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公司治理指南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及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
(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00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总则
国有企业改制业务
尽职调查及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编制《改制方案》及《职工安置方案》
报批备案
产权转让及产权交易
政策文件的制定及改制辅导
工商登记
相关公司治理业务
法律意见书
附则
第一章总则
1/40
律师办理公司治理指南
第条宗旨
为指导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及相关公司治理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国有企业改制及公司治理中的作
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进
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号文”)、《企业国
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规范性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
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条定义及业务范围
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及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
接受改制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其他改制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委托
人提供及国有企业改制相关的法律服务,协助改制后的企业建立和完善现
代企业制度及法人治理结构。
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完成国有产权界定的工作,代理产权持有单
位或改制企业处理国有产权方面的纠纷;
制作《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制作《国
有产权转让方案》;
编制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书,参及谈判,审核其他交易方提供的材料或法律
文件;
2/40
律师办理公司治理指南
依法对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报批的《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
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涉及职工安置的,一并发表意见;
对改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
见证意见,协助完成国有企业各项内部审核及批准程序;
协助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实施和完成产权交易工作,协助公司
或企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律师承办相关公司治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协助改制后公司制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协助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建立规章制度;
协助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协助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完善公司董事诚信体系建设;
协助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完善外部治理体系,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第条特别事项
本指引旨在向律师提供办理国有企业改制和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方面的经
验,而非强制性规定,供律师在实践中参考。
律师从事国有企业改制和相关公司治理业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政策文件,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进行工作。
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及委托人订立书面的《法律服务合同》,明确约
定委托事项、承办人员、提供服务的方式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
收费金额等事项。
律师可以主协调人身份全程参及国企改制及公司治理过程,依据委托人的
授权,全面主导改制工作组的活动,安排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
3/40
律师办理公司治理指南
中介机构的相关工作,协调各中介机构的活动,以充分发挥律师在国企改
制及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律师从事及国有企业改制及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有关的法律服务时,可参
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章国有企业改制业务
第一节尽职调查及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第条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专指法律尽职调
查,即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律师依据改制企业的改制、产权交易等计
划,通过对相关资料、文件、信息以及其他事实情况的收集,从法律或规
范性政策文件的角度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和判断。
第条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遵循三个基本原
则:
独立性原则。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独立于委托人意志,独立于审计、
评估等其他中介机构。
审慎原则。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应持审慎的态度,保持合理怀疑。
专业性原则。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应当结合自身优势从法律角度作
出专业的判断。
4/40
律师办理公司治理指南
避免利益冲突原则。律师应履行利益冲突审查义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或
服务结束后不应利用获悉的相关信息获取任何利益,也不应在提供服务过
程中,代理及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关系的单位
或个人的任何诉讼或非诉讼事务。
第条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要求被调查对象
在合理或约定时间内向律师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原件或及原件审核一致
的复印件。
律师通过对相关被调查人进行口头询问,或对被调查事项进行现
场勘查等方式了解情况。律师制作的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等文件材料,
除非有相关人员或部门的书面保证或书面证明,否则不能作为制作《尽职
调查报告》的依据。
第条律师开展尽职调查,一般应当涉及下列
事项:
对“设立、沿革和变更情况”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必要
时需要辅之以企业工商登记的查询资料):
改制企业的营业执照;
改制企业历次变更的章程及目前有效的章程;
及改制企业设立相关的政府有权部门的批文;
及业务经营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
企业取得的资格认定证书,如业务经营许可证等;
企业变更登记事项的申请及批准文件;
审计、评估报告;
5/40
律师办理公司治理指南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
企业分支机构和企业对外投资证明;
税务登记证以及有关税收优惠情况说明及批文;
外汇登记证;
海关登记证明;
企业已经取得的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对“基本运营结构”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企业目前的股本结构或出资人出资情况的说明;
有关企业目前的管理结构、薪酬体系的文件;
有关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的文件。
对“股权情况”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有关企业的股权结构及其演变过程的证明文件;
股权有无质押或其他形式权利行使障碍的证明文件;
有关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金额的证明文件;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属证明文件及权属变更登记文件。
对“有形资产情况”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房屋产权及重要设备的清单;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有关房屋及重要设备租赁的文件;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有关海关免税的机械设备(车辆)的证明文件;
企业其他有形资产的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
6/40
律师办理公司治理指南
对“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情况”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
件: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对各项软件、产品等无形资产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清单,
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
所有及知识产权有关的注册登记证明及协议;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土地使用权证、租赁土地的协议;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重大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相关协议。
