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企业法律顾问网上辅导-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

更新时间:2024-11-07 23:59:2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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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本课程的特点

《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的内容涵盖面非常广泛。

本课程的内容包括如下三个部分:

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章民法通则

第二章物权法

商事法律制度

第三章公司法

第四章企业国有资产法

经济法律制度

第十章金融法

第十一章市场规则法

第十二章税法第六章合同法总则第五章其他企业法

第七章合同法分则

第八章担保法

二、考试题型与分值分布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综合题(不定项选择)

合计

题量

40

30

第九章知识产权法

分值

40

60

40

140

五个案例,共20题

90

三、今年教材与考试大纲的主要变化

与去年的教材相比,今年教材的变化不大,只增加了第四章“企业国有资产法”。

考试大纲变化不大,除增加了第四章的内容外,只有少量的改变。

四、考情分析

从历年考题来看,题目难度并不是很大,但是涉及的考点较多,需要记忆的知识点较多,所以,

需要大家全面掌握。

近两年的考题呈现出一个特点,就是增加了试题的灵活性。一方面,小实例题型有较大幅度的

增加,主要是考查大家运用的能力;另一方面,跨章节的题目比较多,如物权法与合同法、担保法

的内容结合在一起考查。所以,今年应该在这方面多下些功夫,要注重对应用能力的培养。

五、答题技巧

1.单项选择用排除法。

2.多项选择与不定项选择只选自己有把握的。

六、学习方法

1.复习和考试要以教材为本。

2.结合考试大纲,大纲中要求“掌握”的知识点命题比重为50%左右,要求“熟悉”的知识点

比重为30%,要求“了解”的知识点的比重是10%-15%之间,复习中要把时间多花在要求“掌握”和

“熟悉”的知识点上。通过对历年真题的考点分析,抓大放小。

3.注意教材中的例举性叙述。

4.利用图表等方式对相关问题进行综合性分析和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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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多做练习。

第十二章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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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近三年考试分数统计

单项选择题

年份

题量

2006

2007

2008

第一节税法概述

一、税收与税法的概念【了解】

二、税法构成要素【熟悉】

1.税收主体

各级税务机关

征税主体

税收主体

纳税主体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法

一、纳税人与征税对象【熟悉】

1.纳税人

企业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对于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有所了解。

2.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有二:一是生产经营所得;二是其他所得。

二、税率【掌握】

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

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20%的税率。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掌握】

1.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

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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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机关

海关

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义务的扣缴义务人。

2

2

2

分值

2

2

2

题量

1

1

分值

2

2

多项选择题

综合分析

题量

4

4

4

合计

题量分值比例

8

8

8

6

7

7

107.1%

128.6%

1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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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4.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5.准予扣除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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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

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

6.不得扣除的项目

7.亏损结转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

得超过5年。

五、税收优惠【掌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1.免税收入

2.税款的免征、减征

3.降低税率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加计扣除支出、减计收入

(1)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150%)

②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200%)

(2)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5.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6.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7.税额抵免

8.专项优惠政策

9.过渡性税收优惠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1.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减免的税额-允许抵免的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来源于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

六、纳税申报与征收管理【熟悉】

1.纳税地点

(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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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

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汇总纳税

(1)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

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3)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

①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②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

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2)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①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预缴税款。

②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

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

和其他有关资料。

③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

所得税。

第三节个人所得税法

一、纳税主体【了解】

1.纳税人

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

企业的出资者等。有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2.扣缴义务人

我国个人所得税,除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等,应就其生产经营所得

自行纳税外,其余纳税人所得实行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纳税相结合的征收管理体制。税法规定,凡

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对象【熟悉】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12项:(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

营所得;(5)劳务报酬所得;(6)稿酬所得;(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利息、股息、红利

所得;(9)财产租赁所得;(10)财产转让所得;(11)偶然所得;(12)其他所得。

三、计税依据【熟悉】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所得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

核算三种扣除办法。其中:

