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学习依法治国的心得体会(2篇)

更新时间:2024-11-15 15:12:2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日发
(作者:公寓转让)

律师学习依法治国的心得体会(2篇)

律师学习依法治国的心得体会(2篇)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

爱、充满活力、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以下关于律师学习依

法治国心得体会两篇律师学习依法治国心得体会法治是人类文明

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我们所要

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讲究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

充满活力、有序、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法治社

会。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是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法治建设的

重要主力军之一,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社会主义

法治理念,既是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也是正确领导、管理律

所工作的前提和保障。

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法治对于建设有国特

社会主义而言,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社会

主义民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从根本上要求我们实行法治。没有民主,就

不可能有社会主义,而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保障。社会主义法治,

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趋于完善的重要标志。只有贯彻依法治国基

本方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形成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才能

保证公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贯彻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巩固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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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学习依法治国的心得体会(2篇)

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和谐的政治局面。律师参与社会生活的方

方面面,必须通过自身的工作,学习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促进社会

主义法治的建设。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客观上要求我们实行法

治。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对权利、平等、自由等法律价值有天

然的依赖和促进作用。如果市场主体没有产品所有权,就不可能有交易

行为,如果没有交易主体的平等和契约自由的规则,交易行为就必然难

以为继和持久进行。因此,建设社会

主义法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律师必须在所经办的案件

或其他工作,保证当事人权利的实现,追求平等和自由的理念,维护正常

的社会经济秩序。3、建设有国特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和我党宗旨,

也要求我们实行法治。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要求我们的各项制度设计

和安排要充分体现对人的关怀,而只有实行法治,才能充分保障人权,充

分体现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和爱护。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共产党的宗

旨,除了人民的利益,党没有任何自己的私利。为实现人类的完全解放,

也需要用法治体现党的追求公平正义的终极价值。律师是社会主义法

律工作者,是法制建设不可或缺的力量,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立场,维护党

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是当前全党

和全国人民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和重要内容。当前新一代央领导集体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强调经济

社会发展要体现以人为本,实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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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确保可持续发展。由此可见,建设社会主义法

治既是科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其重要保障。律师在现实社

会生活,应当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接受党的领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

观。

二、律师及事务所存在意义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是宣传社会主义

法治理念、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主力军之一,必须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

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自觉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

律师工作,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成效体现在思想有新认识、

工作有新举措、律师队伍有新面貌上来。1.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

治理念教育活动,进一步端正工作理念。律师及律师所要自觉以

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的要求,紧密联系律师工作实际,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

理念教育活动的紧迫性、重要性,准确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

涵、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在坚持社会主义法治优良传统的同时,注意

纠正不合时宜的落后观念,使正确的思想得到坚持,错误的思想得到纠

正,模糊的思想得到澄清,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思想得到及时更新。2.

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律师素质和工作

能力。在教育活动,律师及律师所既要

通过对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回顾、查和解决工作存

在的突出问题,更要通过律师事务所的领导和管理活动,坚持和体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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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主义法治理念,着力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提高律师素质和工作

能力,加强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以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3.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

进一步规范律师接案、办案行为。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律师

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本着边教育、边改进、边建设的思路,针

对在教育活动发现的突出问题,抓住容易发生问题,以社会主义法治理

念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律师所规范化建设;同时,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

原则、内容和要求在律师所规范化建设加以体现,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得到贯彻和落实,使本所律师的办案行为更加规范。牢固树立社会主义

法治理念,是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工作的新要求,每位律师都要充分认

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深入扎实地投入到开展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活动,用正确的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认真

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

进程,发挥自己更大的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稳定

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而努力。律师学习依法治国心得体

会近年来,人们的眼光总是被那些典型的案件所吸引,总是批评那些典

型案件的违法之处。殊不知,在这个社会里,不仅仅违法案件是坑人的,

还有许多看似合法的案件也是违反公序良俗并损害公民正当利益的。

下面谈谈我的一点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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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的公正性改革开放以来,国绝大多数法律的制定都有行政

