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银行法规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1998-11-28.........................3
(1)国家开发银行.........................................................7
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7
国家开发银行机构编制方案.................................................15
国家开发银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和业务运行程序规定(试行)1994-5-12.........19
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暂行规定1994-6-10...............................26
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单位借款申请和支付通知授权系统”使用管理试行办法.......28
国家开发银行授权管理暂行规定.............................................30
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40
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管理暂行办法2002-3-2..............................45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3-22.....47
国家开发银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规定1996-9-14...............................49
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保证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8-6..............53
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8-6........55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回收暂行办法》的通知1995-1-25.....60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4-9-9.................................................................65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经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
年4月24日..............................................................68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选择委托贷款业务代理经办行的暂行办
法》的通知1996年5月1日................................................70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操作规程(试行)1996-5-1........................77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及有关规定的通知1994年8月22日........85
国家开发银行异地统借统还项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00-4-6....................88
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1994年11月17日..................................................91
国家开发银行柜台前移贷款项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8月31日............93
国家开发银行设备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9月14日................96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办法》的通知...............98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程保险管理暂行规定1999.10.25.................101
国家开发银行对中瑞合作基金投资企业贷款暂行办法2000-3-27................104
国家开发银行军品生产线技术改造专项贷款管理办法2000-1-3.................106
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00-3-30..........................108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1999-10-12...................111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员会工作制度2000-1...................................113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贷款委员会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关于
改进贷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5年7
月31日.................................................................115
国家开发银行外汇固定资产贷款暂行办法1998年7月3日..............119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办法》的通知1996年
8月15日...............................................................125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业务对外签字权限管理办法》
的通知1994-7-26........................................................129
国家开发银行非现场稽核审计暂行办法1998年1月22日............131
国家开发银行稽核审计工作暂行规定1994年9月27日.................134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12
月28日.................................................................136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2月13日........................................................147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章程》的通知1995年1月
25日...................................................................154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代理业务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7月17日........................................................156
(2)进出口银行.........................................................158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1996年7月10日........................................................158
国家开发银行代理行工作操作规程1994年8月1日.......................163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转发《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及有关规定的通
知》的通知1994-9-20....................................................168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1994年6月23日..................171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出口卖方信贷计息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6
年11月11日............................................................174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1995年10月25日...................................................175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试行办法》及《中国进出
口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程序》的通知1995-9-20..............................178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试行办法1995年1月18日......................183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实施细则》的通知1995
年9月11日.............................................................185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试行办法1995年1月18日.....................187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贷款利率及计息办法的通知1995年9月8日................189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担保贷款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8月22日........................................................191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调拨暂行办法》的通
知1996年4月8日.......................................................193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暂行办法》的
通知1996年10月16日..................................................197
关于寄送《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函1996年
10月25日..............................................................201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贷款转贷与赠款管理费用收取暂
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9月17日.........................................202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1996
年12月30日............................................................203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暂行
办法》的通知1996年1月16日...........................................214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资金调拨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
年4月9日..............................................................225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短期外汇借款暂行管理办法》的
通知1995年12月11日..................................................236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1995
年9月27日.............................................................238
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制度1995年1月18日.................................298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修改《业务统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6年12月30
日......................................................................321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关于修改我行业务统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6
年12月26日............................................................322
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月18日..................356
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1994年3月19日....................................359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统计制度中增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内容的
通知....................................................................361
(3)中国投资银行......................................................361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财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361
中国投资银行关于印发《中国投资银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销售兑付网点验收标准
(试行)》的通知........................................................363
中国投资银行关于印发《中国投资银行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暂行办
法》和《中国投资银行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
1992年9月26日........................................................365
(4)农业发展银行......................................................371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371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规定的补充意
见》的通知1994年6月16日.............................................374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方案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376
国务院关于中国加入亚洲开发银行的通知....................................38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统计制度中增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内容的通
知1994年8月2日.......................................................390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1998-11-28
1998年1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行为,保证市场发行的公正、公开、公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以下简称“金融债券”)市场发行,是指政策性银
行通过市场公开发行金融债券的行为。
第三条金融债券发行人是国家政策性银行。
第四条金融债券的发行对象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和其他认购人。
第五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是金融债券的托管人,
负责金融债券发行的登记、托管和结算。
第六条金融债券的交易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进行。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的管理机关。
第二章发行的审批
第八条发行人发行金融债券必须将发行数量、期限、方式、发行日期及其他有关事项报中
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九条发行人采取承购包销招标发行时,承销商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发行人确定承
销团名单,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承销商退出承销团,应提前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报
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条发行人采取其他方式发行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的利率或收益率由供求双方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招标应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发行与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发行人应在每年的首期发行前公布发债说明书。发债说明书应载明以下内容:发
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状况,其中应包含债券信用情况及偿债记录等与
偿还本息有关的情况;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的年度计划。
发行人应随时公布与偿还债券本息有关的重大经营及财务事件。
