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2022年法硕联考专业综合课主观题大题真题及答案解析汇总

更新时间:2024-11-09 01:46:5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3日发
(作者:房屋买卖合同书范本)

2022-2022年法硕联考专业综合课主观题大题真题及答

案解析汇总

2006年专业综合课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应该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

的限制和约束;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者由于

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①在主体方面,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都应履行法律义务,但非所有法律主

体都必然承担法律责任。

②两者在价值指向上具有同一性,都是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均是为法

律权利的实现而存在的。

65、简评我国现行宪法解释体制。

(1)我国现行宪法解释体制是由1978年宪法首先确认和建立的。

1982年现行宪法再次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宪法解释,并明确了机关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根据法律解释的分类,由于宪法解释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所以我国现行宪法解释体制属于立法机关解释体制。

(3)我国现行宪法解释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

是全国人名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具有解释宪法的权力,使得宪法解释具

有立法性质和普遍的约束力,而且作为常设机关人大常委会对宪法来进行

解释也使得宪法解释可以成为一种经常性的行为。

(4)从一定的意义上讲,全国人大常委会比其他的国家机关更了解

宪法的原意和精神,因而这种解释体制具有合理性。

(5)由于实行较晚、程序建立的不完善等原因,我国目前的宪法解

释还存在一定问题,最突出的表现是缺乏具体的程序,应当建立和完善具

体的解释程序,将宪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化。

66、简述《大清新刑律》的特点。【必须牢记】

《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公布的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

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它与之前的《大清律例》和《大清现行

刑律》相比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比较大的变动。(1)《大清新刑律》在

体例上抛弃了以往“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了近代西方刑法典的模

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

(2)采用近代的刑罚体系,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主刑包括罚

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和没收两种。

(3)采纳西方近代法律原则和通用术语,如“罪刑法定”、“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并引进了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制度和术语。

(4)调整了部分罪名,删除了旧律中八议、十恶等名目,增加了一

些关于国交等方面的新的罪名。

(5)律文后附有《暂行章程》五条,保留了一些亲属相犯之类的封

建性条款。

四、分析题:67~69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要求结合所学

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67、运用法理学理论和知识分析下列材料,并回

答问题:

2005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了《酒类流通管理办

法》,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

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办

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问题:(1)《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属于我国哪一类法律渊源?

(2)运用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理论和知识,分析材料给定的法律规

则的逻辑结构(3)从行为模式角度分析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的种类。(4)

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所确定的法律责任属于哪一种类?【答案】

(1)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自己的职权

范围内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为行政规章中的部门规章。因此,商务部发

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应属于部门规章(考生答行政规章也正确)。

(2)法律规则主要由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①

假定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范围部分;

②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的方式或范型的部

分,即作为或不作为的具体行为模式;

③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

否定评价的部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规定的:

“酒类经营者”表明了主体的身份,是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为法律

规则中的“假定”;“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

著位置予以明示”规定了行为人不得进行某种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属于

“行为模式”的相关内容;▲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和

“处两千元以下”则规定了对于违反了法律规则的相关法律后果,属

于法律规则中的“法律后果”。这三方面组成了法律规则的基本结构。

(3)法律规则根据行为模式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两种。

其中义务性规则又分为禁止性规则和命令性规则。

在本法条中规定的“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这一行为模式规

定了行为人不得实施的行为,属于“禁止性法律规则”;“应在经营场所

显著位置予以明示”这一行为模式规定了行为人应当实施的行为,属于

“命令性法律规则”;禁止性法律规则和命令性法律规则均属于义务性法

律规则,因此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是义务性法律规则。(4)因违反行政

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属于行政责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是行政法,

并且本法条中所规定的“警告”、“责令改正”、“”是行政责任的

承担方式。因此,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所确定的法律责任属于行政责任。

PS: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

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

68、某市政府为了整顿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的混乱状况,在多方的建议

下,欲出台关于限行摩托车的规定。公民甲某在得知这一消息后,认为出

台这样的规定不合理、不合法。于是联合了近百人到市政府门前游行示威,

要求市政府不要做限行摩托车的规定。请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

(1)某市政府是否有权出台限行摩托车的规定?为什么/

(2)公民甲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3)公民甲某应如何表达

自己的意见?【答案】

(1)某市政府有权做出限行摩托车的规定。根据我国《宪法》的规

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属于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具有执行、管理和协调的

