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集团外聘法律顾问备选库管理规范
本规范是集团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备选库成员单位作为集
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为“公司”)法律顾问或者诉
讼案件代理人时,应遵循的工作要求和服务标准,接受委托提
供服务的律所及律师应严格遵守。
一、服务范围
(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范围,以双方
书面签署的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约定范围为准,可以包括以下业
务:
1.提供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法律信息、法律咨询,就相关法
律风险进行提示;
2.协助起草、修改、审查章程、合同、规章制度以及日常
业务中有关的法律文件;
3.提供法律专题讲座或专题培训;
4.协助公司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5.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应
对措施提供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
6.参与商务谈判,并负责谈判中有关法律文件或法律条款
的起草、审核;
7.受公司委托,签署、送达或接受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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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协助公司进行有关的资信调查;
9.代理或协助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
版权登记、动产及不动产的登记、担保手续等;
10.及时告知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立法变化
情况,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
11.公司日常法律文件的中英文翻译。
(二)诉讼代理服务
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诉讼代理服务的范围,以双方书面
签署的代理服务合同约定范围为准,可以包括以下业务:
1.起草起诉状、答辩状、诉讼保全申请等法律文书;
2.组织收集相关证据,草拟应诉方案;
3.接受公司委托到庭参加案件审理,及时向公司通报审理
情况;
4.代为接收法院相关文书,及时向公司通报案件审理情况;
5.在案件审结后,按照公司要求,协助做好执行工作;
6.公司与律所临时约定的其他诉讼法律服务。
(三)非诉讼类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除常年法律顾问和诉讼代理服务
以外法律服务范围,以双方书面签署的代理服务合同约定范围
为准,可以包括以下业务:
1.针对公司改制、重组上市、发行股票或债券、国有产(股)
权转让、破产清算、投资并购等事项,起草或审核法律文件,
出具法律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书;
2.法律尽职调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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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课题研究和提供专项法律培训;
4.为公司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二、备选库管理要求
1.根据天津港集团管理要求,所属企业聘用常年法律顾
问或者诉讼案件代理人及其他非讼法律事务服务,接受委托的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须是天津港集团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备选库
中的成员单位和经认定的服务律师。
2.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选聘律所提供诉讼代理服务,原则上
均采用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
集团公司对于所属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和非诉讼法律
项目服务机构的选聘实施集中管理。
3.常年法律顾问应定期向公司提交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
括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公司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以及意见建
议。
提供诉讼代理服务的律师应向公司提交案件代理方案,及
时反馈案件进展,并须于每次庭审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向公
司提交庭审报告、案件审结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结案报告,
同时抄送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
4.集团公司每年对备选库成员单位和律师的服务业绩进
行考核,以考核结果作为对备选库成员单位进行等级排序和备
选库调整的依据。
5.律师事务所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自觉接受
监督,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6.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如被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给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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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应在收到处罚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
内主动告知公司。
7.受聘律所和律师对于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和公司未对外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且保密
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免除。
8.受聘律所必须严格按照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律师向
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未经公司同意,不得随意更换服务律师。
如发生未经公司同意而更换律师的,公司可向集团公司法
律事务部报告,法律事务部将酌情给予通知批评、约谈律所联
系人等工作措施,情况严重的可将有关律师及律所调整出库。
9.因外聘法律顾问的原因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
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三、服务标准及响应时间
(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1.公司以电话、面谈方式进行的法律咨询,原则上受聘律
师应立即做出答复,如公司需要进一步详尽的答复、工作结果
或书面法律意见,受聘律师应根据具体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
答复或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2.公司以传真、纸质文件、等方式进行的法律咨
询或合同审查,受聘律师应于接到相关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
给予书面回复。回复形式可在原文件电子版上通过“修订”格
式体现,也可根据公司要求另行出具书面法律意见,说明存在
的问题、风险以及修改建议。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应当加
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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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文件特别复杂或页数较多,受聘律师在2个工作日
内无法完成答复的,应提前同公司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后
适当延长答复期限。
3.公司要求律师参与谈判或参加会议的,如律师有正当理
由不能参加会议,应自接到会议通知时或不能参加的理由成立
时立即通知公司,并与公司协商安排补救措施。
4.公司要求律师到外地出差的,如律师有正当理由不能出
差,应自接到出差通知时或不能参加的理由成立时立即通知公
司,并与公司协商安排补救措施。
5.接受委托担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应根据公司需
要,每年为公司进行至少一次法律培训,培训应配备幻灯片演
示。
6.接受委托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应遵循首问负责
制原则,对出具的各种法律意见的质量负责,并应盖章签字。
7.受聘担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工作
台账,列明年度内提供服务的律师姓名、服务时间、内容、服
务时长、工作成果,并定期向公司和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提供。
(二)诉讼代理服务
1.接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应指派1名在集团公司备案的
专业律师作为案件代理人及主办律师,全程负责案件的起诉、
应诉等法律事宜。
2.接受委托后3个工作日内,律师事务所应指派主办律师
向公司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收集案件相关证据,制定起诉/应
诉方案,起草起诉状、答辩状、诉讼保全申请等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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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知悉案件开庭时间后,主办律师应及时通知公司。最晚
应在开庭前5个工作日将证据目录发送给公司,同时针对起
诉、应诉方案向公司汇报,听取公司意见。
4.案件开庭审理后,主办律师应于1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汇
报案件庭审情况、提交庭审报告。
5.主办律师应在收到裁判结果后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
知公司,3个工作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至公司并听取公司意见。
如公司不服一审裁判结果准备上诉的,律师事务所在接受
再次委托后应于上诉期内办理提起上诉的全部手续。
6.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二审上诉案件的委托后,应认真分析
一审裁判中事实认定、证据采纳、法律适用等情况,同公司共
同确定上诉方案并积极寻新的证据。
7.主办律师应在收到二审裁判结果后1个工作日内将结
果通知公司,3个工作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至公司并听取公司意
见,征询公司意见是否提出申诉。
8.对于生效的一、二审判决及调解书,如公司需申请执行,
主办律师应配合公司起草执行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并提起执行
申请。
9.公司对律师提供代理服务采取“一案一评”的考核评价
方式,将综合考量裁判结果、权益救济效果、回款情况、结案
效率等因素。
(三)非诉讼法律服务
1.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专项委托后,应根据公司要求并结
合非诉讼项目的具体工作量在2个工作日内组成专项小组(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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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员不少于2人),同时将小组成员报送至公司;
2.律师事务所从专项小组中指派1人作为项目联络人,负
责与公司指定人员就该非诉项目进行工作联络;
3.律师事务所应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认真完成非诉讼项
目服务,按要求向公司提供项目书面成果(如各种报告、文件
等);
4.律师事务所完成非诉讼项目服务后应向公司提供专项
法律服务报告,阐述项目工作内容、工作效果,便于公司对其
专项法律服务进行考核评价。
四、收费标准
外聘法律顾问备选库成员单位,接受公司委托时应比照市
场价格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根据集团法律纠纷处理要求,企
业发生诉讼案件委托律师提供诉讼代理服务的,统筹考虑判决
结果和权利救济效果确定律师代理费用,原则上均须采用风险
代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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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03 02:56: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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