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对法律逻辑的认识
内容摘要:法律逻辑理论研究已成为当今国内外法律研究的热门问题。自法律逻
辑产生以来,其学科的许多方面在学术界一直难以形成定论,甚至包括研究对象
以及学科特征等最基本的东西。随着法律论证理论的不断发展进步,传统逻辑已
经不能为法律论证提供合理恰当的逻辑基础,因此,不得不迫使我们对法律逻辑
进行再认识,寻该学科的特殊品质特征,为相关问题的思考打下基础。
关键词:法律逻辑传统逻辑非形式逻辑思维形式
引言
在德国作家阿图尔·考夫曼的《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曾有这样一段
论述:法律逻辑这个概念有双重含义,因为逻辑学这个概念被在广义和狭义上使
用。在广义上,“逻辑学”更指“方法论”,在这个含义中,被用于谈论“社会科
学的逻辑学”或“文化科学的逻辑学”。在狭义上,逻辑学的概念仅涉及形式规
则,即关涉其有效性不依赖于特殊适用范围之规则。如果人们以狭义的概念为基
础,那么,就有充分理由去怀疑一种特殊的“法律”逻辑学之存在。在这种情况
下,“法律逻辑学”的问题,可能只是把普通逻辑运用到法律和法学中去的问题。
①在《法律逻辑学》作为一门“十一五”规划重点项目课程进入到许多法律院系
的课堂,成为培养未来法律人法律思维能力的重要工具的当今。然而,与此形成
鲜明对比的是,自法律逻辑产生以来,其学科的许多方面在学术界一直难以形成
定论,甚至包括研究对象以及学科特征等最基本的东西。因此,不得不迫使我们
对法律逻辑进行再认识,寻该学科的特殊品质特征,为相关问题的思考打下基
础。
①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第3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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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
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是这门学科把握具体问题展开全部理论的基石,它决定
这门学科的性质、内容和作用,决定这门学科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区别,决定这门
学科自身发展的方向。①在法律逻辑的这个重大问题上,人们的认识存在分歧,
还未完全取得共识。一些学者持这样的观点:法律逻辑并没有与传统形式逻辑不
同的特殊对象,它的任务在于把形式逻辑一般原理应用于法学和法律工作的实
际。而另一些学者持相反的观点:法律逻辑并不是将形式逻辑应用于法律,法律
逻辑主要是价值判断,主要是研究其本质内容,法律逻辑是指供法学家,特别是
供法官完成其任务之用的一些工具,方法论或智力手段。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是
什么?也许我们暂时还不能作出完全令人满意的回答,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
的,那就是不深入思考这个问题,不解决好这个问题,就会影响到这门学科的生
存和发展。
关于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问题,首先是应当理清法律逻辑与普通逻辑在研究
对象上的区别与联系。我国法律逻辑是从普通逻辑应用性研究开始起步的,这就
使得最初从事法律逻辑探索的学者们长期以来普遍认为,法律逻辑就是普通逻辑
的分支学科,二者具有相同的研究对象。法律逻辑学是一门应用性质的形式逻辑
分支学科,它的任务在于把形式逻辑一般原理应用于法学和法律工作的实际,探
索在法律领域应用形式逻辑的具体特点,因此,法律逻辑学并没有与传统形式逻
辑不同的特殊对象,研究的还是属于思维领域的现象。
法律逻辑既然与传统形式逻辑具有相同的研究对象,且主要内容完全重合,
那么从客观上说,我们已有了传统形式逻辑,目前通称为“普通逻辑”这门学科,
法律逻辑作为一门学科存在的必要性便成了问题。迄今为
止,我国法律逻辑研究已经走过20余年历程,学者们也努力展开多方面探索,
确实也取得一些初步成果,然而总的说来,似乎很难说已经取得令人满意的阶段
性成果。这其中固然有很多原因,需要我们认真加以总结。但是,在思想中我们
必须而且应当视法律逻辑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其价值与地位早已在西方法学家的