职能。由于道路交通及车辆等事项属于行政机关的管理范围。市政府可以

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规定。但是政府不得随意出台政策规

定,在出台此类限制公民权利的规定时要考虑这种办法是否必要以及是否

有其他权利限制更小的方法。

(2)公民甲某的行为违法。根据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

公民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首先获得当地公安机关的许可,并按照

被许可的事项进行。公民甲某未经允许就到市政府门前游行示威,扰乱了

正常的秩序,已经违反了《宪法》和《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相关规定,因

此属于违法行为。(3)对于政府的此项规定,

①首先,甲某可以选择合法手段申请进行游行示威;

②其次,甲某可以向市政府、也可以直接向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提交书面建议书,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

③最后,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手段要求法院确认政府的行为违法,以维

护自身权利。PS:本题考查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范围的问题。对于这

种问题应当按照三段论的逻辑方式分析,首先到法律根据,即大前提,

宪法赋予了行政机关制定有关地方的行政活动的权利。其次应当到相关

逻辑中的事实,即小前提,城市交通管理属于地方的行政活动。最终得出

结论,地方政府规定的限摩令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69、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和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

题: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

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

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唐律疏议。名例》问题:

(1)这段文字反映了唐律的什么原则?其;历史渊源是什么?(2)

适用这一法律原则时有何例外?为什么?(3)唐律这一规定的立法宗旨

是什么?【答案】

(2)对犯谋反、谋大逆及谋叛罪者,禁用此律。原因是谋反、某大

逆等行为危害了统治者的利益,与其他一般罪名不同,而封建的法律体系

是为了统治阶级服务的,这三种罪名直接威胁统治,故不能隐匿。(3)

“同居相隐不为罪”原则充分体现了唐律一准乎礼的特点,也充分体现了

儒家思想在唐律中的重要地位。设立这一原则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封建纲常

伦理和家庭制度,以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自身统治。PS:“同居相隐不为

罪”原则是和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观念密不可分的,汉代的“亲亲得相首

匿”原则是本原则的历史渊源。

五、论述题:70小题,15分。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泛指人们对法律,特别是对本

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心理、知识或态度的总称。法律意识是法律文

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使人们关于法律思想、观念、知识、心理的总称,包

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态度,以及对人们行为的

法律评价等。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对加快我国法治建设、贯彻依法治国

方略有重要的影响。

第一,就法律意识与法治的关系而言,培养和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是

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在有着较长人治传统的我国,公民意识提高的

过程同时也是实现法治国家的过程。第二,在法的制定中,法律意识起着

认识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的作用。法治的前提和精义是良法之治,而良法

的制定归根结底取决于包括立法者在内的社会体拥有的理性的法律意识。

第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是执法和司法中

正确适用法律的思想保证。现实生活中“权大于法”、“以言代法”等现

象的存在,与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有极为密切的关系。

第四,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是全社会成员遵守法律的重要思想保证。

法律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遵守是法治的基本精神。社会成员良好法律意识

之下的自觉行动有助于守法状态的实现。

第五,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的基本构成要素,而社会成员较高的法律

文化素养是法治国家的条件之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将促进传统文化

的义务本位法律文化向新型的权利本位法律文化转型,加快建设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的步伐。

2007年专业综合课

三、简答题(64——66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请将答案写在

答题纸指定位置上)64.简述我国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

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

解释。司法解释分为的审判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

释。我国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是为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审理案件提供说明。

具体表现在:

(1)对因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

赋予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内容;

(2)通过司法解释使法律适应变化了的新的情况,弥补立法的不足;

(3)对适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的解释;

(4)对各级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

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

65.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1)就性质而

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是按照专业分工而设立的辅助性工作机

构,不是独立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其组成人员是从人民代表中选举产生

的,并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

(2)各专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任务包括:

①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②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

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③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

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提

出报告;

④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

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

会提出报告;

⑤对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

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66.简述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的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有:(1)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临时约法》第

51条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为了保证法官

独立行使审判权,第52条专门规定:“法官在任中部的减俸或者转职,

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

(2)禁止刑讯。南京临时政府先后颁布了禁止刑讯令,在历数刑讯

制度的种种罪恶之后,下令废止了刑讯逼供的制度。

(3)禁止体罚。临时政府颁布“禁止体罚令”,规定:“不论司法

行政各官署审理及判决刑民案件,不准再用笞杖、枷号及他项不法刑具,

其罪当笞杖、枷号者,悉改科罚金、拘留。”并申明日后制定法典时再制

定详制。

(4)试行公开审判、陪审制。根据《临时约法》规定,法院应当进

行公开审判,但对于特别案件在宣示理由之后可以不公开。

(5)律师辩护制度。辛亥革命之后各地纷纷成立律师组织,申请领

证注册。

四、分析题(67——69小题,每小题l0分,共30分。要求结合所

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

67.大学生小吴参加了一次普法宣传,当有众问他什么是“立法”

