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对外担保是个人还是共同债务?【婚姻
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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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还是共同债务?”,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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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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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做出的行为往往会被认为是夫
妻间的公共行为。然而并非如此,例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对外担保
问题,对于担保问题的认识就需要大家认清担保合同签订时的具体行
为人是谁再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对外担保问题进行分析。下面,将
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对外担保问题作出如下解答。
一、夫妻一方担保之债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担保是以一定民事主体的资信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或者以某
一特定的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保障,使债权人对该财产享有了一种优
先受偿的权利。作为人的担保,就是用担保人的名义、地位、信用、
相应的资产,取得债权人的信任,其法律目的,就是促使债务人履行
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顺利实现。夫和妻在法律上具有独立
人格,夫妻一方均可对外担保。但夫妻一方对外提供担保,而形成的
债务,到底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按照《关于人民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九九三年十
一月三日法发[1993]32号)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
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
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
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
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
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根据这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好像担保之债是个人债务。但是,担
保不是无缘无故发生的,总是因为为了友情、亲情、义气等原因,而
是实施的,获得的也是感情方面的收获。夫妻共同生活不仅仅包括物
质生活,而且应当也应该包括精神生活,担保就是基于这样一种情感
因素而产生的,担保行为对担保人而言,并没有获得物质利益,但是
获得了精神收获,得到友谊、尊重,获得了自我满足。因此,夫妻一
方的担保行为,而产生的债务,也是为夫妻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属于
共同债务。
二、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
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
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
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
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
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我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
同偿还。”这里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或称家庭
债务是为了共同生活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该债务的形成从
本质上讲其目的是为了家庭,或者说家庭已经或应该从该债务行为中
获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财产分割问
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列举性地指出了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疾病所负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
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出夫妻共同债务一定是出于、源自、为了夫
妻(家庭)共同生活。理论上,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
务还是共同债务,考虑两个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三
、所谓债的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
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其种类有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个人信用担保,债权
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是表明对其履行债务的怀疑,是表明对其个人
信用的怀疑;而债权人接受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人的担保,是表明对担保
人监督或连带履行债务能力的肯定,同时也是对担保人个人信用的肯
定。债权人不可能接受一个自己根本不认识、不了解的人作为担保人,
更不可能接受一个自己明知其个人信用很差的人作为担保人,这是常
识。而夫和妻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两个人的个人信用我们也不能
划等号,不能说认可了夫的信用,也就认可了妻的信用,更不可以说
夫和妻的信用存在必然连带关系,这显然是荒唐的。再者,根据民法
和婚姻法原理,夫和妻的财产关系有连带关系,也有相互独立部分,
连带的部分其连接点(连接因素)就是家庭共同生活。
综上所述,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对外担保问题,如果夫妻双
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对外担保,那么即使在婚姻关系解除以后
双方作为担保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一方对外担保,那么即使在婚姻关系解除以后任然有当初的担保人
对担保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网站是致力于为寻法律咨询及聘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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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
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本文发布于:2022-08-03 12:30: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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