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中图分类号:DF59
蛲:我国商事法律体系的重构理论述评
文章编号:1672—9285(2013)02一o032—05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商事法律体系的重构理论述评
李 晓Ⅲ
【摘要】我国商事法律脱胎于计划经济活动与政策性指令,所以,从体系构
建到制度设计等方面尚存诸多不完关之处,由此导致的商人与民事主体的关系在立
法、司法处理上缺乏必要的协调。近几年,学界对商法通则的创设呼声不断。对商
法通则应然品性的追求与理论完善才是实现立法者愿望之要旨。
【关键词】商法体系立法现状品性内容
如何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构筑我国商事法律体系,已成为我国商法制度建设之首要任务。
一
、我国商法立法现状的批评
改革开放以来,与计划经济制度下相比,我国的商事行为大面积增加,个人合法权益得到前所未有
的保障,商人制度发展大规模的改观,这促使我国的商法发展进程加快。可是,几十年来,无论从理论还
是操作层面,我们的商法只是在民商合一的体制范围内思索、运作和生长。
但有的学者对此持异议,以为我国是不折不扣的民商分立,这一点可以从立法形式及运行机制下得
出结论。笔者以为,是分立还是合一只是关系民法典与商法典的关系问题,从我国实际立法状况看,商
事和民事的界限不是很明析,这缘于二者同一的立法动机,即把民法与商法看作是统一的私法体系的组
成部分,《民法通则》被当作是统帅和规范社会与经济生活的基本法,而商法,相对于民法,则是基于局
部的利益考虑予以制订,即其表面和法条叙述及风格方面显得不是应有的“大气”,于是在司法实务上,
商法就此沦落为民法的填补角。这就导致了商法多年的促狭与窘态局面。
如在我国,如果说是民商合一,其理想布局应该是,在民法典中设有商法总则专章,此章包括商事主
体、商事行为、商事代理、商事权利等,商事法律的具体商事制度再以单行法的形式另行立法。如果是采
民商分立模式,则应在民法典之外另订立一部商法典,此法典应该包括上述的总则内容,在商法典外再
进行商事法律的单行立法。而我国的实际是,无论在《民法通则》中,还是在其它商法的单行本中,均缺
少商法总则内容,诸多单行本处于散逸与“各自为政”的状态,只是因为无有商法总则的统领。也就是说,
不仅在现行的民法体系中没有反映对商法原则的抽象与归纳,正在起草的《民法典》似乎也未给商法的
未来发展以切实的关怀。而商法体系,更是表现了基础薄弱、理念生硬、原则僵化等实际。
上世纪80年代是我国商法大力创建的时期,但这个时期,由于理论和认识的不足,存在着民法和经
[1】李蛲: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教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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