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百度文库
浅论诉讼离婚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及处理
[摘要]现行夫妻财产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
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利益、处分及债伤的清偿,婚姻解除
时财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本文针对不少人对夫妻共同财
产的界定、处理和分割存在困惑的实际,从夫妻共有财产制的
内容入手,对法定夫妻共有财产和约定夫妻共有财产两种财产
制度的特征等进行阐述,引申出离婚诉讼案中夫妻共有财产的
认定,使人们对哪些是夫妻共有财产有了较为明白的认识;对
人民法院对诉讼离婚案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处理原则、一般情
况下的分割处理和几种特殊情形下的分割处理的论述则离婚诉
讼当事人更加清楚怎样分割处理,以及人民法院为什么会作出
那样的分割的分割处理有了清醒的认识,从而减少了离婚案件
中夫妻财产的分割处理中的纠缠。
夫妻共有财产,既是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反映,又是社会
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现象。然而,不少人对它的范围、认定及离
婚时的分割处理模糊不清,笔才在日常的解答咨询、参与离婚
诉讼等实践活动中不乏听闻。为此,从诉讼离婚的角度,对夫
妻共有财产的认定、处理等进行浅显的论述,试图让周围的人
们进一步认识和明了,以免离婚时对财产处理纠缠不清。
一、现行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夫妻财产制度,也称婚姻财产制度,是指关于夫妻婚前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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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
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是夫
妻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表现形式,是婚姻效力的一项重要法律
内容,也是现象家庭财产制的重心所在。
表现形式有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制、夫妻共有财产制、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等,本文只讨论夫妻共有财产制。
二、夫妻共有财产制的内容
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依法合
并为共有财产,由夫妻双方对该财产共同管理,按共同共有原
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加以分割的法律制度。
是实现婚姻家庭生活的最基本物质基础,是夫妻财产制度的主
导制度。
夫妻共有财产制分为法定共有财产制和约定共有财产制。
(一)法定共有财产制及其特征、优势和内在缺陷
1、概念:法定夫妻共有财产制是批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
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
确定为夫妻共有的夫妻财产制度。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
才适用法定共有财产制。
2、法定夫妻共有财产制的特征
第一,时间的限定性。即夫妻双方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
夫妻关系解除时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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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未同居,或分
居两地,也不论是一方或双方分别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
得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资金,是最具有时间性
的。
第二,仅局限于所有权范畴的财产的归属利益。即有形的
实物、现金和可预见的收益。
3、夫妻共有财产的优势
第一,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肯定了夫妻协力。在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夫妻将其一定范围内的财产组成共同财产。按照共
有原则共享权利、共担义务,在婚姻关系终止时进行分割,且
原则上双方各得财产的一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
以配偶身份享有共同财产,这种收入低的一方,尤其是专做家
务的家庭主妇同样可分得对方的财产和收入,也就是说一方的
财产和收入中已包含对方家务劳动的价值,这实现了男女实质
意义上的平等。正如学者总结:“共同财产制,自始至终承认妇
女家事劳动的价值,承认妇女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
第二,共同财产制婚姻的伦理本质,使夫妻不仅在精神上
结为了一体,而且在经济上即产生密切关系,使夫妻的经济生
活与身份生活趋于一致。而表现在其内部并对外为一体,即使
家成为社会的单一体。
第三,共同财产制符合我国的文化传统。从本质上讲,婚
姻家庭是伦理实体,有关婚姻家庭制度的立法为尊重民族的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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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文化和习俗,而包含于其中的夫妻财产制亦当然不得例外。
4、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在不足
第一,共同财产制不利于保障夫妻的独立人格和经济地位。
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社会崇尚和追求人格独立,无论是
丈夫还是妻子,都是社会的一个公民,具有人身和财产上的独
立地位,结婚后,二者组成生活共同体,该共同体可以在多大
程度上限制夫妻的人身自由和经济自由,是有探讨的必要的。
无论如何,像一般共同制因为结婚而限制和丧失夫妻独立人格
和经济地位总是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
第二,共同财产制不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共同财产对外的
债务,虽因约定共同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
以对已作约定的财产根据夫妻双方的一律重新约定,没有严格
的时间规定。
第三,约定形式的多样性。即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
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等形式。
第四,契约优先性。夫妻财产的约定、国家法律采取的是
契约优先的原则。即有契约依契约、无契约依法定,是夫妻共
同财产,还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
示。
第五,约定财产受法律保护。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
同所有,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随意更改。《婚姻法》第十九
条第二款约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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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构成要件
夫妻约定财产归属,是一咱民事法律行为,此种约定要产
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第一,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时除了当然是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外,还应符合《婚姻法》关于男、
女双方结婚的年龄要求,即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
