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有哪些缺陷
摘要:中国现行婚姻法对婚姻无效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有很重要的法律意
义。
婚姻无效制度的确立,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的时候有明确充足的法
律依据,进而改变了以前违法婚姻解除后果等同于合法婚姻解除后果的状况,避
免了不必要的法律冲突,从而维护了中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但由于我国
的社会和法制的现状,决定了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及不足之
处,虽然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在创设无效婚姻法律制度方面较之以前的婚姻
立法有着进步,法律规定也较为全面,但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那么我国无效
婚姻制度的缺陷有哪些呢?
缺乏对无效婚姻的原则性规定,并未界定无效婚姻的概念,只是简单的规定
了四种违反婚姻实质要件的情形,没有规定违反婚姻形式要件的情况,不足以包
括全部的无效婚姻情形,使违法婚姻的当事人有了规避法律的可能。
对当事人违反法定结婚程序的未登记结婚的情形未作规定。修正案第8条明
确规定了结婚的形式要件,即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
结婚登记。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而第10条列举的四种
无效婚姻中并没有规定缺乏结婚形式要件也是无效婚姻的原因之一。无效婚姻的
无效婚姻原因没有前后照应,明确规定未登记的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无效婚姻当事人的违法责任规定不全面。虽然较现行的婚姻法有所突破但
是不够全面,只是简单的规定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
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
诉,对民事责任形式及适应范围规定得不完善,仍未建立系统的无效婚姻法律制
度,还应该在以后的修正案中加以具体化,使之便于操作。
缺乏法律的统一规范以及法的严肃性,权威性。例如以“非法同居”涵益除
婚姻以外所有的同居关系。非法同居虽属于中国特但是不属于法律概念。中国
任何一部现行法律均未有非法同居的规定。既然法律没有规定,又非法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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