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法中家庭财产所有与处理权方面规定比照表
法律比较对象条文提法时间规
定
1950婚姻法第十条家庭财
产
1980婚姻法第十三条夫妻共婚姻关
期间
2001婚姻法第十七、十八、十九
条
夫妻共
有财
产、夫
妻一方
的财产
婚前
婚姻关
系存续
期间
夫妻一方所有
所有:
①夫妻共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的财产(合
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其他应
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②夫妻一方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
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
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
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③夫妻可以约定财产所有方式
处理:
对夫妻共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归夫妻共有,双方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有
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无平等的所有权;平等的处理权
所有、处理权方面规定
有财产系存续
2003年司法解释二
自第十条至第十四
条
关于彩礼、复员费、奖金公积金等财产
1.关于知识产权与收益——>婚后变成钱才算共同财产
判定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不是知识产权本
身取得时间为判断标准,离婚以现有财产进行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有形财产后才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
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予以适当补偿,照顾。
2.彩礼、礼金——>送出去的礼金就收不回来了,但也有例外。
彩礼通常情况下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
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蕴涵着对方答应结婚。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
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
是婚前所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
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中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
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案例一:
近日,辛女生致电咨询:我与丈夫于三年前结婚,婚后经常争吵,目前正准备协议离婚,
在财产分割方面,对当时我的“嫁妆”归属出现争议。结婚时父母给我的“嫁妆”离婚时可
以要回来吗?“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我的个人财产?
案例二:
2017年3月,叶某男与刘某女经媒人介绍后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后于2017年4月举办
婚礼,共同生活几个月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开始分居生活,叶某以双方缺乏感情基
础,性格不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同居时给予被告的衣服钱66000元、黄金手链一
条(价值3800元)及在共同生活期间给予被告的各种花费用40772.29元,并承担本案的诉
讼费。
二、婚姻法中离婚财产处理比照表
法律比较对象
1950婚姻法
条文
第二十三条
规定
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
其他家庭财产如何处理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
及子女利益和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
1980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夫妻共有
财产
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例外约定
的财产所
有方式
2001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夫妻共同
财产
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财产各自
所有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
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
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
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未提及
关于股票、债券等财产的分割
2003年司法解释
二
自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
条
关于房产等财产的分割
2011年司法解释
三
自第四条至第十八条
关于房产分割问题的解读:
房产基本是财产分配的大头。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当然是归属于个人的。但一般情况下,
现在很多年轻人买房,是由父母出资一起帮忙买的,这种情况该如何分配呢?具体情况要具
体分析。
1.父母出全资未登记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根据条例规定认定为对其子女
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则根据条例规定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
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相应的,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出资
购买的不动产,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父母出全资已登记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
女一方的赠与。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
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父母部分出资(往往是首付款)
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之前,显然,该房子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
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
可适用本条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
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案例一:
罗先生结婚前用自己的积蓄买了一套价值148万元的房子,婚后由于房价上涨,他将这
套房以200万元卖出去了。后来,因夫妻感情不和,妻子提出离婚,将他告上法院,女方提
出由于罗先生婚前买的房子增值了52万元,而这52万元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增加的,所
以她也应当分其中的一半即26万元。
案例二:
刘女士的先生在婚前由单位分给他一套福利房,承租人是她先生的名字。1991年他们
结婚,后来又一同将产权买了下来。最近,两人准备离婚,可她先生不同意分割这套房子,
认为这是婚前单位分给他个人的,虽然后来用双方的共同财产买下了产权,但因为买的是公
房,出的钱也很少,所以刘女士无权分割。
三、婚姻法共同债务处理比照表
法律比较对象
1950婚姻法
条文
第二十四
条
规定
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偿还;
如无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或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男方清偿。
男女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由本人偿还。
1980婚姻法第三十二
条
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
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2001婚姻法第四十一
条
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003年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
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
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
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018年最新解释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
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
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
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例一:
原告:时某韬。被告:李某明、徐某芬。
被告李某明、徐某芬是夫妻关系。2016年1月1日,李某明向原告时某韬借款4万元,
借条载明:“今借到时某韬现金肆万元整,于2016年农历4月20日归还。借款人李某明。”
同时,徐某芬在借条左下角注明:“证明人徐某芬”。后因借款到期未还,原告诉请两被告共
同归还4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李某
明未作答辩。徐某芬辩称,4万元借款属实,但自己只是证明人而非借款人,请求免责。
案例二:
2014年7月27日,被告朱某某因自己治病需要,向原告朱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
出具了借条,借条中载明:待他日如愿归还。借款时,被告朱某某与卞某某系夫妻关系。后
原告朱某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朱某某、卞某某共同偿还其借款20000元。
四、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
在1950、1980年婚姻法均为规定,在2001年婚姻法修订中确立了婚姻无效和可撤销
婚姻的内容。
五、放宽了离婚的条件:
婚姻法第四章关于离婚的规定
本文发布于:2022-08-03 13:33: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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