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逻辑的认识

更新时间:2024-11-07 14:25:4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4日发
(作者:南通住房公积金)

浅析对法律逻辑的认识

内容摘要:法律逻辑理论研究已成为当今国内外法律研究的热门问题。自法律逻

辑产生以来,其学科的许多方面在学术界一直难以形成定论,甚至包括研究对象

以及学科特征等最基本的东西。随着法律论证理论的不断发展进步,传统逻辑已

经不能为法律论证提供合理恰当的逻辑基础,因此,不得不迫使我们对法律逻辑

进行再认识,寻该学科的特殊品质特征,为相关问题的思考打下基础。

关键词:法律逻辑传统逻辑非形式逻辑思维形式

引言

在德国作家阿图尔·考夫曼的《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曾有这样一段

论述:法律逻辑这个概念有双重含义,因为逻辑学这个概念被在广义和狭义上使

用。在广义上,“逻辑学”更指“方法论”,在这个含义中,被用于谈论“社会科

学的逻辑学”或“文化科学的逻辑学”。在狭义上,逻辑学的概念仅涉及形式规

则,即关涉其有效性不依赖于特殊适用范围之规则。如果人们以狭义的概念为基

础,那么,就有充分理由去怀疑一种特殊的“法律”逻辑学之存在。在这种情况

下,“法律逻辑学”的问题,可能只是把普通逻辑运用到法律和法学中去的问题。

①在《法律逻辑学》作为一门“十一五”规划重点项目课程进入到许多法律院系

的课堂,成为培养未来法律人法律思维能力的重要工具的当今。然而,与此形成

鲜明对比的是,自法律逻辑产生以来,其学科的许多方面在学术界一直难以形成

定论,甚至包括研究对象以及学科特征等最基本的东西。因此,不得不迫使我们

对法律逻辑进行再认识,寻该学科的特殊品质特征,为相关问题的思考打下基

础。

①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第3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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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

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是这门学科把握具体问题展开全部理论的基石,它决定

这门学科的性质、内容和作用,决定这门学科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区别,决定这门

学科自身发展的方向。①在法律逻辑的这个重大问题上,人们的认识存在分歧,

还未完全取得共识。一些学者持这样的观点:法律逻辑并没有与传统形式逻辑不

同的特殊对象,它的任务在于把形式逻辑一般原理应用于法学和法律工作的实

际。而另一些学者持相反的观点:法律逻辑并不是将形式逻辑应用于法律,法律

逻辑主要是价值判断,主要是研究其本质内容,法律逻辑是指供法学家,特别是

供法官完成其任务之用的一些工具,方法论或智力手段。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是

什么?也许我们暂时还不能作出完全令人满意的回答,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

的,那就是不深入思考这个问题,不解决好这个问题,就会影响到这门学科的生

存和发展。

关于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问题,首先是应当理清法律逻辑与普通逻辑在研究

对象上的区别与联系。我国法律逻辑是从普通逻辑应用性研究开始起步的,这就

使得最初从事法律逻辑探索的学者们长期以来普遍认为,法律逻辑就是普通逻辑

的分支学科,二者具有相同的研究对象。法律逻辑学是一门应用性质的形式逻辑

分支学科,它的任务在于把形式逻辑一般原理应用于法学和法律工作的实际,探

索在法律领域应用形式逻辑的具体特点,因此,法律逻辑学并没有与传统形式逻

辑不同的特殊对象,研究的还是属于思维领域的现象。

法律逻辑既然与传统形式逻辑具有相同的研究对象,且主要内容完全重合,

那么从客观上说,我们已有了传统形式逻辑,目前通称为“普通逻辑”这门学科,

法律逻辑作为一门学科存在的必要性便成了问题。迄今为

止,我国法律逻辑研究已经走过20余年历程,学者们也努力展开多方面探索,

确实也取得一些初步成果,然而总的说来,似乎很难说已经取得令人满意的阶段

性成果。这其中固然有很多原因,需要我们认真加以总结。但是,在思想中我们

必须而且应当视法律逻辑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其价值与地位早已在西方法学家的

研究中得到认可。

①刘春华:《关于法律逻辑研究对象的思考》,载《党史博采》,2008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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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逻辑的学科特征