研究中得到认可。
①刘春华:《关于法律逻辑研究对象的思考》,载《党史博采》,2008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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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逻辑的学科特征
第一,法律逻辑具有突出的实践性。法律逻辑产生的动因就是逻辑学的应用,
即着眼于逻辑在法律实践的应用。“我们不仅要研究一般的具有现代内容的逻辑
学,还要研究为法律工作者用的逻辑学,为军事工作者用的逻辑学,为教育工作
者用的逻辑学,以及结合自然语言的逻辑学等,以满足各类人员对于逻辑的需
要。”由此逻辑从书斋走向社会,从理论走向实践,可以说法律逻辑是一门实践
性的学科,它的生命和价值在于实践和应用。法律逻辑的突出实践性还有另一种
含义,那就是法律逻辑发展的源头也在于实践,而不是学者的书斋。法律逻辑的
研究如果不在法律实践中汲取营养,不观察法律职业者在法律实践中的法律推理
等法律思维方式的具体情况,法律逻辑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难以实现
其作为一门学科的价值,进而也会难以通过法律实践的检验,最终为实践所抛弃,
不被法律职业者所认可。另外,法律逻辑的研究也离不开对法律案例的分析,而
法律案例的生成则是法律实践的结果之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法律实践的一
部分。①
第二,法律逻辑具有鲜明的实质性特征。诚如学者张成敏所言:“法律逻辑
问题需要用法学的眼光来关照领域,应当从法学家的立场去敏感地感悟问题的意
义,锁定疑难。”②对法律逻辑的研究不能不带着法学的题材,否则它就不再是法
律逻辑,而是“大众逻辑”、“普通逻辑”。法律不是一种价值无涉的事物,法律
的思考、法律的适用都必然带有价值的彩,即无法避免进行价值的衡量。“当
逻辑推理妨碍权力的价值判断时,权力总是把逻辑弃置一旁而重新发现自己的
‘逻辑’。”③因此法律逻辑不是一种“纯粹”的逻辑,不是只管形式不管内容的
逻辑,它要考虑自己的题材,即思维的内容。“同时,由于案件事实的发生与法庭
陈述之间不仅存在着时间的差距,并且存在着事实与语言的意义差距,更重要的
是,法官作为第三者与案件事实的制造者之间具有不同的认知背景。这一切都可
以导致形式推理功能的丧失。”④因此,法律是拒绝纯形式思考的。
第三,法律逻辑兼具有效性与合理性。逻辑学是研究思维的,是关于思维形
①
②
郭新杰、葛宇宁:《试论法律逻辑的品质》,载《重庆理工大学学报》,2010年第24卷第4期。
张成敏:《法律逻辑之学术视域》,载《法律逻辑研究》,法律出版社,第2005版,第31页。
③冯文生:《推理与诠释———民事司法技术范式研究》,法律出版社,第2005版,第94页。
④冯文生:《推理与诠释———民事司法技术范式研究》,法律出版社,第2005版,第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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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式及其规律的科学。推理就是从一个或一组命题推导出另一个命题的思维形式。
②因此,可以说“逻辑是研究推理及其有效性的学科,它的主要兴趣在于提供鉴
别推理有效与否的标准,以便把有效的推理与无效的推理区别开来,教会人们进
③行有效的推理,避免和揭露无效的推理。”推理的有效性,也就是推理的必然性,
即从真实的前提必然推出真实的结论,前提和结论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正是在这
种观念的指引下,逻辑学拼命地形式化和系统化,以期达到最大的精确化和规范
化。有学者甚至总结出:“从亚里士多德到现代逻辑,始终贯穿着了一条基本的
精神,这就是‘必然地得出’。”④
从逻辑学发展形式化、精确化和规范化方面来看,把有效性作为指针是无可
置疑的。但这远不是逻辑的全部,非形式逻辑以及自然语言逻辑的产生便是对这
种动向的反叛,而且显示出蓬勃生机。这也许是形式逻辑日益与生活实际脱节的
必然遭遇。生活中的大部分推理、论证是无法进行形式化刻画的,它们不具备逻
辑学中精确、规范的形式。形式化的失灵必然带来有效性的失效。法律实践作为