第十四条发行人采取承购包销招标发行时,应组成承销团。
第十五条承销商根据自主、自愿原则参加或退出承销团。承销商参加承销团,应与发行人
根据本规定签订《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发行人应将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六条每次招标时,发行人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发债公告。发债公告应载明招标日、本次发债的数量、期
限、付息方式、起息日、兑付日及发行对象(含分销范围)。
(二)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承销商发布发行招标办法。招标办法除载明上述要素外,还需说明
本次招标方式、招标时间、缴款日及发行手续费标准等具体事项。
(三)招标开始时向承销商发出招标书。
第十七条承销商在投标时,不得相互联手操纵市场。
第十八条招标结束后,发行人应于当天向承销商发布中标确认书,并于次日向社会发布发
行公告,公布中标利率和各承销商的承销额。
第十九条承销商通过招标确定承购数额后,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可进行分销。
第二十条每次发行的发行期由发行人根据本次发行的数量、分销范围确定。发行期最长不
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发行期满后,尚未分销的金融债券由承销商持有。
第二十一条承销商应按不超过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发行价格进行分销。
第二十二条承销商不得以卖空方式进行分销。
第二十三条招标结束后,发行人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发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发行期结束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上
市流通。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登记与托管
第二十六条招标结束后,中央结算公司应根据发行人签章的中标确认书清单,为承销商办
理承销登记手续,并通知各有关承销商。
第二十七条发行人在发行缴款期内收到发债款项后,要在二个工作日内向中央结算公司提
供到款确认。
第二十八条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到款确认,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金融债券托管
手续,并通知认购人。
第二十九条承销商分销金融债券后,统一按照中央结算公司制订的有关规则办理过户手续。
第三十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制定金融债券登记、托管的操
作规程,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章发行缴款与还本付息
第三十一条招标结束后,承销商必须在发债公告要求的缴款期内将认购金融债券的款项全
额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应根据招标办法中确定的标准按时向承销商支付金融债券发行手续费。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必须按发债公告中确定的付息方式按时、足额向持有人支付利息。
第三十四条金融债券到期后,发行人必须按时、足额向持有人兑付金融债券本金,不得单
方面提前或推迟兑付。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发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以警
告、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发行数量、期限、发行方式、发行日期发行的;
(二)不按本规定披露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
(三)超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发行范围发行金融债券的;
(四)不按规定还本付息、支付手续费的;
(五)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承销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以警
告、、宣布本次投标结果无效、取消承销商资格:
(一)相互联手操纵市场的;
(二)中标后不按承销数额和规定时间划款的;
(三)超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和卖空分销的;
(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中央结算公司不按照本规定办理债券登记、托管的,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
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未按本规定组织金融债券上市交易的,按中国人民银
行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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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开发银行
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
(国发〔199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为了更有效地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缓解经济
发展的“瓶颈”制约,增强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
革,国务院决定组建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对由其安排投资的国家重点建设
项目,在资金总量和资金结构配置上负有宏观调控职责。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任务是:建立
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投资项目不留资金缺口,从
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及结构进行控制和调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逐
步建立投资约束和风险责任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及《国家开发银行章程》业经国务院批准,各有关
方面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方案及章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国家开发银行负责。
附件:一、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
二、国家开发银行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一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
(国家开发银行筹备组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组建国家开发银行,以集中必要的资金保证
国家重点建设,缓解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对投资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加强国家对固定
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能力。组建国家开发银行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在实践过程
中不断加以总结,逐步完善、改进和提高。
一、国家开发银行的性质和任务
国家开发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正部级单位),对由其安排投资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在资金总量和资金结构配置上负有宏观调控职责。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
任务是: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重点建设,办理政策性重点建
设贷款和贴息业务,投资项目不留资金缺口,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及结构进行
控制和调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逐步建立投资约束和风险责任机制,提高投资
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组建原则和组织机构
组建国家开发银行,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
业务分离;要建立科学和严格的投融资决策责任制,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责权统一;
要择优选定项目,负责配置资金及发放政策性贷款,但不对项目进行参股。国家开发银行的
金融业务,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开发银行总部设在北京,随着业务的发展,经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置必要的办事机构。
有关资金拨付业务,优先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
国家开发银行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设置必要的职能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工作人员的工
资、福利等待遇和各项经费,按照国务院关于国有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开发银行与新组建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关系是:
(一)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按照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将现有的6个国家专业投
资公司并入国家开发银行,同时新组建一个人员精干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新组建的国家开
发投资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政策性投资公司,受国家开发银行的监管,其业务范围
主要是:承担少数不宜通过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参股控股的政策性项目;扶持老少
边穷地区发展的重大项目;原由6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经营,目前又难以转移到其他单位经
营的中外合资或参股项目,以及其他不宜通过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参股的项目。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承担上述项目,主要起导向作用,业务量不宜过大(大体不超过国家
开发银行软贷款的20%),也不参与这些项目的经营管理。项目建成后,原则上股权应转
移到国家授权的有关经营单位。
(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在其政策性职能分离出去后,转变为以从事中长期信贷为主
的国有商业银行,同时接受国家开发银行委托的政策性贷款的具体拨付业务。有关委托业务
受国家开发银行监管。建设银行每年新增存款部分用于固定资产政策性投资项目的比例不低
于现有水平(包括购买开发银行的金融债券)。国家开发银行负责协调平衡建设银行用于政
策性项目的商业贷款。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仍是独立法人,其名称、人事、财务、级别和对外
关系不变。
三、国家开发银行的资金来源和筹措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注册资本为500亿元人民币,分4年逐步到位。注册资本金从国家财政
逐年划拨的经营性建设基金和经营基金回收资金(含原“拨改贷”)中安排。
国家开发银行的年度投资总规模和资金筹措办法由国务院确定。其资金来源和具体筹措
办法主要是:
(一)国家预算安排的经营性建设基金。为了使国家重点建设资金有基本的保障,力争
3年内把国家开发银行的经营性建设基金在现有基础上翻一番。
(二)原“拨改贷”和经营性建设基金贷款回收的本息。
(三)财政贴息资金。对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政策性项目贷款所需贴息资金,由国家
财政专项列入年度预算。贴息办法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
开发银行商定。
(四)国家开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国家开发银行提出年度金融债券发行规
模,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计委根据国家确定的信贷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进行审定。金
融债券利率和认购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征求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的意见后确定,
同时下达各金融机构。
(五)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开发银行可向社会发行一定数量的财政担保建设债券。
(六)向国外筹集资金。需要国家开发银行配置一定规模国内资金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
际金融组织长期优惠贷款项目,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等对外窗口单位,将相
应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按原贷款条件向国家开发银行统一转贷。根据国家利
用外资计划,国家开发银行可以筹措国际商业贷款。经国家批准,国家开发银行可在国外发
行债券。
(七)按国务院规定,6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专项建设基
金和专项资金,转由国家开发银行统筹安排使用,原定使用范围、内容和划定的比例不变。
(八)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信贷计划,统一安排国家开发银行的重点建设资金来源,
并予以保证。国家开发银行出现头寸短缺时,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临时贷款。
四、资金的运用和投向
(一)根据国家的发展规划、生产力布局和产业政策,国家开发银行配置资金的对象是
国家批准立项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大中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
其配套工程。主要包括:1、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项目;2、直接关系增强综合国力的
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3、重大高新技术在经济领域应用的项目;4、跨地区的重大政策
性项目;5、其他政策性项目。国家开发银行承担和覆盖的政策性项目的具体行业和范围,
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和国家开发银行按照上述原则,并根据资金承受能力共同
商定。
(二)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国家投资计划的要求和本行各项资金来源预计情况,编制年度
资金来源和运用计划。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国家计划分次向财政部请领经营性建设基金和财政
贴息资金。
(三)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确定的用于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大中型基本
建设、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的投资规模及贷款计划总量内,国家开发银行负
责进行项目资金配置和贷款条件的评审。国家开发银行的资金运用,参照世界银行运行机制
进行。贷款主要分为两大部分:
一是软贷款,即国家开发银行的注册资本金的运用。国家开发银行在项目总体资金配置
的基础上,将注册资本金以长期优惠贷款的方式(依照大亚湾核电站中国银行贷款提供资本
金的模式),主要按项目配股需要贷给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由他们对项目进行参
股、控股。
二是硬贷款,即国家开发银行借入资金的运用,包括在国内外发行的债券和利用的外资
等。国家开发银行在项目总体资金配置的基础上,将借入资金直接贷给项目,到期收回本息。
国家开发银行同国家控股公司、中央企业集团及项目单位之间的关系是经济上的信贷关
系,以经济合同来确定各自的权责利。国家开发银行不干预企业的产权处置和经营活动。
(四)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的分工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财政预算资金来源,国家
开发银行原则上仍将上述资金分别安排到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革项目上。
(五)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征求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
部和国家开发银行意见后确定。
五、项目安排的运作程序
政策性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经国家批准立项后,国家开发银行根据资金的可
能,负责在立项的项目中选择并研究项目资金配置初步方案。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
开发银行要相互协商、配合。项目安排的运作程序是: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在审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
后,将需要由国家开发银行配置资金的项目,送国家开发银行进行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和财务
评估。国家开发银行据此开发工作。
国家计委在审批需要国家开发银行承担配套国内资金的统借国外贷款项目和单个准备
利用外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时,要会商国家开发银行后再行审批,国家开发银行参与有关项
目谈判等工作。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国家开发银行根据资金可能,在项目贷款条件审查和财务评估
论证的基础上,提出项目选择意见和配置资金的初步方案。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在审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有国家开
发银行对项目的选择意见和相应的资金配置初步方案。
(三)设计阶段。根据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准备情况,国家开发银行与有关单位签订经济
合同。
(四)年度计划。属于国家开发银行筹集和安排资金的项目,根据国家确定的年度投资
规模,国家开发银行商国家控股公司、中央企业集团和项目法人提出项目的年度资金配置方
案后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五)年度新开工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要按照投产、收尾、续建、新开工的先后顺序安
