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现代民商法在我国经济中的价值体现

更新时间:2024-11-09 06:00:4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日发
(作者:信阳在线)

科学研究 

试析现代民商法在我国经济中的价值体现 

李秀莲 

(西南财经大学) 

摘耍:民商法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仅利于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也利于市场资源的优化。本文主要从功能、价值两方面对民商法 

在我国经济中所起到的作用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够通过此文使大家对民商法有更深入的了解,进而遵循民商法中的有关条款。 

关键词:民商法:市场经济;功能;价值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民商法的执行情况,直接反映出这个国家经济发 

展情况,尤其是能够体现出市场经济的繁荣程度。虽然市场经济发展中已 

经形成了一些行业规范,但是很多行业规范都不带有法律强制性,无法彻 

底的约束商主体的市场经济行为。对于一些比较复杂的经济活动,行业规 

2-3民商法有助于交易顺利实现 

商事法律主体在从事一定的交易行为时,以最小的经济成本的付出 

最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其从事商事活动的最终目的,客观上要求商事法律 

主体一方面缩短交易的周期,另一方面降低交易的成本 民商法恰恰在这 

范无法解决,只能够通过民商法来解决,由此可见,民商法的制定与实施, 

对市场经济和谐有序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现代民商法在我国经济中的功能体现 

现代民商法的应用,体现了我国经济发展已经进入到了一定阶段。民 

商法的制定与实施,最终目的就是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以使市场经济秩序 

和谐统一,保证交易双方的利益不够侵害。民商法主要是用来调节商品行 

为,以此保证交易实现过程中,现代民商法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运用,主要 

功能如下: 

一方面,虽热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经逐步完善,市场调节作用起到了 

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因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各方面都 

不够成熟,此时情况下,如果将市场上的交易行为完全交给市场进行调 

节,势必会引起混乱,不公平交易比比皆是,所以必须运用民商法强制性 

的规定某些交易行为,以使交易行为在公平的条件下完成。退一步说,即 

便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已经成熟,也无法脱离民商法,让市场完全自 

行调节。这是因为市场本身就有无法弥补的缺陷,无法通过市场自身来使 

各项资源达到最佳配置状态,再加之,市场调节具有盲目性、滞后性,如果 

不采取任何的法律手段,放任市场进行自主调节,后果将会十分严重。但 

是现代民商法的运用,则可以有效的弥补市场调节缺陷,对未能达到最佳 

配置状态的资源进行人为干预,以法律角度保证交易双方利益不受损害。 

单纯的依照市场,一旦交易双方出现矛盾之后,市场无法自行解决,而借 

助法律则能够快速有效的解决。 

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很多民事以及商事行为,而 

民事与商事之间关系复杂,如果处理不好这些关系,将会影响到社会发 

展,尤其是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现代民商法应用之后,不仅能够帮助 

人们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也能够帮助交易双方认清自己的责任以及 

义务,这对构建和谐的市场秩序具有非常大的意义。 

2现代民商法在我国经济中的价值体现 

2.1民商法保护民商主体的营利化价值 

现代民商法实质性内容的体现,实际上,就是民商法功能的体现。现 

代民商法的应用最大的价值保护民商主体获得合法利益。民商法作为法 

律,主要通过调节机制来调节民商主体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只要民商主体 

获得是合法利益,民商法都给予保护。民商法的这种方式,实际上,就是承 

认了民商主体的营利动机以为为此所采取的正当的手段。从上述的阐释 

中,能够推断出,民商法在我国经济中的运用,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提供 

了法律依据,同时也能够反映出市场经济活动目标,即经济最大化。这对 

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2.2民商法对商主体的地位给予确认 

市场经济发展不可缺少商主体,否则市场经济难以出现繁荣景象。商 

主体简单的说,就是指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进行商事活动的个人或组织。 

商主体的权利受到民商法的保护,但是商主体也能够在民商法的要求下, 

履行相应的业务。如果根据商法中的有关规定,在市场中开展商事活动, 

同时具有相应的法律关系,就可以称之为商事主体。民商法对于民事主体 

与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予以确定是对民商法主体享有的权利的法律保 

护,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民商主体法律地位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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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方面做出了对于商事法律主体极为有利的法律规定。民商法对交易 

方式以及具体的交易客体均做出了一定的定型化的规定。所谓的定型化, 

即预先设定不同类型的交易方式,并且这种交易方式不会因为交易时间 

的不同以及交易类型的不同而发生任何可能的变化 民商法对于交易客 

体进行了证券化以及商品化的定型,并且规定了具体的相关法律规定,有 

利于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民商法对于商事主体的短期时效也进行了相 

关的规定。 

2.4民商法提高交易安全度的价值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商事活动正在呈现着日益复杂化、范围日益扩 

大化、风险日益提高化的特点。民商法对于商事活动中的交易制度以及方 

式进行了法律规定,这样就大大提高了交易的安全度,减少了对于商事活 

动的不利因素,保证了商事活动的法律效用的最大化以及交易的法律后 

果的可预测度。商法对于交易的主体进行了严格的责任和义务的界定,并 

且制定了多种对于商事交易活动的法律制度保障的规定,例如,对于企业 

商业保险的具体规定以及企业证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不仅保障了商 

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高了商事活动交易的安全度。 

2.5民商法体现了效率和公平的价值 

民商法将公平原则作为本法的基本原则,并且民商法的公平原则始 

终贯穿于民商法对于商事活动调节以及纠纷处理的全过程。民商法的公 

平原则是对民商法的其他原则,例如禁止民商行为人滥用权力原则和自 

愿原则的指导性原则,体现了民商法的公平价值。民商法将参与市场经济 

的理性经济人的趋利特性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规定和保护。民商法在授 

予性的具体规范方面体现了民商法法律效率的价值。民商法对于理性经 

济人自由、平等、自愿地从事经济活动并且追求自身利益作为一项不可侵 

犯的及其神圣的权利加以规定,有利于理性经济人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追 

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结束语 

综上所述,可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想达到预计的发展目标, 

必须有民商法保驾护航。民商法的应用,不仅规范了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 

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对某些不良经济行为采取了强制性的措施,这对我国 

市场经济发展意义重大。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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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汪沛.我国商业外观法律保护探究[J】.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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