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言三段论在刑法上的简单运用

更新时间:2024-11-09 04:35:0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3日发
(作者:2012年2月6日)

直言三段论在刑法上的简单运用

摘要:逻辑学在法律上的运用由来已久,可以说,自从有法律,逻辑就一天没有离开过。顾

名思义,逻辑对法律的指导是全方位的立体的交叉的综合,贯穿于法律的全部,不论是立法,

执法,都在逻辑的框架下进行——没有逻辑,就没有法律。然而,在逻辑中深受人们喜爱的

直言三段论在法律中的运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逻辑学刑法直言三段论

赵严严

这个世界和人生给我们带来许多的疑问,而这些由生活产生的疑问则引发我

们对其的无限的思考,当然,思考的结果就是我们对同一件事的不同看法和不同

的选择,笔者姑且首先称之为承认和摒弃,对于一件事的承认不必然有十足的理

由对其他的事例进行摒弃,但总是有十足的理由对所选择的事例进行积极地评

估,或许我们有极多的想法来对其进行论证,然而抛弃这些论证后我们再进一步

思考选择这一过程的骨架时却发现自己无法自如的对其进行解释。在逻辑学上可

以说是脱去了自然语言的外壳而用单纯的人工语言的分析,这就意味着我们无论

在任何时候对事物的选择与定性总是有两套语言路径来支配我们进行的,一种是

上文所说的自然语言,即我言语的内容,若语言的内容不够符合规范的话,就

会出现答非所问的境地,另一条途径就是逻辑学上的所称作“人工语言”的范畴,

何谓“人工语言”?顾名思义,即是由人工的制作而形成的语言体系,这个体系

有几千年的发展,已经是相当的完善了,若在逻辑思维的运用之中未有遵循这个

语言路径,则将会出现语言不通,逻辑不通的现象。

我们不论在任何时候,都会自觉不自觉的遵守这两条语言路径来进行意思表

示和交流,很少会出现违反的现象,除非是故意的王顾左右而言他或者是学习外

语初期时会遇到的现象。同样,我们在法律实务中有深刻的体会,严密的逻辑论

证和推理分析在判案定罪的过程中十分重要,几乎不可以有一丝一毫的失误和偏

差,更不可能在法律的各种文件中出现逻辑混乱的现象,在刑法上更是如此。笔

者认为,在刑法上最常使用的直言三段论是刑法逻辑的总纲,刑法在具体的司法

实践中,直言三段论的合理使用对于刑事审判中的定罪量刑起着不可估量的作

用。它是刑法在逻辑上合法的唯一论证。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使用逻辑来解决各种法律问题,同时,在不知不觉

中就广泛的使用了直言三段论。法律条文是一种由自然语言严密的包裹着的人工

语言。我们可以举个例子,杀人犯法,那么张三杀了人,所以张三就犯了法;这

是一个十分简单的直言三段论的范例,或者说这个例子是使用严密的逻辑思维来

解决的现实事物的一个案例。如此,可以这样认为,法律上的各种起承转合以及

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的所有归结为一点,逻辑就是一条红线,它十分合理的促成

了法律的严密性和公正性;法律问题归根到底就是逻辑问题。倘若没有逻辑,那

么在法律上就会出现混乱,引起不公平不正义的事情或决断的出现,从而产生无

效的判决,而这种判决,特别是在刑法上,是要命的,因为这是由人的自由甚至

是以生命为代价的。

当然,在实践中,法律案例的复杂性要远远超过刚刚所举例子和人的想象,

不仅仅是杀人偿命那样的简单,利用直言三段论在司法实践中到底是否可以将所

有的司法案例囊括其中,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于案例的分析

也绝对不是像上面所举之例那样简易。同时,我们在面对一个具体的案例时,三

段论的分析也不像上例一样,而是多种多样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在司法

实践中,一个案例的分解与综合和三段论的分解与综合才是一个比较正确的途

径。

例如,在美国,公民拥有的持权对社会毫无益处,每年在谋杀中被手射

杀的人数是1.5万人,在意外事故被射死的人有3000人,另有被手击伤的不少

于10万.然而,公民的持权是由美国宪法的第二修正案给予的,宪法的创立者

认识到的是具有为抵御暴力袭击而武装自己的权利,而从所给予的权利中我们却

得到令人伤感的结论,一些受宪法保护的权利对社会没有好处.

这个问题好像已经超越了刑法范畴而直接面对法理的问题,这一点我们可以

不用去追究,从直接的字面上理解,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一个大致的框架,即是宪

法规定美国公民有持权,但持权的盛行会对这个社会造成危害,从而会得出

这样一个结论,宪法的这条规定会对社会造成危害,那以后所要做的事情就是立

法者的事情了。这是一个比较简单的理解方法,然而我们应该综合考虑。

第一步,区分前提和结论,结论是:一些受宪法保护的权利对社会没有好处,

支持这一结论的前提是(1)公民拥有的持权利对社会没有益处,(2)公民拥

有的持权是受宪法保护的(宪法给予的)。

第二步,识别结论和前提的陈述形式,并将结论和前提组成三段论的标准形

式,结论形式应该是:有些S,不是P,前提(1)的形式是所有M,不是P;前提(2)

的形式是所有M不是p,三段论的标准形式如上,这样的评估才是一个比较标准

的。

以上,只是略微的列举了下直言三段论在法律上的简单的运用,然而,在及

其复杂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论证之中,仅仅依靠这种简单的运算时远远不够的,这

还需要更加严密的逻辑论证和更加复杂的逻辑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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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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