(1)对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生计费用,采取定额扣除的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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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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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掌握】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为5%-4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为:

级数

1

2

3

4

5

6

7

8

9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500元部分

超过500元至2000元

部分

超过2000元至5000

元部分

超过5000元至20000

元部分

超过20000元至

40000元部分

超过40000元至

60000元部分

超过60000元至

80000元部分

超过80000元至

100000元部分

超过100000元部分

税率(%)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速算扣除数

0

25

125

375

1375

3375

6375

10375

15375

表内“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规定的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或减除附加

费用后的余额。

居民纳税人应纳税额=(全月工资、薪金收入-20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非居民纳税人应纳税额=(全月工资、薪金收入-2000元-2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于以下四类人员:①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②应聘在

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③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

国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三)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等所得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2)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税率(基本税率都为20%)

(1)劳务报酬:

①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劳务报酬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所

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②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即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

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

加征10成。因此,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2)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因此,稿酬所得的实际

税率为14%。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30%)

(四)财产转让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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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减税免税【掌握】

1.减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

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2.免税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

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

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离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

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

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此外:还有一些免征项目:

(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

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

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四节增值税法

一、增值税的概念、分类和特征【了解】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掌握】

1.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1)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不包括不动产、无形资产。

(2)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主要原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

收取加工费,加工后的货物归委托方所有的业务。

(3)修理修配是指受托方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2.视同销售货物

视同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3.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1)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其中,所称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的劳务。根据我国现行增值税法的规定,

①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

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②除此之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

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③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2)兼营非应税劳务,即增值税纳税人既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又从事非应税劳务的行

为,分别按不同的税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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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四、增值税的税率【熟悉】

1.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率

分为基本税率l7%、低税率13%和零税率三种。

(1)基本税率17%。

(2)低税率13%。主要适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的行为:①粮食、食用植物油;②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③图书、报纸、

杂志;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零税率。适用于出口货物。

2.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

3%。

五、增值税的应纳税额【熟悉】

(一)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1.应税销售额的构成

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

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1)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

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售额”必须是不包括销项税额的销售额,一般为:价款÷(1+17%)

(2)价外费用

(二)进项税额

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

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

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应纳税额的计算

(1)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2)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的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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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增值税的税收优惠【熟悉】(今年新增)

1.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具体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2.减免规定

七、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熟悉】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①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②先开具

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纳税地点

没有汇总纳税,而是分别纳税。

3.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l0日、l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

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

以按次纳税。

第五节企业涉及的其他主要税法

一、消费税法【熟悉】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纳税人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

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三)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

掌握哪些大类须征收消费税。

(四)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1.消费税的一般计税方法

根据我国现行消费税法规定,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

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五)消费税的税收征管

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由海关代为征收管理),所得收入归中

央政府所有,列入经常性财政收入。

但新增成品油消费税连同由此相应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有专项用途,

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人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

护费等支出外,其余全部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

1.纳税时间。

2.纳税期限

3.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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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退(免)税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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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2)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二、营业税法【熟悉】

1.概念

营业税是对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

售不动产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营业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3.税目、税率

掌握教材中的税目表[注意,何种劳务(加工、修理、装配)交增值税,何种劳务交营业税]尤

其是税目。

4.应纳税额

(1)营业额的确定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

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2)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5.起征点和减税、免税

(1)营业税的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具体幅度规定如下:

①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l000~5000元;

②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2)营业税的减征项目。

(3)营业税的免征项目。

三、关税法【了解】

1.关税是对进出关境或国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2.征税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流转额。

3.税率:我国进出口关税的税率采用复试税率,包括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

第六节税收征收管理法

一、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了解】

征管机关征收的税种

(1)增值税;(2)消费税;(3)中央企业所得税;(3)铁路、

保险总公司、各银行及其金融企业的营业税、所得税;(5)资源税;

(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及外籍人员缴纳的个人所

得税;(7)证券交易税。

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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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城市建设维护税;(4)资

