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铜仁市公共法律
服务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3.28
•【字号】铜府办发〔2016〕34号
•【施行日期】2016.03.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铜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
心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府办发〔2016〕3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
门:
为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化建设和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不断满足人
民众基本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建立铜仁市公共法律
服务中心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8日
关于建立铜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
体系建设”精神以及《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司发
〔2014〕5号)、《贵州省委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黔委厅〔2016〕7号)要求,深入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化建设和村(社区)
司法行政工作,不断满足人民众基本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
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
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全面
整合现有法律服务资源,拓展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延伸法律服务领域,提升法律服
务功能,建立符合铜仁实际、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
市,建设“平安铜仁、法治铜仁”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二、设置原则
(一)司法主导,坚持公益。通过司法行政机关主导,把涉及城乡居民公共利
益的法律服务事务列入当地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范围,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
作用,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规模化、体系化、城乡一体化,促进公共法律服务要素和
资源的科学配置和合理流动,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使公共法律服务实现广覆
盖、高效能。
(二)合理配置,方便众。整合辖区现有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才,科
学配置各类法律服务资源,实现资源整合、力量聚合、工作融合,把公共法律服务
延伸到社会各个角落,努力实现功能全、服务广、效率高、“城市半小时,农村一
小时”的公共法律服务圈。
(三)统筹城乡,强化基层。建立资源下沉机制,加快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一体
化建设,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向农村(社区)、社会弱势体延伸和覆盖,使公共法
律服务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布局、合理配置、科学组合,促进资源共建共享,全面
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水平,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三、运行机制
(一)机构设置。以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服务资源为依托,整合辖区法律服务人
才资源,将法制宣传、律师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公证、司法鉴定等司法行
政法律服务职能整合,建立铜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
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村(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室。
(二)人员配备。铜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由市司法局各服务职能科室人员、
市直律师和其他相关法律服务人才组成;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由区(县)司
法局服务职能股室人员、区(县)律师和其他法律服务人才组成;乡(镇、街道)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设立和人员配备按《中共铜仁市委政法委关于印发关于全面设
立乡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铜政法〔2016〕4号)要求执行;
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由区(县)司法局指派人员、综治联络员、诉讼联
络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农村法律明白人等组成。
(三)运行模式。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室)是辖区司法行政一站式法律服务工
作平台。以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龙头,向基层乡(镇、街道)、村(社
区)延伸,实行现场服务、电话咨询和网上咨询相结合的运行模式。
四、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职能职责
(一)开展普法宣传,提高众法律意识。
(二)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引导众以理性方式维权。
(三)当好参谋助手,为依法行政提供参谋。
(四)完善人民调解机制,化解矛盾纠纷。
(五)拓宽法律援助渠道,努力实现应援尽援。
(六)强化执法管理,构建特殊人服务管理体系。
(七)协助办理公证、司法鉴定等事务。
(八)提供众需要的其他法律服务事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为加强对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的领导,各
地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充分认识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室)的重要意义,并将
其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摆到重要位置,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
(二)强化保障,形成合力。各区(县)政府要将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室)工
作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在政策、经费、场地和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各区(县)司法局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充分调动辖区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
作者、人民调解员、农村法律明白人等积极主动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室)建
设,确保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市、区(县)、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
心建设任务,2016年12月前完成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任务。
(三)规范管理,发挥作用。市、区(县)司法局要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室)建设的指导,依托市、区(县)法律服务人才集中优势,经常性深入乡镇
(办事处)、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室)指导帮助;市、区(县)、乡
(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室)要加快建立完善工作流程和管
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并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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