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所章程(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南戴河法律服务所是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办事处领
导下,自筹经费、自收自支、自我运营、自我发展、自我约
束的基层法律服务组织,由办事处司法所人员及法律工作者
组成。
第二条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高效有序的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法律服务所的全称是“南戴河法律服务所”。
第四条法律服务所创办依据司法部颁布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
办法》进行。
第五条法律服务所以“维权护法、为大众解难、为公平抗争、为
法制拼搏”为宗旨。
第六条法律服务所以宣传法律,服务大众为目的;服务对象为需要
法律帮助及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企事业及有关单位、公民个
人。
第七条法律服务所成员应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尽职尽责,为维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八条法律服务所暂不设内部科室。
第九条法律服务所设主任一名、聘任法律工作者三名(含三名)以
上。
第十条根据需要,法律服务所主任可聘任内勤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章职能、职责
第十一条法律服务所任务及职责。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4.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5.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书;
6.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申请办理公证,协助公证处办理有关
公证事项;
7、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见证业务。
第十二条法律服务所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三条所主任职责
1、组织全体人员及时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
法律、法规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下达的文件、决定等;
2、负责本所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工作,提高全体人员政治、业务素质;
3、主持所内日常工作,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
4、组织本所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学习、经验交流及重大疑难案件的
讨论;
5、聘任在所执业的法律工作者,聘任与辞退辅助工作人员;
6、负责本所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法律服务所决策机构为全体法律工作者所务会议。
第十五条所务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须全体法律工作者参加。
第十六条所务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本所的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制定本所的管理规章制度;
3、审议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的奖励和
处分;
4、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在本所注册的法律工作者是受本章程制约的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法律工作者职责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
2、尽职尽责,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
督。
3、遵守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的规定。
4、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5、尊重同行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
同提高执业水平
6、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
隐私。
7、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自觉
维护执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8、勤奋学习,加强职业修养,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
培训和进修,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技能。
第四章罚则
第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反司法
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应
当根据其情节轻重,按照责罚相当的原则,经司法管理机关批准给予
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条实施处分,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建议,或者本所半数以
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议,由本所所务会议审议决定,并报住所在
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出不再进行执业注册,应当准
予,但须在有关因素消除后,方可离职:
1、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的;
2、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清结的;
3、本人被发现有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正在查处的。
第二十二条执业的法律工作者下列行为的,经主任提议、所务会议
一致通过,予以除名:
1.被撤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的。
2.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违反职
业道德、执业纪律,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3.私自收取服务费用或未经所主任同意挪用、侵占法律服务所资
金的。
第二十三条法律服务所的办公费用由执业的法律工作者按收案收
费比例摊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经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设立登
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法律服务所备档一份,在批准设
立的机关备案一份;该章程在本所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法律工作者签名:
签字日期
附录:
法律工作者名单
姓名原工作单位
法律工作者资格
证号
备注
本文发布于:2022-08-04 17:40: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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