排项目资金,对具备年度新开工条件的项目,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其贷款计划规模和资金平衡
可能进行资金配置,与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协商,共同确定。
(六)项目咨询工作。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进行项目评估
时,国家开发银行参与有关的工作。
六、专项建设基金和资金的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集中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和资金(主要包括煤
炭专项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石油专项建设基金、铁道专项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公路
建设基金、民航基础建设基金、机场建设费、冶金矿山开发基金等),凡按国务院规定属于部
门使用的,仍归各部门安排,但必须用于政策性项目,其规模和安排接受国家开发银行的监督。
需由国家开发银行配置资金的政策性项目,其资金的配置须经国家开发银行进行贷款条件审查
和财务评估后确定,以便统一协调项目的各种资金来源。
七、地方政策性项目的审批程序
地方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报国
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审批,需要国家开发银行配置资金的,由国家开发银行进行贷款条件审
查和财务评估后统筹配置资金。
八、财务管理和监督
(一)国家开发银行执行财政部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其财务统一对财政部。
(二)国家开发银行的财务,接受具有审计职能的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监督。
九、设立国家开发银行监事会
国家开发银行监事会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外经
贸部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报国务院批准。监事会主席由
各成员单位定期轮换担任,任期3年。监事会负责监督国家开发银行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情况、
资金使用方向和资产经营状况,并提出行长的任免建议,但不干预国家开发银行的具体业务。
十、业务衔接和过渡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成立后,投资计划的执行和衔接,原则上按新办法运转。为了使工作不致
脱节,并尽量减少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国家开发银行在具体执行时可采取必要的过渡措施。
(一)各专业银行续贷的政策性项目,凡国家计委划定归国家开发银行承贷的,其19
94年贷款规模划转国家开发银行。
(二)在项目投资转交国家开发银行承办前,各专业银行应继续按照国家计划和现行管
理办法安排项目的信贷资金。
(三)续贷项目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国家开发银行商各专业银行逐一进行清理。
(四)1994年新开工项目,按新的管理办法审批。
十一、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撤并后的有关事宜
6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并入国家开发银行后,对几年来形成的债权、债务要组成专门清
理小组抓紧清理,力争年内完成清理工作。能转移的债权、债务,要尽量进行转移;转移不
了的,转入新组建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不再保留原投资公司的牌子。
近6年来,6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聚集了一批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丰富管理经验的干
部,考虑到开发银行本身业务的需要,建议6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干部保持原职务待遇,并
适当扩大国家开发银行的编制,增设业务局,增加各局职数,以利妥善安排。享受副部级待
遇的公司负责人仍保留原待遇不变。
附件二国家开发银行章程
(1994年3月17日国发「1994」2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家开发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第二条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筹集和引导
社会资金,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
目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设,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进行控制和调节,优化投资结构,
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第三条国家开发银行办理政策性金融业务,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责权利
相统一,建立投资约束和风险责任机制。
第四条国家开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
第五条国家开发银行在金融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国家开发银行总部设在北京。随着业务的发展,经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置必要的
办事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对国家政策性贷款的拨付业务,优先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
并对其委托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
第二章注册资本
第七条国家开发银行注册资本为500亿元人民币,由财政部核拨。
第三章业务
第八条国家开发银行经营和办理下列业务:
(一)管理和运用国家核拨的预算内经营性建设基金和贴息资金;
(二)向国内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和向社会发行财政担保建设债券;
(三)办理有关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经国家批准在国外发行债
券,根据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筹借国际商业贷款等;
(四)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
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发放政策性贷款;
(五)办理建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咨询和担保等业务。为重点建设项目物国内外
合资伙伴,提供投资机会和投资信息;
(六)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组织
第九条国家开发银行设行长1人,副行长若干人,均由国务院任命。其他人事任免,
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国家开发银行行长负责全行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开发银行行长负责主持行长会议,研究决定以下重大事项:
(一)审定本行的业务方针、计划和重要规章;
(二)审查行长的工作报告;
(三)审定筹资方案,确定政策性贷款计划;
(四)审查通过本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审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国家开发银行总部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若干职能部门,在行长领导
下进行工作。
第五章监事会
第十三条设立国家开发银行监事会,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
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部门各出1位负责人以及国务院指定的
其他人员组成,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四条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成员单位定期轮换担任,任期为3年。
第十五条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国家开发银行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国
家开发银行资金使用方向和资产经营状况;提出国家开发银行行长的任免建议。监事会不干
预国家开发银行的具体业务。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十六条国家开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
财务通则》和财政部有关金融、保险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国家开发银行以公历自然年度为会计年度。
第十八条国家开发银行每年向财政部报送年度财务决算。
第十九条国家开发银行基本财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每年定期公布,并由中
华人民共和国的注册会计师和审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国家开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经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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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机构编制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1994年6月28日国办发〔1994〕78号)
《国家开发银行机构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
现予印发。
国家开发银行机构编制方案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国发〔19
94〕22号),确定国家开发银行的机构编制方案。
一、主要职能
国家开发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正部级),对由其安排投资的国家
重点建设项目在资金总量和资金结构配置上负有宏观调控职责。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任务
是: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办理政策性重点建
设贷款和贴息业务,投资项目不留资金缺口,从资金源头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及结构进行控
制和调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逐步建立投资约束和风险责任机制,提高投资效
益,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家开发银行经营和办理下列业务:
(一)管理和运用国家核拨的预算内经营性建设基金和贴息资金。
(二)向国内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和向社会发行财政担保建设债券。
(三)办理有关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经国家批准在国外发行债券,
根据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筹措国际商业贷款等。
(四)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
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发放政策性贷款。
(五)按照国务院要求,对国家有关部门集中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各类专项
建设基金和资金的安排与规模进行监督。
(六)办理建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咨询和担保等业务,为重点建设项目物国内外
合资伙伴,提供投资机会和投资信息。
(七)办理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开发银行机关设19个职能厅、局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厅
组织协调行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秘书工作和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新闻宣传、信息、档
案、机要、提案、信访、保密等项工作。
(二)政策法规局
调查研究国家投融资方针、政策及其实施情况,调查研究国家投资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
并提出本行的实施意见,负责起草有关法规和重要文件,负责处理本行法律事务。
(三)综合计划局
调查研究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总量和投资结构的情况,负责本行资金总量的控制和平
衡并汇总编制中长期和年度资金总收支计划,负责组织贷款利率的制订工作,汇总编制项目
资金配置计划,负责年度计划执行中对贷款项目的资金协调、平衡、调整,负责本行经济活
动的统计分析,协调项目评估工作。
(四)财会局
负责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组织会计核算并办理结算业务,制订财务管理办法,接受委托
负责本行国有资产的监管,负责本行的税务事宜,编制财务收支计划,负责成本管理,审查、
汇总、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决算,负责帐户的日常管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资金局
负责国内资金筹集工作,调查研究分析国内资金形势和金融市场动态,拓宽国内筹资渠
道,参加编制中长期和年度筹措国内资金计划,负责落实资本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到位,组
织债券的发行、兑付工作,组织资金回收工作,负责资金的头寸管理,办理其他资金业务。
(六)国际金融局
负责向国外筹集资金,参加编制中长期和年度筹措利用外资计划,负责对本行配置内资
的利用外资项目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转贷并参与项目的谈判、签约以及监督执
行和贷款回收工作,负责本行在国外发行债券工作,研究国际金融动态、市场行情,拓宽国
际融资渠道,指导本行驻外机构的业务工作,办理经批准的其他国际金融业务。
(七)煤炭石油信贷局
参加编制煤炭、石油行业中长期和年度项目信贷计划,负责对煤炭、石油行业的贷款项
目进行贷款条件评审和财务评估并提出项目选择、资金配置意见和评估报告,参加项目初步
设计与概算的审查,负责项目贷款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与实施,参与竣工验收、总结评
价,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负责有关部门专项
建设基金和资金安排的监督工作。
(八)电力信贷局
参加编制电力行业中长期和年度项目信贷计划,负责对电力行业的贷款项目进行贷款条
件评审和财务评估并提出项目选择、资金配置意见和评估报告,参加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
审查,负责项目贷款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与实施,参与竣工验收、总结评价,负责贷款
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负责有关部门专项建设基金和资
金安排的监督工作。
(九)交通信贷局
参加编制交通行业中长期和年度项目信贷计划,负责对交通行业的贷款项目进行贷款条
件评审和财务评估并提出项目选择、资金配置意见和评估报告,参加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
审查,负责项目贷款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与实施,参与竣工验收、总结评价,负责贷款
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负责有关部门专项建设基金和资
金安排的监督工作。
(十)原材料信贷局
参加编制原材料行业中长期和年度项目信贷计划,负责对原材料行业的贷款项目进行贷
款条件评审和财务评估并提出项目选择、资金配置意见和评估报告,参加项目初步设计与概
算的审查,负责项目贷款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与实施,参与竣工验收、总结评价,负责
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
(十一)机电轻纺信贷局
参加编制机电、轻纺行业中长期和年度项目信贷计划,负责对机电、轻纺及有关国防军
工工业的贷款项目进行贷款条件评审和财务评估并提出项目选择、资金配置意见和评估报
告,参加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查,负责项目贷款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与实施,参与
竣工验收、总结评价,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
(十二)农业信贷局
参加编制农业行业中长期和年度项目信贷计划,负责对农业贷款项目进行贷款条件评审
和财务评估并提出项目选择、资金配置意见和评估报告,参加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查,
负责项目贷款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与实施,参与竣工验收、总结评价,负责贷款本息的
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
(十三)林业森工信贷局
参加编制林业森工行业中长期和年度项目信贷计划,负责对林业森工贷款项目进行贷款
条件评审和财务评估并提出项目选择、资金配置意见和评估报告,参加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
的审查,负责项目贷款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与实施,参与竣工验收、总结评价,负责贷
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
(十四)技改信贷局
参加编制中长期和年度政策性技术改造项目信贷计划,负责对政策性技术改造贷款项目
进行贷款条件评审和财务评估并提出项目选择、资金配置意见和评估报告,参加项目初步设
计与概算的审查,负责项目贷款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与实施,参与竣工验收、总结评价,
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
(十五)后评价局
研究国家政策性投融资方针、政策,调查研究由本行配置资金建成的重大项目建设情况
和投产后的有关问题并向行领导提出报告和意见,参加由本行配置资金的贷款项目的竣工验
收并负责这些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十六)人事局
负责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按权限办理干部的任免、考核、调动、奖惩、
离退休、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干部培训、人事统计和人事档案管理工
作。
(十七)外事局
负责制订外事工作计划和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对外联络、双边合作、友好交流工作,负
