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2014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第一章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

更新时间:2024-11-07 12:43:0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日发
(作者:个人营运证怎么办理)

2014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第一章

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章民法通则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严格称谓是“法律行为”,中国民法称民事法律行为。公

民或法人(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

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

为;

2、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3、应是合法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在我国,民事立法确认民事法律行为可采用的形式包括:

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两大类。

1、明示形式

所谓明示形式就是行为人用积极的、直接的、明确的方式

表达其内部意思于外部,具体包括用言语进行表达内心意思的

口头形式;用文字表达内心意思的书面形式及其他形式,所谓

其他形式具体可表现为视听资料形式和须经特定主管机关履行

特定手续的特殊书面形式,诸如公证、审核批准、登记等。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行为人通过言语表达其内心意思而成立的民事

法律行为,诸如当事人之间当面交谈、电话联系等。口头形式

是社会公众在社会生活中广泛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其

优点是快捷、迅速,但是,因其缺乏客观记载,在发生纠纷时

难于取证,所以,口头形式大多用于即时清结的小额交易行为,

而金额较大的、非即时清结的民事法律行为,则不宜采用口头

形式。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行为人以文字符号为表达内心意思而成立的民

事法律行为。书面形式的优点是通过文字符号将行为人所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客观地记载于一定的载体上,成为确定当

事****利和义务的依据,有利于防止民事活动中的异议和便于

民事纠纷的处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民事法律

行为的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各种数据电文――电报、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民事

法律行为内容的形式。

(3)其他形式

①.视听资料,就是行为人通过录音、录像等所反映的声

音和形象以及电子计算机所储存地资料表现民事法律行为内容

的形式。

②.公证就是由公证机关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

法性予以审查并加以证明的方式。公证的作用仅仅是证明民事

法律行为上真实的和合法的。当发生争议时,经过公证的民事

法律行为具有的证据力,当事人不得以其他形式的证据否认公

证的效力。应当强调的是,我国法律行为未经公证的,并不影

响其法律效力。

③.审核批准就是指依法必须经有关主管机关审核批准才

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④.登记形式就是指依法必须向有关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才

能生效的形式。在我国,基于不动产的公信原则。与不动产

(如房屋、土地、交通工具等)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都依法

要办理登记。这是此类民事法律行为的必备形式。

2、默示形式

默示形式是指不依赖语言或文字等明示形式,而通过某种

事实即可推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

行为人虽然并没有作出明示的意思表示,但根据法律的规定,

可以认定行为人的某种客观事实状态就是表达同意进行民事活

动的意思。

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的默示形式是有严格限定的。只有在

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行为人以默示的形式表示其意

思,例如,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

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

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

放弃受遗赠。”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一方还是双方或者多方

的意思表示,其可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二、根据其是否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

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三、根据其行为是否需要当事人支付对价(互为对价,但

是非为要求等价性),民事法律行为就可以分为:有偿行为和

无偿行为。

四、依据其行为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民事法

律行为可以分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诺成行为自当事人达

成合意时成立,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为履行其义务;而实践性行

为自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时成立,交付标的物为行为成立的要件。

五、根据其相互间的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主行

为和从行为。从行为依赖于主行为。

六、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所要发生法律后果的性质,民事

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财产行为和人身行为。

此外还有一些学者主张的分类,包括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双务行为和单务行为,等等。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一般成立要件

1、有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完成,

法律行为既告成立;双方法律行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时法律

行为方告成立。

2、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标的的确定,指关于标的表示

须达到能被具体认定的程度。认定标的确定与否的时点,通常

为行为成立时。标的可能,指标的在客观上须具有实现的现实

性。二、特殊成立要件

特殊成立要件是成立某一具体民事行为除一般条件外的其

他特殊事实要素。

1、在有因行为,原因欠缺法律行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

特别要件。

2、在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

事法律行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一、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

行为从成立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或取得对方同意,

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四、行为合法。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其他特别生效要件

无效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为一独立的概念,并且其实质为合法行为,

但在实际中,民事行为不必然合法,因此,我国民法创制了上

一位阶的概念--民事行为。

下列为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纯获利民事行为有效,

其他民事行为要经过其代理人的追认,因此可视为效力待定的

民事行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民事行为

需要经过其法定、指定代理人的追认,在未追认期间效力待

定);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

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其中,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

为确定无效,损害个人利益的行为为可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

为)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下列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另外,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期限,附条件的民事

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

附期限届满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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