时,小吴解释说:“在我国,立法就是国家机关根据各自的需要创制新的

法律文件的活动。”

请结合法理学关于法的制定的知识和原理,对小吴的上述解释进行分

析。【答案】

(1)在我国,立法又称为法的制定,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

授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或

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所以根据立法的定义可知,小吴对于立法的认

识是存在错误的。

(2)通过对立法活动特征的分析,可以得知本题的说法存在下列问

题:

①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所有的立法都是根据国家的需要、以

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法律的制定是立法机关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

意志的行为。国家机关各自的需要并不能够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立法活

动不可能是反映各个国家机关自身意志的行为。②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

家机关,只有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者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才能从事立法

活动,只有这些国家机关才可能成为立法活动的主体,并不是所有的国家

机关都可以从事立法。

③立法是立法主体依照立法程序进行的一项活动,法律制定必须有严

格的程序。而本题的说法忽略了立法的程序性。

④立法活动的内容是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或者其他规范性法

律文件,并不只包括创制这一种行为,同时也包括了认可、修改和废止。

关于立法活动只是创制新的法律的认识是错误的。

⑤法律文件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立法活动

的对象仅限于规范性文件,而不包括创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所以本题的

说法也是错误的。

请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和相关理论分析:

(1)甲的行为是否属于我国宪法所保护的公民言论自由的范围?理

论依据何在?(2)县公安局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哪些宪法权利?宪法依据

何在?【答案】

(1)甲的行为属于我国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通过口头等形式表达其意见和观点的自由。从表现

形式上来看,广义的言论自由还包括借助于绘画、摄影、雕塑、出版、影

视、广播、喜剧等手段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的自由。但言论自由也需要

受到限制,不能随意使用,要受到下列限制:①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时不

得侵害他人的隐私和名誉权;②淫秽言论受到限制和禁止;

③煽动仇恨和挑衅言论会受到限制和禁止。结合本题甲的行为,

②他的言论没有危害国家安全,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利,不属于言论

自由限制范围;综上,本题的行为应当是受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权。

(2)县公安局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多项权利。

①《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

游行、示威的自由。所以县公安局的行为侵犯了其言论自由权。

②《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本题中

公安局违反法律规定将甲拘留并逮捕,侵害了其人身自由。

③《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本题中公安局这种行为侵害了甲

的监督权。

综上,县公安局的行为侵害了甲的言论自由权、人身自由和批评建议

权。

69.旧律(指汉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

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故(新律)集罪例以

为《刑名》,冠于律首。——《晋书刑法志》上述文字材料记述了汉、魏

时代法典体例发展演变的概况,请分析材料并结合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

回答下列问题:

(1)“旧律”在篇目上增加了哪三篇?(2)“旧律”在篇目体例上

存在什么问题?

(3)“新律”在篇目体例上有哪些主要变化?这种变化说明了什么?

(4)汉魏之后,《晋律》和《唐律》在法典的篇目体例上又是如何演变

的?【答案】

(1)汉朝《九章律》在《法经》和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

律》、《兴律》和《厩律》三篇。(《秦律》的篇目包括盗、贼、网、捕、

杂、具六篇,和《法经》相同。)

(2)汉律的体例除新增三篇之外和《秦律》以及《法经》相同,其

最大的问题在于《具律》仍然排在第六篇,既不在开篇,也不在末篇,与

其统率全律的地位不相符。(3)《新律》将《具律》改为《刑名》,并

置于律首,突出其作为法典总则的地位。这种变化说明了《新律》在法典

篇目体例上的渐趋成熟,并对后世法典产生了很大影响。(4)《晋律》

的篇目扩充至20篇,并且在《刑名》之外又新增《法例》篇,丰富了总

则的内容;《唐律》在篇目体例上继承《北齐律》的十二篇体例,将《刑

名》和《法例》合为《名例律》。

五、论述题(70小题,15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1)依法治国的含义和意义: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

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

志,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2)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实

