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经典案例110例)

更新时间:2024-11-07 23:33:4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3日发
(作者:官商勾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

(经

典案例110例)

案例110

纷案例汇编

月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00八年二

案例1:

某大厦幕墙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一、工程基本情况该工程为一栋高层商业

大厦的幕墙外装饰工程,原告为承包商,被

告为发包方。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经公

开招标后签订了单价施工合同,中标单价为

合同单价,结算工程量按实计,合同工期

120天。原告与该大厦主体施工单位签订了

工程配合协议,约定配合费为工程总造价的

3%。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以工程结算价

款争议为,向法院提起诉讼。二、委托鉴

定内容及鉴定资料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

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定资料:委托书、

施工合同、招标文

件、投标书、起诉状、答辩状、施工图、开

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设计变

更、现场签证等资料。三、双方计价争议

焦点原、被告对配合费的支付、幕墙铝材

品牌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等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工程

量计算:依据送资料按实计算。计价:按

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被告称代原告支付总

包单位的配合费,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鉴定造价中未扣除,法院庭审调查后

按相关合同约定裁定。原、被告均未提供幕

墙铝材品牌的证据材料,鉴定造价未调整铝

材材料单价,鉴定人给出被告提供的两种率

材价差和铝材用量,供法院裁定时参考。

五、案例评述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工

程款的支付应按合同条款履行,施工过程中

发现施工材料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及时通知

原告作出修改。评述1、原、被告签订的施

工合同合同价含配合费,但未对施工配合费

及其支付进行约定,原告与第三方签订的施

工配合费

协议对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了约定,从合同

关系上讲,施工配合费应原告支付。被告

直接支付第三方的配合费应征得原告同意并

须签订三方配合费支付的协议,若无相关证

据,被告提出鉴定造价应扣除施工配合费的

请求往往不予支持。2、本工程的招标文件

及合同

对铝材材质、品牌进行了约定,原告对合同

约定材料的更改应征得被告同意及批准,被

告能提供原告擅自更改约定材料的证据,合

同约定单价应调整。案例3:某住宅小区

市政管网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鉴定一、工程基本

情况该工程申请人为承包商,被申请人为

发包方。双方于2000年3月签订了施工合

同,合同约定了承包范围:市政管网、中庭

广场施工图内全部工程,合同价暂定为

145万元,合同工期120天。申请人于

2000年3月开工,于2000年10月竣工

验收。申请人于2003年以被申请人一直未

办理结算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仲裁委员会

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

定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仲裁申请书、

仲裁答辩书、施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

证、竣工验收证书与被申请人核对的结算工

程量清单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2

管沟开挖的土方工程量产生争议;大理石的

粘贴方式产生争议;售楼处等零星拆除工程

的计价产生争议。四、鉴

定说明工程量计算:依据施工合同,申请

人与被申请人核对的结算工程量清单、施工

图设计变更、签证、现场勘察记录等资料计

算。送鉴资料中没有管沟开挖的地面标高证

据资料,鉴定人根据场地平整后的地面平整

后地面标高计算管沟开挖土方工程量。售楼

处零星项目拆除,因属承包范围外施工项

目,双方应办理现场签证确认,送鉴资料中

没有相应项目的证据资料,不予计算。计

价:依据合同约定的工程计价方式计价。

大理石按施工图说

