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
司法厅
皖价服〔2011〕91号
关于明确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广德、宿松县物价局、司法局:
鉴于安徽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
通知》(皖价服〔2008〕195号)文件有效期已到,为进一步规范
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现就我
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是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
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我省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
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核准执业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
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属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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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中代
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办理见证事项收费实
行政府指导价,由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根据承办业务的繁简程度、
工作量的大小、标的额大小、提供法律服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
任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
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法律顾
问服务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三、除简易法律事务外,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承办业务应当与
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法律顾问应聘合同》,约定委托
事项、收费方式和金额(比例)以及其它有关事项,也可以签订
专门的收费协议。
四、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
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
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应减收或免收基层法律服务
费,具体情况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五、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应持相关资质证件,按照价格管理权
限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并在收
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和与收费
有关的信息,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监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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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扩大收费范围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七、本文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2年。原省物
价局、司法厅《关于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皖价服
〔2008〕195号)废止。
附件:安徽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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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安徽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费项目计费标准收费标准备注
一、解答法律咨询双方协商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双方协商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元/件200—600
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1元
争议标的额10000元以下元/件200—600
以上的,可在规定的费率
1.2%基础上上、下浮动20%。三、代理10001—100000元
涉及财
1%民事、行100001—500000元代理二审民事、行政诉讼
产关系按争议
政诉讼0.8%和民事、行政诉讼的申诉500001—1000000元
的标的额
0.4%参照执行。涉及财产关系1000001—2000000元
2000001元以上0.2%
的最高不超过20000元。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事务元/件200—600
四、代理
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法律意见书
非诉讼元/件200—600
以及涉及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事务
法律事
修改章程、参加项目谈判、审查、起
务双方协商
草、修改经济合同等
五、担任法律顾问双方协商
六、办理
不涉及财产关系元/件
10—100
见证事
涉及财产关系的元/件
30—500
项
1.提供其它法律服务,参照前述最相近似项目的收费标准协商收费。
2.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下列复杂疑难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时,基层法律服
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规定上限的3倍。
说
(1)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争议较大的复杂案件;
(2)跨地区、跨行业,且案情复杂、取证困难的重大案件;
(3)需要3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同办理的案件;
(4)涉及专门业务知识,需要聘请具有非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担任顾问
方能办理的案件;
明
(5)其它新类型案件。
3.以上标准为我省最高收费标准幅度,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可结合当地实际,在不超过最高收费标准幅度内制定本地具体的收费标准。
主题词:经济管理价格基层法律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省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物价局办公室2011年5月26日印发
共印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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