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实务》重点第1讲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更新时间:2024-11-06 16:53:1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日发
(作者:国八条内容)

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实务》重点:第

一讲-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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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概论

一、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初创

《国务院法制局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及

《国务院批转“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的通

知》,是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诞生的重要标志。

(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恢复

1979年,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设立法律处;1980年,武汉钢

铁公司设立法律顾问处。这些企业成为促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恢

复的先锋,在全国企业中起到了示范和榜样的作用。

(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

1986年颁布实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对确立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截至2003年

底,全国已成立地方性企业法律顾问协会33个。

(四)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探索与规范

世界范围内最早在企业内部设置专职法律工作人员的,是美

国新泽西州的美孚石油公司。---02考

1、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中国逐步建立的重要标志是将

其纳入到现代企业的有机组成部分。

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发了《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原国家经贸委发布

了《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这两个部门规章,解决了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发展中存

在的一些重大问题。主要体现为:

1、确立了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证书制度,明确规定企业法律

顾问职业资格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实

行注册登记。至2003年,我国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

数已达3万5千多人。

2、确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规定大型企业可以设置总法律

顾问。

原国家经贸委会同中组部、原中央企业工委、原中央金融工

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了《

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急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

指导意见》,目前,全国已有73

户最点企业开展了由国家有关部门指导的试点工作。

3、规定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型企业应当设

置法律事务机构,中型企业应当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基本内容

1、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2、工作制度

3、组织制度

4、管理制度

三、企业法律顾问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概念和特征

其特征为:

(1)企业法律顾问是从事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

(2)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二)企业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

(1)形式要件: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由企业聘任。

(2)实质要件:应当是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

专业人员。

(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体制

1、国家主管部门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

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2、协会管理

3、企业内部管理

(四)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和工作原则

1、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03考

(1)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2)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

(3)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第一,依法执业原则。

第二,为本企业服务原则。

第三,以事前法律防范、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

为辅原则。

第四,以管理为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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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讲-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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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一、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概念和特征

(一)企业总法律顾问概念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

聘任并直接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负责,全面负责本企业法

律事务的内部高级管理人员。

(二)企业总法律顾问的特征

第一,层次高

第二,要求严

第三,职权重

第四,责任大

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概念和地位

(一)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概念

(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

三、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

第一,标志着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逐步走上成熟的标志

第二,有利于完善整个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第三,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第四,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第五,有利于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四、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原则

(1)企业自主规范的原则。

(2)从严约束国有企业的原则。

(3)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原则。

(4)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负责的

原则。

五、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主要内容

(一)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法律地位

1、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2、企业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

3、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负责。

(二)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设置模式

1、国有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国有或

国有控股子企业,只要达到大型企业的标准,都可以设置。

2、其他企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聘任

1、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聘任渠道

(1)从本企业内部聘任产生

(2)公开招聘产生

2、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

(1)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

严守法纪

(2)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

调能力

(3)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

验和能力

(4)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在企业中层正职以上管理岗

位任职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一级企业法律顾问的,并担任过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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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基本

理论概述

一、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与企业法律顾问在决策中的作用

(一)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概念和内容

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是指企业针对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按

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所进行的决策。

一般包括:

(l)资本经营决策

如贷款、融资、担保、发行股票、债券,设立子公司、分公

司,对外合资、合作,向其他企业参股,收购、兼并,组建集团,

资产重组等。

(2)产品经营决策

如产品的改进改型与更新换代、新产品的科研开发、技术引

进和技术转让、产品生产组织、生产线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

质量保证体系等。

(3)财务经营决策

如经济效益和利税发展目标的确定、内部核算及经营责任

制、成本控制等。

(4)市场营销决策

如市场预测、产品价格、市场开发,市场营销体系和销售网

络,营销策略和售后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产品的广告宣传等。

(5)其他重大经营决策

如组织机构设置与调整,人员的招聘和裁撤,企业知识产权

如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的战略及管理和法律保护等。

(二)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特点

第一,针对性

第二,预测性

第三,可行性

第四,选择性

第五,实施性

(三)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类型

1、按决策主体不同,分为个人决策与集体决策

董事长、总经理个人作出的决定属个人决策;董事会---03考、

总经理办公室、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属于集体决策。

2、按决策目标的不同,分为单一目标决策与多目标决策

如企业进行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后发行股票并上市就是多

目标决策,而其中公司总股本及上市筹资的规模的确定就属于单

一目标决策。

3、按决策依据和方法程序—02考不同,分为确定情况下的

决策和不确定情况下的决策或风险情况下的决策

如在国内组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已研制投产的产品就

属于确定清况下的决策,而在国外投资与外商开发新产品的决策

就属于非确定清况下或风险清况下的决策。

4、按决策对象的不同,分为资本经营决策和产品经营决策

(四)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作用—03考

1,确保决策有可靠的法律依据,避免和防范决策的法律风

2,保障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得到充分体现,使企业在经济

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3,保证决策在法律上是最佳的方案,有利于决策目标的实

4,从法律上为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应当获得的利益提供有效

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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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参与企业改制(部分问题)、企业重组上市及参与涉外经济活