对改制企业所签署或者有关联关系的“重大合同情况”的核查,应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任何及企业及其附属机构股权有关的合同;
任何在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的动产或不动产设定的所有抵押、质押、留置权
等担保权益或其他及权益限制相关的合同;
企业及其关联机构的兼并、分立、合并、歇业、清算、破产的相关合同;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要服务协议;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要许可协议、特许安排及附有条件的买卖
合同;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要能源及原材料或必需品的供应合同;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重大保险合同;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改制前签署的任何及合并、联合、重组、收购或出售有
关的重要文件;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及主要客户签订的其他及其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7/40
律师办理公司治理指南
其他重要合同,如联营合同、征用土地合同、大额贷款或拆借合同、重大
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或投资参控股及利润共享的合同或协议等等。
对改制企业“重大债权债务”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有关公司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的真实性及完整性;
应付款项是否及业务相关,有无异常负债;
有无其他或有事项;
有无提供抵押担保的债权债务及具体情况;
有无因债权债务事项而可能引发的纠纷等。
律师需要调查改制企业所涉及的“重大法律纠纷、行政处罚等情况”的,
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企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索赔要求及政府部门之调查或质询
的详细情况;
企业违反或被告知违反卫生、防火、建筑、规划、安全、环保等方面之法
律、法规、通知的情况;
企业所知晓的将来可能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索赔要求、政府部门
的调查或质询的事实。
律师需要调查改制企业“人员基本情况”的,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企业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样本;
企业工会组织的情况和及工会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或协议;
企业职工福利政策;
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40
律师办理公司治理指南
律师还可以依据改制计划、特点及要求的不同,要求委托人以及被调查
对象提供其他各类相关文件或信息。
第条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律师应当保持及委托人以及被调查对象的良好沟通,以便将律师在调查
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及时反馈给委托人。
律师应当注意同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律师在工作中应当同其他中介机
构相互配合,确保改制项目顺利完成。
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认真审核、比对相关资料。如果发现相关资料
存在矛盾或者不一致,应当要求委托人予以核实,也可以商请其他中介机
构协助调查,或由律师再次调查,以保证尽职调查的准确性。
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注意收集完整的调查资料,对于因客观原因无
法获得及改制或产权转让有重大关系的文件和证据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文
件中明确说明。
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制作工作底稿以防范执业风险。工作底稿应当真
实、完整、记录清晰并适宜长期保存。
未经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同意,律师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或服务结束后
均不应将获悉的相关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履行保密义务。
第条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范围及目的。明确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的范围,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目
的;
9/40
律师办理公司治理指南
律师的工作准则。律师是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政策文件,
根据委托人的授权,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工作报告;
律师的工作程序。律师在开展尽职调查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方式、工作时间
以及工作流程;
相关依据。律师获取的各项书面材料和文件、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等;
正文。正文内容应当及律师的工作程序以及律师出具的调查清单所涉及的
范围保持一致,如公司概况、经营情况、资产状况、知识产权、诉讼以及
处罚情况等,正文部分可以分别对每一个具体问题进行确认、分析及解释;
结尾。律师对尽职调查的结果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二节编制《改制方案》及《职工安置方案》
第条编制《改制方案》
律师编制改制方案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政策文件,
处理好改革、发展及稳定的关系,妥善解决改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改制方案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改制企业及拟出资各方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主营业务、人员结构、财
务状况、近几年的经营情况、组织结构图等);
改制的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改制后企业的发展前景和规划;
改制的基本原则;
拟采取的改制形式;
10/40
律师办理公司治理指南
国有产权受让、资产及债务处置的方式和条件;
职工安置;
党、工、团组织关系的处理;
股权设置及法人治理结构;
改制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改制实施程序和步骤。
改制方案中涉及股权设置的,根据是否处于国家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决定
国有控股、参股还是退出时,律师应注意下列问题:
涉及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
务的行业、资源性行业和两类企业即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骨干企
业的主业部分,国有经济应继续发挥其控制力、影响力,进行股权重组时,
国有股原则上应占到相对控股地位;
根据规模大小决定应当采取整体改制还是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实施辅业改
制后的国有大股东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律师应当协助改制企业在听
取国资监管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拟出资各方和改制企业职工意见的基础
上,编制股权重组方案。
改制方案中涉及“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的,律师应注意下列问题:
接受委托,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的基础上,根据产权持有单位的改制目
的和改制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要求改制企业如实告知各项未结债权债务,如果债权人中的金融机构持反
对或保留意见,应说明该项金融债权对本次改制的影响;
11/40
律师办理公司治理指南
如涉及或有负债或正在进行的有关债权债务的诉讼、仲裁和执行情况,应
重点指出或有负债及诉讼、仲裁事项对本次改制的影响。
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如将现金补偿转为股权补偿,律师应注意下列事
项:
选择股权补偿必须自愿,不得以保留工作岗位为条件强迫职工选择;
职工入股采用自然人持股形式,若人数众多,应建议采取信托方式将职
工的表决权和分红权分开,强化分红权,淡化表决权,通过受托人实现表
决权的集中,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决策效率。
第条编制《职工安置方案》
律师在参及国有企业的改制及重组过程中,应熟悉《劳动法》以及相关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政策文件。
律师应帮助改制企业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确立和职工之间的劳动关
系,建立企业自主用工、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市场化机制,妥善安置职工。
律师应防止有关各方借改制之机侵害职工利益的不法行为出现。
同时律师也应谨慎处理改制中发生的各种问题,避免激化矛盾,协助企业
和各级政府机关维护社会稳定。
律师在接受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委托后,凡是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
问题,应建议委托人听取工会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律师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编制有关改制方案以前应尽可能要求
进行有关职工问题的尽职调查。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按照本指引第二章
第一节的相关要求,排除各种干扰,认真收集、审核各项资料,保证尽职
调查工作的独立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12/40
