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如何分割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婚姻财产纠纷案。法院认定,
房产是丈夫婚前购买,属于其个人财产;妻子在婚姻期间参与还贷,
应按还款比例分割房屋增值部分。信法网如何写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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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刘与李是再婚,家庭关系复杂。二人婚后经常为
琐事争吵,使8年的婚姻难以再继续维持。刘于婚前首付16000元购
买了舒城县城关镇一小区住房一套,该房当时购买价为44000元,婚
后妻子参与了部分还贷。2011年10月刘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
庭审中,被告李认为,这套房子自己参与了还贷,应是夫妻共同
财产,若离婚就得平均分割房产。刘则认为,这是其婚前所购买的房
子,由自己还贷,产权归自己,李无权分享。李当庭拿出了她参与还
贷的证据,证明她在2004年和刘一起还贷5739.70元,这房产应该
是夫妻共同财产,刘认为妻子参与还贷,但是其还贷部分在房屋整体
价值中比例较小,李不应享有所有权。经双方当事人约定,该房屋价
值作价为31万元。
法官审理认为,刘、李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他们自愿离婚。
对于诉争的房屋,系刘安婚前购买,应为其个人财产。婚后,鉴于原、
被告共同归还银行按揭贷款5739.70元,刘应就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
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向李作出补偿。据此,法院依法判
决双方离婚,经计算房屋增值部分款为35026元,酌情分割20410
元给李。
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如何分割
一种情况是一方婚前按揭购买商品房,并办理了产权证,婚后夫
妻双方共同偿还房贷,这种情形比较普遍。这种房屋为购房人婚前个
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夫妻共同还贷,
也不能共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当婚姻关系不再存续时,另一方拥有
的权利仅是已付购房款的原价及利息的返还,而不能对婚前按揭房屋
升值产生的孳息(升值部分)主张其他请求。为了平衡夫妻双方权益,
维持正常的家庭关系,婚后夫妻双方可以就这种房产进行约定,并到
房屋登记部门对原产权证进行变更,避免日后对此产生分歧,影响夫
妻感情,甚至损害一方权益。
另一种情况是购房人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并
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但没有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直至结婚后才办
理房屋产权证。在这种情况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房屋产权登记部
门会要求出具夫妻约定书,并按约定办理产权证,能有效地避免房屋
产权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
还有一种情况是婚前购买房产,没有贷款,也办理了产权证。这
种情况是否要变更产权证,追加共有人,属于家庭内部事务,应慎重
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婚前买房双方共同出资的话,办理房屋产权
证的时候,出资双方应在产权证上载明权利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
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婚前财产各自所有,但房屋权属是以
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情况确定权利人的,婚前购买的房产如果是双方出
资但产权证上只有一方姓名,则已经出资但未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
方将会在房屋的处分、分割中处于不利地位。一旦双方反目对簿公堂,
在分割财产时权利就可能得不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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