源税;(5)地方的企业所得税;(6)城镇土地使用税;(7)按地

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税附加;(8)各种行为税。

(1)耕地占用税;(2)契税。

关税

地方税务局

地方财政局

海关

二、税务管理【熟悉】

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和纳税申报管理。

1.税务登记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

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账簿、凭证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三、税款征收【熟悉】

(三)税收保全措施

(四)强制执行措施(最终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

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五)税款执行顺序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先税后债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

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税权和担保物权,按时间确定先后次序)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

没收违法所得。——先税后罚

(六)税款征收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七)税款的退还、补缴和追征

1.税款的退还

(1)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2)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2.税款的补缴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

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3.税款的追征

(1)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

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2)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八)税款征收的滞纳金

第一章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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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题量不大,分值不多,出现综合分析题的可能性不大。07年、08年各考查3个单选,2个

多选,共7分,占试卷总分的5%。

第一节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熟悉】

(二)民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了解】

在民法的七项原则中要注意:

4.诚实信用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06年考了该原则的含义)

7.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二节民事主体

一、公民(自然人)【熟悉】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在我国,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P5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资格。我国法律依行为能力赋予的状况将自然人分为以下三类:

18周岁以上的公民

完全民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

事行为

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

能力

活来源的;(06年单选)

民事

限制民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可以从事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

行为

事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

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

能力

能力

病人;

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行为能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他人不得以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以上行为无效。(06年多选)

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个人合伙

在个人合伙中要注意入伙与退伙的问题。

二、法人【熟悉】

(一)法人的概念

(二)法人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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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成立

2.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注意,法人的住所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07年单选)

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意,各类不同的法人,对其承担责任的财产的表述有所不同,06年单

选考集体所有制企业承担责任的财产)

(三)法人的分类

(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专属于公民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生命权、健康权、财产继承权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权

利,法人不得享有。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注意与自然人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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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受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的影响,开始于一

定的年龄阶段,并随年龄的增长或智力健

康状况的变化而变化

产生时间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终止

由法人的机关或其代表实现,法人机关

通过自己或其代理人来实现,后果由公民

实现方式或其代表执行职务的行为就是法人的

承担

行为,由法人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五)法人的合并与分立

(六)法定代表人

(七)法人的终止与清算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终止的原因包括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及其他原因

(如法人的分立与合并)等。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要件【了解】

(一)概念

注意:

1.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2006年单选第4题)。

2.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二)要件

当事人

成立要件

一般要件标的

意思表示

特殊要件如要式行为的形式、要物行为的交付等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生效要件

一般要件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特殊要件如遗嘱的生效时间、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等

注意二者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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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类【熟悉】

要求:理解性的记忆(08年单选)共分7类

单务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法

单务法律行为与双

律行为。如赠与

务法律行为

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的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

诺成性行为是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为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诺成性行为和实践

如买卖合同。

性行为

实践性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之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民

事法律行为,如借用合同。

有偿行为与无偿行

有偿行为是指双方需为对价的行为,如买卖合同。

无偿行为是指没有对价的行为,如赠与合同。

主行为与从行为

主行为是指不需要依附其他行为而能独立存在的行为。

从行为是指要依附其他行为存在而存在的行为,如担保合同。

有因行为是指以给付原因为要件的行为。欠缺给付原因的,该分类行

有因行为与无因行

为归于无效或者不成立。如合同均为有因行为。

无因行为是指不以给付原因为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欠缺给付原因

的,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如票据行为。

三、形式【熟悉】

四、无效的民事行为【掌握】

五、可变更和和可撤销的行为【掌握】

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掌握】

判断附期限和附条件的标准:一定会到来的是期限,可能成就或不成就的是条件。

第四节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熟悉】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熟悉】

重点注意不适用代理的行为。

1.身份行为不适用代理。如结婚、离婚、收养等。

2.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三、代理的种类【熟悉】

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为标准,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四、代理权的行使【掌握】