责安排日常外事活动,管理外事经费,办理出国护照、签证,会同人事局组织安排出国进修、
培训工作,归口管理办事机构。
(十八)稽核审计局
负责本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流动和效益的审计,负责对财务会计、信贷业务、管理效能
进行审计,负责对执行有关工作制度、程序和原则的审计,负责直属和监管单位法定代表人
离任的审计工作。
(十九)监察局(党组纪检组)
负责党的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监督检查本行人员遵纪守法情况,受理和查处违法违纪
案件,保护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正当权利,负责党风、党纪检查与教育工作。
(二十)机关党委
负责行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国家开发银行机关人员编制为855名。其中,行长1名,副行长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75名(含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和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各1名)。
四、直属单位
(一)国家开发银行电脑中心。负责制订本行计算机应用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
组织实施,负责与国内外电算系统的并网、运行及管理工作,负责本行办公自动化工作。人
员编制50名,经费自理。
(二)国家开发银行机关服务中心(对外开展工作可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机关服务局”
的图章)。负责行政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人员编制135名,经费自理。
(三)国家开发银行离退休干部局。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人员编制20
名,经费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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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和业务运行程序规定(试行)1994-5-12
1994年5月12日,国家开发银行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原则通过的国家开发
银行工作运行程序,按照分工合理、职责分明、协调一致、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为
了使行内各项工作尽快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在广泛听取行内各方面的意见和
研究讨论基础上,制定《国家开发银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和业务运行程序规定(试行)》(以
下简称《规定》)。本《规定》包括三部分:一是国家开发银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二是国
家开发银行项目运行流程图和资金与计划综合平衡运行流程图;三是行内业务运转中有关问
题的说明。
一、国家开发银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
(一)办公厅
组织协调行内日常工作;负责行领导和行党组的秘书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新闻
宣传、政务信息、档案、机要、提案、信访、保密等项工作。
(二)政策法规局
研究和调查国家投融资方针、政策及其实施情况,研究和调查国家投资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
提出本行的实施意见;负责起草重要文件;组织制定本行有关法规;负责本行法律事务。
(三)综合计划局
调查研究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总量和投资结构的情况;负责本行资金总量的控制和平衡,
汇总编制中长期和年度资金总收支计划;负责组织贷款利率的制订工作;汇总编制项目资金
配置计划;负责年度计划执行中对贷款项目的资金协调、平衡、调整;负责本行经济活动的
统计分析;协调项目评估工作。
(四)财会局
负责全行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组织全行会计核算,办理结算业务;制订财务管理办法;接受
委托负责全行国有资产的监管;负责本行的税务事宜;编制全行的财务收支计划,做好成本
管理控制;审查、汇总、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决算;负责本行帐户的日常管理;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损益表。
(五)资金局
负责本行国内资金筹集工作;负责调查研究分析国内资金形势和金融市场的动态,拓宽国内
筹资渠道;参加编制中长期和年度筹措国内资金计划;负责落实资本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到
位;负责组织债券的发行、兑付工作;负责组织资金回收工作;负责资金的头寸管理;办理
其它资金业务。
(六)国际金融局
负责向国外筹集资金;参加编制中长期和年度筹措利用外资计划;负责对国家开发银行配置
内资的利用外资项目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转贷并参与这些项目的谈判、签约以
及执行中的监督和贷款回收工作;负责本行在国外发行债券工作;研究国际金融动态、市场
行情;负责拓宽国际融资渠道,指导本行驻外机构的业务工作;办理经批准的其它国际金融
业务。
(七)煤炭石油信贷局
参加编制煤炭、石油行业中长期和年度项目信贷计划;负责对煤炭、石油行业的贷款项目进
行贷款条件的评审和财务评估,提出项目选择意见、资金配置意见和评估报告;参加项目初
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查;负责项目贷款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与实施;参与竣工验收、总结
评价;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负责有关部门专
项建设基金和资金安排的监督工作。
(八)电力信贷局
参加编制电力行业中长期和年度项目信贷计划;负责对电力行业的贷款项目进行贷款条件的
评审和财务评估,提出项目选择意见、资金配置意见和评估报告;参加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
的审查;负责项目贷款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与实施;参与竣工验收、总结评价;负责贷
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负责有关部门专项建设基金和
资金安排的监督工作。
(九)交通信贷局
参加编制交通行业中长期和年度项目信贷计划;负责对交通行业的贷款项目进行贷款条件的
评审和财务评估,提出项目选择意见、资金配置意见和评估报告;参加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
的审查;负责项目贷款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与实施;参与竣工验收、总结评价;负责贷
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负责有关部门专项建设基金和
资金安排的监督工作。
(十)原材料信贷局
参加编制原材料行业中长期和年度项目信贷计划;负责对原材料行业的贷款项目进行贷款条
件的评审和财务评估,提出项目选择意见、资金配置意见和评估报告;参加项目初步设计与
概算的审查;负责项目贷款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与实施;参与竣工验收、总结评价;负
责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
(十一)机电轻纺信贷局
参加编制机电轻纺行业中长期和年度项目信贷计划;负责对机电、轻纺及有关国防军工工业
的贷款项目进行贷款条件的评审和财务评估,提出项目选择意见、资金配置意见和评估报告;
参加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查;负责项目贷款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与实施;参与竣工
验收、总结评价;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
(十二)农业信贷局
参加编制农业行业中长期和年度项目信贷计划;负责对农业贷款项目进行贷款条件评审和财
务评估,提出项目选择意见、资金配置意见和评估报告;参加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查;
负责项目贷款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与实施;参与竣工验收、总结评价;负责贷款本息的
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
(十三)林业森工信贷局
参加编制林业森工行业中长期和年度项目信贷计划;负责对林业森工贷款项目进行贷款条件
评审和财务评估,提出项目选择意见、资金配置意见和评估报告;参加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
的审查;负责项目贷款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与实施;参与竣工验收、总结评价;负责贷
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
(十四)技改信贷局
参加编制中长期和年度政策性技术改造项目信贷计划;负责或组织对政策性技术改造贷款项
目进行贷款条件评审和财务评估,提出项目选择意见、资金配置意见和评估报告;参加项目
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查;负责或组织项目贷款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与实施;参与竣工验
收、总结评价;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
(十五)后评价局
研究国家政策性投融资方针、政策,调查研究由国家开发银行配置资金的建成后的重大项目
的建设情况和投产后的有关问题,向行领导提出报告和意见;参加由国家开发银行配置资金
的贷款项目的竣工验收,并负责这些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十六)人事局
负责全行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按权限负责办理干部的任免、考核、调动、
奖惩、离退休、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全行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负责全行干部培训工
作;负责全行人事统计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十七)外事局
负责全行外事工作;负责制定外事工作计划和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对外联络、双边合作、友
好交流工作;负责安排日常外事活动,管理外事经费,办理出国护照、签证;会同人事局组
织安排出国进修、培训工作;归口管理办事机构。
(十八)稽核审计局
负责全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流动和效益的审计;负责对全行的财务会计、信贷业务、管理效
能进行审计;负责对执行有关工作制度、程序和原则的审计;负责直属和监管单位法人离任
的审计工作。
(十九)监察局(党组纪检组)
负责党的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全行干部遵纪守法的情况,受理和查处违法的
案件和违纪行为。保护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正当权利。负责党风、党纪的检查教育工作。
(二十)国家开发银行设机关党委,负责全行党工作。
(二十一)电脑中心
负责制定全行计算机应用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与国内外电算系统的
并网、运行及管理;负责全行办公自动化工作。
(二十二)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局)
负责全行行政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负责机关行政财务、基建财务、外事财务的管理;
负责机关办公、职工生活设施以及其他用品的购建和管理;负责全行保卫工作;负责医疗保
健、计划生育、绿化、消防等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二十三)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全行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经费、车辆的管理;负责离退休
人员疗养、医疗保健;负责离退休人员活动中心的管理;负责离退休人员开展咨询服务的组
织工作。
二、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运行流程图
(见附图)
三、国家开发银行资金与计划综合平衡运行流程图
(见附图)
四、行内业务运转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资金与计划工作
1.年度计划编制和确定。
国家开发银行的信贷收支计划,可分为:
(1)资金来源计划。来源计划主要包括资本金、债券资金、外资、贴息资金、本息回收和
其他借入等资金来源计划。资金局、国际金融局及有关业务局提出年度资金筹措和需求意见,
综合局综合平衡后汇总编制开发银行资金来源计划。
(2)资金运用计划。运用计划主要包括项目贷款计划、还款计划、行内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动用资本金部分)和其他资金支出计划。信贷局提出年度项目贷款安排意见和资金支出意
见,综合局综合平衡后汇总编制开发银行资金运用计划(属于行内行政经费支出计划,由行
管局、财会局安排)。
年度计划编制时间与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步(其中项目本息回收等计划,需适
当提前编制)。年度计划经行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正式确定,有关部分要纳入国家的国民经济
与社会发展计划。有关项目贷款的计划安排统一对外,由综合局报请行领导批准后,统一布
置。各信贷局原则上不直接承担国家计委、经贸委布置的工作。
2.年度计划的资金筹措和到位。
资金局、国际金融局负责会同有关单位落实筹措资金的具体办法、时间、分批到户资金数量,
经行领导批准后,对外具体办理签订借款合同等事项,并负责向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请
领资金。
开发银行的资金必须集中在统一的帐户,帐户由财会局统一管理。所有到位资金均由财会局
办理资金入帐手续,并及时将资金(含外资)到位情况通知综合局、资金局和国际金融局。
3.资金的安排。
综合局根据年度计划、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资金到位情况,商资金局、国际金融局和信贷局
分季按月将资金切块分配到信贷局,由信贷局具体配置到项目。
资金的头寸调度,由资金局、国际金融局商综合局、财会局落实确定,经主管行领导同意后
办理具体手续。资金盘活必须以保证项目建设为前提,不能影响项目的资金安排。
4.项目资金拨付程序。
信贷局按项目开具贷款指标通知单(或汇款凭证)送资金局、综合局、国际金融局(外资部
分)。信贷局分配的资金不能超过分配给本局年度(季度、月度)的总额,也不得留存待分。
资金局、国际金融局负责核单,财会局负责盖章后,到委托行办理具体有关手续。
5.资金使用的监督。
信贷局负责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和采取相应措
施,并向有关局通报和向行领导报告。
6.资金的回收。
综合局会同资金局、国际金融局、财会局与信贷局签订年度资金回收内部协议,信贷局负责
按项目保证资金本息的按时回收。有关开发银行与委托银行的各项财务业务,由财会局负责
组织办理。还款通知单由项目单位直送财会局,抄送信贷局。
7.内资和外资的偿还。
综合局会同资金局、国际金融局和有关局提出还款计划,经行办公会同意,由资金局、国际
金融局分别负责内资、外资的具体偿还,财会局办理手续。
(二)项目安排和运行工作
1.内资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前,国家开发银行不参与工作,如项目业主单位报送有关材
料,有关局可收下,并表示在国家批准建议书后一并进行研究,不表示具体意见。外资项目
需提前参与。国家计委或经贸委审批外资项目建议书送开发银行会签,由信贷局办文会签国
际金融局、综合局后报行领导签发。
2.国家计委、经贸委批准项目建议书送开发银行,综合局(贷委会办公室)登记后,转送
信贷局,由信贷局对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充分了解项目的可研情况。项目业主单位
完成可研报告后,报送国家计委或经贸委的同时,报送国家开发银行。国家计委或经贸委收
到可研报告后,通知开发银行提出评审意见。综合局(贷委会办公室)向信贷局发送项目评
审通知书。
3.信贷局参与国际工程公司的评估工作,同时要独立进行贷款条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和
资金初步安排意见,送综合局平衡会签。贷委会办公室汇总评审报告,安排贷委会审议。贷
委会评审通过后,正式提出资金初步配置意见,经行长审定签发后送国家计委或经贸委作为
审批可研报告的重要依据。
小型及限额以下项目,由信贷局提出,送综合局综合平衡后报信贷局主管行长签批。
4.信贷局参与项目设计和概算审查工作,并负责进行谈判、签约。凡与批准可研报告时开
发银行承诺的资金配置意见不符的,信贷局要及时反映和报告,按照行内有关规定办理。项
目总投资发生较大变化,项目法人要求开发银行增加贷款数量(指在开发银行审批可研报告
时承诺的贷款数额基础上要求增加),信贷局及时反馈贷委会办公室,并根据超过额度的有
关规定,由办公室提交贷委会复议。
5.年度新开工大中型及限额以上项目,由信贷局根据资金情况、合同要求提出意见,送综
合局。综合局汇总平衡后报行领导审示,然后商国家计委或经贸委确定。技改项目不需报国
务院审批新开工的,由综合局会同技改局提出意见,报行领导确定。
二、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运行流程图
--------------------------------------------------------------------------
||
|------|
||国||
|----------------|家||
||国家计委、经||计||
||贸委审批外资||委|--|--→
||项目建议书||、||
|----------------|经||
|||贸||
|||委||
||------|
||↑|
||||
||------------||
|||开|--------------------|行|||
|||行||信贷局办文,会签||领|||
|--------→|办|----→||----→|导|------|
||公||国际局、综合局||签||
||厅|--------------------|发||
|------------|
||
||
||
|注:1.开行参与外资项目建议书阶段的工作|
|2.信贷局含技改局|
--------------------------------------------------------------------------
------------------------------------
------------------------|信贷局为主参加||贸委(国务院)|
------------------|报送国家计委、经贸委|--------------------→|国际工程咨询公
|----------------------→|审批可研报告|
|国家计委、经贸|------------------------|司的评估工作|------------------
|委批准大中型项|↑|------------------↑
|目建议书(包括||||↑|
|外资项目)||||||
------------------|||||
↓|----------------------------------------------------------
------------------------||抄报开|--------------|||贷委会||||办公厅|
|开行办公||信贷局为|||行,办||贷委会办公||信贷局及国际||办公室||贷委会对|
|签记后|
|厅转贷委||主对项目|||公厅送|--→|室向信贷局||局提出初审意||汇总评||审议通
过||送出|
|会办公室|--→|进行调查|||贷委会||及国际局下|→|见和资金初步|→|审报|→|的项
目正|----------
|登记||研究、论|||办公室||达评审通知||安排意见,送||告,安||式提出资|↑