于20周岁。
第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略)
第三,当事人亲自为的行为,不适用代理
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
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
关系还价所作的约定都无效。同时,因契约关系到当事人双方
一生或重大的个人财产利益,涉及到夫妻双方相互抚养的义务,
涉及到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以及对长辈的赡养义务等,
因此,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订立与其社会、经济地
位合格的契约。
第四,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规范,同时
也包括其他部门法律规范。
三、离婚诉讼案中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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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夫妻共有财产的现实意义
1、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意义
第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
夫妻双方对其有财产平等地享有以下权利:
对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权
对共有财产的管理权
对共有财产的收益权
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权
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承担的相关义务:
夫妻双方内部表现为正常、正确地占有,使用,双方均有
保护、管理好共有财产的义务。
对外部是以共有财产承担清偿相关债务的义务。
第二,婚姻关系终止,正确处理和分割共有财产
第三,在夫妻财产关系上,实现男女平等
2、对第三人的意义
第一,实现第三人的债权债务请求
第二,对抗第三人的请求
(二)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
1、法律依据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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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
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
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
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
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
的财产性收益。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
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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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
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
或妻一方对外约定的债务,第三人知道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
所有的财产清偿。
2、对法定共有财产的认定
第一,时间上的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这里需要注意三个特殊的时间段,即
结婚登记后尚未共同生活期间。这种现象是我国特有的,
它源于我国传统的“仪式婚”婚俗,结婚登记后,夫妻双方并
非立即共同生活,而是经过一段时间准备完成结婚仪式后才正
式共同生活,这是我国社会生活中较为普遍的现象。这阶段是
婚姻双方财产行为的高发期,一是双方为共同生活购置大量生
活用品,包括房屋、电器和日常生活用品;二是接受亲友、同
事等赠送的礼物、礼金等,这一阶段应查清复杂的财产性质,
认定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分居期间
夫妻虽然分居,但并未解除婚姻关系,仍属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且我国婚姻法虽使用了“分居”一词,但未规定分居制
度,因此,分居期间各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明确规定为个人
财产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奉节某镇女性刘某,2007
年夏天与丈夫李某吵架后只身前往广东打工挣钱,两年里积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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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元,今年刘某回来离婚,她的1.5万元仍应认定为夫妻
共有财产加以分割。
离婚诉讼期间
离婚诉讼期间,在裁决等法律文书生效之前,仍然属于“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从理论上讲,这期间夫妻取得的财产,除法
律明确规定为个人财产以外,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主体上的认定
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包括法律上的
婚姻关系,同时也包括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从符合结婚条件之
日起,男女双方取得夫妻身份,他们的财产按照夫妻财产处理,
如果双方没有对其约定,从这一天起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
除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之外,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第三、夫妻共同财产在权属上的认定
如前所述,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的财产,所谓“所得”我国通行的解释是指财产权利的取得,
并非对财产的实际占有。这种解释只是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确
定是权利的确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权属上的认定目前当界
有争议,在一些细节问题上也值得探讨。
3、对约定共有财产的认定
第一,必须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且各方亲自
所为。
第二,夫妻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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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共同财产约定的内容是否合法。
总之,夫妻对共同财产进行的约定是一种民事法行为,对
双方来说,也是一种合同行为和关系,人民法院要在审查符合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基础上作出认定。
四、人民法院对诉讼离婚案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处理
(一)对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
1、我国现行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第一,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首先是我国的一项宪法原则,《宪法》第四
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
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女平等的权利。”婚姻法在总
则部分将其确定为本领域基本原则。因此,男女平等原则贯穿
于婚姻法的整个过程。