(一)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二)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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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复代理【熟悉】

注意:复代理的要求

1.复代理适用于委托代理。

2.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3.事先未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被代理人不同意的,由代理人

对自己的转托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六、代理关系的终止【熟悉】

委托代理的终止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取消指定。

委托。

3.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

止关系消灭。

七、代理关系中的民事责任【熟悉】

(一)无权代理的民事责任

1.无权代理的情形——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效力待定。效力待定取决于被代理人的态度和相对人的态度。在考

试答题时一般不会选择效力待定的这个选项,要么是有效的、要么是无效的,因为在题干中一定会

有相应叙述,要么追认、要么默认、要么拒绝。

★(二)表见代理及其责任归属

重点判断:

1.是否有使善意第三人信任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以及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

2.表见代理的责任归属

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因此而受到损失的,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三)代理人与第三人的连带责任

(四)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五)共同代理中的民事责任

第五节物权(略)

第六节债权

这部分内容在2006、2007、2008年的考试中均未涉及。在以往的考试中,考点集中在债的分类

和债的消灭上。正确区分债权与物权对于把握债权和物权都非常重要。

一、债权的概念和特征【了解】

(二)债权的特征

物权

财产归属与支配关系;财产关系的静态形式

债权

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关系的动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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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只能通过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才能实现,本身并不包

支配权(直接的、排他性的)

含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权能)

对世权(义务主体是权利人

对人权(义务人的确定)

以外的一切人

权利行使无需借助他人的行

必须凭借债务人履行义务才能实现权利

只能因合法行为而发生可因合法行为、不法行为而发生

二、债的分类【了解】P29-30

1.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

按照债发生的原因: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三、债的履行【熟悉】

债的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

四、债的担保【熟悉】

五、债的消灭【熟悉】(与合同的消灭如出一辙)

第七节人身权

前几年的考题几乎都是法人的人身权类型。2006年的考题几乎是2005年考题的翻版,最近几

年该节不再是重点。

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了解】

二、人身权的类型及其分类保护【熟悉】

1.公民(自然人)的人身权类型

2.法人的人身权类型

注意专属于自然人的人身权有哪些。

第八节民事责任

这一节在2006年的考试中未涉及。07年的考试涉及共同责任,08年考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与无过错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了解】(略)

二、民事责任的类型【熟悉】

如果双方当事人中,只有一方有过错,这种情况,有过错的当

单方责任

事人应当赔偿对方当事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单方责任)。

单方责任与混

合责任

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有过错,这样,责任和过错是相应的(混

混合责任

合责任)。

共同责任与单

单独责任是指责任人仅有一人的民事责任。

独责任

共同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两人以上的民事责任。包括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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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责任的构成要件,那么,这种责任

过错责任

就是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与无过错

责任

无过错责

不以行为人的主管过错作为构成要件的民事责任。

三、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熟悉】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详见合同法)。

四、侵权的民事责任【熟悉】

(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2008年多项选择)、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除过错责任原则外,还有无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和公平责

任原则(双方都无过错)。

2.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包括自助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过错、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的抗辩仅适用于一般侵权责任;不可抗力的抗辩适用于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

3.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2008年多选题“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适用情形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

务中的侵权

产品致损

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高空、

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无过错责任即受害人故意

高速运输工具)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

战争、自然灾害、完全因第三人过错造

无过错责任成的以及完全由受害人自己造成的损

无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

施工人证明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

全措施

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建筑物致损;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等

(1)由于受害人过错造成的,饲养人

或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

(2)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

第三人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

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

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

五、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熟悉】

第九节诉讼时效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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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要求】熟悉诉讼时效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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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

(一)一般的诉讼时效和特殊的诉讼时效及起算

起算

普通

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

诉讼

讼时效——2年

时效

(1)身体受到伤

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

合格的商品未声

短期诉讼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收到侵害之日起算。“知道”是

明的;

