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学教学方法探讨

更新时间:2024-11-07 07:43:5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3日发
(作者:外资保险公司)

法律逻辑学教学方法探讨

又到了大四毕业季,看似轻松好玩的大四生活其实也暗藏着无

限的压力,工作、考研,谋出路的同时,还要撰写毕业论文,确

保能够顺利毕业,拿到毕业证。下面就由为大家推荐一篇逻辑学毕

业论文,欢迎阅读哦!

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

生、开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

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那么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那

么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

未来走向。在法律教育和学习中,法律逻辑不但是根底,是工具,

而且更是目的。这正如台湾著名的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言:“学

习法律,简单言之,就在培养论证及推理的能力”。

当前,法学教育困惑于怎样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

辑学教学困惑于怎样对学生进展有效的法律思维训练。对此,本文

结合讲授法律逻辑学的体会,一些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就教于

同仁。

人从2岁左右就开始逻辑思维,在成长的过程中,逻辑思维能

力不断提高,但是逻辑自律意识淡薄却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

我们不能说他逻辑思维能力欠缺,但在写论文、教材、专著中,在

讲话、演讲、辩论中,在处理一些重要问题时,却犯了一些不该犯

的简单错误。例如:《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的两篇文章。

《中国法学》xx年第2期《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辩正》第167

页:“根据通说,犯罪的本质在于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简

单地说,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显然,它是一个全称判断,即所

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于是,反对者很快反驳”这里,作者

明显在偷换论题,从“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推不出“所有危害

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

罪”(全称肯定判断不能简单换位,只能限制换位)。

《法学研究》xx年第1期《证据法学的理论根底》第109页:

“客观真实论者一方面声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另一

方面又将刑事诉讼定义为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这样一来,

在诉讼中,‘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这一命题可以替换为

‘认识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而所谓真理无非是符合客观实际

的一种认识,因此,上述命题可以进一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认识

的惟一标准’。”作者在这里混淆了概念,将辨证思维中的“同

一”理解为普通思维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结论肯定不正

确。“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指的是辨证思维中的“同

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维

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当然,讲到这里,老师还要告诉学生:出现逻辑错误只是作者

和缺乏逻辑自律意识的结果,核心期刊还是核心期刊,法学专家还

是专家,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全部(作者的文章还是有创新之处,这

个例子还可以用来讲解思维形式与思维内容的关系等),需要注意的

是,核心期刊的、专家尚且出现这样的错误,我们更应该培养和提

高自己的逻辑自律意识,把自发的逻辑思维转变为自觉的逻辑思

维。这是学习法律逻辑学的第一个目的。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法律思维形式

和法律思维内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专业课讲授

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

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展法律思维训练

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

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

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

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举两个例子:

在法律逻辑课堂上,我让学生把“合法行为”、“违法行

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表示

出来,大部分学生把行为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

中划分出犯罪行为。他们认为,一种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

为什么?他们说“不违法的就是合法”,“法不制止即自由”嘛!且

不说这样给合法下定义不合逻辑规那么,也先不提合法的定义到底

应该是什么,就举个例子,一个人坐在座位上,另一个人上来打他

一下,不重,也不轻,违法吗?不违法。合法吗?没法答复,说是说

不是似乎都有问题,但你肯定不能说这种行为合法。还有更多的例

子,不违法的并不能说合法。“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

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应该这样表示:

先将行为划分为法律调整的行为和法律不调整的行为,然后,再将

法律调整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中有一部分是

犯罪行为。想一想,“法不制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个借口啊,法

不制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逻辑理性告诉我们,不是所有时候都这

样。

在和学生一起聆听的一次学术报告中,一位教授将“有法可

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修改为“科学立法,依法行

政,司法公正,执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国”落到“依法

治官”、“依法治权”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

法治官”、“依法治权”,那么,但凡官和权都要依法而治。行政

是权,我们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权,为什么不说依法司法呢?是

现在我国的司法已经依法了,还是司法需要凌驾于法律之上,还是

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

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说了算吗?这是从逻辑三段论推理想到的质

疑。当时,正好讲到三段论推理,学生感触非常深刻。

以上说明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

客观事物发生、开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

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那么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

证的规那么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

点,思考其未来走向。

“案件分析是指对案件事实进展分解、条理剖析,并提出应如

何适用实体和程序法律意见的活动。”案件分析是法学专业教育中

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提醒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

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事实和法律都是

由概念组成命题,由命题进一步组成推理,以此来论证法律理由。

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从概念、命题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决的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原告和被告

结婚时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任何一方有

第三者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5万元给对方。现在被告违约,

原告起诉请求违约金。法院审理本案,遇到的难题是:本案是婚姻

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没有违约金。违约金是合同法

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

法。

怎样解决这一难题?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讲,合同和婚姻,一是

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但两者均属于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其属概念。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两个概念之间是属种

关系。因此,法官可以适用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规那么,详细说就

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实;其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

三,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婚姻关系上

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对此并无强制性规

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认定该违约金条款有效,并据以作

出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万元违约金。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

提出问题,务求到达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

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

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答

复以下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

提出问题。

有人说,律师的作用就是重新组合案件事实,寻法律理由,

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怎样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到突破点?借鉴

MBA逻辑考试的方式,针对一个案件,请学生总结各方当事人的可

能观点及证据,思考怎样支持、加强、反驳、削弱某一方的论证,

怎样解释、评价某一方的观点和论证。同学之间可以假设案情,展

开辩论。

在个案分析中,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

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响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

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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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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