明的水泥砂浆粘贴套价。五、案例评述

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1、申请人没有提供管

沟土方开挖的地面标高证据材料。2、申

请人没有提供大理石按干粉型粘结的证据材

料。3、

申请人没有提供售楼处等零星拆除工程的签

证或施工指令等证据材料。评述1、施工合

同纠纷案件造价鉴定的依据是证据材料,证

据不足会导致工程造价不予计算,因此,各

方应加强施工及文档资料的管理。2、没有

设计变更,

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施工图施工。3、施

工合同承包范围外的零星工程施工,应有现

场工程师的指令等证据。案例4:某综合楼

桩基础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一、工程基本

情况该工程为某综合楼挖孔桩基础,原告

为承包商,被告为发包方。原、被告双方于

1999年7月经协商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

约定工程价款为320万元,工期60天。

合同对计价原则进行了明确约定,结算工程

量为审定

预算工程量加设计变更。该工程开工日期为

1999年7月25日,工程多次停工且未办

理竣工验收。原告以被告至今未办理计算

为,向法院提起诉讼。二、委托鉴定内容

及鉴定资料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

价进行鉴定。送鉴定资料:委托书、施工合

同、起诉状、答辩状、桩基础施工图、开工

报告、挖孔桩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现场签证

等资料。三、双方计价争议焦

点原、被告双方对工程量的确定存在争议,

被告认为工程结算价应为合同加设计变更及

签证,原告认为结算应按实计算;双方并对

停窝工损失及合同违约金的计算产生争

议。四、鉴定说明

工程量计算:依据法院提交的施工合同、

施工图、挖孔桩隐蔽验收记录、现场签证按

实计算工程量。停窝工损失费用因停工责任

未认定,鉴定人无法出具鉴定意见,法院庭

审后酌情处理。计价:按合同约定的计价

标准计算。五、案例评述计价争议

产生的原因

1、预算未经审定,原告实际的完成工程在

被告现场工程师已确认的挖孔桩隐蔽验收记

录已反映。2、停、窝工损失费用因原告

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停、窝工报告,鉴定人依

据资料无法确认违约方,不能出具鉴

定意见。3评述1、承、发包方双方应

根据工

程的特性对合同结算价进行约定。

2、停、窝工在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很普

遍,停、窝工费用的索赔及违约金的请求能

否得到支持,主要看索赔事件的证据是否完

整。当索赔事件发生或一方违约时,索赔方

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将索赔报告及时

送达被索赔方。案例5:某商住楼工程施

工合同纠

纷工程造价鉴定一、工程基本情况该工

程申请人为发包方,被申请人为承包商。

双方于1997年4月签订了施工合同,该

工程为三栋小高层商住楼,建筑面积

4000m2,承包范围:土建、水电安装工

程,,合同价暂定为6600万元,结算按实

计,合同对计价原则进行了约定,合同工期

700天。被申请人于1997年7月开工,施

工至主体封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工程进

度款、施工质量等问题产生纠纷造成停工,

双方当事人在没有对已完工程量、现场备

料、施工设备等进行核对并形成清单的情况

下,申请人单方解除了施工合同,直接将工

程发包给第三人施工。申请人以工程进

度、施工质量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

除合同。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

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机构对已完工程造价、

停窝工损失及留置现场的工程备料、设备和

周转材料价格进行鉴定。送鉴定资料:委托

书、施工合同、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

施工图、变更图纸、设计变更、技术联系

单、签证、会议纪要、停窝工证据材料及申

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提供的工程形象进度

等资料。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于未办理

交接手续,双方对已完工程量、停窝工损

失的计算及滞留现场的设备和周转材料价格

产生争议;并对工程质量产生争议。四、

鉴定说明工程量计算:依据施工图、变更

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双方提供的工程形象进度等送鉴资料计算。

计价: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及深圳市计

价规定计价。对下列双方争议工程单列,说

明计算的依据资料,仲裁委庭审调查后确定

是否计入。1、竣工后维护保养增加费、工