时效(1指权利人已经现实地知道;“应当知道”是指根据权利

(3)延付或拒付

特殊

年)受侵害人所处的环境有充分根据推断他已经知道。

租金的;

诉讼

(4)寄存财物被

时效

丢失或者损毁

的。

4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和技术进出口

合同

中止中断(07年多选)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由于不可抗力

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

或者其他障碍,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

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

(1)中断可以发生在时效进行中的

任何时间。

(1)中止发生在时效进行中的最后6个月(2)引起时效中断的是以人的意志

(2)引起时效中止的是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为转移的行为。如:起诉、权利人

观事件。如:地震、台风、洪水等。主张权利、义务人承认、承诺履行

(3)引起时效中止的事由结束后,诉讼时效累计计算。等。

(3)引起时效中断的事由结束后,

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第二章物权法

本章为重点章,最近两年单选、多选和综合题均有考查。2007年和2008年本章分值在总分的

比例各为11%和14%,今年仍不能忽视。

第一节物权法总论

一、物权概述【了解】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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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债权做一般了解。

(二)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客体为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注意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的法律意义:

(三)物权的效力(这部分内容相对较难)

同一标的物上存在数个权利时,各个权利支配物的次序。

1.物权对物权的效力

2.物权对债权的效力

一般情况:物权优于债权。

特殊情况: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债权也可以具有优先于物权的效力。

重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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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3.物权对占有的效力(2008年多项选择第44题)

物上真正的权利相对于占有被称之为本权。在占有人为无权占有时,本权人得行使返还请求权,

占有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四)我国物权法的体系

1.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以及作为所有权特殊形态的建筑物区分

所有权和共有。

2.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

4.准物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等。

5.占有。

二、中国物权法总则【熟悉】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物权绝对原则

注意“一物一权”的含义。即在一个标的物上,只能同时存在同种类型同种效力的一个物权;

一物一权并不排斥多个不同法定类型物权在同一物上存在。如同一块土地上有一个所有权、一个地

上权、一个抵押权。

注意:“一物一权”原则是说,在一个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多个所有权。但多个民事主体可

以共有一个物。

3.物权特定原则

4.区分原则

区分原则,是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

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5.物权公示原则

注意“公示生效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

(三)物权变动制度

1.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基本原则

2.不动产物权登记

(1)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另外,依法属于国

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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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程序(2007年多选第43题)

(3)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效力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不动产权属证书(如房产证)记

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

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4)特殊的登记程序

①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2008年考了预告登记)。

我国《物权法》第19条规定了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更正登记

利害关系人

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

意更正时

异议登记

申请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条件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

作用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阻断登记公信力

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除斥期间

登记不当的

后果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

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

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

偿。

②预告登记。(2008年多选第43题)P59

3.动产交付

(3)交付的特殊形态

①简易交付(买受人事先占有)。

②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

③占有改定(出卖人事后继续占有)(2008年单项选择第6题)

4.非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具体类型

①依据“公共权力”发生的物权变动。

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

③基于事实行为的物权变动。

(2)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适用的规则

一般不需要不动产登记或者动产交付即可生效,但是,非依法律行为而享有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在

处分该物权时,若该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未经登记时,该处分不发生物权效力

(登记前可以享有但不得处分)。

(四)物权的保护

第二节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熟悉】

所有权的四种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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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熟悉】

(一)国家所有权

注意:1.在我国,哪些客体只能专属于国家(注意教材中的例举性规定:矿藏、水流、海域、

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

2.国家所有权取得方式的特殊性。除积累、交易外,国家所有权还可以通过税收、没收、赎买、

征收、等方式取得。

3.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二)集体所有权

(三)私人所有权(略)

三、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掌握】

(一)所有权的取得

1.非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1)先占。(2)生产劳动。(3)收取孳息。(4)添附。(5)继承。

(6)拾得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应返还给所有权人,如果无人认领的,所有权归国家。

(7)善意取得。

①善意取得的条件:

第一,出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

第二,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相信让与人享有处

分财产的权利。

第三,受让财产是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取得的;

第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

让人。

②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财产

学理上通常认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如爆炸物、支弹药、麻醉品、等不适用善

意取得;赃物、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但第三人如果是从出卖同类

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除外。

③善意取得的后果

受让人善意取得所有权后,原所有权人因其所有权归于消灭,因此其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

而只能请求无处分权人赔偿损失。

注意与第六章合同法中的效力待定的合同结合理解把握。

(二)所有权的消灭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熟悉】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和意义

2.特征

(1)权利的复合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共有所有权、专有所有权、共同管理权三要素复合而

成的特别所有权。

(2)专有所有所权的主导性。

(3)一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须结为一体,不可分离,在转让、抵押、继承时,应

将三者一起转让、抵押或继承。

(二)专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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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有所有权行使的限制(权利不得滥用)

(1)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专有所有权不得与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分离转移或设定负担。

(3)专有所有权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擅自将住宅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

房。

(三)共有所有权

2.共有所有权的客体

(1)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地基、支柱、屋顶、外墙等;

(2)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附属物,如楼梯、消防设备、走廊、水塔、自来水管道等;

(3)建筑区划内除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以外的道路;

(4)建筑区划内除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以外的绿地;

(5)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

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3.共有所有权人的权利

4.共有所有权人的义务

(四)共同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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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邻关系【熟悉】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六、共有【熟悉】

(一)共有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3.共有的种类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二)按份共有

2.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1)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按份共有人对共有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

视为等额享有。

(2)按份共有人可以无须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转让其享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

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共有人均表示要购买的,出卖人享有决定权)(2008年单项选择第8题)。

(3)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

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5)按份共有人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享有连带债权、承

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

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

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2007年多项选择第45题)。

(三)共同共有

1.概念

共同关系是共同共有产生的原因和前提。在实际生活中,共同共有最常见的类型是夫妻共有和

家庭共有。

2.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共同共有人对整个共有财产享有平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整个共有财产平

等地承担义务。

(2)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3)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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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4)共同共有人对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

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5)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及其他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但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3.共有财产的分割

第三节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概述【了解】

(3)我国《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典型用益物权,以及海域使用权、

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准物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熟悉】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1)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

(2)客体为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

土地。

(3)是一种有期限的物权。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

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期

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2)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被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也可以通过转包、转让等方式依法流转土

地承包经营权。

2.发包人的义务

(1)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

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2)除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

(3)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流转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

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流转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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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熟悉】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和意义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是: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有土地。

2.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独立物权。

3.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有期限物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

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

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3.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

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

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

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1)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

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

属设施一并处分。

(4)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

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及其届满的后果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

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2.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后果

(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2)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

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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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宅基地使用权【熟悉】

五、地役权【熟悉】

(一)地役权的概念以及特征

在地役权关系中,“需役地”与“供役地”不以相互毗邻为必要,即使不相毗邻,亦可成立地

役权。

1.地役权具有附随性(即从属性),不是独立的物权。地役权附随于需役地。具体表现见教材,

要理解。

2.地役权不以占有他人土地为内容或目的,而只要求对方应尽某种容忍或不作为的义务。

3.地役权是一种土地物权,或者不动产物权。

4.地役权是一种有期限的物权。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

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二)地役权的设立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

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内容

(四)地役权的变动

2.地役权通常因下列原因消灭:(1)供役地权利人依法行使解除权。(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

消灭。(3)发生约定的事由,如约定供役地上的建筑物一旦完工,通行权归于消灭。(4)地役权

人抛弃权利。

第四节担保物权(重要)★

一、担保物权概述【了解】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及其主要类型

种类: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二)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三)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注意综合题)

1.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有约定,从约定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

权;——先己后人

3.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是《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注意

与《担保法》的区别)——全部是第三人的,谁承担担保责任,由债权人选择。

二、抵押权【掌握】

(一)抵押权的概念、特征

(二)抵押物的范围及登记

可以抵押的财产登记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法定登记(抵押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