施的具体措施有:①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②

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③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执法体制,做到严格依法行政;④改革和完

善我国的司法体制,做到严格公正司法;

⑤完善我国的法律监督体制,尤其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监督,

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

⑥大力开展普法教育,不断提高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特

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和能力。

三、简答题:64-66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64.简述资本主义法律

的基本特征。

与以往私有制法律相比,资本主义法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

虽然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资本主义法律在调整经济生活

领域中的作用以及法律在保护财产权方面的规定有所不同,但是维护资本

主义私有制始终是资本主义法律的核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所有资

本主义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资本主义法律的核心特征。

(2)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

资产阶级作为一个整体,是通过自己的代理人来掌握政权的,资产阶

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基本方式和主要形式是建立代议制政府,实行资产阶级

专政。资产阶级法律维护资产阶级专政主要体现在公法上。资产阶级专政

与封建主义专政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资产阶级是通过自己的政党来执掌

政权的,政党制是资本主义政治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3)维护资产

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

65.简述公民和人民的区别。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人民的概念则不断变化,现阶段的人民可以理解为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

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的性质不同:

公民是法律概念,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相对应;

人民是政治概念,与敌人相对应,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内涵。(2)

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

人民的权利,主要是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

公民的权利,是指所有具有中国国籍的人享有的法律权利。(3)二

者的范围不同:

公民的范围大于人民的范围。

(4)地位不同导致了二者在享有权利方面的差异:

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

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履行某些光荣的

义务。(5)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公民是个体概念;

人民是全体概念。

66.简述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的主要特点。

(1)继受西方国家通行的刑事法律原则,并注重采纳与中国宗法伦

理原则相适应的法律制

度。

(2)在时间效力上采取“从新从轻主义”,但保安处分采取“从新

主义”和裁判后的“附条件从新主义”;

在空间效力上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为辅,兼采特定犯罪的保护

主义和世界主义。(3)吸收西方最新立法理论和立法经验,采取社会防

卫主义,并增设保安处分。四、分析题:67~69小题。每小题10分。共

30分。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67.某村民委员会在开展

“争创精神文明户”活动中,将子女是否孝敬老人作为一项重要的指标,

要求村民对孝敬老人作出承诺。张老汉的儿子张三写了书面承诺书,保证

每月至少给父亲50元的赡养费,保证书一式三份,村民委员会在保证书

上盖章后,张老汉、张三和村民委员会各存一份。之后,张三家被评为

“精神文明户”。但是张三始终没有履行过承诺。一次张老汉向儿子张三

要钱看病,张三以其儿女上学需要学费、经济紧张为由拒绝。村民委员会

据此撤销了张三家“精神文明户”的称号,并支持张老汉向法院起诉。法

院审理后,支持了张老汉的诉讼请求,判令张三每月向张老汉支付赡养费

50元,并支付张老汉看病的费用。几个月后,张老汉再次到原审法官,

请求撤销原判决。理由是判决生效后,虽然张三付清了他看病的医疗费,

每月也按时给他50元赡养费,但是他的孙子和孙女从此再也不喊他“爷

爷”了,他为此非常伤心。法官听后也很同情,但却感到无能为力。

阅读上述材料,结合法理学知识和原理,谈谈你对村民委员会的举措、

法院的判决以及张老汉的遭遇的认识。【答案】

本案例主要体现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及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1)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评价标准,是法律的理论基础、价值基础

以及法律运作的社会基础。

道德是法律的补充,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

道德对法律的实施具有促进作用,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的培养和道德水

平的提高有助于我国法律的实施和实现,村民委员会提倡孝敬老人和支持

张老汉起诉的举措有利于法律上相关规定的落实。

(2)法律是传播道德、保证道德实施的有效手段。

通过立法,将社会中的道德理念、信念、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制度化、

法律化,赋予社会道德以法律的强制力,进一步强化、维护、实现道德的

基本信念和要求。

就本案而言,张老汉作为老年人应享有的权利和张三作为子女应尽的

赡养义务得到了我国宪法和法律的确认。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法律传播社会

主义道德和保障社会主义道德实现的功效。

(3)法律的作用具有局限性。

虽然法律在社会生活调整中居于主导地位,但是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

以适用法律,在有些社会关系的调整中,法律无法发挥其作用,而更多地

需要道德手段来调整。

就本案例而言,关于张老汉的赡养费的问题,法律和道德可以共同调

整,可以通过法律的适用来解决,但是,对于张老汉的孙子和孙女不喊他

“爷爷”的苦恼,并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这体现了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68.据报载,某市关于盗窃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为人民币3000元。

