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关于军人离婚的要求

更新时间:2024-11-06 18:26:2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日发
(作者:七个月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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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关于军人离婚的要求

我丈夫是位军人,现在部队,我跟他结婚五年了,孩子都三岁了,但他都没有回来过。我觉得现在

我们都没有了感情了。我想离婚。请问,婚姻法对于跟军人离婚有没有什么特别的要求?

律师解答:

婚姻法规定的军人离婚的条件是有不一样的规定,可以看看下面的法律法规: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

过错的除外。”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

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

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这里所说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具体指的是:(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等恶习屡

教不改的。

结合军队实际,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

军人离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规范,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谨慎,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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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

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除此以外,军人离婚的审查、登

记等程序与一般离婚相同,均适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

相关离婚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

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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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军婚离婚手续是什么?

军婚离婚手续: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正在解放军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男女军人,不包括退伍军人、复员军人、

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内没有取得军籍的职工。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于1980年12月29日以(1980)号文件发布了《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并自1981年1月1日起执行。该文件第六条规定:"现役军人提出

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

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上述暂行规定虽

未抄送人民法院,但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案件,仍按上述暂行规定参照执行。对案件

的解决,应尊重部队意见,与部队政治机关加强联系,共同作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由人民法院根

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据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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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离婚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

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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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现役军人离婚手续怎么办

我们国家对军婚采取特殊保护规定,即便是离婚亦应遵循特别程序。你所援引的总政规定由于《婚

姻法》的修订而失效,现行规定为2001年11月9日总政治部印发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令民共和国婚

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十一、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

背社会公德。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

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

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

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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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

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

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十二、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

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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