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第一章知识点:
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
第一章民法通则
第五节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三者是对立统一地存有于同一民
事法律关系之中,民事法律关系也所以而分为权利义务型法律关系和
权利责任型法律关系.但在同一时间点,两种法律关系不能共存,即它
们具有时序性,总是先有权利义务关系,后有权利责任关系。权利义
务关系中的义务为原始义务,权利责任关系中的义务为救济义务,其
实质就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总是与因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而产生的
救济权相对应。在追究民事责任时,当事人能够自行协商承担责任的
方式、范围等,也能够通过非国家权力的第三方调解或仲载,当然也
能够选择诉讼方式,由国家公权力介入,要求义务主体承担责任。所
以,意思自治是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根本区别,是其本质特征。
民事责任虽和国家强制力相联系,但仍属于私法范畴。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是为一定的目的而建立和完善起来的,民事
责任制度的目的决定着民事责任的功能。
作为保障权利,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手段,民事责任的功
能有基本功能和派生功能之分.基本功能有补偿功能、惩罚功能、激励
功能。派生功能有预防、教育功能.作为保护权利的法律手段,当权利
遭受破坏时,民事责任要使其恢复到原来状态,在复原状不可能的情
况下,则以填补的方式辛瞻受害人的损失,这就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辛
嗜功能;民事责任是私法权利与国家公权力的中介,是国家公权力进入
私法领域的桥梁,国家基于一定公共利益的考虑或一定的价值取向,
超越个人意思自治的范围,要求责任承担者承担超过受害人所受损害
的赔偿,或者要求承担无法用具体物质形态确定损害范围的精神损害
赔偿责任,这就是民事责任的惩罚功能。
民事责任作为一种事后调整手段,以确定性规范的形式向州门谕
示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使划门在行为之前,便能够对负担和收益作
出比较,以选择使自己利益达到化的行为方式。
人们在实行利益和负担比较时,不但要考虑行为给自己带来的利
益,还要考虑行为可能带来的损害,包括预防事故而支付的成本和赔
偿可能受害人受到的损失。当利益大于负担时,人们便会积极行为,
于是民事责任制度的设计,便鼓励了人们行为的积极性,这就是激励
功能;因为基本功能的发挥,对人们的思想意识产生影响,使划门在思
想上,对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产生了否定评价,进而在行动上会自觉
地依法办事,不作有损于社会、国家、他人利益的行为,这就产生了
民事责任的两个派生功能一一预防和教育功能.
作为私法性质的民事责任制度,之所以在社会生活中能发挥如此
强大的功能,是由其体现的法的价值决定.的.正义和利益价值是法的
首要价值,创门直接决定了民事责任功能的种类、发挥的水准等。正
义要求州门的行为合乎理性,在实现自己利益的同时,不得侵害他人
利益;利益价值要求州门行为时能达到个人}}J益和社会俐益的平衡,
以实现利益的化。因为正义是一种主观性价值,利益平衡的标准也带
有一定水准的主观性,所以,为实现正义、利益价值,民事责任制度
不同时代采取了不同的责任形式。
由最早的结果责任发展到后来的过失责任,再发展到现代过失责
任、无过失责任、公平责任并存的格局.其功能也由早期的单一性发展
到现代的多元化.
除法的价值外,社会政策也直接影响着民事责任制度.法律必须体
现一定的社会政策,政策不但指导着立法,也指导着司法,它决定了
民事责任制度的内容及其实现方式等。社会通常通过:(1)诉讼事故中
的过错责任;(2)事故损失内在化,集体赔偿方案;(3)与政府管理相搭
配的社会保险;(4)市场四种方式来解决事故风险的防范和事故损失的
分配问题。只有选择(1)(2)两种方式才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不同的
社会政策决定选择不同的解决方式,从而影响着民事责任制度.
作为一项制度,民事责任制度不是孤立地存有于社会生活中,其
功能的发挥也不是单纯依靠民事责任制度自身所能完成的。人的因素
是充分发挥民事责任制度功能的首要因素。人们的法制观点、法律意
识、思想道德水平等直接决定了他们能否积极守法、司法、护法等。
其次,制度因素也影响着民事责任功能的发挥。经济制度、政治制度
是影响民事责任功能的外部因素,法律制度是影响民事责任功能的内
部因素。和谐统一的法律责任体系能使各种法律责任相互配合,共同
发挥应有的作用。
民事责任是联系私法权利和公法权力的桥梁,它必须为公法权力
干预私法领域提供途径,而不能由公法权力任意进入私法领域。
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是民事责任发挥其功能的主要途径。
过错责任原则通过对行为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的某种应受非难的
主观状态,在道德上具有可遣责性,而对其违背法律和道德,侵害社
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行为实行否定评价,达到了预防教育等作用。过
错责任的主要功能有:(1)淳化道德风尚;(2)确定行为标准;(3)预防
损害发生;(4)协调利益冲突。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通过对受害人的
辛嗜,实现了法的正义、公平价值,稳定了社会秩序。
但因为其主观上不具有可非难性,因而,不具有预防教育功能。
作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归责原则的具体体现,它以归责原则为基
础和前提,其目的旨在实现归责原则的功能和价值。其中,损害事实
具有:(1)确定加害人赔偿范围,以恢复权利;(2)预防损失的进一步扩
大,以节约社会资源;
(3)平衡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作用。因果关系是指损害原因与损
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其功能主要表现在:
(1)是归责的条件.缺乏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就无法确定行为主体
和责任主体,也就无法实行归责.在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中,因果关
系是确定责任范围的直接依据;
(2)因事物间都存有着联系,社会不应该也不可能让每一个社会成
员对每时每刻发生的损害负责。所以要对因果关系切断,以确定责任
主体。这种切断本身反映着一定的公共利益,体现了个人利益和社会
利益的平衡。
我国现行民事责任制度是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建立和完善起来
的,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为统帅,单行法规起专门保护,司法解释
起补充作用的格局.但还存有着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
(1)《民法通则》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对个人刑益的保护不
完全充分;(2)对正在形成中的利益保护不周;
(3)部分单行法规体现着部门保护主义。对比国外民事责任制度,
在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责任制度时应充分考虑:一是权利义务的设定
是否公平合理;二是民事责任的设定是否全面;三是能否准确核定民事
权利受的水准;四是受损害的民事权利是否能够得到充分及.时的救济。
本文发布于:2022-08-02 17:23: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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