|||证||----------|书||综合局会签||排贷委||金初步配|----------
------------------------|↑--------------|||会审议||置意见||行长审|
|||--------------------------------------|定和签|
|||||发|
||||----------
--------------------------------------------------------------|↑
|项目业主单||项目业主单位||小型及限下项目由信贷局批|||
||--→||||----------|------------|
|位进行可研||编报可研报告||量提出,送综合局综合平衡||
--------------------------------------------------------------↓
----------------------
|主管行||办公厅签|
||--→||
|长审批||记后发出|
----------------------
--------
|抄送|
--→|开发|
|银行|
--------
|
|
|
|
|
|
|
|
↓
--------------------------
|信贷局||新开工大中型|
|后评价|----------------|及限上项目由|----------------------------------
----------
|局参与||信贷局为主||信贷局提出||信贷局对||信贷局、||后评价||信贷局|
|项目设||进行项目谈||后,综合局平||建设中的||后评价局||局对项||负责项|
|计和概|→|判、签约,文|→|衡并根据行领|--→|项目负责|--→|参与项目|--→|目进行
|--→|目的本|
|算审查||件送有关局||导要求,商计||监督和检||竣工验收||评估工||息回收|
|工作||备案||委或经贸委确||查||工作||作|||
--------------------------|定|--------------------------------------------
|----------------
|
|
|
|----------------------------------------------------
||项目总投资发生较大变化,项目法人要求增加开行贷|
|----→|款数量时,信贷局及时反馈贷委会办公室。根据有关规|
|定和超过额度的处理办法,办公室提交贷委会复议|
----------------------------------------------------
三、国家开发银行资金与计划综合平衡运行流程图
------------------------------------------------------------------
------------------------
|根据国家||||行办公会||资金局、国||||||综合局根|
|信贷计划||||讨论通过||际局会同有||财会局办理||财会局将||据年度计|
|资金局、||综合局提||后,经国||关单位落实||资金入帐手||资金(含||划、项目
|
|国际局提||出开行年||务院批准||筹措资金的||续,存入开||外资)到||实施进展
|
|出年度资|→|度资金收|→|纳入国家|→|具体办法、|→|行统一帐|→|位情况及|→|和
资金到|→
|金筹措意||入与运用||年度投资||时间、数量,||户;国际局||时通知综||位情况,
|
|见;信贷||及回收计||计划,综||对外签订借||负责外资到||合局、资||将资金切
|
|局提出年||划草案||合局下达||款合同,及||位,存入开||金局、国||块分配到|
|度资金安||||计划||时通知财会||行统一帐户||际局||八个信贷|
|排意见||||||局||||||局|
------------------------------------------------------------------
------------------------
|↓↑
|----------------------------
||资金局、国际局按计划商综|
|||
||合局、财会局进行头寸调度|
|----------------------------
|
|--------------------------------------------------------------------
||信贷局根据开行年度计划,分|||||||
----→||→|综合局审核|→|主管行长审签|→|发出|
|项目下达年度信贷计划通知单|||||||
--------------------------------------------------------------------
----------------------------------------------------------------
------------------------------------------
|信贷局根据年度||||||综合局||||信贷局负责监督||||资金局、|
|计划,按项目进||资金局对||财会局||负责年||综合局会||检查资金的落实||项目
单位||国际局负|
|度,具体配置项||贷款指标||负责盖||度计划||同资金||到位和回收贷款||还款
通知||责内资、|
|目用款额度,并||通知单||专用章||的协||局、财会||本息。资金局监||单直送
抄||外资的具|
|开具贷款指标通|→|(或汇拨|→|后,到|→|调、调|→|局与信贷|→|督回收计划实施|
→|会局、抄|→|体偿还及|
|知单(或汇拨凭||凭证)核||委托行||整,及||局签订年||情况并协同信贷||送专
业||应变措|
|证)送资金局、综||审后送财||办理有||资金的||度资金运||局及时综合局提||局、
资金||施,财会|
|合局、国际局(外||会局||关手续||增减平||用、回收||出调整有关筹资||局、国
际||局办理手|
|资部分)||||||衡||内部协议||和资金运用计划||局||续|
|||||||||||的建议|||||
----------------------------------------------------------------
------------------------------------------
|↑
|------------------
||资金局审核,外|
--------------------→|资部分国际局审核|返回
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暂行规定1994-6-10
1994年6月10日,国家开发银行
为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合同管理,现就签订借款合同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政策法规局是国家开发银行经济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国家开发银行经济
合同管理办法和各种合同的统一文本,负责合同管理办法和合同条款的解释,负责经济合同
有关问题的咨询及法律事务等工作。
二、本行一般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等工作由主管信贷局办理。各信贷局应建立相应
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三、签订借款合同(包括协议书)一般应采用本行制定的借款合同统一文本。若主管信贷局
认为统一文本不能充分表达双方的责权利及有关事项,可以在统一文本上增加补充条款,也
可以另行起草。主管信贷局自行起草的合同文本和在统一合同文本上增加补充条款,应送政
策法规局审查。
四、实行按借款金额大小由行长分级授权签署借款合同的办法。发放本行计划内安排的硬贷
款的借款合同,贷款金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信贷局局长签字;贷
款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副行长签字,主管副行长认为有必要报请行长签字的重
要合同,由行长签字;按本行计划安排发放软贷款的借款合同,由主管信贷局负责人联名写
出审查意见,主管副行长审查同意后,在合同上签字,主管副行长认为有必要报请行长签字
的合同,由行长签字。
主管信贷局在送签合同时,应填写“借款合同审批表”,一并送领导审批。
由行长授权签署合同的人,都要办理国家开发银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五、办公厅根据“借款合同审批表”上合同签署人的意见在合同上加盖签署人名章(签名亦
可,签署人系信贷局局长的,由信贷局负责加盖名章)和行公章,其中3份(没有担保的2
份)作为正本,加盖“正本”章,并加盖骑缝章;其余的作为副本,加盖“副本”章。
六、信贷局按规定填写合同号,并在办公厅设置的合同登记簿上登记。合同号由7位数组成,
左起前两位数代表年度,第3位数代表信贷局,第4位数代表贷款种类,最后三位数代表合
同序号,合同序号由各信贷局根据本局内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从001起排,依次排列,如
943(交通局)2(基建贷款)001(合同第1号)
×××××××
年度号信贷局号贷种号合同序号
七、借款合同正本一式三份,我行、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七份,借
款单位一份,代理行总行和经办行各一份,我行四份(承办局、资金局、财会局各执一份,
备用一份)。
八、我行所执合同正本、借款合同审批表、担保函、借款申请书和有关附件及其他应归档的
文件,一并送办公厅归档保存。借款方、担保方所执正本及代理总行和代理经办行所执副本
由经办人分送。
九、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借款合同审批表
----------------------------------------------------------------------
|贷款项目名称||
|------------|----------------------------------------------------|
|借款单位||贷款种类||
|------------|----------------|--------|------------------------|
|||上||
|贷款金额||限||
|||下||
|------------|----------------|--------|------------------------|
|送审单位||送审时间||
|------------------------------------------------------------------|
|承办局送审意见:|
||
||
||
|经办人:负责人:年月日|
|------------------------------------------------------------------|
|合同签署人审批意见:|
||
||
||
|年月日|
----------------------------------------------------------------------
附件2:借款合同上的信贷局编号和贷款种类号
各局编号如下:
煤炭石油局1电力局2
交通局3原材料局4
机电轻纺局5农业局6
林业森工局7技改局8
国际金融局9
贷款种类编号:
软贷款(内分股本贷款和特别贷款)1
基本建设贷款2
技术改造贷款3
流动资金贷款4
专项贷款5
其他贷款(人民币)6
外汇贷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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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单位借款申请和支付通知授权系统”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1998年9月17日,国家开发银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单位借款申请和付款通知授权系统”(以下简称“授权
系统”)的管理,保证授权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开发银行“授权系统”主要用于借款单位远程传送借款申请和付款通知,并对
有关业务数据进行校验,确定借款申请和付款通知授权是否有效。
第三条授权系统客户端的设备主要由“HCC2000电脑授权电话”和加押的“财务主管I
C卡”及“业务经办IC卡”组成;开发银行后台的设备主要由“IC卡参数编制器”、“前
置解押机”、“专用微机”及“加押IC卡”组成。
第四条“IC卡参数编制器”、“解押前置机”和“硬件解押盒”是供国家开发银行营业
部使用的一种银行专用机具。“HCC2000电脑授权电话”是供借款单位业务经办部门使
用的一种数据录入和通讯机具,应配合“财务主管IC卡”和“业务经办IC卡”一起使用。
第五条“HCC2000电脑授权电话”、“财务主管IC卡”和“业务经办IC卡”及操作
说明书由国家开发银行营业部配售给有关借款单位。
第六条借款单位撤销在国家开发银行营业部的开户,应同时上缴配发的“财务主管IC卡”
和“业务经办IC卡”及操作说明书。
第二章“授权系统”操作人员的配备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开发银行营业部配置专人根据借款单位的增删负责“授权系统”中“IC卡参
数”的编制和销毁;同时,配备可靠的业务经办人员负责“授权系统”的操作、管理和保管。
第八条凡经国家开发银行批准使用“HCC2000电脑授权电话”(含IC卡)的借款单位
应指定可靠的业务经办人员负责“授权系统”的操作、管理和保管。经办人员应分为“财务
主管”和“业务经办”二级,分别持有“财务主管IC卡”和“业务经办IC卡”。“业务
经办”人员负责正确录入有关业务数据,并通过“业务经办IC卡”对数据加押(密押)。
“财务主管”人员审核“业务经办”人员录入的数据审核无误后,通过“财务主管IC卡”
对有关业务数据再次加密,然后通过“HCC2000电脑授权电话”传送到国家开发银行总
行。在收到“交易成功”的回应后,完成一次借款申请授权或付款通知授权。
第九条“财务主管”人员和“业务经办”人员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其工作调动时,应按有
关保密规定严格办理其掌握的IC卡移交手续。
第三章“授权系统”专用机具操作说明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授权系统”中的“IC卡参数编制器”、“解押前置机”、“硬件解押盒”、“财
务主管IC卡”和“业务经办IC卡”及操作说明书,必须建立严格的领用登记手续,妥善
放置安全地点,不得随意存放。
第十一条银行专用机具出现故障时,由国家开发银行营业部委托的维修中心维修,无关人
员不得随意拆卸、维修。
第十二条银行专用机具丢失时,应立即通知国家开发银行营业部,并登记有关情况,泄露
情况严重者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财会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协议书
甲方:项目单位
乙方:国家开发银行
为保证借款单位借款申请和支付通知授权成功,保障银企双方资金安全,开通了“借款单位
借款申请和支付通知授权系统”(以下简称“授权系统”),为保证该系统正常、安全运行。
甲、乙双方特签订本协议:
一、“授权系统”为甲方使用的“HCC2000电脑授权电话”及配套的“财务主管IC卡”
和“业务经办IC卡”,属银行专用设备。乙方指定专用设备生产单位负责设备的生产、维
修和使用辅导工作,非人为故障的专用设备(含IC卡)保修2年,保修期满,发生故障时,
对需换零件收取成本费。
二、乙方负责统一向“HCC2000电脑授权电话”生产单位下达生产计划,专用设备包括:
HCC2000电脑授权电话1台(人民币3000元)
加押IC卡2块(人民币600元)
总价人民币3600元/套
由甲方直接与生产单位据实进行财务结算。
三、甲方购买“授权系统”中“HCC2000电脑授权电话”后,由乙方配发“财务主管I
C卡”和“业务经办IC卡”。初次启用时,将这两片IC卡插入“HCC2000电脑授权
电话”的IC卡读写器内,输入系统设定的8位启用口令,开启机器后操作人员设定自定的
8位个人口令进入正常使用状态,对此个人口令,甲方有保密义务,因泄密造成的经济损失
由甲方承担。
四、“财务主管IC卡”和“业务经办IC卡”是计算“授权系统”中的业务数据和单位身
份数据授权码的工具,甲方应交给可靠的业务经办人员使用,并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
及时报告乙方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更换,在未更换之前因管理不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
担。
五、甲方停止使用“授权系统”时,应及时向乙方上交配发的IC卡,因未及时上缴IC卡
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应建立严格的系统内部管理制度,并固定专人操作,操作人员之间要相互制约、相
互监督。由于甲方控制不严或内部联合做案等原因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经系统传输的数据,经乙方核押后,数据正确、格式完整的,据此发放贷款并办理
结算。
八、如需补充和更改本协议的内容,应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书面协议。
九、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先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
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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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授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国家开发银行(下称开发银行)统一法人管理体制,规范全行的经营管理,健
全内控和自我约束机制,增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内
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开发银行遵循“统一管理、区别授权、权责明确、严格监管”的原则,实行统一法
人体制下的总分行授权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授权是指开发银行在法定经营范围内,授予总行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
关键岗位进行经营管理活动的权限。
本规定所称授权人为开发银行总行,受权人(即被授权人)为总行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关
键岗位。
第四条开发银行授权应根据受权人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负债规模与资产质量、主要人员
素质和业绩、风险控制能力、当地投资环境等条件和变化,实施区别授权和动态管理。
第五条受权人应在授权范围内,根据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严禁任何
单位和个人越权或未经授权经营。
第二章授权的分类、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开发银行授权分为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类。基本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常规
性业务所授予的权限。特别授权是指对基本授权外的特殊业务、创新业务等所授予的权限。
基本授权、特别授权分为直接授权、转授权和再转授权三个层次。直接授权是指对总行职能
部门、直属机构、分行或岗位授予的权限;转授权是指总行职能部门、直属机构、分行在授
权范围内对本单位业务部门、所辖机构和岗位转授予的权限;再转授权是指资产管理部在转
授权范围内对所辖机构和岗位再转授予的权限。
未经总行书面授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转授权、再转授权。
第七条开发银行授权以授权书形式办理。授权书包括《国家开发银行直接授权书》、《国
家开发银行转授权书》、《国家开发银行再转授权书》等。
岗位授权可以通过颁发规章制度的方式办理。
第八条授权内容包括:
(一)授权人全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受权人全称及负责人姓名;
(三)授权事项及限制性要求;
(四)授权期限;
(五)行使授权的职责;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授权的核心内容是受权人按照授权权限进行经营,使受权人经营管理的风险与其控制风险的
能力相一致。
第九条授权范围包括:
(一)基本授权范围包括: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信贷管理权限;担保、资金拆借、头寸调
拨权限;国际业务管理权限;代理、委托、咨询业务管理权限;人事管理权限;财务管理权
限;代理行业务权限;法律事务管理权限及其他经营管理权限。
(二)特别授权范围包括:基本授权外的业务;创新业务和特殊业务;总行(含总行营业部)
发生的诉讼、仲裁代理事项,以及其他由总行办理的诉讼、仲裁代理事项;其他需进行特别
授权的事项。
第十条开发银行基本授权原则上一年一办、期限为一年。特别授权为一事一办,期限应根
据授权事项办理的时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授权管理和直接授权程序
第十一条开发银行授权工作由总行法律事务局(下称法律事务局)统一管理。