一、企业改制的条件

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进行分立应当符合《公司法》的相应规定。

1、债权转股权的条件

1)、应当在国家确定的企业范围内选择

“七五”、“八五”期间和“九五”前两年主要依靠商业银行贷款

(包括外币贷款)建成投产,因缺乏资本金和汇率变动等因素,负

债过高导致亏损,难以归还贷款本息,通过债权转股权后可转亏

为盈的工业企业。

国家确定的521

户重点企业中因改建、扩建致使负债过重,造成亏损或虚盈

实亏,通过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可转亏为盈的工业企业。

被选企业同时应是1995

年及以前年度向商业银行贷款形成不良债务的工业企业。有

些地位重要困难很大的企业时限可以延至1996

年1997

年、l998

年。

工业企业直接负债方,作为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必须具有独

立企业法人资格

选择个别商贸企业,进行债权转股权企业的试点。

2)、拟债权转股权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产品品种适销对路(国内有需求、可替代进口可批量出口)质

量符合要求,有市场竞争力。

工艺装备为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生产符合环保要求。

企业管理水平较高,债权债务清楚,财务行为规范符合“两

则”要求。

企业领导班子强,董事长、总经理善于经营管理。

转换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各项改革措

施有力,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任务落实并得到地方政府确认。

2、企业出售的条件

1)、购买者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2)、对出售企业的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及出售价格进行了确

3)、债权人利益得到严格保护

4)、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企业兼并的条件

1)、被兼并企业连续3年亏损

2)、凡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企业,以及兼

并或被兼并方有一方属于1000户国有大中型重点企业

4、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条件

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

1)企业改组前,国有产权持有人应当组织被改组企业进行资

产清查、产权界定债权债务清理,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

财务审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2)、改组后企业控制权转移或企业的全部或主要经营资产出

售给外国投资者的,改组方和被改组企业应当制定妥善安置职工

的方案,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被改组企业应当以现有资产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未退还的

集资款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各项费用。

被改组企业与职工实行双向选择,对留用职工要依法重新签

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金,对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的职工要依法一次性缴足社会保险费,

所需资金从改组前被改组企业净资产抵扣或从国有产权持有人

转让国有产权收益中优先支付。

3)以出售资产方式进行改组的,企业债权债务仍由原企业承

继;以其他方式改组的企业债权债务由改组后的企业承继转让已

抵押或质押的国有产权、资产的应当符合《担保法》

的有关规定。债务承继人应当与债权人签订相关的债权债务

处置协议。

4)改组方应当公开发布改组信息,广泛地征集外国投资者,

对外国投资者的资质、信誉、财务状况、管理能力、付款保障、

经营者素质等进行调查优先选择能带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产

业关联度高的中长期投资者。改组方和外国投资者应当应对方的

合理要求如实、详尽地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不得有误导和欺诈行

为,并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5)企业改组以转让国有产权或出售资产方式进行的,改组方

应当优先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确定外国投资者及转让价格。采用公

开竞价方式转让应当依法履行有关手续,并将拟转让国有产权或

拟出售资产的相关隋况子以公告。采取协议转让的也应当公开运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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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合同的起草与审查

一、合同的起草

(一)合同起草概述

一般说来,合同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首部一般包括合同的名称、合同编号、各方当事人的名称(或

者姓名)和住所、前言、签约日期及签约地点等。

合同正文一般包括以下条款: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的方式地点和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除了这些一般

条款以外,可能还有双方协商的其他条款。

尾部一般要载明合同的份数、附件及效力、各方当事人签字

或盖章、保证人(如果有保证人)的签字或盖章等内容。

(二)合同一般条款的起草

解决争议的方法条款

合同争议的方式,一般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三)合同其他条款的起草

二、合同的审查

(一)合同审查概述

(二)合同合法性审查

企业合同的法律审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合法性

审查,真实性审查,公平性审查和周密性审查。--03考其中,

合法性审查是企业合同法律审查中的首要内容。

合同合法性审查就是审查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法法律

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具体包括四个方面:

1、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2、审查合同形式是否合法

3、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应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

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审查合同订立手续是否合法

(三)合同真实性审查

1、审查合同对方的履约能力,商业信誉

2、还要注意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偿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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