该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中就是表现为夫妻双方均等
分割。夫妻共有作为共同共有的一种形式,双方在份额上是相
同的。
第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在离婚事件中,受伤害最大的是未成的子女,其利益应当
放在优先考虑的地位。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根据未成年子
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照顾,让其心灵得到一些安慰,将父
母离婚而产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在当前社会生活中,总体上说女性的经济地位低于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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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仍然以男性为中心,所以在离婚分割共
有财产时照顾女方权益是合理和必需的。
第三,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原则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从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和不损
害财产的经济价值出发,对生活必需品,考虑双方和子女的生
活需要,分给需要的一方,生产资料,应当分给有生产经营条
件和能力或者正在进行生产、经营的一方,对于一方从事职业
或正当的爱好所需的工具、仪器、专业图书、资料等,应当分
给需要的一方等。
第四,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在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物会表现为契约
自由原则。如果夫妻双方协商造成一致意见,按照该协议进行
分割。值得说明的是,契约自由并非完全适用于婚姻法领域。
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适
用其他法律规定,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因涉及到公序良俗,
公共利益不能完全适用契约自由,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特
别是夫妻财产的处理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遵循财产法规则,
在处分财产时,约定优先于法定是财产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在
夫妻分割共同财产时同样也遵循此规则。
2、司法实践中法官可考虑的原则
第一,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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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
应照顾无过错方,使其在财产上能够多分一些,对其感情和精
神作出慰藉,体现法律的公正和正义。
第二,“公平分割原则”不能作为一项独立的夫妻财产分割
原则,公平分割也不等同年男女平等原则下的均等分割。
(二)一般情况下的分割处理
1、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归属及分割处理有约定,且约定满足
约定财产制的构成要件的,按约定处理,这体现了约定优先于
法定的财产法规则。
2、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在查明夫妻
共有财产的基础上,按均等分割处理。
(三)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分割处理
1、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而债权人在离婚诉讼期间主张的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
欠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归
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可见在此种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用以清偿共同财务。
2、一方抚养子女的情形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有财产由双方
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
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结合前面“照顾子女和女方权
益的分割原则,此种情形下,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结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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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的实际需要,可对抚养子女一方予以适当多分。
3、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一方的情形
本文羊面谈到,在这种情形下,应给无过错方多分一些,
以对其感情和精神做些慰藉,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4、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的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谈到,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
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笔者认为,这里的适当帮助,在实践中既
可以是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提供,也可以是从共同财产中予以适
当的多分。
5、共有财产不可分割的情形
由一方分得,分得方给予另一方应得份额的经济补偿。这
种情形应当遵循“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如正在用于
生产的设备、单独的一套住房等。
6、一方采取隐瞒、转移等手段,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
形。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可以可或不分。另一方在离
婚后,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
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7、涉及他人权益的情形
第一,能够正常分离出他人权益的,分离后,才分割处理。
第二,不能分割的,或他人不愿分割的,相对于夫妻共同
财产来说,财产权属不完全归夫妻或者有争议,可作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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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离婚诉讼当事人一方为多分割
财产,往往称共同财产中有他人份额。如当事人张某,男,与
女方周某共同购买房屋结婚,结婚后,将父母接到家里共同居
住生活。三年后,张某提出离婚请求,审理中,周某要求分割
共有财产房屋,张某则称该房其父母也有权利而不同意分割。
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简单地作出另案处理的决定,为防
止其企图,减少另案起诉的诉讼成本,应将举证责任确定给提
出这一主张的一方,责令其提供证据。如果举证不能或举证不
力,则不支持其主张,仍按夫妻共有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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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02 20:13: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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