程保险费、排污费属应计项目,计算方式是

按实计算,于双方均未提供是否发生的证据

材料,鉴定人按计价标准提供的计算系数计

算,于双方中途解除了施工合同,竣工后维

护保养增加费须根据仲裁委裁定被申请人

是否承担此项义务后确定是否计入。2、挖

孔桩及基坑降水费用,被申请人仅提供了该

工程施工方案中关于降水的措施证据,没有

提供相关的抽水记录证据,是否发生仲裁委

庭审调查后裁定。3、地下室外墙防水工

程,因属设计变更,被申请人仅提供了技术

联系单,没有提供施工隐蔽验收记录,是否

发生仲裁委庭审调查后裁定。4、合同外零

星签证工程,仅计算签证手续完整的内容,

签证内容列入该工程的项目计算,仲裁委庭

审调查后确定是否计入。5、停窝工损失因

被申请人的证据申请人不予确认,但考虑

到申请人单方解除了施工合同,实际上存在

停窝工,鉴定人按施工进度计划中施工人

数,通常计算的停工时间计算停窝工费用,

供仲裁委庭审参考。6、滞留现场的工程备

料、设备和周转材料被申请人的证据申请人

不予确认,被申请人单方提供无对方确认的

工程备料、设备和周转材料数量,鉴定人

无法确定数量,仅提供鉴定单价供仲裁委参

考。7、脚手架、超高补贴及垂直运输增加

费按工程完成比例计价。其他说明于被

申请人在中途离场,工程未经验收,鉴定人

对已完工程造价的鉴定是按合格工程计

算的,申4请人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

不属我所鉴定的范围,请仲裁委另行处理。

材料定金损失不属我所鉴定范围,请仲裁委

行处理。五、案例评述计价争议产生的

原因1、因合同纠纷,

被申请人不正常的离场,双方未对已完工程

量、现场备料、施工设备等进行核对并形成

清单。2、被申请人提供

的证据材料不完整。评述1、该工

程当事人双方在计价问题上存在争议,但违

约责任的认定也是该合同纠纷的焦点,施工

进度、施工质量、工程进度款支付是否符合

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单方解除合同是否合

法,违约责任的认定将直接导致部分争议工

程造价可否计入。2、争议工程造价是否计

入,

证据材料须完整,施工验收、施工记录、签

证等资料必不少。3、材料定金损失是否存

在,须提供合法的材料购销合同,银行往来

凭证,仲裁庭裁定。案例6:黑白合同在

实践中的认定

一、案例简介某建筑公司投标某房地产公

司投资开发的位于上海浦东新区孙桥镇黄埔

花园二期住宅工程,于2001年7月23日

取得中标通知书。通知书载

明建筑面积34245平方米,总造价2789

万元,工期260天,工程结算按总造价下

浮4%,要求7月30日签订《建设工程

合同》。2001年7月26日,双方签订

《建设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

份,

7月30日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在招投

标办公室备案、依此合同交纳了定额

管理费同年月29日,双方对7月30

日合同进行了工商鉴证。前后两份《工程

建设合同》的总造价分别为2489万元

及2789万元,主要条款如工期、质量、

工程款支付等规定相同。工程价款的计算

及支付,合同规定“价款采用预算及竣工

审计的方式”,调整依据为“上海市九

三定额综合预算价及2001年9月工程造

价信息中准价”,“开工前7日内支付本

年度工程款的25%,分个月扣回

度款“按每月工程师审定的进度款减预

付款的1/乘97%,支付上月进度款,

月五日前支付”。验收合格后,留3%为

保修金。工程结算没有下浮的规定。此

外,工程的桩基、铝合金门窗、电梯、

防盗门发包人指定分包,有线电视、电

话、防盗监控等弱点系统及室外的水、

电、煤安装、道路、绿化等不在本合同范

围之内。“补充协议”内容主要体现在

付款方面,工程预付款50万元,单体主体

竣工验收合格付30%,剩余70%工程款

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年内

扣除保修金后分期付清。总造价下浮2%

为工程结算款。某建筑公司于2002

年10月2日请求甲方对其工程进行验

收并将工程结算资料交予甲方。工程总造

价为4321万元。业主于2003年5月

20日组织验收,工程质量合格。组织验收

时某房地产公司共付款1192万元,比中

标合同约定金额少付2993万元。某建筑

公司多次要求支付工程款,某房地产公司

均以“补充协议”付款时间未到,整体

工程尚未竣工等因素予以拒绝。某建筑公

司在2003年7月向本所律师魏康寿、张

海燕咨询并全权委托代为解决工

程款拖欠问题。代理人在分析案件事实

后,于2003年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

院提起了诉讼。二、黑白合同的

法律分析及处理黑白合同的法律分析根据

案件事实的分析以及对《建筑法》

《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实质精神

的理解,结合本所代理工程款纠纷的实务

经验,在14号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我们

得出《建设工程合同》与补充协议属于黑

白合同,黑合同无效,应以白合同结算工

程款的结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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