日常生活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逻辑在此同样遇到困境,有效性常常失效。尤其
是在民商事领域,其证据要求便是“盖然性占优势”,而不是必然如此这般。提
出法律逻辑的合理性标准并不是要否认逻辑的有效性要求,只是这种要求在法律
逻辑的适用有限。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生活,法律有其不周延性,即存在法律的
漏洞。此时要求在法律推理时严格按照形式逻辑的要求,以有效性作为法律推理
的标准,不仅不合实际情况,也难以实现。但是,法律的适用与人们的生命和财
产权利息息相关,得出某种结论必须要有可靠的证据,且证据对于结论来说要具
有某种充分性,法律推理应尽量具备有效性,至少要具备符合法律要求的合理性,
具有合法性和可接受性。
第四,法律逻辑具有非形式性。把非形式性作为法律逻辑的一大特征,是上
述法律逻辑的三个特征的一个必然结论。如前所述,正是法律逻辑的过度形式化
导致它越来越远离日常实践,成为一种只能被一些专家所看懂的东西,或者书斋
的文字游戏;同时,法律逻辑的实质性也决定法律逻辑的无法完全抛弃它所关注
的内容,完全形式化。20世纪70年代,非形式逻辑在北美一些国家兴起以来,
①
②
李振江:《法律逻辑学》,郑州大学出版社,第二版,第3页。
李振江:《法律逻辑学》,郑州大学出版社,第二版,第75页。
③陈波:《逻辑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005版,第29页。
④王路:《逻辑的观念》,商务印书馆,第2008版,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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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益显出其强大的生命力,成为逻辑学中的黑马,得到许多逻辑学家、人工智能
学家、语言学家,以及论辩学家等的支持和倡导。逻辑学也由此出现了向实践的
转向。法律逻辑作为逻辑的实践转向领域之一,是和非形式逻辑的研究相应的,
非形式逻辑是法律逻辑的主要逻辑基础,也是法律的形式特征和重要品质,学界
对此作了许多精辟的论述。①
结语
法律逻辑理论研究已成为当今国内外法律研究的热门问题。然而,随着法律
论证理论的不断发展进步,传统逻辑已经不能为法律论证提供合理恰当的逻辑基
础,因此需要我们寻新的出路。西方逻辑学界在20世纪后半叶所兴起的非形
式逻辑思想对法律逻辑从另一个侧面产生了相当重要的影响。因此,我们可以从
新兴的非形式逻辑来为法律论证寻新的逻辑基础,提供新的逻辑辩护,因而,
法律逻辑研究面临着新的课题,需要我们从新认识法律逻辑这一特殊的科学。
参考文献
[1]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
郑永流译,法律出
版社。
[2]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李振江:《法律逻辑学》,郑州大学出版社第二版。
[4]刘春华:《关于法律逻辑研究对象的思考》,载《党史博采》,2008年第12
期。
[5]冯文生:《推理与诠释———民事司法技术范式研究》,法律出版社,第2005
版。
①武宏志:《逻辑实践转向中的非形式逻辑》,载《重庆工学院学报》,2008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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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陈波:《逻辑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005版。
[7]王路:《逻辑的观念》,商务印书馆,第2008版。
[8]张成敏:《法律逻辑之学术视域》,载《法律逻辑研究》,法律出版社,第2005
版。
[9]郭新杰、葛宇宁:《试论法律逻辑的品质》,载《重庆理工大学学报》,2010
年第24卷第4
期。
[10]武宏志:《逻辑实践转向中的非形式逻辑》,载《重庆工学院学报》,2008
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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