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委托代理合同(标准版)

更新时间:2024-11-06 21:29:3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3日发
(作者:上海燃气助动车)

【】xx行字第号

行政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

乙方: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日期:年月日

行政委托代理合同

【】xx行字第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

地址:

电话:传真:

乙方: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地址:xx

电话:xx

邮编: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聘请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

商一致,订立此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因与一案,聘请乙方提供法律服务,乙方

委派律师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本案的法律程序。

甲方同意乙方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为下列第项,具体以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1、特别授权: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参与诉讼、调解、和解,提出反诉、

上诉等;

2、一般代理:参加诉讼、调解等程序性工作,对甲方实体权利不做处置。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务有关的全部

证据材料、文件及其它事实情节,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证据材料、

伪造证据材料和案件事实,因此出现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

合理、合法;

(三)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委

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乙方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

(四)甲方保证,在与乙方签订委托合同时,提供的邮寄地址,传真,电话等均真

实,准确,乙方可以通过以上取得有效的联系和传达,如果变更,甲方应在变更之日起

三日内告知乙方律师,否则,因以上的错误致使乙方律师无法送达或者甲方未能收到邮

件,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务做出的独立地判断和决策,乙方尊重甲方对委托代理事务

做出的独立地判断和决策。甲方非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造

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为其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以及其它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服务。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告知甲方所委托事务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二)乙方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时效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及时办理受委托事务;

(三)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甲方了解委托事务情况的正当要求,

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四)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

第三方披露;

(五)乙方办理甲方事务应当建档,将甲方的原始证据材料、法律文件和财物交还甲方,同

时制作复件留存,并妥善保管,设立交接记录。

第五条代理费及相关费用

双方参照《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意见》(2016),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应向

乙方支付的律师费及相关费用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充分考虑以下因素的基础上,乙方收取律师代理费。

(1)耗费的工作时间;(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4)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5)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二)经双方协商同意律师费数额为:圆整(¥:元),

乙方在收到费用后应出具正式发票;

(三)支付时间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支付方式为:(现金/转账)支付。

乙方账户: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账号:xx

开户行:xx

第六条代收费用及差旅费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

费、公证费、查档费等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凭有效票证与甲方结

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后依据有效票据与甲方进行结算;

(二)乙方为甲方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差旅费用应当先行向甲方预收,具体金额根据差旅情

况另行商议。乙方办理法律事务完毕后,应及时凭有效票据与甲方结算办案差旅费,多退少补。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甲方追加委托事务或增加诉讼当事人,或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增加诉讼请求等重

大诉讼事件变更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乙方有权要求增加律师代理费,甲方应当合理地追加

代理费;增加律师代理费协商未成的,乙方有权在原委托范围内提供服务;

(三)甲方明确放弃委托事务的,可以要求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后的律师费用,由甲、乙双

方协商确定;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乙方律师工作延误、重大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纠正:

1、甲方的委托事务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十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事务费用的。

第八条甲方不得以如下任何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一)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二)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三)甲方作为原告时,经乙方律师立案后,开庭前甲方决定撤诉的;

(四)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了准备,原告撤诉的;

(五)乙方代理的案件在诉讼中、诉讼外当事人达成和解的;

(六)乙方已进行了委托事务的准备工作或委托事务办理顺利,迅速完成委托事务的;

(七)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规定的法律服务工作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义务的,甲方

有权根据乙方的实际工作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代理费;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事务费用,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乙

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事务费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乙

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的委托事务(包

括收到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当事人和解书等法律文书)或解除本合同时终止。本合同

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乙方律师各执一份,每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

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迁址或者变更邮箱、传真电话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

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均由过错方承担。

以当面交付文件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方式送达的,发出邮件时视为

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交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乙方律师依法尽职尽责提供法律服务,努

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但对案件实际结果不作任何承诺。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向甲方解释了收费规定及标准。甲方在本合同签署之前已经

全部阅读并知悉合同内容,本合同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

甲方:乙方:北京市xx(郑州)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承办律师: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

附:《委托人须知》

委托人须知

尊敬的委托人:

感谢您委托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您的法律事务,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服务。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也为了使您更加了解律师工作,特提请您注意如下事项:

一、任何案件均具有法律风险,包括败诉、无法执行、审期过长等。在签订合同前律师会向您提示法律风险,

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合理预见及负担能力。

二、您作为委托人有责任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根据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

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三、您在委托本所律师办理案件时,请注意应与本律师所而非律师个人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由律师所加

盖公章;交纳律师代理费时,律师所应当向您出具正式发票,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主动索要发票。承办律师无权

私自收案、收费和向委托人做出单方承诺。

四、委托人所提供的案件情况应当真实,要求律师办理的事项应当合法;承办律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必须尽

职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委托人不能要求承办律师做出关于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即使承诺也属无效;律师对案件

的分析只作为参考。

五、遇有下列情况,律所不予退费:①委托人同时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②律师完成委托代理事

项后,委托人以结果不理想或律师所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③律师已经作好准备工作,委托人撤诉或对方撤诉

的;④其他非因本所或者本所律师的原因,委托人无故终止合同的。

六、代理费以外的其他办案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复印费、打字费等)有两种交纳方式,一是采用包干方

式以代理费名义交至律师所,由律师所出具正式发票;二是以实报实销方式,由承办律师凭实际支出有效凭证与您

结算。无论采取何种交纳方式,请您务必主动索取发票等正式收费凭证。

七、律师接受您的证据原件您应当索要收据。

八、如遇以下情况,您的合法权益将可能无法得到保障,且律师所有权向您追究相关责任:①向承办律师私下

交费,未索要正式发票的;②委托事项违法的;③陈述案情与事实不符或提供虚据材料的;

九、如果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律师有任何违规行为,或者您有任何疑问或意见,请与本律师事务所联系,

电话:xx。

请您确认上述事项后再签署委托合同。

委托人确认:我已了解本须知中所提示和说明的内容。

委托人签名或签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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