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诉讼离婚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及处理

更新时间:2024-11-06 11:28:4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日发
(作者:取保候审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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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诉讼离婚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及处理

[摘要]现行夫妻财产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

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利益、处分及债伤的清偿,婚姻解除

时财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本文针对不少人对夫妻共同财

产的界定、处理和分割存在困惑的实际,从夫妻共有财产制的

内容入手,对法定夫妻共有财产和约定夫妻共有财产两种财产

制度的特征等进行阐述,引申出离婚诉讼案中夫妻共有财产的

认定,使人们对哪些是夫妻共有财产有了较为明白的认识;对

人民法院对诉讼离婚案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处理原则、一般情

况下的分割处理和几种特殊情形下的分割处理的论述则离婚诉

讼当事人更加清楚怎样分割处理,以及人民法院为什么会作出

那样的分割的分割处理有了清醒的认识,从而减少了离婚案件

中夫妻财产的分割处理中的纠缠。

夫妻共有财产,既是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反映,又是社会

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现象。然而,不少人对它的范围、认定及离

婚时的分割处理模糊不清,笔才在日常的解答咨询、参与离婚

诉讼等实践活动中不乏听闻。为此,从诉讼离婚的角度,对夫

妻共有财产的认定、处理等进行浅显的论述,试图让周围的人

们进一步认识和明了,以免离婚时对财产处理纠缠不清。

一、现行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夫妻财产制度,也称婚姻财产制度,是指关于夫妻婚前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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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

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是夫

妻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表现形式,是婚姻效力的一项重要法律

内容,也是现象家庭财产制的重心所在。

表现形式有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制、夫妻共有财产制、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等,本文只讨论夫妻共有财产制。

二、夫妻共有财产制的内容

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依法合

并为共有财产,由夫妻双方对该财产共同管理,按共同共有原

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加以分割的法律制度。

是实现婚姻家庭生活的最基本物质基础,是夫妻财产制度的主

导制度。

夫妻共有财产制分为法定共有财产制和约定共有财产制。

(一)法定共有财产制及其特征、优势和内在缺陷

1、概念:法定夫妻共有财产制是批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

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

确定为夫妻共有的夫妻财产制度。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

才适用法定共有财产制。

2、法定夫妻共有财产制的特征

第一,时间的限定性。即夫妻双方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

夫妻关系解除时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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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未同居,或分

居两地,也不论是一方或双方分别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

得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资金,是最具有时间性

的。

第二,仅局限于所有权范畴的财产的归属利益。即有形的

实物、现金和可预见的收益。

3、夫妻共有财产的优势

第一,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肯定了夫妻协力。在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夫妻将其一定范围内的财产组成共同财产。按照共

有原则共享权利、共担义务,在婚姻关系终止时进行分割,且

原则上双方各得财产的一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

以配偶身份享有共同财产,这种收入低的一方,尤其是专做家

务的家庭主妇同样可分得对方的财产和收入,也就是说一方的

财产和收入中已包含对方家务劳动的价值,这实现了男女实质

意义上的平等。正如学者总结:“共同财产制,自始至终承认妇

女家事劳动的价值,承认妇女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

第二,共同财产制婚姻的伦理本质,使夫妻不仅在精神上

结为了一体,而且在经济上即产生密切关系,使夫妻的经济生

活与身份生活趋于一致。而表现在其内部并对外为一体,即使

家成为社会的单一体。

第三,共同财产制符合我国的文化传统。从本质上讲,婚

姻家庭是伦理实体,有关婚姻家庭制度的立法为尊重民族的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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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文化和习俗,而包含于其中的夫妻财产制亦当然不得例外。