物;包括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自登记之时设立)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

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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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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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

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

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

(3)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

有争议的财产;

产品;

自愿登记(抵押权自抵押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

(4)交通运输工具;(包括船舶、合同生效之时设立,未登

管的财产;

航空器);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

(5)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

人)

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其他财产。

(2)土地使用权(包括建设用地使

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

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

权);

(三)抵押权的设立

1.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不得约定“流押”条款。

(四)抵押权的效力

1.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

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即先出租后抵押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优先保障承租权

先抵押后出租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保障登记抵押权。

2.抵押权成立后,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处分权受到限制。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

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

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2008年单项选择

第7题)

3.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

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

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五)抵押权的实现

1.实现方式,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其原则是实行当事人自治.补充方式是拍卖、变卖。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

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

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原则清偿:(1)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登记抵押权优

先于未登记抵押权;(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物权法》第二百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

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

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一并变现,各自处分)

(六)特殊类型的抵押

1.浮动抵押(财团抵押)

2.最高额抵押

总结归纳:浮动抵押,抵押财产价值待定;最高额抵押,被担保债权数额待定。

三、质权【掌握】

(一)质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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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权的概念

2.质权的特点

(1)只有把质物的占有移转给债权人,质权才可成立和生效;

(2)质物占有虽转移,但其所有权并不转移;

(3)客体仅限于动产和权利。

(二)动产质权

1.动产质权设立

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2.动产质权效力

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是质物的交付。在质权设立后,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除非合

同另有约定。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1)质权人的义务

①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占有但不得擅自使用质物的义务

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

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③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

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擅自转质的义务

(2)质权人的权利

(3)质权人放弃质权的后果

3.质权的实现方式

(三)权利质权

1.可以作为权利质权标的物的权利,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

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

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2.质权的设立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

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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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留置权【掌握】

(一)留置权的概念以及特征

特征:

1.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乃是基于合法关系取得的;

2.该动产与债权人的债权是同一法律关系,即二者具有关联性,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二)留置权的成立与效力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且该动产与该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则成立留置权。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三)留置权的实现方式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1)留

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2)债务人

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

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五节占有

一般性了解。

第三章公司法

本章是考试的重点,在考试中经常会有综合题。06、07、08年本科目在总分中所占分值比例分

别为20%、14.3%和14.3%。本章的重点在于公司的设立、股东权的内容、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的

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和公司债券的转让。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与种类【了解】

(二)种类

人合公司

即公司经营活动着重于股东个人条件,以人的信用为主的

公司。

根据公司的信用标

即公司经营活动着重于公司的资产数额,以资本信用为主

准(2008年单项选资合公司

的公司。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择第9题)

人合兼资合即公司经营活动兼有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两个方面的公

公司司。如有限责任公司

一个公司对另一公

司的控制与依附关

母公司

子公司

无限公司

有限公司

两合公司

持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股份,或通过其他方式控制该公司

的公司;

是其半数以上股份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过其他方式受该

公司控制的公司。

又叫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全体股东

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是指全体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仅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

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是指一部分股东就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而另一部分股东

就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公司。

根据股东的责任不

股份有限公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

司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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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其股票可以在社会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的公司。

第二节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掌握】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

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

人数立允许自然人和法人

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设立一人公司。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发起设立的:在公司登记机关募集设立的:在公司登记

注册资本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

资额总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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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公司为人民币10万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

元)元

首次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

出资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股东(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

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定不得作为

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对作出

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

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

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的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依法

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

证明。

股东

的出

资形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特殊规定【掌握】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1.发起人承担较重的义务和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依法认足应认购的股份(发起设立时,全体发起人要认购全部发行

股份;募集设立时,全体发起人要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35%的股份),并承办公司筹办事务。

2.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

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设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对补缴出资负连带责

任;

