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大纲

更新时间:2024-11-07 04:36:0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日发
(作者:云南高院)

大纲第二编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先秦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夏商法制概况

一、夏代法制概况

(一)“天讨”、“天罚”的自然法律观

(二)“禹刑”

(三)罪名与刑罚

(四)监狱

二、商代法制概况

(一)“汤刑”

(二)罪名与刑罚

第二节西周法律制度

一、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一)“以德配天”说

(二)“明德慎罚”的法治主张

二、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

(一)“周公制礼”

(二)“吕刑”

三、礼及礼刑关系

(一)“礼”的渊源与发展

(二)周礼的性质与作用

(三)“礼”与“刑”的关系

四、刑法制度

(一)主要罪名

(二)主要刑罚

(三)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

五、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事制度

(二)婚姻制度

六、司法诉讼制度

(一)司法机构

(二)诉讼制度

第三节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时期的法制变革

(一)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

(二)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二、战国时期的主要变法活动及其成果

(一)《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历史地位

(二)商鞅变法与秦国法制的发展

第二章秦代法律制度

第一节法制概况

一、法制指导思想与基本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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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法律形式

三、睡虎地秦墓竹简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刑法制度

一、刑罚种类

(一)死刑

(二)身体刑

(三)徒刑

(四)流刑

(五)财产刑

(六)身份刑

二、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第三节司法诉讼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

(二)廷尉是中央司法审判机关,执掌中央司法审判权

(三)地方设郡、县两级,郡守、县令执掌地方司法审判权

二、诉讼程序和审判制度

(一)告诉

(二)审理

三、监察制度

第三章汉代法律制度

第一节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与民休息”、“宽省刑罚”的指导思想

(二)“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指导思想

二、主要立法与法律形式

第二节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一、文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二、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三、刑制改革的意义

第三节法律内容的儒家化

一、刑事法律内容

维护君为臣纲,严惩危害皇帝权力、人身安全与尊严的各种犯罪,惩治“左官”、“阿党”

等危害专制中央集权的各项犯罪。上请原则、矜老恤幼原则与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产生,汉

代刑罚适用原则开始儒家化。

二、民事法律内容

汉律严格维护封建家庭、婚姻、继承关系。

第四节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廷尉执掌中央司法审判权,御史台及其所属监察御史执掌全

国各地法律监督职权,地方州部刺史、郡守、县令执掌所辖地区的司法审判权。

二、诉讼审判制度

起诉(告劾)、拘捕、审讯(鞫狱)、复核(传复)、判决宣告(读鞫)、上诉复审(乞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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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完整的诉讼审判程序。

三、《春秋》决狱

四、录囚制度

第四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立法概况

一、三国时期对汉律的沿用与改革

曹魏《魏律》(新律)的制颁。

二、《晋律》颁行与张杜注律

三、南北朝时期的立法

北朝时《北魏律》与《北齐律》的制颁。

第二节法律形式与内容的发展变化

一、法律形式的变化

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形式。法典体例的革新。

二、法典内容的主要变化

“八议”入律,“官当”出现,“重罪十条”的确立,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刑罚

制度改革及其重要变化。

第三节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司法机构的变化

两晋出现以三公尚书“掌刑狱”的局面,北齐时期廷尉寺改为大理寺,御史台法律监督

职能有所加强,为隋唐完善司法组织提供了重要前提。

二、死刑复奏制度的形成

第五章隋唐法律制度

第一节隋代法制概况

一、《开皇律》的制颁及其立法上的成就

二、《大业律》的修定与隋炀帝对法制的破坏

第二节唐代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二、法律形式与主要立法

律、令、格、式、典相互为用的立法形式;《唐律疏议》(《永徽律疏》)与《唐六典》的

编撰。

第三节《唐律》各篇主要内容

一、《名例律》的主要内容

二、唐律其他各篇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唐律的基本原则与精神

一、确保专制君主尊严与维护皇权专制

二、维护封建特权等级制度

三、维护封建家庭伦理

四、维护封建政权的经济基础

五、惩治官吏犯罪

六、保护官有及私有财产

第五节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一、唐律的基本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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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法合一”,科条简要,语言精确、立法技术高超。

二、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影响

第六节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皇帝是最高司法审判官。在中央分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共掌中央司法审判权;在

地方分设州、县二级司法审判机关,刺史、县令执掌地方司法审判权。

二、诉讼审判制度

唐律规定了告诉与直诉制度,回避制度,刑讯制度,据证定罪制度,上诉、复审与死刑

复奏制度等严格有效的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

三、御史监察制度

御史台台院、殿院、察院的有效分工,以及监察区———道的设立与御史监察巡视制度。

第六章宋元法律制度

第一节宋代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强化中央集权与严厉打击“盗贼”。

立法活动:《宋刑统》的制定。

法律形式:编敕、编例与“条法事类”的制定;《盗贼重法》的制定。

二、刑事法律内容的演变

刑罚改革:折杖法与刺配、凌迟。惩治主要犯罪的法令;《盗贼重法》与《重法地法》。

三、民事经济法律内容的变化

土地买卖与租佃,典卖、借贷、租赁,财产继承。财政立法与盐、铁、茶、酒、矾等重

要物品的禁榷制度。

四、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在中央设立审刑院,在地方设立提点刑狱司。审判制度:皇帝亲自审案、录

