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弊端分析与应对措施
作者:韩涛
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17期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弊端案例研究
作者简介:韩涛,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文獻标识码:
A;;;;;;;;;;;;DOI:10.19387/.1009-0592.2020.06.124
连带责任制度在现行法律当中有重要地位,但是依托现行的民商事基本法却并没有对连带
责任作出明确的理论说明,导致在司法实践当中尤其是面对连带责任诉讼司法实践时,往往出
现不尽如人意的判决。
在我国现行的民法和商法当中连带责任一般要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义务主体,并且连带
责任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是法律行为而产生,而连带责任的存在主要是为了保障权利人的利益,
但也包含着公平即兼顾连带责任人的权益。我国民商法当中的连带责任一般除开约定之外,更
多是由法律条文直接规定的,法院在裁定相关案件时实际一般是根据法律条文规范来做出对当
事人连带责任的裁判,这种形式表现的是裁判内容力求公平合理,同时执行程序公正有效率。
很显然连带责任制度的建立是有其合理性的。
但是现行民商法当中因为没有确切描述连带责任,致使在司法实践当中实际上连带责任诉
讼案件存在着很多不合理的情况,即既强调了强化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又带有英美法系民法典连
带责任的特点,进而引起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比较典型的问题,比如共同诉讼形式不一致,
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矛盾,实际上现在有很多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案件,所谓不真正连
带责任是两个(含)以上责任人违反对同一民事主体负有的法定义务而构成了数个侵权行为,
如果其中一个责任人全权承担责任,则全体债务消除,除承担责任之外的责任人外的责任人所
负有的责任就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在司法实践当中会产生其他的诉讼,这里涉及到追偿问
题。
(一)案情回顾
2012年11月化名为郭某的男士与其户籍所在地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郭某向银行借款50
万元,合同中约定借款期为1年。在合同签订日,郭某刘某、王某作为担保人,同时签订了
保证合同以及连带责任保证书。保证期为主债务人履行期满日开始计算时间为2年。郭某逾期
一年未还款,银行于2014年10月和11月发出逾期催收通知书,通知书上有债务人以及担保
人的签名,2015年11月银行划扣债务人本金10.15元。
本文发布于:2022-08-02 17:24: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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