4、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在不足

第一,共同财产制不利于保障夫妻的独立人格和经济地位。

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社会崇尚和追求人格独立,无论是

丈夫还是妻子,都是社会的一个公民,具有人身和财产上的独

立地位,结婚后,二者组成生活共同体,该共同体可以在多大

程度上限制夫妻的人身自由和经济自由,是有探讨的必要的。

无论如何,像一般共同制因为结婚而限制和丧失夫妻独立人格

和经济地位总是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

第二,共同财产制不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共同财产对外的

债务,虽因约定共同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

以对已作约定的财产根据夫妻双方的一律重新约定,没有严格

的时间规定。

第三,约定形式的多样性。即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

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等形式。

第四,契约优先性。夫妻财产的约定、国家法律采取的是

契约优先的原则。即有契约依契约、无契约依法定,是夫妻共

同财产,还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

示。

第五,约定财产受法律保护。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

同所有,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随意更改。《婚姻法》第十九

条第二款约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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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构成要件

夫妻约定财产归属,是一咱民事法律行为,此种约定要产

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第一,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时除了当然是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外,还应符合《婚姻法》关于男、

女双方结婚的年龄要求,即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

于20周岁。

第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略)

第三,当事人亲自为的行为,不适用代理

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

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

关系还价所作的约定都无效。同时,因契约关系到当事人双方

一生或重大的个人财产利益,涉及到夫妻双方相互抚养的义务,

涉及到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以及对长辈的赡养义务等,

因此,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订立与其社会、经济地

位合格的契约。

第四,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规范,同时

也包括其他部门法律规范。

三、离婚诉讼案中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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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夫妻共有财产的现实意义

1、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意义

第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

夫妻双方对其有财产平等地享有以下权利:

对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权

对共有财产的管理权

对共有财产的收益权

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权

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承担的相关义务:

夫妻双方内部表现为正常、正确地占有,使用,双方均有

保护、管理好共有财产的义务。

对外部是以共有财产承担清偿相关债务的义务。

第二,婚姻关系终止,正确处理和分割共有财产

第三,在夫妻财产关系上,实现男女平等

2、对第三人的意义

第一,实现第三人的债权债务请求

第二,对抗第三人的请求

(二)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

1、法律依据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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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

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

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

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

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

的财产性收益。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

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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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

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

或妻一方对外约定的债务,第三人知道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

所有的财产清偿。

2、对法定共有财产的认定

第一,时间上的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这里需要注意三个特殊的时间段,即

结婚登记后尚未共同生活期间。这种现象是我国特有的,

它源于我国传统的“仪式婚”婚俗,结婚登记后,夫妻双方并

非立即共同生活,而是经过一段时间准备完成结婚仪式后才正

式共同生活,这是我国社会生活中较为普遍的现象。这阶段是

婚姻双方财产行为的高发期,一是双方为共同生活购置大量生

活用品,包括房屋、电器和日常生活用品;二是接受亲友、同

事等赠送的礼物、礼金等,这一阶段应查清复杂的财产性质,

认定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分居期间

夫妻虽然分居,但并未解除婚姻关系,仍属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且我国婚姻法虽使用了“分居”一词,但未规定分居制

度,因此,分居期间各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明确规定为个人

财产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奉节某镇女性刘某,2007

年夏天与丈夫李某吵架后只身前往广东打工挣钱,两年里积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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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元,今年刘某回来离婚,她的1.5万元仍应认定为夫妻

共有财产加以分割。

离婚诉讼期间

离婚诉讼期间,在裁决等法律文书生效之前,仍然属于“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从理论上讲,这期间夫妻取得的财产,除法

律明确规定为个人财产以外,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主体上的认定

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包括法律上的

婚姻关系,同时也包括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从符合结婚条件之

日起,男女双方取得夫妻身份,他们的财产按照夫妻财产处理,

如果双方没有对其约定,从这一天起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

除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之外,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第三、夫妻共同财产在权属上的认定

如前所述,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的财产,所谓“所得”我国通行的解释是指财产权利的取得,

并非对财产的实际占有。这种解释只是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确

定是权利的确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权属上的认定目前当界

有争议,在一些细节问题上也值得探讨。

3、对约定共有财产的认定

第一,必须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且各方亲自

所为。

第二,夫妻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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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共同财产约定的内容是否合法。

