1期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iton) No.1 1 2009 

改善基层法律服务促进新农村建设 

张睿海 

摘要:介绍了我国面向农村基层的法律服务状况,分析了乡镇法律服务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对规范和发展基层法律 

服务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服务所;新农村建设:法律援助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999(2009)11~0041—02 

作者简介:张睿海(1978一),男,陕西南郑人,硕士,陕西理工学院(陕西汉中723000)研究生处讲师 

收稿日期:2009-03-22 

基金项目:陕西理工学院科研基金课题(SLG0716)。 

2006年中央正式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当前和今后 

业务范围方面也差别,有的可以办理刑事案件,如没有律师的县: 

有的不能办理刑事案件。如经济发达地区。总体看.基层法律服务 

职能比较单一,不能满足基层人民众的需求。 

段时期农村工作的重大历史任务。目前,我国农村尤其是社 

会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法律服务市场的供需矛盾比较 

突出,需要大力发展并努力改善乡镇基层法律服务。 

二、发展乡镇基层法律服务的必要性 

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发展到今天面l临着许多问题 随着我 

国律师制度的发展,许多人对于基层法律制度的存在提出了 

质疑,认为应该废除这一制度。笔者认为,乡村由于法律服务 

、我国基层法律服务现状 

基层法律服务是伴随我国律师制度的恢复和重建而发展 

起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指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面 

向基层政府机关、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 

欠缺,应当保留这一制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诉讼有利 

于实现法官审理案件的“格式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出 

现也极大地方便了当地民众“打官司”ll 。地域广大、人口众多 

的乡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量大,而优质法律服务欠缺 要想 

充分发挥司法工作在新农村建没中的作用.必须改变基层法 

律服务的现状,积极发展乡镇基层法律服务。 

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组 

织,是基层法律服务的核心组成部分。司法部在《(关于乡镇法 

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的几点说明》中指出:对乡镇法律服务 

机构的性质暂不作统一规定。司法部在《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 

是否需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工商登记的批复》中 

指出:乡镇f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是营业性的法律咨询服务机 

构,而是属于政法部门的基层组织。这一界定已经不符合实 

际,是将基层法律服务所与乡镇f街道)司法混为一谈了 

20世纪70年代末,广东、福建、辽宁等东部经济比较发达 

的地区出现了乡镇法律服务机构.1985年2月l起正式在全 

我国法律服务资源的城乡分布严重失衡.律师公证等法律 

服务业主要集中在城市,特别是大城市,只有非常有限的法律资 

源服务于农村,特别是律师很少涉足农村。而现在农村矛盾纠纷 

日益复杂、多样,对法律服务的需求量很大。南于司法部的政策 

不明朗,甚至有限制趋势,如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实行考 

国推广_】j。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始均在乡镇,自1993年起由农 

村乡镇扩展到城市街道l2 J。在这二十多年中.基层法律服务经 

历了从无到有、迅速发展而后逐渐萎缩的过程。到2001年底. 

全国共有基层法律服务所28 647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107 

985人,总数占全国乡镇f街道)建制数的63%,其中18 058个基 

层法律服务所实行自收自支,占建所总数的63% 。从2002年 

起基层法律服务所和从业人员的数量开始逐年递减.从业人员 

的文化程度则呈现逐年提高的态势l4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 

与诉讼案件逐年上升,同时参与非诉讼的数量比较平稳。基层法 

试,造成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只出不进,逐渐萎缩。新农村建设对 

法律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不积极发展乡镇法律服务,法 

律为新农村服务的政策和措施很难得到具体落实 

乡镇基层法律服务具有贴近农村、了解农民、收费低廉、 

服务有效的特点,可以满足广大农民特别是低收人农民对法 

律服务的“请得起、请得到、服务好”的需要,其作用是目前律 

师、公证等法律服务队伍无法取代的。 

我国农村是典型的“小政府”“大社会”。司法行政T作的 

重心在基层,体现司法行政T作职能作用也主要在基层。农村 

是大基层.而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力量总的来说比较薄弱。目 

前,每个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从业人员一般只有l~3个。乡镇司 

律服务业务发展缓慢,担任法律顾问从逐年增加到逐年递减.法 

律援助案件基本平衡,参与司法行政工作的情况变化不大。 

目前,我国基层法律服务的管理部门还未统一。有的归省司 法所承担着包括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在内的9项 

职能.面向的是上万的农民.工作起来难免力不从心.其作用 

发挥就受到影响。乡镇法律服务在不同程度上承担着部分司 

法行政职能,在推动基层依法治理、法制宣传、调解纠纷、关注 

弱势体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这在中西部农村表现尤为突 

出。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基层司法所之间事实上已经形成优势互 

法厅(局)的基层处管理,有的归省司法厅(局)律公处管理。因此, 

在市县也是有的归基层处(科)管理,有的归律公处(科)管理。对基 

层法律服务的管理还比较混乱。机构设置方面.基层法律服务有 

按照行政级科级设立的,有事业性质的,有合伙形式的.有的与司 

法所完全脱钩,实现自收自支。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名称也不统一, 

有的叫法律服务中心,有的叫法律服务所,有的叫法律事务所 在 补、整体联动的关系和格局.农村建设离不开乡镇基层法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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