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在法学中的作用探讨

更新时间:2024-11-08 02:37:4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3日发
(作者:委托书 范文)

逻辑学在法学中的作用探讨

作者:赵楠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一直以来,很多人都把逻辑学看做是一门玄之又玄,形而上的科

学。逻辑学似乎变成了一种只是被用以研究而不是被拿来使用的对象。

而逻辑学作为一门工具学科,在日常生活中最能体现其使用价值的要

数在法之领域。前苏联法学家B•H.库德里亚夫采夫曾说过":逻

辑学对于法学,特别是对于定罪的意义是不容置疑的。大概社会生活

的任何领域都不会像在法的领域那样,由于违背逻辑规律、造成不正

确的推理,导致虚假的结论而引起如此重大的危害。推理的逻辑性,

在侦查和审判案件时严格遵守正确的思维规律————对于每一个

法律工作者都是基本的、不可缺少的要求"。逻辑是一门关于思维的

科学,逻辑学主要研究的就是思维形式的结构及其规律、规则的学问。

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包括:概念、判断、推理,其中推理正是思维活

动过程的表现。"法律逻辑是一门关于法律思维规律、规则与方法的

学问。"法律思维活动过程主要表现为法律的推理过程。法律的推理

体现在侦查破案、诉讼、裁判案件、适用法律的活动过程中。黑格尔

在《逻辑学》一书中写道":逻辑对于刚开始研究逻辑以及一般地刚开

始研究各门科学的人说来是一回事,而对于研究了各种科学又回过来

研究逻辑的.人说来则是另一回事。"

一、法学的逻辑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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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逻辑实证主义

逻辑实证主义(Logicalpositivism)它是以经验为根据,以逻辑

为工具,进行推理,用概率论来修正结论。逻辑实证主义的理论体系

和方法对法学研究的影响是源于思想体系的延续性和关联性,这是实

际存在的一种天然联系。法学家们把某些特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其理论

的出发点,并主要通过归纳的方法从该法律制度中提取一些基本的观

念、概念和特点,进行比较,以确定一些共同的因素,再从这些基本

因素演绎出系统的法律理论。但是正如孔德所指出的,任何通过抽象

思维把握现象背后所谓本质联系的努力都是多余的,徒劳的。逻辑实

证主义迷信归纳推理,主张归纳万能的思想也限制了法律的逻辑研究。

当然,我们绝不是否定归纳法在法学领域的地位。而是我们同时也要

看到演绎法和其他方法的重要性。

(二)规范逻辑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逻辑学产生了一个重要的分支————规范

逻辑(logicofnorm)又称"道义逻辑"(deonticlogic)属于现代应用

逻辑。规范逻辑与法律逻辑有着最密切的关联。"规范逻辑"就是把"

规范"————特别是把法律规范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的,运用公理

化的方法来分析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规范逻辑研究属于一种元法学

研究方法;所谓元法学方法指的是将法律规范语言作为一种对象语言,

而形式语言作为一种元语言,用元语言对对象进行研究的一种方法。

它对于法律体系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立法也起着指导性作用。

1.逻辑学家们从大量的法律现象中抽象出最基本的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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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研究的基点。他们把法律规范概括为三种最基本的规范命题:(1)

"应当型"————即,规定义务性的规范。包含"应当"、"必须"等规

范词。用常用符号O表示。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

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的选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允许型

"————即,规定权利性的规范。包含"允许"、"准许"、"可以"等

规范词。用常用符号P表示。例如: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许离婚;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被告人会见和通信。(3)"禁止型"————即,

规定禁止性的规范。包含"禁止"、"不得"等规范词。用常用符号F表

示。例如: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

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

仰宗教。上述三种类型的命题形式可以分别表示为:Op、Pp、Fp。而

这些是结构上最基本、最简单的规范命题形式。它们通过真值联结词

构成任意复杂的规范命题形式。规范命题引入的真值联结词:并非、

并且∧、或者∨、蕴涵→、等值←→,不同于命题逻辑的

命题形式,命题逻辑的逻辑特征是论证真假值问题。规范逻辑命题的

逻辑特征不是论证真假问题而是论证其合理性问题。但是规范命题的

合理性与命题逻辑的真值性也是相互关联的。因为在二值范围内取值,

二者的推理有效性是一致的。

2.逻辑学家们总结出几个基本的法律原则作为公理,这些公理

是对法律现象的一种总结,是不需要证明的。它们通过初始规范来表

达,并用来作为推理的出发点。然后再制定出一些推理规则,利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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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推理规则,从熟知的公理推导出一些定理,从而出法律规范之间

