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什么是?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律师答复: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没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进
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所形成的
一种特殊身份关系的状态。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经合法登记而形成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
上应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特别是广大农村存在的未经结婚登
记而形成的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这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予以有条件的认可,事实婚姻因此而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未按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
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
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
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
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因此,事实婚姻只存在于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就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的情形之中,此后,即便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只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不
再属于事实婚姻而是同居关系。由于事实婚姻是国家法律对特殊情况下以夫妻名义
共同生活的男女关系的认可,所以是合法的,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华律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
《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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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有关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
文。
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
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
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我国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效力经历了四个阶段的演变:(一)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二)限制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三)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四)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
效力。这里仅仅介绍第四个阶段,即2001年《婚姻法》颁布之后的规定。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
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2001年12月27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
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
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
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
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
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
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
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
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
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
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
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
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
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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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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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怎样区分?
徐州律师为你解答:
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区别主要在于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
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非法同居关系,是指
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
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
性结合。
(1)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事实婚姻的要件有:
①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
②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从而有别于非法同居关系。
③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必须公开地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④必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行前。
2001年12月24日颁发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符合法
定条件包括:
①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后,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
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②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
例实行前,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可以认定
为事实婚姻。
③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应当补办结婚证,若补办结婚证的,婚姻关
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2)非法同居关系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
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
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3)事实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效力。
①构成事实婚姻的,一切后果与事实婚姻相同。
②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解除。
本文主要介绍了民法典关于事实婚姻的定义、事实婚姻的特征、事实婚姻的构成、
事实婚姻的效力,凡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有关民法典对事
实婚姻的认定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
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
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民法典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有哪些呢?
一、民法典关于事实婚姻的定义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众也
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
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
有:
(1)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
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
(2)婚姻登记不方便。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
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
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
婚登记有一定困难。
(3)登记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因办事人员不在等原
因不能登记。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4)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
(5)法制宣传不够。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有的人
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造成
事实婚姻状态。
二、民法典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事实婚姻的特征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
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
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
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
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
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
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
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三、民法典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事实婚姻的构成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
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
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四、民法典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事实婚姻的效力
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有的认为,承认事实婚,必然破
坏婚姻登记制度,因此,凡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最高人民
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
见》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未办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
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
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
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审议修改民法典时认为,目前不登记“结婚”的人不少,未办
理登记的原因很复杂,有的是不符合结婚条件,更多的是符合结婚条件,因收费过
高或登记不便利造成的。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对违反结
婚实质条件的,民法典已规定为无效婚姻;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只是没有办理登
记手续的,一律简单宣布为无效婚姻,对保护妇女的权益不利,应当通过加强法制
宣传和完善登记制度等工作,采取补办登记等办法解决。因此,修改后的民法典第
一千零四十九条增加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
补办登记。”这一规定从积极角度重申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那些符合民法典
规定的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的男女,应尽早补办登记,以使自己的婚姻行为合法化。
本文发布于:2022-08-03 13:58: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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