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
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07.05
•【字号】
•【施行日期】2006.07.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
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委主任办
公会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五日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
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动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实施
办法》,省国资委对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进行备案管理,规定如下:
一、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纠纷或案件:
(一)涉案金额500万及500万以上的;
(二)可能引发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三)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
(四)已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职工稳定的;
(五)其他涉及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重大权益的。
二、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企业
法律顾问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
或者减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监管企业负责人应当重视企业法律顾问提出的
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三、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依法独立处理。监管企
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或者相关负责
人进行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部门予以配合。
省国资委将对企业协调处理法律纠纷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管企业要对重
大法律纠纷案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维护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因处理不
及时或处理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监管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案件,鼓励双方充分协商,妥善解决。
四、监管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自纠纷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报省
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告处理情况。案件处理结案后,应当在结案后1个月内向省
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报省国资委备案的文件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发。备案的文
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等;
(二)处理措施;
(三)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四)选聘的律师、专利商标事务中介机构名称;
(五)对企业已经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六)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监管企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专利商标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常年法律顾
问情况应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后报省国资委备案。
六、监管企业子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报监管企业备案,监管企
业应当帮助协调和处理。
七、监管企业应当每年将企业(包括子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的汇总
情况,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国资委备案。
本文发布于:2022-08-02 23:04: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5301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