第一,法律逻辑具有突出的实践性。法律逻辑产生的动因就是逻辑学的应用,

即着眼于逻辑在法律实践的应用。“我们不仅要研究一般的具有现代内容的逻辑

学,还要研究为法律工作者用的逻辑学,为军事工作者用的逻辑学,为教育工作

者用的逻辑学,以及结合自然语言的逻辑学等,以满足各类人员对于逻辑的需

要。”由此逻辑从书斋走向社会,从理论走向实践,可以说法律逻辑是一门实践

性的学科,它的生命和价值在于实践和应用。法律逻辑的突出实践性还有另一种

含义,那就是法律逻辑发展的源头也在于实践,而不是学者的书斋。法律逻辑的

研究如果不在法律实践中汲取营养,不观察法律职业者在法律实践中的法律推理

等法律思维方式的具体情况,法律逻辑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难以实现

其作为一门学科的价值,进而也会难以通过法律实践的检验,最终为实践所抛弃,

不被法律职业者所认可。另外,法律逻辑的研究也离不开对法律案例的分析,而

法律案例的生成则是法律实践的结果之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法律实践的一

部分。①

第二,法律逻辑具有鲜明的实质性特征。诚如学者张成敏所言:“法律逻辑

问题需要用法学的眼光来关照领域,应当从法学家的立场去敏感地感悟问题的意

义,锁定疑难。”②对法律逻辑的研究不能不带着法学的题材,否则它就不再是法

律逻辑,而是“大众逻辑”、“普通逻辑”。法律不是一种价值无涉的事物,法律

的思考、法律的适用都必然带有价值的彩,即无法避免进行价值的衡量。“当

逻辑推理妨碍权力的价值判断时,权力总是把逻辑弃置一旁而重新发现自己的

‘逻辑’。”③因此法律逻辑不是一种“纯粹”的逻辑,不是只管形式不管内容的

逻辑,它要考虑自己的题材,即思维的内容。“同时,由于案件事实的发生与法庭

陈述之间不仅存在着时间的差距,并且存在着事实与语言的意义差距,更重要的

是,法官作为第三者与案件事实的制造者之间具有不同的认知背景。这一切都可

以导致形式推理功能的丧失。”④因此,法律是拒绝纯形式思考的。

第三,法律逻辑兼具有效性与合理性。逻辑学是研究思维的,是关于思维形

郭新杰、葛宇宁:《试论法律逻辑的品质》,载《重庆理工大学学报》,2010年第24卷第4期。

张成敏:《法律逻辑之学术视域》,载《法律逻辑研究》,法律出版社,第2005版,第31页。

③冯文生:《推理与诠释———民事司法技术范式研究》,法律出版社,第2005版,第94页。

④冯文生:《推理与诠释———民事司法技术范式研究》,法律出版社,第2005版,第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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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式及其规律的科学。推理就是从一个或一组命题推导出另一个命题的思维形式。