囚;实行翻异别勘制度。

第二节元代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参照唐宋之制”,“附会汉法”;沿用本民族习惯法。

主要立法活动:《至元新格》的制定;《元典章》与《大元通制》的制定。

二、法律的基本内容与主要特点

确认民族间不平等的法律规定。维护僧侣特权地位的法律规定。保护奴隶制残余,佃户

身份低下。

三、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宗正府、御史台、宣政院等重叠设置,不相统摄;地

方司法机关分为省、路、府、州、县。审判特点:审判与法律监督大权由蒙古贵族执掌,审

判随意性与擅断性突出。

第七章明代法律制度

第一节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重典治乱世与礼法并用。

二、立法活动

《大明律》的制定与颁行;《大诰》的制定;例的制定;《大明会典》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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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法律的基本内容

一、刑事法律

刑罚制度;刑罚适用原则的变化;罪名的变化。

二、民事法律

有关所有权立法;有关债权立法;有关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立法。

三、经济法规

产品规范化与度量衡标准化方面的立法;官营专卖制度;有关市场管理方面的立法;有

关“钱”、“钞”立法。

第三节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皇帝执掌最高司法审判权;中央司法机关刑部主审,大理寺复核,都察院负责法律监督;

地方司法机关分省、府、县三级。

二、普通诉讼审判制度

起诉制度;管辖制度;会审制度;御史监察制度。

三、廷杖制度与厂卫干预司法

第八章清代法律制度

第一节立法概况

一、清初“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立法指导思想

二、清入关后的主要立法

《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清代第一部法典的内容、体例与特点;

《大清律例》的制定与颁行,清代基本法典的内容、体例、规模及其评价;

清代的条例及其作用;

《大清会典》与清代行政法;“五朝会典”的发展变化,清会典的体例、特点及作用;

清代各部院则例及其作用;清代的

少数与立法;《蒙古律例》、《回疆则例》、《钦定西藏章程》的颁行;理藩院。

第二节清律的基本内容

一、实行政治专制与思想高压

清律对侵犯皇权行为的处罚,“奸党罪”,关于禁止内外官员交结的规定,关于严禁宦官

专权的规定,清律对官吏犯罪的处罚;清律对“十恶”犯罪的处罚,清律对劫盗犯罪的处罚,

文化专制政策与清代的。

二、维护满族特权地位

清律对满人政治特权、经济特权及其法律保护,维护满人在司法上的特权及其司法体制。

三、限制资本主义萌芽发展

清律对封建生产关系的维护,清律对沿海贸易的禁止,清律对私人商业、矿业的限制。

四、刑罚制度的变化

凌迟刑,充军刑,迁徙刑,枭首刑,戳尸刑,枷号,刺字,发遣,死刑立决与监候制度。

第三节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刑部的机构与职能,大理寺的机构与职能,都察院的机构与职能,“三

法司”;地方司法机关:省、府、州、县四级司法机构与职能。

二、诉讼审判制度

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清代诉讼的基本体制与审级,清代对告诉权的限制,禁止越诉制

度,审判回避制度。清代会审制度的发展:“九卿会审”制度,秋审制度,朝审制度,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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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第九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

第一节清末预备立宪

一、预备立宪的背景与政治目的

战争以后清代的政治危机,清政府实行“预备立宪”的政治目的。

二、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五大臣出洋考察与清廷“预备立宪”上谕,官制改革,咨议

局与资政院的设立,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公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第二节清末修律的重要活动与影响

一、修律的宗旨

二、修律的主要活动

刑法典的修订:《大清现行刑律》公布的原因与过程,主要内容及变化;《大清新刑律》

的制定过程,《大清新刑律》的篇章体例结构,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大清新刑律》的特点

与地位。

民商法律的修订:《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及主要特点;主要商事立法。

主要诉讼法规的修订:《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

民事诉讼律草案》、《大理院编制法》的制定及《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

诉讼体制的变化:司法机关的独立,法部与大理院,近代意义的诉讼制度的确立。

三、变法修律的特点与影响

修律的主要特点,修律的影响与评价。

第三节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

一、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立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概念;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

二、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内容;西方列强行使领事裁判权的机构;观审制度与会审公廨。

三、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确立的后果

第十章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制定与颁行

一、《组织大纲》产生的社会背景

二、《组织大纲》的政府体制与基本内容

三、《组织大纲》的性质与历史意义

第二节《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与颁行

一、《临时约法》产生的社会背景

二、《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与性质

三、《临时约法》的特点与历史意义

第三节南京临时政府社会改革的主要法令

一、促进经济发展的法令

二、保障人权的法令

三、发展文化教育的法令

四、改革社会陋习的法令

五、改革司法制度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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