(一)法律事务局负责授权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检查、组织有关部门拟定授权方案、对授权内
容进行法律审查、具体办理基本授权及特别授权事宜、制定各类授权书的格式等。分行等分
支机构的授权工作由分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归口管理。
(二)总分行法律工作部门应规范授权管理。对授权书等授权有关的文书应建立登记、使用、
保管、归档制度。
(三)办公厅应拒绝办理不符合规范程序的授权事宜。
第十二条在提出下一年度对分行基本授权前,总行有关职能部门(含直属机构,下称有关部
门)应按规定的考核指标确定对分行区别授权的原则和类别,并提出下一年度对分行的授权
建议。
第十三条基本授权的直接授权程序
(一)法律事务局应在授权期满60日前,书面通知总行有关部门,征集下年度的授权建议。
总行有关部门应在授权期满50日前拟订本部门及分行(包括总行营业部,下同)下年度的
授权建议,并送交法律事务局。
前述授权建议应包括授权事项、权限、行使授权的职责、受权人执行授权的基本情况及评价
等。
(二)法律事务局汇总各个授权建议后,根据本规定,结合有关部门以及稽核、监察部门的
意见,参考分行执行授权的报告,商综合计划局拟定全行下年度的授权方案及编写说明,并
报主管行领导。
(三)总行办公厅应在主管行领导、法定代表人对授权方案批示后10日内安排总行行长办
公会或专题会讨论本期授权方案。讨论通过后,提请法定代表人签批同意。之后,由法律事
务局参照《国家开发银行直接授权书》(格式1)制作授权书,正本一式两份。办公厅凭法
定代表人的批件,在授权书上加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章并盖公章。
(四)法律事务局将授权书正本一份交受权人负责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表)签收。受权人
应及时将授权书复印件送当地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五)法律事务局留存一份正本,年终送办公厅存档。
第十四条特别授权的直接授权程序
(一)需办理特别授权的总行有关部门,应将授权事项及行使授权的职责的建议送法律事务
局进行法律审查,并会签法律事务局。总行有关部门报主管行领导初审后提请法定代表人审
批。
法定代表人审批同意后,法律事务局参照《国家开发银行直接授权书》(格式2)制作授权
书,正本一式两份。办公厅凭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章和公章。法律事务
局办理登记和备案后,将授权书正本一份交受权人负责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表)签收。
法律事务局留存一份正本,年终送办公厅存档。
(二)分行需办理特别授权时,由其负责人签发授权申请及行使授权职责的建议,报总行对
口业务部门。
对口业务部门拟订建议并会签法律事务局,报主管行领导初审后提请法定代表人审批。法定
代表人审批同意后,对口业务部门将批件交法律事务局。法律事务局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
序办理授权书。
(三)特别授权未获批准,由业务对口管理部门通知申请单位。
(四)岗位授权的程序参照本条(一)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总行规章制度中对受权人的经营管理权限另有规定的,如该规定不违背并且不超
越总行授权书的规定,视为总行的授权。
需扩大或增加总行授权的,应按规定申请办理特别授权。
总行规章制度中有关授权的内容与总行授权书的规定不一致的,应以授权书为准。
第十六条法定代表人代表开发银行进行授权,受权人负责人代表受权人接受授权并行使授
权。特殊情况下,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指定总行副行长进行授权。
本规定所称的受权人负责人是指受权人的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
第四章转授权与再转授权
第十七条转授权包括基本授权的转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转授权。
受权人应规范转授权工作的管理,按照总行有关规定制定转授权及再转授权管理的实施细
则,并报法律事务局备案。
转授权、再转授权仅限于直接授权书、转授权书许可的范围。转授权不得大于直接授权,再
转授权不得大于转授权。
第十八条基本授权的转授权程序
(一)在授权人授权后,根据业务需要及授权书规定,受权人应召开办公会审批本单位的转
授权方案。
提出转授权方案的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三章关于直接授权的规定执行。
(二)受权人审批通过转授权方案后,由受权人负责人参照《国家开发银行转授权书》(格
式3)签发转授权书。
(三)办理总行基本授权范围内的诉讼(仲裁)案件、签订合同等事项的,受权人可以办理
转授权。转授权书由受权人负责人参照《国家开发银行转授权书》(格式4)签发。
(四)转授权人应于转授权书签发之日起5日内,将转授权书送交法律事务局备案。
第十九条特别授权的转授权程序
(一)根据业务需要及授权人同意,受权人进行转授权的,应参照本章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二)受权人应参照《国家开发银行转授权书》(格式5)制作转授权书。
第二十条再转授权
(一)根据业务需要及转授权人同意,转受权人需办理再转授权的,应按照转授权人制定的
转授权及再转授权管理的实施细则办理。
(二)再转授权书的格式,由转授权人参照本规定授权书的格式制订。
(三)再转授权书应报转授权人备案。
第二十一条受权人负责人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应办理对受权人第一副职的转授权,
由第一副职代受权人负责人行使合同签字等权限。
受权人应将前述转授权书在签发之日起5日内,报送法律事务局备案。
第五章授权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如发生下列情况,授权人应依其程度,调整或撤销对受权人的授权:
(一)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和经营状况恶化;
(二)资产负债规模和质量明显下降;
(三)主要负责人和重要管理人员变动;
(四)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五)授权制度执行情况较差;
(六)当地经济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七)受权人发生重大越权行为或开展未经授权的业务;
(八)授权事项改变或不存在;
(九)受权人负责人失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和损失;
(十)开发银行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发生重大调整;
(十一)国家进行政策性调整;
(十二)影响授权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授权变更的程序
(一)授权期间,受权人因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需要扩大权限的,或发生本规
定第二十二条调整(或撤销,下同)等变更事项的,由受权人或总行有关部门拟订授权变更
建议,送法律事务局商有关部门拟定变更授权方案。主管行领导初审后,提请法定代表人审
批同意。
法定代表人审批同意后,法律事务局凭法定代表人批件,重新制作《国家开发银行直接授权
书》(变更)。办公厅凭法定代表人的批件,加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章和公章。
(二)法律事务局办理登记和备案后,将授权书交受权人负责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表)签
收。受权人应同时将原授权书(正本)送交法律事务局。
(三)自新的授权书生效之日起,受权人应按变更后的授权执行。
(四)未经本规定授权变更程序,总行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通知等文件对授权进行变更。
(五)在变更授权书下发前,受权人不得自行扩大或增加授权。
第二十四条在授权期限内,对受权人负责人的任免变动,总行人事部门应于正式任命文件
颁发前通知法律事务局。任免通知与变更后的授权书同时下发受权人。
受权人负责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表)签收变更后的授权书,并同时将原授权书交法律事务
局。
第二十五条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授权将自动终止:
(一)授权期限届满;
(二)授权被撤销;
(三)受权人发生分立、合并、被撤销或被更名;
(四)实行新的授权制度和办法;
(五)其他需要终止授权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授权发生变更或终止的,转授权与再转授权应相应进行变更或终止。
第二十七条转授权与再转授权变更与终止的条件与程序参照本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行使授权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行使授权的职责是指受权人行使授权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行使授权的具体责任人是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
任人。受权人负责人对受权人行使授权负总的责任,副职对其分管范围的工作负责;主管责
任人对其主管的授权项下的业务负责;直接责任人对其经办的事项负责。
行使转授权及再转授权的职责参照本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行使授权职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受权人应选派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授权范围内的工作;
(二)必须保存行使授权工作中各业务环节所存留的有效文件或凭证、单据等;
(三)行使授权必须符合规定的程序;
(四)本规定及本行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责任;
(五)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条总行有关部门在提出授权建议的同时,须一并提出行使授权的职责。不一并提出
的,法律事务局应拒绝办理授权事宜。
第三十一条法律事务局应在授权书中注明行使授权的职责。
第七章监管与检查
第三十二条开发银行授权监管工作在总行统一管理下,建立总分行两级监管系统。
建立日常监管、年检以及受权人定期报告执行授权情况的制度。受权人负责人离职,其执行
授权和管理情况应作为离职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总行职能部门负责与授权事项相关业务的日常监管工作。发现超越授权、未经
授权开展业务以及其他重大风险事项应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并上报。
第三十四条受权人应严格按照授权从事经营管理,同时还应监管授权及转授权的执行情况,
履行执行授权和监管的双重职责。
第三十五条稽核、监察部门负责授权的年检工作,检查授权执行情况,有权对变更授权(或
转授权)提出建议,并报告本级行长(或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受权人在授权期满60日前,应将执行本年度授权情况的报告,报送法律事务局,
并抄送总行其他有关部门。
前述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执行授权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自我评价以及对下年度授权的建
议等。
第三十七条行员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举报的受理部门为监察部门。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对单位的纪律处分,包括通报批评,限期纠正和补救,变更授权等;对单
位主要负责人、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或者调离工作岗位等。
本规定所称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总行厅局的主任、局长,副主任、副局长;分行行长、副行
长;总行营业部及直属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驻外资产管理部门及其他驻外机构总经理、
副总经理。主管责任人是指总行厅局、总行营业部、直属机构、分行等各处处长、副处长。
直接责任人是指直接经办人员。
第三十九条对单位未经授权擅自开展金融业务的,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情况,给予单
位通报批评,变更或撤销授权;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对主管责任人
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或建议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或者其他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对单位超越财务、贷款、资金拆借等业务授权的,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情况,
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变更或撤销授权;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对主管
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对单位超越人事管理授权的,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超越授权擅自调整内设机构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和补救;对该单位
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直至降级处分,对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
分。
(二)对超越授权擅自调整工资或滥发奖金实物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和补救;
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直至留
用察看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规定进行转授权或再转授权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责任人和直
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三条对未按规定擅自变更授权或自行扩大授权权限的,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
主要负责人及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四条对稽核、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发现越权、未经授权经营及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
不制止、不纠正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四十五条对未按本规定履行职责和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
情况,给予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情
节较重,造成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建议有关机关对主要负责人、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
人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同时按开发银行考核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员,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人事部门审
核,按人事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行员,监察部门有权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转授权及再转授权的行为,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香港代表处等驻外分支机构,根据我国和驻在地区(国家)的有关法律和国际惯
例,并参照本规定进行授权。
第五十一条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对授权事宜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开发银行总行法律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国家开发银行直接授权书(一、二)
附件二:国家开发银行转授权书(一、二、三)
附件三:关于授权书编号的说明
附件一(一):
编号:
国家开发银行直接授权书
(格式1,用于基本授权)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授权管理暂行规定》,现由国家开发银行法定代表人签发本授权书。
一、授权人声明
下述权限只能由总行以法人名义统一行使,除总行特别授权外,任何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不
得以本单位名义自行行使:
(一)开发银行各项基本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和修改、解释权;
(二)开发银行形象设计权;
(三)开发银行年报和财务年报的编制及对外公布权;
(四)以开发银行名义出版发行内部报刊的审批权;
(五)对全国范围内的贷款高风险区域和高风险行业的认定权和公布权;
(六)对重要客户的授信权以及对重要客户的信用等级认定和公布权;
(七)对外融资权(包括发行债券、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及其他商业贷款等);
(八)与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
(九)在代理行(包括国内外资银行)开立帐户权;
(十)办理融资类外汇担保的审批权;
(十一)办理外汇业务或扩大外汇业务的审批权;
(十二)开发银行金融债券的发行权;
(十三)债转股的正式受理及审批权;
(十四)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审批权;
(十五)呆帐准备金提取权,呆帐、坏帐、投资损失的核销权;
(十六)贷款免息、减息、停息、挂息等审批权;
(十七)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格式的制作和解释权;
(十八)开办票据和全国联行的审批权;
(十九)资本公积金、盈余积金的结转、冲减权;
(二十)委托会计(审计)师事务所的审批权;
(二十一)总行管理的人员或组团出国审批权;
(二十二)对全日制学生的委托代培及组织全日制学历进修的审批权;
(二十三)按照《国家开发银行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由总行以法人名义统一行
使的其他权限。
二、授权人授权
授权人在此授予(厅)局、中心、分行/总行营业部主任、局长、行长/总经理代表本单
位依据本授权书行使下列经营管理权限:
(一)业务权限
1.信贷业务审批权(含等值外币)
(1)设备储备贷款审批权限为万元以下;
(2)
2.同业融资业务审批权限
3.存款权限
4.经济纠纷处理权限
5.其他业务审批权限
(二)财会管理权限
(三)人事管理权限
三、行使授权的职责
四、允许转授权、再转授权的事项与权限
*受权人负责人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应及时对第一副职进行转授权,由第一副职暂代
负责人行使合同签字等权限,并履行相应的职责,直至负责人到岗。
*受权人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开发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行使上述权限,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
同时,履行监管下属职责,保持本单位稳健经营。并于年月日之前,将执行本授权书的情
况提交书面报告。
*总行规章制度中对受权人经营管理权另有规定的,如该规定不违背并且不超越上述授权,
视为总行的授权。
*超越上述授权,受权人应按规定程序向总行申请特别授权。
*国家开发银行现行规章制度中有关授权的规定与本授权书不一致的,以本授权书为准。
