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律 服 务 所 章 程

更新时间:2024-11-08 14:12:2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4日发
(作者:交通质检总站)

法律服务所章程(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南戴河法律服务所是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办事处领

导下,自筹经费、自收自支、自我运营、自我发展、自我约

束的基层法律服务组织,由办事处司法所人员及法律工作者

组成。

第二条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高效有序的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法律服务所的全称是“南戴河法律服务所”。

第四条法律服务所创办依据司法部颁布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

办法》进行。

第五条法律服务所以“维权护法、为大众解难、为公平抗争、为

法制拼搏”为宗旨。

第六条法律服务所以宣传法律,服务大众为目的;服务对象为需要

法律帮助及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企事业及有关单位、公民个

人。

第七条法律服务所成员应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尽职尽责,为维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八条法律服务所暂不设内部科室。

第九条法律服务所设主任一名、聘任法律工作者三名(含三名)以

上。

第十条根据需要,法律服务所主任可聘任内勤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章职能、职责

第十一条法律服务所任务及职责。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4.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5.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书;

6.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申请办理公证,协助公证处办理有关

公证事项;

7、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见证业务。

第十二条法律服务所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三条所主任职责

1、组织全体人员及时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

法律、法规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下达的文件、决定等;

2、负责本所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工作,提高全体人员政治、业务素质;

3、主持所内日常工作,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

4、组织本所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学习、经验交流及重大疑难案件的

讨论;

5、聘任在所执业的法律工作者,聘任与辞退辅助工作人员;

6、负责本所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法律服务所决策机构为全体法律工作者所务会议。

第十五条所务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须全体法律工作者参加。

第十六条所务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本所的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制定本所的管理规章制度;

3、审议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的奖励和

处分;

4、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在本所注册的法律工作者是受本章程制约的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法律工作者职责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

2、尽职尽责,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

督。

3、遵守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的规定。

4、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5、尊重同行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

同提高执业水平

6、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

隐私。

7、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自觉

维护执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8、勤奋学习,加强职业修养,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

培训和进修,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技能。

第四章罚则

第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反司法

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应

当根据其情节轻重,按照责罚相当的原则,经司法管理机关批准给予

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条实施处分,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建议,或者本所半数以

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议,由本所所务会议审议决定,并报住所在

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出不再进行执业注册,应当准

予,但须在有关因素消除后,方可离职:

1、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的;

2、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清结的;

3、本人被发现有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正在查处的。

第二十二条执业的法律工作者下列行为的,经主任提议、所务会议

一致通过,予以除名:

1.被撤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的。

2.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违反职

业道德、执业纪律,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3.私自收取服务费用或未经所主任同意挪用、侵占法律服务所资

金的。

第二十三条法律服务所的办公费用由执业的法律工作者按收案收

费比例摊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经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设立登

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法律服务所备档一份,在批准设

立的机关备案一份;该章程在本所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法律工作者签名:

签字日期

附录:

法律工作者名单

姓名原工作单位

法律工作者资格

证号

备注


本文发布于:2022-08-04 17:40: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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