②因此,可以说“逻辑是研究推理及其有效性的学科,它的主要兴趣在于提供鉴

别推理有效与否的标准,以便把有效的推理与无效的推理区别开来,教会人们进

③行有效的推理,避免和揭露无效的推理。”推理的有效性,也就是推理的必然性,

即从真实的前提必然推出真实的结论,前提和结论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正是在这

种观念的指引下,逻辑学拼命地形式化和系统化,以期达到最大的精确化和规范

化。有学者甚至总结出:“从亚里士多德到现代逻辑,始终贯穿着了一条基本的

精神,这就是‘必然地得出’。”④

从逻辑学发展形式化、精确化和规范化方面来看,把有效性作为指针是无可

置疑的。但这远不是逻辑的全部,非形式逻辑以及自然语言逻辑的产生便是对这

种动向的反叛,而且显示出蓬勃生机。这也许是形式逻辑日益与生活实际脱节的

必然遭遇。生活中的大部分推理、论证是无法进行形式化刻画的,它们不具备逻

辑学中精确、规范的形式。形式化的失灵必然带来有效性的失效。法律实践作为

日常生活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逻辑在此同样遇到困境,有效性常常失效。尤其

是在民商事领域,其证据要求便是“盖然性占优势”,而不是必然如此这般。提

出法律逻辑的合理性标准并不是要否认逻辑的有效性要求,只是这种要求在法律

逻辑的适用有限。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生活,法律有其不周延性,即存在法律的

漏洞。此时要求在法律推理时严格按照形式逻辑的要求,以有效性作为法律推理

的标准,不仅不合实际情况,也难以实现。但是,法律的适用与人们的生命和财

产权利息息相关,得出某种结论必须要有可靠的证据,且证据对于结论来说要具

有某种充分性,法律推理应尽量具备有效性,至少要具备符合法律要求的合理性,

具有合法性和可接受性。

第四,法律逻辑具有非形式性。把非形式性作为法律逻辑的一大特征,是上

述法律逻辑的三个特征的一个必然结论。如前所述,正是法律逻辑的过度形式化

导致它越来越远离日常实践,成为一种只能被一些专家所看懂的东西,或者书斋

的文字游戏;同时,法律逻辑的实质性也决定法律逻辑的无法完全抛弃它所关注

的内容,完全形式化。20世纪70年代,非形式逻辑在北美一些国家兴起以来,

李振江:《法律逻辑学》,郑州大学出版社,第二版,第3页。

李振江:《法律逻辑学》,郑州大学出版社,第二版,第75页。

③陈波:《逻辑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005版,第29页。

④王路:《逻辑的观念》,商务印书馆,第2008版,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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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益显出其强大的生命力,成为逻辑学中的黑马,得到许多逻辑学家、人工智能

学家、语言学家,以及论辩学家等的支持和倡导。逻辑学也由此出现了向实践的

转向。法律逻辑作为逻辑的实践转向领域之一,是和非形式逻辑的研究相应的,

非形式逻辑是法律逻辑的主要逻辑基础,也是法律的形式特征和重要品质,学界

对此作了许多精辟的论述。①

结语

法律逻辑理论研究已成为当今国内外法律研究的热门问题。然而,随着法律

论证理论的不断发展进步,传统逻辑已经不能为法律论证提供合理恰当的逻辑基

础,因此需要我们寻新的出路。西方逻辑学界在20世纪后半叶所兴起的非形

式逻辑思想对法律逻辑从另一个侧面产生了相当重要的影响。因此,我们可以从

新兴的非形式逻辑来为法律论证寻新的逻辑基础,提供新的逻辑辩护,因而,

法律逻辑研究面临着新的课题,需要我们从新认识法律逻辑这一特殊的科学。

参考文献

[1]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

郑永流译,法律出

版社。

[2]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李振江:《法律逻辑学》,郑州大学出版社第二版。

[4]刘春华:《关于法律逻辑研究对象的思考》,载《党史博采》,2008年第12

期。

[5]冯文生:《推理与诠释———民事司法技术范式研究》,法律出版社,第2005

版。

①武宏志:《逻辑实践转向中的非形式逻辑》,载《重庆工学院学报》,2008年10期。

-5-

[6]陈波:《逻辑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005版。

[7]王路:《逻辑的观念》,商务印书馆,第2008版。

[8]张成敏:《法律逻辑之学术视域》,载《法律逻辑研究》,法律出版社,第2005

版。

[9]郭新杰、葛宇宁:《试论法律逻辑的品质》,载《重庆理工大学学报》,2010

年第24卷第4

期。

[10]武宏志:《逻辑实践转向中的非形式逻辑》,载《重庆工学院学报》,2008

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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