2004年,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规定,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

校大学生盗窃数额5000元以下的行为属“不起诉”范围。检察院认为,

该规定的实施有利于减少高校学生的犯罪。但对此社会争议较大。

请结合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及相关宪法知识,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问

题:

(1)该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在校大学生的特殊规定是否符合我国现行宪

法的规定依据何在(2)如果该区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有问题,应如何处理和

纠正【答案】

(1)该区检察院针对在校大学生的特殊规定不符合我国现行《宪法》

的规定。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没有

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并且在校大学生与其他公民想相比,并没有应当

不遵守法律的理由,而且更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不能因其身份

而减轻处罚。

综上,该区检察院的行为违反了宪法上的平等权原则和法治原则。

(2)对于发生错误后的修正,应该通过监督程序。

对于检察院这种行为的纠正又可以通过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方式进

行。

①首先,对于检察院的错误可以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处理或者交由该区

人大常委会依法处理。

②其次,公民个人如果对于这种做法有意见,也可以依法行使宪法上

的批评建议权,向该区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也可以向

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问题。

69.唐《户令》:“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

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妻

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

唐《丧葬令》:“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

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请运用中

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1)依照唐《户

令》的规定,财产继承如何进行(2)何为“户绝”户绝之家的财产如何继

(3)试结合上述引文的相关内容,总结唐朝继承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答案】

(1)依照唐《户令》的规定:

①不动产、动产等各种遗产都由诸儿子均分;

②儿子中有死亡的,可以由死者之子进行代位继承;③如果儿子全部

死亡的,则由孙子均分;

④未婚儿子除均分得到家财外,另可得一份聘财;

⑤未婚女儿和妹也可得到一份嫁妆,其数额为儿子聘财的一半;⑥

守寡的儿媳若无子,可继承其夫应分的份额。(2)“户绝”是指无男性

后代承继后嗣的家庭。

对于户绝之家,死者过世后由其近亲属将其所有财产变卖,在支付了

丧葬及应作功德等各项费用后,剩余财产由女儿继承。

(3)根据上述材料可知,唐律中关于继承法律制度有如下几个特点:

①继续重男轻女的传统,无论是在诸子均分财产、嫁妆数额分配还是户绝

之家方可由女儿继承这几点,都可以看出重男轻女的传统,但在一定程度

上也保护了女性的权利,对于未嫁女和户绝女以及未改嫁的寡妇均进行了

有限度的保护。②从唐律中规定了代位继承等方面内容可知,唐律着重保

护了子孙的财产继承,基本排除了旁系继承的情况。

③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得比较详细,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唐代财

产关系和私有化的发展程度。

唐代继承法律制度的特点如下:

①法律规定完备,反映了唐代经济的发展和私有权观念的深化;②继

承关系中注重保护子孙的继承权,基本排除旁系亲属的继承,以保证财产

在本家族内的集中;

③法律赋予女儿等女性家庭成员有限的继承权利,对于无子嗣的家庭

或者守寡妻妾一定的继承权利。

五、论述题:70小题。15分。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律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律对市场经济的作

用主要体现如下方面:(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主体独立的经济,市场

主体的行为需要法律来规范,市场主体的地位需要法律来确认和保障。

(2)市场经济关系是契约关系,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各种活动,

几乎都是通过契约来实现的,契约关系是一种法的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

也需要法律来确认和保障。(3)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的经济,

法律就是竞争的规则。

(4)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有正常的秩序,需要有正常的市场进入和

市场交易秩序,这些都离不开法律的作用。

(5)市场经济还是开放性经济,要求主权国家不仅要完善国内法律

体系,而且要善于运用国际法律、规则和惯例等。

(6)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方面还发挥着重要作用,主

要变现在对市场经济运行的引导、促进、保障和必要的制约

2022年专业综合课

三、简答题:64~66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64.筒述法律事实的

含义和特征。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2法律事实与一般意义上的事实有明显的区别:

(1)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事实,没有法律规范就不会有法律事实;2

(2)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这意味着法律事实不仅是客

观事实,而且还能用证据予以证明;2

(3)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是对法律关系产生了影响的

事实。2

PS: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的有关内容,是法律关系产生、变动和消灭

的原因,所以对于法律事实要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理解。这一点可以参考

民法学中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的关系。

65.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1)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的权利:

①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发表意见,参与表决,共同决定中央国家领导

机关的人员的人选和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②依法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的权利;③依法提出质询案的权利;④

依法提出罢免案的权利;⑤享有人身特别保护权;

⑥言论免责权,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

律追究;⑦享受适当补贴和物质上便利的权利;⑧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认真参与对国家事务的讨论和决定,积极参加代表的视察活动。4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①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④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⑤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众监督。

PS:宪法中关于国家机关、国家基本制度以及选举法的有关法条要重

点记忆。

66.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主要构成。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主要构成包括基本法典、关系法规、判例和

解释例。2具体为:

(1)基本法典。宪法、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

典(行政法除外)构成了南京国民政府六法全书的法律体系的核心和骨架。

2

(2)关系法规。围绕基本法典而制定的条例、命令、细则、办法等众多

的关系法规,是对各自的基本法典的重要补充。2

(3)判例和解释例。最高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成的判例和司法院大法官

会议作出的解释例和决议,也是六法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2

PS:法制史的简答题一般都考查清末民国和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清

末司法改革、民国的

各重要立法的特点、民国法律基本制度以及革命根据地不同时期法律

制度和立法的特点都是法制史简答题可能考查到的范围。中华民国南京国

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中地位显著,承继了北洋时

期的法制变革并作出了新的改变,使得中国实现了法制上的近代化,要重

点掌握。

四、分析题:67~69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要求结合所学知识

分析材料回答问题。67.材料1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摘自《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材料3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

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

作。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请阅读上述材料,运

用法理学知识和原理回答下列问题:(1)材料反映了我国法的适用中的

哪一项基本原则(2)该基本原则的内容和要求是什么(3)结合材料分析

如何正确适用这一原则★【答案】

(1)材料反映的是我国法的适用中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原则。2(2)该原则的内容和要求是:

①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

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②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

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③行使职权的合法性,

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正确适用法

律,不得滥用法律,枉法裁判。4

(3)材料表明,司法机关在贯彻这一原则时,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受

任何监督和约束,司法权和其他权力一样,都要受到监督和制约,主要有:

①司法权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这是司法权正确行使的政治保证;

②司法权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权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

国家权力机关负责;③司法机关的上下级和同级之间也存在监督和约束,

这种监督和约束是通过司法制度中的一系列制度来实现的;

④司法权要接受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人士和人民

众的监督,还要接受舆论的监督。4

PS: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司法原则:①是发扬社

会主义民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

②是保证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正常行使职权的基本条件;

③是维护社会主义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

该原则一方面要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而不受干涉的行使司法权,另一

方面基于我国的特殊国情,要求司法机关要接受党、国家权力机关及其他

国家机关和社会主体的监督。

68.2004年1月,某村民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投票结束后,39名村

民以有候选人在选举前给他们发钱为由,向县政府反映此次选举涉嫌贿选,

要求调查。县政府据此派出联合调查组,经调查后出具书面答复,认为该

村换届选举不存在贿选,确认选举结果合法有效。请结合宪法学的知识和

原理,以及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分析材料并回答问题:(1)县政

府关于选举结果的确认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村民如果认为村民委员会选举有问题,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案】

(1)县政府确认“选举合法有效”的行为不合法。根据法律规定,村民

委员会是基层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由村民依法直接选

举产生,上一届村委会主持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并有权对选举结果加以确

认。村委会并非县政府的下级机关,县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没有领导关系。

村民对选举结果有异议向县政府举报后,县政府可以调查,但应该将调查

结果提交村委会,由村委会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4

(2)村民如果认为村民委员会选举有问题,可以采取的行动有:①

书面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②向县、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

部门举报,有关机关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如果村民对前述机构的处理意

见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6

PS:基层众自治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制度,包括农村村民自治和城镇

居民自治。

村民自治是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制度,由全体

村民选举村民委员会进行自治。

村民委员会不是政府机构,也不是其派出机构,乡级政府只能对村民

委员会进行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涉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69.朝审原于明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但有该决重囚,三法司会同公、

侯、伯从实审录。秋审亦原于明之奏决单,冬至前会审决之。顺治元年,

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旧制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