(5)公司设立后,发现发起人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其他发起人对补足其差额负连带责任。

注意:(4)(5)中的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也适用。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程序

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1)签订发起人协议。

(1)签订发起人协议。

(2)发起人起草公司章程。

(2)发起人订立公司

(3)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

章程。公司章程必须全

的35%,

体发起人一致同意并

(4)发起人缴纳股款、出资(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一次缴足)。

由全体发起人在公司

(5)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章程上签名盖章。

(6)认股人认股、缴纳股款。发起人募股后,社会公众即可认股。

(3)发起人认购公司

(7)召开创立大会。

股份。

公司发行的股款缴足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发起人应当在30

(4)发起人缴纳股款

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

出资。(见前面表格)

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

(5)组建公司机关。

以公告。创立大会应当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

(6)办理设立登记。

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

(见前面表格)

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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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政府有关部

门审批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

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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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

三、股东权的内容【掌握】

3.股权的转让权——法定权利。

股权转让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内部转让,即向其他股东转让;另一种是外部转让,即向股东以

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转让规则如下:

★11.股东诉权。

第一,股东会决议撤销诉权与无效诉权。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当然无效

法规的无效(决议内容违法)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申请撤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对公司决议瑕

疵的诉讼

第二,股东直接诉权。股东的直接诉权是指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及控制股股东的

行为损害了股东利益时,受损害股东为自己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对加害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三,股东派生诉权(间接诉权)

1.请求主体及原告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2.适用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

3.代位诉讼的程序

(1)先诉请求

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

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代位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①拒

绝提起诉讼,②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③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先诉请求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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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权的规范行使【熟悉】

第四节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掌握】

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及经理、监事会,即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

(一)股东会

2.股东会的职权及表决(重点关注特别决议)

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意:上述职权中的(7)(9)(10)为特别决议,

补亏损方案;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也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该利害关系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3.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和决议方式

(1)股东会会议的种类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召开一次)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股东会议

临时会议(2)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3)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开及主持:

设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1)董事长主持,(2)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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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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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3)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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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

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二)董事会及经理

1.董事会的性质和地位

它既是负责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的公司执行机构,又是制定公司某些方针政策的经营决策机构。

2.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董事会的设置和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设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

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4.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决议方式

(1)召集和主持

(与股东会召集的程序几乎相同)

(2)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5.经理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和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挪用公司资金;

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③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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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⑤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⑧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三)监事会

1.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7)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回忆第三节股东权111页股

东派生诉讼)。

2.监事会的设置和组成。

(1)人数: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

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2)人员结构: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任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决议方式。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股份公司6个月召开一次)。

4.监事的资格、义务和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前述关于董事、经理的消极

资格的规定也适用于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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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掌握】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作为唯一股东,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享有公司法规定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和股东会的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

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数以

特别决议,三分之二绝对多数通过);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

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有限公司中,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2.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成员的数额为3-13人。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3.董事的资格和义务。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的资格和义务适用公司法关于董事资格义务的一般规

定。公司法还对国有独资公司规定了特别义务——兼职限制义务。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

(五)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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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掌握】

(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地位和性质

2.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3.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和决议方式

(1)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2008年多项选择第49题)

分类召开决议方式

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

股东年会会(有限公司法律没

有规定,按照章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

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

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

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

临时股东

之一时;

大会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

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

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1)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票回购问题)。

(2)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过半数通过。

(3)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4)股东既可以亲自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

书。(代理人可以不是股东,注意与董事会的不同)

(2)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

……(前半部与有限责任公司完全相同)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二)董事会和经理

3.董事会的设置和构成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5人至19人(有限责任公司3-13人)。

4.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决议的方式。

(1)召开。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限公司无此规定),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2)表决。

①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如有10名董事,6人出席方可举行,6人全票通过才可通过)

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与股份无关)

③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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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与股东委托不同)

④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

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

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三)监事会

2.监事会的设置和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只有国有独资企业监事不得少于5人)。监事

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

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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