总之,夫妻对共同财产进行的约定是一种民事法行为,对

双方来说,也是一种合同行为和关系,人民法院要在审查符合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基础上作出认定。

四、人民法院对诉讼离婚案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处理

(一)对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

1、我国现行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第一,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首先是我国的一项宪法原则,《宪法》第四

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

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女平等的权利。”婚姻法在总

则部分将其确定为本领域基本原则。因此,男女平等原则贯穿

于婚姻法的整个过程。

该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中就是表现为夫妻双方均等

分割。夫妻共有作为共同共有的一种形式,双方在份额上是相

同的。

第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在离婚事件中,受伤害最大的是未成的子女,其利益应当

放在优先考虑的地位。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根据未成年子

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照顾,让其心灵得到一些安慰,将父

母离婚而产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在当前社会生活中,总体上说女性的经济地位低于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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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仍然以男性为中心,所以在离婚分割共

有财产时照顾女方权益是合理和必需的。

第三,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原则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从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和不损

害财产的经济价值出发,对生活必需品,考虑双方和子女的生

活需要,分给需要的一方,生产资料,应当分给有生产经营条

件和能力或者正在进行生产、经营的一方,对于一方从事职业

或正当的爱好所需的工具、仪器、专业图书、资料等,应当分

给需要的一方等。

第四,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在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物会表现为契约

自由原则。如果夫妻双方协商造成一致意见,按照该协议进行

分割。值得说明的是,契约自由并非完全适用于婚姻法领域。

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适

用其他法律规定,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因涉及到公序良俗,

公共利益不能完全适用契约自由,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特

别是夫妻财产的处理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遵循财产法规则,

在处分财产时,约定优先于法定是财产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在

夫妻分割共同财产时同样也遵循此规则。

2、司法实践中法官可考虑的原则

第一,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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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

应照顾无过错方,使其在财产上能够多分一些,对其感情和精

神作出慰藉,体现法律的公正和正义。

第二,“公平分割原则”不能作为一项独立的夫妻财产分割

原则,公平分割也不等同年男女平等原则下的均等分割。

(二)一般情况下的分割处理

1、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归属及分割处理有约定,且约定满足

约定财产制的构成要件的,按约定处理,这体现了约定优先于

法定的财产法规则。

2、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在查明夫妻

共有财产的基础上,按均等分割处理。

(三)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分割处理

1、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而债权人在离婚诉讼期间主张的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

欠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归

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可见在此种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用以清偿共同财务。

2、一方抚养子女的情形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有财产由双方

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

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结合前面“照顾子女和女方权

益的分割原则,此种情形下,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结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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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的实际需要,可对抚养子女一方予以适当多分。

3、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一方的情形

本文羊面谈到,在这种情形下,应给无过错方多分一些,

以对其感情和精神做些慰藉,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4、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的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谈到,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

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笔者认为,这里的适当帮助,在实践中既

可以是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提供,也可以是从共同财产中予以适

当的多分。

5、共有财产不可分割的情形

由一方分得,分得方给予另一方应得份额的经济补偿。这

种情形应当遵循“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如正在用于

生产的设备、单独的一套住房等。

6、一方采取隐瞒、转移等手段,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

形。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可以可或不分。另一方在离

婚后,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

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7、涉及他人权益的情形

第一,能够正常分离出他人权益的,分离后,才分割处理。

第二,不能分割的,或他人不愿分割的,相对于夫妻共同

财产来说,财产权属不完全归夫妻或者有争议,可作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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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离婚诉讼当事人一方为多分割

财产,往往称共同财产中有他人份额。如当事人张某,男,与

女方周某共同购买房屋结婚,结婚后,将父母接到家里共同居

住生活。三年后,张某提出离婚请求,审理中,周某要求分割

共有财产房屋,张某则称该房其父母也有权利而不同意分割。

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简单地作出另案处理的决定,为防

止其企图,减少另案起诉的诉讼成本,应将举证责任确定给提

出这一主张的一方,责令其提供证据。如果举证不能或举证不

力,则不支持其主张,仍按夫妻共有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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