的关系,进而建构成整个法律体系。(1)1951年冯•莱特创立

了第一个规范逻辑系统,T——S5系统。然而,冯•莱特和安德

森的规范逻辑系统对法律规范进行逻辑分析以及构建法律推理逻辑

系统都存在一定的缺陷。第一,相较于现实的法律语言和推理规则,

他们的道义逻辑系统的语言过于贫乏,不能给予充分、准确的诠释。

第二,他们的道义模态词不能完全适用于法律规范词,甚至相抵触。

例如:规范逻辑适用的定理﹁FA←→PA,运用于法律规范推理时,

从不禁止A是推不出A是权利的。不在公共场所吸烟是法律上不禁止

的,但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也不是法律上的权利。当然我们要看到规范

逻辑推导出的这些定理与我们对法律的通常理解是一致的,这也说明

了我们对法律的日常理解还是符合规范逻辑规律的。冯•赖特和

安德森等逻辑学家们在对法律规范进行抽象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规

范逻辑,使复杂的法律规范关系可以用更精确的形式语言表达出来,

这是很有意义的。对于我们今后的法律逻辑研究也有着非常关键的指

导作用。

二、法学与逻辑学的交叉研究对象————法律推理

(一)法律推理

"逻辑研究推理并且主要是研究推理形式",中国政法大学王洪先

生曾提出"法律逻辑应当以法律推理为研究对象"。那么什么是法律推

理?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

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法律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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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根据是使用形式逻辑的方法,还是使用辩证逻辑的方法可以分为法

律形式推理和法律实质推理两大类。法律形式推理是指在法律适用过

程中,依据法律规范的逻辑性质对已确认的案件事实,确定的法律条

款进行逻辑判断的推理。特别是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制定法国

家,法律形式推理是法律适用的最基本的、最常用的推理形式。实质

法律推理指的是在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含糊不明或者缺乏大煎提的情

况下,法官根据实践理性或价值理性而做出的推理。形式法律推理与

实质法律推理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首先,二者都是为法律适用服务

的。不论是形式推理还是实质推理都是要调节和指导人们的行为,解

决争议或纠纷,调整法律关系,实现一定的法律秩序。其次,二者的

适用步骤相同。使用形式与实质法律推理一般都要经历案件事实的确

定,法律条文的确定,以及根据法律规范推理出判决结果。只是实质

法律推理所运用的法律依据是概括、抽象的法律原则、公理或原理等。

作为法律推理的两种基本方式,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二者也

有着明显的区别。(1)形式法律推理是法律与形式逻辑的有机结合,

所以形式法律推理主要体现价值观念的合法性。而实质法律推理是辩

证逻辑在法律思维中的体现,其所追求的是价值观念的合理性。(2)

形式法律推理主要包括演绎、归纳和类比三种推理形式。因此,不论

是立法,司法各个阶段、程序都离不开形式法律推理的运用。相对于

形式法律推理,实质法律推理往往适用于疑难案件的处理。所以形式

法律推理的适用范围要大于实质法律推理。(3)形式法律推理主要采

用演绎、归纳和类比等形式逻辑的推理方法特别是三段论。而实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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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推理多用来解决法律上相互矛盾、含糊不明的问题。因此实质法律

推理采用的是辨证推理的方法。#p#分页标题#e

#(二)司法推理

司法推理是指"以事实推理和法律推理的结果为前提和根据得出

判决结论的推论过程。司法判决推理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的推

理过程,司法判决推理旨在将获得的法律规定、规则或原则具体适用

于特定案件,基于事实和法律对具体案件作出判决"。由此可以看出"

法律推理"所指的范围要远远广泛于"司法推理"。司法推理是基于事

实理由和法律理由得出结论的过程,因此,司法推理过程理论上来说

可以完全形式化,它要比法律推理有规律的多,也简单的多。法律推

理和司法推理虽然有着很多的相似之处,但二者却是性质不同的两种

推理。由于二者有着不同的推理方式,所以它们也就有着不同的推理

规制和规律。三、法律逻辑的重要性吴家麟先生说"法律逻辑学的任

务,在于把逻辑学和法学紧密地结合起来,把形式逻辑知识具体地应

用于法学研究和法律工作。"法学与逻辑学有着不可分割了联系,无

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领域,都离不开逻辑这个工具。案件的推理,法

律的适用,法律的制定,哪一个过程都要按照一定得逻辑规律进行,

违反逻辑规律或错误的运用逻辑规律都是要犯错误的。概念要明确,

判断要恰当,推理要有逻辑性,论证要有说服力。把逻辑学应用到法

学,这是逻辑学未来发展的需要;用逻辑学来指导法学,这是法学一

直以来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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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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