*本授权书的解释权属于开发银行总行。
*本授权书由授权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后,于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截止到年月
日。
公章: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附件一(二):
编号:
国家开发银行直接授权书
(格式2,用于特别授权)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授权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四条及其他相关规定,特授予
在厅局、分行(或职务)代表国家开发银行行使下述权限:
一、
二、
三、行使授权的职责
四、转授权事项及权限;或受权人对前述权限不得进行转授权。(根据需要选用一款)
本特别授权书由国家开发银行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后,自年月日起生效,其有效期截
止到年月日。
特此授权。
国家开发银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附件二(一):
编号:
国家开发银行转授权书
(格式3,用于对机构的基本授权)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授权管理暂行规定》,现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厅)局、中心、分行局
长(主任、总经理、行长)签发本转授权书。
一、转授权人重申授权人声明
下述权限只能由总行以法人名义统一行使,除总行特别授权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本单
位和个人名义自行行使:
(一)开发银行各项基本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和修改、解释权;
(二)开发银行形象设计权;
(三)开发银行年报和财务年报的编制及对外公布权;
(四)以开发银行名义出版发行内部报刊的审批权;
(五)对全国范围内的贷款高风险区域和高风险行业的认定权和公布权;
(六)对重要客户的授信权以及对重要客户的信用等级认定和公布权;
(七)对外融资权(包括发行债券、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及其他商业贷款等);
(八)与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
(九)在代理行(包括国内外资银行)开立帐户权;
(十)办理融资类外汇担保的审批权;
(十一)办理外汇业务或扩大外汇业务的审批权;
(十二)开发银行金融债券的发行权;
(十三)债转股的正式受理及审批权;
(十四)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审批权;
(十五)呆帐准备金提取权,呆帐、坏帐、投资损失的核销权;
(十六)贷款免息、减息、停息、挂息等审批权;
(十七)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格式的制作和解释权;
(十八)开办票据和全国联行的审批权;
(十九)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的结转、冲减权;
(二十)委托会计(审计)师事务所的审批权;
(二十一)总行管理的人员或组团出国审批权;
(二十二)对全日制学生的委托代培及组织全日制学历进修的审批权;
(二十三)按照《国家开发银行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由总行以法人名义统一行
使的其他权限。
二、转授权人声明
除授权人声明内容之外,本(厅)局、中心、分行所辖单位和个人还不得行使下列权限:
(一)以本(厅)局、中心、分行名义发布公文或其他信息;
(二)
三、转授权人授权
转授权人依据总行对本转授权人的授权权限,在此授予在(处室、资产管理部、营业部、
岗位)依据本转授权书行使下列经营管理权限:
(一)
(二)
(三)其他权限
四、行使授权的职责
(一)经办人的任职资格
(二)业务职责
(三)其他职责
五、允许再转授权的事项及权限
*本转受权人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开发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行使上述权限,不得越权或滥用
职权。并于年月日之前,将执行本转授权书的情况提交书面报告。
*总行规章制度中对转受权人的经营管理权另有规定的,如该规定不违背并且不超越上述转
授权,转受权人可依法行使管理权。
*授权人变更或撤销对转授权人授权的,本转授权书应作相应变更或撤销。
*本转授权书由转授权人盖章及负责人签字后,于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截止到年月
日。
公章:负责人:
年月日
附件二(二):
编号:
国家开发银行转授权书
(格式4,用于对岗位基本授权)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授权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及其他相关规定,现授予(单位)(个
人)职务行使下述权限:
一、
二、
三、行使授权的职责
四、再转授权的事项及权限;或转受权人对前述权限不得进行再转授权。(根据需要选用一
款)
本转授权书由转授权人盖章及负责人签字后,自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截止到年月日。
特此转授权。
国家开发银行
(分行、厅局及直属机构)
(公章)
负责人:
年月日
附件二(三):
编号:
国家开发银行转授权书
(格式5,用于特别授权)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授权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及其他相关规定,特授予在处室(或职
务)行使下述权限:
一、
二、
三、行使授权的职责
四、再转授权事项及权限;或转受权人对前述权限不得进行再转授权。(根据需要选用一款)
本转授权书由转授权人盖章及负责人签字,自年月日起生效,其有效期截止到年月日。
特此转授权。
国家开发银行
(分行、厅局及直属机构)
(公章)
负责人:
年月日
附件三:关于授权书编号的说明
一、授权书的编号按照“年度、类别、序号”排列。
二、基本授权中对总行业务部门的直接授权书类别号为“11”,转授权书为“12”,再转授
权为“13”;对分支机构的直接授权书类别号为“21”,转授权书为“22”,再转授权书为
“23”。
特别授权中对总行业务部门的直接授权书类别号为“31”,转授权书的类别号为“32”;对
分支机构的直接授权书类别号为“41”,转授权书为“42”,再转授权书为“43”。
三、直接授权书的序号按总行电话号码表中被授权机构的顺序排列。如,总行营业部为“01”,
天津分行为“02”等。又如,办公厅为“01”,政策研究室为“02”等。
如总行有关文件对机构排序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顺序重新排列序号。
四、转授权书、再转授权书的序号为直接授权书的序号后排序。如,2000年度武汉分行的
基本授权的转授权书编号为“2000.22.17.01”,再转授权书编号为“2000.23.17.01”;
特别授权的转授权书的编号为“2000.42.17.01”,再转授权书的编号为“2000.43.17.01”。
五、变更授权书的编号为原授权书的编号,但须注明“变更”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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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下称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工作,加强风险控制,保证信
贷业务的合法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合同管理是开发银行信贷管理的基础,信贷合同管理应遵循“统一法人,总行
决策,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贷合同”,是指与开发银行信贷业务有关的借款合同、临时借款协
议关、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提款协议、委托代理协议展期协
议、变更协议等具有契约性质的文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部门”,是指开发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局、各分行及总行营业
部。
第五条开发银行信贷合同文本分为框架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文本和特殊合同文本。
本办法所称“框架合同文本”,是指由总行拟定合同必备条款和选择条款,由分行及总行营
业部(以下统称分行)根据具体项目需要选择使用并可增加条款的合同文本。
本办法所称“格式合同文本”,是指总行预先印制拟定、以印制文本或磁盘形式下发的信贷
合同文本。
本办法所称“特殊合同文本”,是指除“框架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文本”以外的其他信
贷合同文本。
第六条根据开发银行信贷业务的需要,借款合同一律使用框架合同文本;其他信贷合同可
以使用格式合同文本,但今后将逐步推行框架合同文本。
由于特殊原因不宜使用框架合同文本、格式合同文本的,可以使用特殊合同文本。
第二章信贷合同管理职责
第七条总行总行法律事务局负责全行信贷合同的法律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信贷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拟定、修改及执行情况的检查;
二、负责框架合同文本和负责格式合同文本的拟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和;
三、负责信贷合同谈判及签订工作的法律指导;
四、必要时参与特殊、重大信贷合同的谈判;
五、负责授权范围内负责信贷合同的法律审查;
六、负责指导信贷业务部门办理信贷合同公证及抵(质)押物登记事宜;
七、负责处理涉及信贷合同的重大纠纷和诉讼案件;
八、负责负责信贷合同管理的法律培训;
九、总行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总行信贷管理局负责信贷合同的业务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信贷合同谈判和签订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负责授权范围内信贷合同的审批;
三、负责授权范围内信贷合同变更的审批;
四、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行信贷合同管理中涉及的保险、监理工作;
五、负责信贷合同的统计工作;
六、负责信贷合同理的备案;
七、负责监督、检查信贷合同的履行,协调信贷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八、总行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分行在信贷合同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信贷合同的谈判、签订及履行;
二、负责授权范围内信贷合同的审批;
三、监督、检查本单位信贷合同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信贷合同的统计、分析工作;
五、总行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信贷合同的谈判
第十条信贷合同谈判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开发银行有关信贷业务管理的规定,以及正
式的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贷委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
开工报告及批复文件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信贷合同谈判的主要内容是对贷款条件和合同条款的讨论和确认,其重点是围绕
贷款风险点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分行负责信贷合同的具体谈判工作,总行法律事务局、总行信贷管理局负责对信
贷合同的谈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承办分行接到贷款承诺函后,应对贷款条件进行在确认,即应开始合同谈判;合
同谈判涉及其他单位时,其他单位应予积极配合。
谈判过程中如遇与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内容不符的情况,各分行应报总行信贷管
理局及贷款审查局协调;如协调未果,由贷款审查局报总行贷委会决定。
第四章信贷合同的审批
第十四条信贷合同的审批权限
一、固定资产贷款
1、贷款金额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信贷合同,由承办部门填报《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
同审批表》(分行审批时使用)(附件一),由分行自行审批;
2、贷款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信贷合同,由承办分行填报《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审批表》
(报总行审批时使用)(附件二),报总行信贷管理局;总行信贷管理局提出审核意见后,
送总行法律事务局进行法律审查;总行法律事务局审查通过后,由总行信贷管理局批准。
二、其他种类贷款
其他种类贷款的审批权限按照开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协议及质押协议)应按照《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保
证担保暂行规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暂行规定》的规定进行审查。
信贷合同送审时,应随附以下材料:
一、《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审批表》;
二、借款申请书和借款申请书中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提供的有关材料;
三、贷款承诺函;
四、贷款条件评审报告;
五、贷委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
六、信贷合同谈判情况说明;
七、其他审批时需要的材料。
第十六条信贷合同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在《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审批表》中对以下问
题作专门说明:
一、贷款项目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二、合同内容是否与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贷委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的要求相符;
如有调整,应说明调整内容;
三、合同内容是否与总行颁布的框架合同文本条款原意有重大出入;
四、框架合同文本中增加或删除的条款。
第十七条信贷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1、使用文本是否正确、规范;
2、合同附件是否齐备;
3、主、从合同相应内容是否一致;
4、合同主体是否依法设立并年检合格;
5、贷款项目是否超越对方法定经营范围;
6、贷款项目是否已办妥相关的审批手续;
7、借款人、保证人是否符合开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的条件;
8、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规定;
9、合同内容是否符合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贷委会项目审议会议纪要的要求;
10、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
11、合同内容、数字填写是否翔实、准确;
12、有无损害开发银行权益的条款;
13、违约处罚措施、争议解决方式是否合法、有效;
14、代理人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代理书;
15、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代理权限范围;
承办分行应对信贷合同进行全面审查,保证信贷合同的合法性、准确性;
总行信贷局应从信贷业务管理的角度对报批的信贷合同进行审查;
总行法律事务局应对报审的信贷合同进行法律审查。
第十八条信贷业务部门应分别制定本单位信贷合同审批制度,明确信贷合同主办部门或人
员的岗位职责、任务以及信贷合同审批部门或人员的岗位职责、权限。
信贷业务部门制定的信贷合同审批制度应报总行法律事务局备案。
第五章信贷合同的签订
第十九条开发银行发放贷款必须签订借款合同,不得发放无借款合同的贷款。由于特殊原
因暂时无法签订借款合同,而又必须发放贷款的,可先签订临时借款协议。
借款合同应明确提款计划和还款计划,并约定具体日期。个别项目无法确定具体提款时间和
数额的,在借款合同中应规定各年度用款总额,并采用在年度内签订提款协议的方式明确具
体提款时间和数额。提款协议原则上由分行自行审批。分行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下一年
度的提款协议报总行信贷管理局。
借款合同中规定的还款计划原则上应与贷款承诺函、贷款条件评审报告、及贷委会项目审议
会议纪要的要求相符。如确需调整,应在合同报批时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信贷合同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按本办法规定审批通过后,应方可签订。
第二十一条签订信贷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填写《信贷合同文本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
二)并分别报送总行法律事务局或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备案。时,各方应在合同上加盖公章或
合同专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信贷合同应加盖骑缝章。
开发银行签订信贷合同一律使用“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按
照《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分行负责信贷合同的具体签订,总行法律事务局、总行信贷管理局负责对信贷
合同的签订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信贷合同必须填写合同编号,合同编号方法按照总行有关合同编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信贷合同的履执行
第二十四条信贷业务部门应按照信贷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充分行使权力利,并负责
督促对方当事人全面履行信贷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分行负责合同的具体履行工作,如对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
应按照合同约定与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及时报总行信贷管理局,必要时商总行法律
事务局采用法律手段予以解决。
第七章信贷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信贷合同的变更包括信贷合同的当事人变更、贷款展期、借款合同提款计划或
(和)还款计划的调整及其他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七条变更信贷合同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为原信贷合同
的附件。
第二十八条信贷合同变更的审批程序,按行内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信贷合同文本的制订、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九条框架合同文本的制订
框架合同文本的制订,由总行法律事务局负责拟订初稿;初稿送信贷业务部门征求意见后,
由总行法律事务局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送审稿报行领导审查批准后颁布使用。印发???