余俱监候处决。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便,每至霜降后方请旨处决。在外直

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丽死刑辄弃于市。望照例区别,以昭钦

恤。”此有清言秋、朝审之始。嗣后逐渐举行,而法益加密。初制分情实、

缓决、矜、疑,然疑狱不经见。雍正以后,加入留养承祀,区为五类。—

—《清史稿》卷一百四十四《刑法三》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何为秋审其历史渊源是什么

(2)试分别说明秋审案件的五种处理方式。(3)清朝秋审制度的主

要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答案】

(1)秋审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核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

秋审审理的对象是各省上报的斩监侯、绞监侯案件,每年八月在天安门金

水桥西由九卿、詹士、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

理,被视为“国家之大典“。清朝的秋审制度源于明朝的朝审。

(秋审是清朝中央各都院长官会同复审各省上报斩、绞监候案件的一种重

要的会审制度。)(2)秋审案件经过复审程序后,分五种情况处理,分

别是:①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刑适当者,奏请执行死刑;(于霜降后冬

至前处决)②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可再押监侯办,留待

下年秋审;③可矜,指案情虽属实,但情有可原的,可免死减等发落;④

可疑,指案情尚未完全清楚的,驳回原省重审;⑤留养承祀,案情属实,

罪名恰当,但罪犯为独子而父母、祖父母年老无人奉养,或符合“孀妇独

子”等条件的,则经皇帝批准,可改判重杖一顿,枷号示众三个月。5

(3)秋审是刑事制度臻于完备的重要标志,体现了国家对死刑案件

审慎和宽仁的态度;

是中央对于地方政府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体现皇

帝对司法权

的控制;

宣扬了统治者的仁政,同时也有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和纠正冤假错案。3

PS:明朝时期的会审制度是这一时期司法制度的重要特点,体现了统

治者慎刑的思想,并有利于皇帝借宣扬“仁政”之机强化对司法权的统治。

两朝的会审制度有一定程度上的传承关系,如明代的朝审是清代秋审和朝

审的渊源,而大审制度则为明代所独有。故两朝的会审制度要对比记忆。

五、论述题:70小题,15分。

70.结合实际,论述我国法律监督的现实意义。

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条理清晰,语言规范、流畅。【答案】

法律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

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广义

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

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在现代国家的法制中,法律监督是法制不可缺少的

特殊组成部分,它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全过程,对社会生活或经济生活有着

广泛的影响。3

在我国,法律监督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和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监

督将权力及其运行置于监督之下,从而保障民主政治的安全:法律监督的

一个重点就是对于国家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使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法谨慎地行使国家权力,不致发生国家权力的滥用从而威胁到公众利益,

保证了社会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公权力的肆意侵害。同时,法律监督也是

普通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广大公民通过参与法律监督,

可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公民可

以通过选举人大代表作为自己利益的代言人来行使监督职能,参与民主议

政,也可以通过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这样才能促

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纠正错误,改进工作,反过来更好地保障公民参

与民主政治的权利。4

出现因为部门或者团体利益而导致某一部法律的制定破坏整体法律体系框

架的情况,从而真正地实现法律体系的完备和和谐。同时,有效的法律监

督可以保证法律在一国领域内的严格实施,实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

得法律实效真正达到立法原意,不至于成为一纸废文,有利于维护法律的

尊严。4

(3)法律监督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

①市场主体的行为需要有法律监督的规范;

②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关系的遵守离不开合理的法律监督行为;

③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的经济模式,有了法律监督,市场经济的竞争才能

合法有序良性地进行;

④法律监督可以对违反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予以惩罚,保障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繁荣发展。4

PS:法理学中,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这四项

内容都是论述题有可能考查的重要知识点。此外,还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和法治国家的建设等与社会主义法治密切相关的知识点可能会出论述题。

出现因为部门或者团体利益而导致某一部法律的制定破坏整体法律体系框

架的情况,从而真正地实现法律体系的完备和和谐。同时,有效的法律监

督可以保证法律在一国领域内的严格实施,实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

得法律实效真正达到立法原意,不至于成为一纸废文,有利于维护法律的

尊严。4

(3)法律监督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

①市场主体的行为需要有法律监督的规范;

②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关系的遵守离不开合理的法律监督行为;

③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的经济模式,有了法律监督,市场经济的竞争才能

合法有序良性地进行;

④法律监督可以对违反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予以惩罚,保障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繁荣发展。4

PS:法理学中,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这四项

内容都是论述题有可能考查的重要知识点。此外,还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和法治国家的建设等与社会主义法治密切相关的知识点可能会出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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