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怎么调解

更新时间:2024-11-08 20:56:4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3日发
(作者:环境保护税法)

婚姻家庭纠纷怎么调解

恋爱是让人轻松的事,但是婚姻不是这样的,婚姻生活当中会产

生矛盾。婚姻纠纷在日常生活当中也是很常见的,因为现代社会的离

婚率很高,尤其是人到中年。那么婚姻家庭纠纷怎么调解?现在,我

就来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婚姻家庭纠纷怎么调解

1、矛盾缓和

婚姻家庭纠纷多由琐事日积月累引起的,一旦爆发容易使矛盾极

度对立,要马上彻底解决双方的矛盾,并非易事。因此,首先要做好

缓和双方矛盾的工作,确保矛盾不进一步恶化,以免造成难于挽回的

后果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2、情绪疏导

婚姻家庭纠纷,往往与感情上的纠纷有关。要解决双方的矛盾,

首先要在情绪疏导上做工作,帮助双方回想感情好的时光,逐步发现

对方的优点,理性包容对方的缺点,使当事人逐步回到对对方的现实

看法中。情绪上的不理性因素逐步消除后,调解处理纠纷的工作难度

就会逐步降低。

3、借助外力

父母子女之间或夫妻之间的纠葛,往往因双方之间情感互动出现

问题才会产生矛盾。因此,单纯依赖夫妻双方往往难以将矛盾及时化

解。这时要借助双方共同的熟人,如与双方关系密切的朋友、有较高

威望的长辈、单位领导等参与调解。通过家族的威望或组织的力量来

教育存在一定过错的一方,形成双方当事人关系新的均衡,调解工作

就会事半功倍。

4、抓住主要矛盾

婚姻家庭矛盾的起因是多样的,如在互谅互让的前提下,一家人

可以相安无事,但有时也会因一个矛盾触发而导致关系紧张。因此,

虽然双方争吵时出现的争执点很多,但关键问题往往只有一两个。调

解工作要重在抓住主要问题,将双方最大的对立面尽可能消除,其余

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5、亲情唤起

亲情唤起是婚姻家庭纠纷化解中最常见、最有效也是最独特的方

法,这主要源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和内容主要是情感。亲情是世界

上最牢不可破也最无私的情感。唤起亲情,等于唤起了当事人之间最

深的纽带,双方在面对矛盾时就会相对克制,矛盾化解也就有了抓手。

但是,类似“这是你自己的孩子”、“这是你自己的父母”的话,可

能并不是总有用,只有在双方情绪和缓时,帮助唤起当事人对亲情的

感受,才能带来较好的效果,否则可能得到的是“我没有这样的孩

子”、“我没有这样的父母”的决绝表态,反而加剧对立,不利于矛

盾解决。

二、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原则

1、合法原则

婚姻家庭纠纷涉及个人和家庭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内容。我国传统

道德规范的很大部分针对的就是婚姻家庭生活领域。随着我国现代化

建设不断进步,婚姻家庭领域的道德观念也在急剧变化,很多封建思

想被抛弃。《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法律加强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

整,以平等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所以,调解婚姻家庭纠纷,不

能违反《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特别要注意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

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传统人身依附思想和“三从四德”封建思想的残

余。

2、公平原则

不管是夫妻反目,还是父母子女矛盾激化,背后的原因往往是复

杂的。与之相对应的,婚姻家庭生活的内容是丰富的,当发生矛盾时,

对与错的区分往往并不容易,事实往往比较模糊。因此,调解纠纷,

应当公平优先,应当对家庭成员的优缺点以及对家庭的贡献作出基本

的衡量,在此基础上促成双方形成协商的可能性。只有有效地贯彻公

平原则,才能使双方对调解建立信任,并愿意通过调解寻可能的纠

纷解决方案。

3、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

民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因此,开展调解工作时,要坚持婚姻

自由原则,对各种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

4、自愿原则

调解的原则是自愿,利用任何方式对当事人施加强制都是违法的。

当事人可能做出违背道德的举动,应当受到社会的唾弃,应当对其进

行批评教育;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则应按法律规定

的程序进行处理,而不能强迫其承担责任。社区调解工作作为一种矛

盾化解的程序,只是帮助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而不是替当

事人作出决定。

三、婚姻纠纷调解程序

1、离婚诉讼请求的法定必备和可选择事项

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主要涉及以下问题:第一,夫妻双方的感情

是否确已破裂,依此确定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第二,离婚后未成年或不

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由哪一方抚养教育、抚养费等相关问题;第三,夫妻

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及离婚后居住等问题;另外,无过错方可以向另

一方要求损害赔偿等问题。上述第一、第二法定必备的诉讼请求事项,

后两项是可选择的事项,即原告若不选择应在诉状中明示放弃即可。

2、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标准问题

法定标准:除了诉讼双方一致认为感情确已破裂外,根据【婚姻法】

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

3、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确定的法律原则

离婚后的子女,哺乳期内,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

若父母达不成协议,应当按照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归

哪一方抚养;对此,应特别注意:首先,子女的父母中是否其中一方存

在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尤其是与性侵犯、道德品格等有关问题;还应

当考虑包括各方的生育能力、经济条件、居住条件、健康条件、以后

一同生活的长辈亲属情况、教育条件、文化程度、子女以往成长环境

等诸多因素。其次、还应特别考虑未成年女孩的抚养权问题,以及夫

妻再婚后可能对子女成长环境的影响问题。

4、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具体规定和财产归属的问题

一般原则:离婚时财产的分割一般遵循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

后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等额分割的概括原

则。

所涉及的有价证券、公司股权、房屋等共同财产,应针对具体情

况,仔细、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应充分注意到,对于某一特定房屋等需要进行产权登记的财产分

割,除有时可能会变卖并分割货币的情形外,多数情况是将该类产权

判归其中的一方,同时判决该方给另一方相当于产权价值的一半金额

的经济补偿。

以上就是我为您整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怎么调解的相关内容。综上,

调解婚姻家庭纠纷要做好缓和双方矛盾的工作,确保矛盾不进一步恶

化。希望我的回答会对你的疑惑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

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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