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房屋装修公司相关法律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
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
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
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公司法》
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
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20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
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216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
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司行为的人。
3、《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22条: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
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
(三)第13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
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
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
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
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
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
被告股东追偿。
第26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
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
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
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198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
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
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
百分之十五以下的;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
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
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199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
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
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
第200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
十五以下的。
第201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
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的。
4、《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3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
2
院调查收集。
第5条: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承担举证责任。
第7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
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
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8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
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
除外。
第9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
的另一事实;
第25条: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
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
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
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57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
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
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
事人参加诉讼。
第95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
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
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5、《合同法》
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
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
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
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3
违约责任。
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23条: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
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
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7、《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80.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
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
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
担责任。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
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
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
任。
8、《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
干规定》
第6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9、《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3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
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4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
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10、《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
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7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
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第21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
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刑法》
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
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
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
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12、司法实践如何认定企业实际控制人
目前法院在认定企业实际控制人时考量的因素主要有:
1.工商登记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
企业实际控制人与企业工商登记的股东存在某种特殊关系,易被
怀疑存在控制关系,如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年10月做
出的《杨某某与战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书》[(2019)鲁0214民初4669号]中,战某某被认定为金狮莉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裁判中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从现有证据分析,被
5
告战某某并非金狮莉公司的股东,但金狮莉公司的股东系被告战某某
的父母,……。综合上述事实,可以认定被告战某某系金狮莉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
2.企业主要决策与管理流程是否符合常理
企业主要决策与管理无任何流程管控,均由某特定人员直接定夺
和指挥,是判定企业实际控制人的重要标准。如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
人民法院2019年9月做出的《济南市历城区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
公司与叶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鲁01
民终6958号]中,认为叶某某并非华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要理由
是“……,根据查明的事实,叶某某仅在华信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
且华信公司提交的付款审批证据显示,华信公司审批款项有相应的流
程,并非叶某某独自审批。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华信公司所提
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叶某某能够实际支配华信公司,因此,华信公司
关于叶某某实际控制华信公司,擅自出借给济南威兰德金属有限公司
款项的主张不能成立。……”
3.企业财务与个人财务是否混同
企业财务与个人财务混同,则是判定该个人构成企业实际控制人
的另一个重要标准。例如在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
做出的《李某合同、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2019)湘01刑
终636号]中,认定李某为顺浩公司实际控制人并应承担相应刑事责
任,理由为“……,经查,李某、顺浩公司、姚某等相关银行账户交
易明细相互印证李某及其控制的姚某等个人账户与顺浩公司账户资
金往来频繁,随意性强,顺浩公司与李某的财产债务混同,并无独立
的公司资产;……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期间,顺浩公司实际控
制人为李某,而姚某等股东仅为挂名且不参与公司经营,顺浩公司的
决策均由李某一人作出,故顺浩公司并无独立的法人意志,不具备承
担刑事责任的独立责任主体基础。……”
4.是否对企业主要印章、核心文件具有控制权
实践中,企业实际控制人虽然不出现在企业股东名单中,但通常
会严格控制企业公章、银行卡、U盾、账册等企业的主要印章、文件。
例如在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2018年7月做出的《南通新江海联合
会计师事务所与南通恒基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孙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
6
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苏0623民初610号]中,认定孙某某、
李某某是恒基置业的实际控制人,重要理由之一就是“……虽然工商
登记上未载明李某某是恒基置业的股东,但其于2012年6月13日以
及2012年10月11日主持召开股东会并以股东的名义在股东会会议
记录上签名。邓某某授权委托李某某代表其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所有权
利,且邓某某在庭审中作证李某某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且李某某承
认公章在其处;本院认为,邓某某的证人证言及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结合李某某主持召开股东会并签字的行为以及其控制公章的使用,说
明李某某实际支配恒基置业。孙某某在恒基置业和恒基生活广场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期间对公司进行财务审批、对外签订合同,结合恒基
置业员工的证言也表明孙某某对公司人员、财务进行管理,因此孙某
某在财务、人员管理以及公司日常经营上都处于支配地位。……”
5.证人证言之间的交叉验证
在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的交叉验证是认定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另
一个重要信息源。如在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做
出的《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赣1002
刑初561号]中,法院最终认定刘某某系抚州市豪帝威纺织科技有限
公司、抚州华祥纺织制造有限公司、抚州市威克织造有限公司和抚州
市鸿发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四户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并据此开展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主要依据就是公诉机关提交的杨
某、陈某、邱某等18份证人证言交叉验证得出刘某某虽然不是上述
涉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但其负责涉案企业的实际业务管理,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应认定为涉案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7
本文发布于:2022-08-03 21:05: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5482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