第三十条框架合同文本的修改
已批准使用的框架合同文本如需统一修改,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框架合同文本的废止
已批准使用的框架合同文本,因各种原因已无法继续使用的,由总行法律事务局报行领导批
准后废止;
第三十二条格式合同文本的制定、修改与废止
格式合同文本的制定、修改与废止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
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特殊合同文本的制订
一、信贷业务部门如需使用特殊合同文本(包括对格式合同文本进行修改、补充)的,应将
文本草案及相关材料送总行法律事务局审查;
二、特殊合同文本一事一订,未经总行法律事务局审查同意,不得重复使用。
第九章信贷合同文本的印制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信贷合同文本的印制
信贷合同文本采用计算机输出方式印制。
信贷合同文本的规格、字体、排版格式、用纸、装订等由总行法律事务局统一规定。
第三十五条信贷合同文本的使用
信贷合同文本的使用必须符合各类信贷合同使用说明的要求。
第十章信贷合同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信贷合同的档案管理工作应严格遵照《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
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信贷合同签订后5日内,签订部门应将信贷合同副本分送本单位综合计划部门、
财会部门、资金部门及其他需要备案留存的部门;信贷合同签订后10日内,签订单位应将
信贷合同副本报总行信贷管理局备案;信贷合同正本应根据行内有关规定归档。
第三十八条信贷合同的保密管理工作应严格遵照《国家开发银行保密工作实施细则》的规
定办理。
第十一章信贷合同管理的检查
第三十九条总行法律事务局负责检查全行信贷合同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总行信贷管理局负责定期检查各分行信贷合同的谈判、审批、签订及履行。
第四十一条分行负责定期检查本单位的信贷合同管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分行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的信贷合同管理情况报送总行法律
事务局,由总行法律事务局汇总并结合全行信贷合同检查结果,形成年度报告,会签总行信
贷管理局后,报总行领导。
第十二章违规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按行内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外汇信贷合同管理办法由总行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各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信贷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总行法律事务
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开发银行总行法律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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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管理暂行办法2002-3-2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以下简称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
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开发银行印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合同专用章的制发
总行办公厅负责合同专用章的统一刻制和下发。
第三条合同专用章的编号
各分行(包括总行营业部,下同)合同专用章编号如下:
(01)总行营业部(02)天津分行
(03)石家庄分行(04)太原分行
(05)呼和浩特分行(06)沈阳分行
(07)大连分行(08)长春分行
(09)哈尔滨分行(10)上海分行
(11)杭州分行(12)福州分行
(13)南京分行(14)合肥分行
(15)济南分行(16)郑州分行
(17)武汉分行(18)长沙分行
(19)广州分行(20)深圳分行
(21)南宁分行(22)海口分行
(23)重庆分行(24)成都分行
(25)昆明分行(26)西安分行
(27)兰州分行(28)乌鲁木齐分行
第四条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各分行在授权范围内以总行名义签订信贷合同(包括借款合同、临时借款协议、提款协议、
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展期协议、用款(还款)计划变更协议)时必须使用合同
专用章;未经总行法律事务局批准,不得在其他文件上使用合同专用章。
第五条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一、合同专用章应由各分行办公室负责管理;
二、合同专用章应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
三、使用合同专用章时应由使用部门填写“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用印审批单”(附件一),
经合同授权签字人审查同意后方可用印;
四、监印人应对用印范围和用印手续严格审查,并对用印情况进行登记;
五、用印位置应压签字人姓名及落款日期;
六、用印审批单、用印登记本应由各分行办公室妥善保管。
第六条对于违反本规定使用印章的,将按行内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
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未予规定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印章管理办法》(开行办厅[1998]37
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各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合同专用章内部管理制度,并报总行办公厅和总行
法律事务局备案。
第九条本办法由总行法律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用印审批单
(分行)
用印部门
用印文件名称
用印数
经办人用印部门负责人
合同授权签字人意见
监印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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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3-22
1996年3月22日,国家开发银行
各厅、局、直属单位、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及分支机构: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综合计划局反映。
附:国家开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加强与完善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信
贷和利率管理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现行金融政策法规制订。
第三条本规定涉及的范围是开发银行各项存款、贷款、证券、同业拆借利率以及对分支机
构的调拨资金利率的确定、执行、调整和管理。
第二章利率管理的分工及职责
第四条综合计划局是开发银行利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有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利率政策及规定,组织制订开发银行利率方面的具体方案及规定。
(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调整规定和要求,及时提出开发银行利率调整方案。
(三)负责开发银行利率工作的组织实施及利率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协调、处理等管理工作。
(四)负责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联系,反映开发银行利率方面的情况、问题和意见。
(五)结合利率政策,负责提出开发银行有关贷款项目贴息的建议方案。
(六)积极宣传国家的利率政策,负责解释开发银行的利率政策、规定及管理制度。
第五条政法局配合综合计划局制订开发银行利率管理的制度规定,并依此作为制订开发银
行借款合同文本有关利率规定的依据,负责提出利率执行中的法律依据,并处理全行因利率
执行过程中引起的经济法律纠纷及诉讼事宜。
第六条资金局配合综合计划局制订开发银行有关存款、贷款、证券、拆借资金利率等规定,
负责各种证券利率的具体管理、执行和调整。协助综合计划局做好贴息资金管理工作。协助
财会局办理对各种证券的计息和付息。
第七条各专业信贷局配合综合计划局制订开发银行各项贷款利率规定,负责按规定的利率
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中要按照有关规定列明贷款种类、利率档次以及逾期、挪
用贷款的加罚息等条款。对需要计收的逾期、挪用贷款的加罚息应及时通知财会局和代理行,
并负责做好对借款单位各项贷款利息的计收和监督工作。协助综合计划局、资金局做好对项
目贴息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财会局配合综合计划局制订开发银行有关利率规定。具体负责开发银行经办的存款、
贷款、证券等业务的计息、收息和付息,并负责制订计息、加罚息等会计核算办法。负责组
织指导计息和收息等工作。负责将各项实际收付息和应收应付利息情况向行领导报告,并反
馈有关专业信贷局、资金局和综合计划局。
第九条稽审局对各项利率的执行负有稽核和审查的职责。根据国家有关利率政策和开发银
行具体规定,对行内有关部门的各项存款、证券及贷款利率执行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
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利率的制订与调整
第十条根据国家制定的金融政策、产业政策、地区政策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利率
和基准利率,由综合计划局会同行内有关部门,提出开发银行各种证券、贷款等利率的种类、
档次及水平等具体建议,经行领导批准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执行。
第十一条开发银行对所属分支机构的调拨资金利率,由综合计划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
利率规定商财会局确定后,报行领导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开发银行参加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的同业拆借利率,由资金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有关利率规定及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利率(CHIBOR)确定,执行情况抄送财会局和综
合计划局。
第十三条在国家利率调整前,由综合计划局牵头,各有关局综合本部门业务情况提出调整
存款、证券和贷款利率的具体情况,由综合计划局汇总整理,经行领导同意后报送中国人民
银行。
第十四条国家利率调整规定正式下达后,由综合计划局结合开发银行实际情况,并商行内
有关局,提出具体实施意见,经行领导批准后执行。行内各有关局应根据新的利率规定,办
理有关借款合同利率的变更手续,同时通知财会局和经办行;财会局根据存贷款利率调整文
件和行内有关部门的利率变更通知,及时进行有关帐务处理。
第十五条开发银行对外发送综合性利率文件,统一由综合计划局草拟,并经行内有关局会
签后,报行领导签发。开发银行的利率文件,行外发送有关代理行总行及借款单位,同时报
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行内其他厅、局不得对外发布有关利率的文件和规定,
在处理有关具体事务时,凡涉及利率方面的问题,须事先征求综合计划局的意见。
第十六条行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决定对贷款项目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需要对
项目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的,应由专业信贷局出具书面建议和报告,会签综合计划
局、财会局,经行领导核准,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计息与结息
第十七条各项存款的计息和结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一年以上的金融债券和其他证券利息按季预提,到期支付。预提时间为每季度末
月的5日前,支付时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开发银行发放的所有固定资产贷款,统一实行按季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
复利,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第二十条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的结息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行内各厅、局、直属单位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对正确执行利率政策和规定的单
位和个人,要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违反利率政策,不认真执行利率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及损
失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所有币种的利率管理。开发银行总部各部门及其分支机构均
应遵守本规定。有关外币利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际金融局结合实际情况商综合计划局制
订。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开发银行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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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规定1996-9-14
1998年9月14日,国家开发银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银团贷款行为,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整
体力量,优势互补,更好地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分散和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
团贷款暂行办法》和有关金融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开发银行银团贷款是指由开发银行作为牵头行,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参与,采用同一
贷款协议,按相同的贷款期限、利率等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人民币和外币中长期贷款和
短期贷款。
第三条开发银行银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产业政策和
区域发展政策。
第四条开发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坚持注重效益、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开发银行银团贷款一般设立牵头行、副牵头行、参加行和代理行。代理行一般应在
参加行中选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开发银行银团贷款对象是国有经济成份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其他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法人。
第七条开发银行中长期银团贷款使用范围是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
项目;短期银团贷款主要用于解决上述项目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的临时周转困难。
第八条开发银行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及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关于借
款人的各项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银团筹组
第九条对开发银行评审局初评意向同意贷款的项目,需组织银团贷款的,由评审局商借款
人同意后,借款人向开发银行提交组织银团贷款委托书。
第十条开发银行评审局接到借款人正式委托书后,联合信贷局并以信贷局为主组成银团工
作小组(外汇贷款时为国际金融局,下同),负责起草“银团贷款备忘录”,包括项目概况、
银团基本结构、主要贷款条件、担保条件等,向有关金融机构发出组团邀请。
第十一条银团工作小组根据有关金融机构同意参加银团贷款的承诺意见及承诺额,确定参
加银团成员名单,确定副牵头行、参加行和代理行。
第十二条银团工作小组负责组织银团会议,与银团其他成员共同商定各自承担的贷款额度
和其它事项,报行领导批准后签订银团合作意向书,正式组成银团。
第十三条除开发银行贷款外,其他金融机构认购额不足银团贷款总额的50%,视为银团失
败。
第四章银团贷款协议的签订
第十四条开发银行银团贷款采取“认定总额、各成员分担”的方式办理。
第十五条开发银行贷款占银团贷款的比例不得高于50%。
第十六条开发银行银团贷款项目一般由银团工作小组牵头、银团其他成员参与联合进行评
审。
对于已经开发银行评审局评审符合贷款条件,但需组织银团贷款的项目,在银团其他成员认
可评审意见的情况下,可不再重新安排银团评审。
第十七条项目经评审并履行审批手续后同意贷款的,开发银行和银团其他成员共同与借款
人、担保人签订银团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
第十八条银团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组织银团贷款协议的起草工作,并征求银团成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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