立法痕迹。其多半法律是由行政主管部门先行起草,经国务院法制办审

查,然后由国务院报立法机关审定成为法律。而行政法规层面,部门立

法的比例更高。行政机关立法有着历史与现实的原因。在效率优先的

指导思想的背景下,行政机关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相比,所具有的执行

性、补充性、技术性、灵活性、应急性、具体性、先行试验性和效率

性等特点被夸大,造成了国法律体系内外冲突的

局面。行政主管部门起草立法项目有其合理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

所要规范的领域有着相对丰富的管理经验,对于现实存在的急需立法规

范的事项较为熟悉,对存在的问题较为清楚。因此,起草的内容更具针

对性和可操作性,立法效率较高,然而,法律的公正性是法律的生命,国

的许多法律充分表现出明显的部门利益,立法成为一些部门占有权力资

源的方式和分配既得利益的手段。通过立法,将本部门的利益加以固定,

为将来的法规、规章维护本部门的权力与利益留下窗口,从而导致立法

质量不高,难以实现立法的宗旨和目的。立法过程,行政主管部门把关

注的重点放在涉及部门权力、利益的“核心”条款、“干货”条款上,

而对制度设计的必要性、可行性、可操作性等的总体研究把握没有给

予足够重视,其结果不仅解决不了立法原本想解决的问题,甚至会造成

负面的规范引导,损害法律的权威,影响社会的公平正义。除了参与立

法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之外,立法偏袒某些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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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的利益也是不争的客观现实。这里有利益集团施加影响的原因,也

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起草法律草案时听取、考虑相关利益方的意见不

全面的原因。显然,在制约机制尚未健全和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行

政机关立法对于法律的科学性有着相当大的负面影响。要增强立法的

公正性就需要法律草案的起草机构更加超脱,更加立,更加专业,没有部

门利益。为此,必须尽快改变立法由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起草的局面。目

前的情况下,可以釆用由人大专门机构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办法来起草

法律草案。

二、立法的公开性《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

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然而,

如何实现却没有法定的具体程序,最见效的方法其实是拓宽公众参与渠

道,增强立法透明度。作为法律,只有公开才有效力,其制定同样不存在

必须保密的理由,必须增强立法的公开性。改变这个现状的关键是立法

从起草时就公开,坚决拋弃立法神秘化的传统观念,建立和健全公众参

与立法的机制。在拟定立法计划、制定立法项目的阶段,就应广泛、深

入地征求公众意见。在起草过程,要注重通过介组织、人民团体、社区

等多种渠道倾听基层民众尤其是弱势ti的意见,使他们的利益诉求

得到充分表达,合法权益在制度

建设得到充分保障。在草案的修改,要完善立法听证制度并探索建

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草案定稿后要及时公开,听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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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意见和建议。这方面,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物权法的起草过程做得很

不错,但是其他法律就没有如物权法那样及时公开征求意见。

三、立法的效率性立法是件严肃的事情,需要仔细思量、推敲。但

是,法律又有一定的时效性,要讲究效率。有学者评论认为“目前我国

立法效率较低,存在立法浪费、立法越权、立法谋私、立法寻租和立法

低质五大现象”,而我的认识是当前立法效率性问题最大的问题是立法

效益问题。立法效益即立法实施后所产生的符合立法目的的有益效果,

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立法的经济效益是指立法实施后对经济发

展产生的有益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节约交易成本,为人们从事经济活动

提供行为规则,保证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一致,减少经济环境的不确定

性,增加经济活动结果的可预见性。立法的社会效益指立法实施后所产

生的对社会的有益效果即社会的有机协调状态,如法治秩序的进步、社

会稳定性增加、人们的安全感增强、社会生活秩序好转、道德水平提

高等。立法效益越大,单位成本的产出就越大,立法效率就越高;相反,

立法效益越小,单位成本的产出就越小,立法效率也就越低。因此,可以

说立法效益和立法效率成直接正相关。现实由于某种原因,起草过程博

弈的时间越来越长。大多数立法项目特别是涉及多部门的立法项目,各

部门为维护和争取本部门的利益,不断展开博弈,使立法周期延长,协调

难度加大,在影响立法公正的同时严重影响立法效率。一些急需立法解

决的社会问题,法律却迟迟不出台。例如,为了防止土地财政引起的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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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征地与拆迁的问题,物权法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后,土地管理法、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等部门法的相关规定却依旧不改,导致社会矛盾加剧,这

显然是一种渎职行为。

四、立法的众性当前立法透明度还不够,公众参与渠道比较有限,

公众参与程度比较低,作为资源分配优势方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强势利益

代表方在参与立法和意见表达方面占据优势,对立法的影响更

强,导致相对弱势利益方意见容易受到压制,使受到影响的各方利

益在立法过程没有得到充分反映。一些法律在制定过程受到部门利益

的影响,行政机关借法扩权,与民争利,为本部门的行政行为寻求合法外

衣。在行政立法,有的部门为本部门的管理便利,随意为本部门设权,不

断增设审批权、许可权、处罚权、收费权等,增设公民的义务,却对规

范本部门行政行为的内容重视不够,甚至刻意规避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和

义务,忽视对被管理人应享有权利和利益的保护。这个问题上除了立法

机关需要认真履行义务外,还要充分发挥政协等“各级领

教师依法治国学习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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