律师办理公司治理指南
律师应首先了解企业对改制事项的初步意见,并据此寻尽职调查的重
点:
律师应当了解企业改制后是否将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如国有股
在改制或重组后的企业中不占控股地位,律师对有关职工情况进行尽职调
查时,应特别注意了解拖欠工资、医药费、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欠缴
社会保险费等债务情况;
律师应当了解改制企业准备采取何种方式安置职工。如转让方希望通过一
次性补偿置换职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身份,律师在进行尽职调查时,
应要求改制企业整理并列明全体职工的基本情况,特别是职工在改制企业
连续工作时间的情况,以便下一步测算职工安置费用。
律师在尽职调查时应注意搜集和研究改制企业原有的政策文件和规章制
度;查阅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及决议;审阅集体合同、劳动合同
以及相关协议的样本;审阅已有或正在进行的劳动争议纠纷调解、仲裁
或诉讼文件,并要求改制企业提供职工基本情况以及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及住房公积金情况的说明。
律师在对改制企业提供的职工基本情况的尽职调查中,应具体了解下列
内容:
职工人数、职工参加工作时间以及在改制企业连续工作时间、工资以及职
务、职位的基本情况;
不在岗(包括内退、借调、留职停薪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分流的)职工的基
本情况;
改制企业及职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或条款;
13/40
律师办理公司治理指南
改制企业是否存在拖欠职工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职工工伤及职业病情况;
职工及改制企业之间是否有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仲裁或诉讼;
改制后有可能受到影响或发生变更的有关福利制度;
改制企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律师对于改制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建议企业及时纠正。
律师应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帮助改制企业起草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
方案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政策依据;
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
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
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
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
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对产权转让企业,特别是产权转让后国有股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企业,律
师应督促企业将职工安置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要求企业
协助职工(代表)大会按法定要求表决通过职工安置方案。律师在起草改
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时,应将职工安置方案的内容包含在内,并将职
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或决定作为附件,和其他改制方案一起上报
有关部门批准。
14/40
律师办理公司治理指南
律师在对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对职工安置方案
明确提出自己的意见。如果律师认为改制企业在职工安置过程中有任何违
法或不当之处,应在保留意见中予以陈述或说明。
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如对职工安置采取支付经济补偿金方式,
律师应对该方式是否合法合规进行认真审核,其中包括:
经济补偿标准是否达到法定最低要求;
经济补偿方式是否有合法依据等。
律师在帮助改制企业确定方案时应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
职工权益。
律师在帮助改制企业确定经济补偿方式时,除非改制企业确有困难,应
首先考虑现金即时兑付方式。如果必须选择其他补偿方式时,应以双方自
愿协商,特别是职工一方自愿接受为前提。
在改制企业中,下列弱势体,需要律师在工作中予以特别关注,并在
安置方案中予以考虑其实际困难和安置方式:
内部退养人员;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年的在职人员;
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职工遗属;
征地农民工等等。
第三节报批备案
15/40
律师办理公司治理指南
第条律师接受委托,依法协助《改制方案》的报批工作。对
报批程序提供咨询意见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存在下述情况的不得实施:
未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
未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
业的,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职工安置的,其职工安置方案须经改制企业所在地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其审批程序按国资委和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转让银行资产的,其审批程序按国资委和银监会及中
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条律师接受委托,依法协助《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报批、
备案工作。律师对报批、备案程序提供咨询意见时,应注意下列操作规范: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的企业,其国有产权转
让事项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16/40
律师办理公司治理指南
产权持有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
办法,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行为
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产权持有单位决定其出资的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
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决定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需调整产权
转让比例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产权持有单位应当
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产权持有单位向改制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
号令和《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产
权转让双方协商一致,依法报请批准国有企业改制或批准国有产权转让的
部门审批后,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
总价款的,并在产权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价款应当
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
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上市公司母公司转让控股股权导
致股权性质发生变化的,受让方应当一次付清。
第条律师依法协助改制企业及金融机构债权人办理改制确认
手续。律师对确认手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时,应注意下列操
作规范:
17/40
律师办理公司治理指南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改制企业应及债权金
融机构订立书面的债权债务处置协议,或取得债权金融部门签发的同意改
制确认书。
国有企业改制审批时,改制企业未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同意,未提交书
面协议或确认书,不得进行改制。
第条律师可以对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对所涉及的核准或备案程序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时,应注意下列操作规范:
产权持有单位出让国有产权的,应在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的基础
上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依法报经核准或
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
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
让批准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及处理的,改制企业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履
行批准程序。
第条律师接受委托,依法协助“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有
关事项的报批工作。律师对报批程序提供咨询意见时,应注意下列操作规
范:
产权持有单位拟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除应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提出申请,还应参考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及商务部的有关规定。
产权持有单位转让国有产权、债权或出售资产的外汇资金收入,应当凭
改组申请和转让协议的批准文件及有关文件报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结汇。
18/40
律师办理公司治理指南
利用外资改组的改制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吸收外国投资者投资进行改
组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保留投资者
投入的外汇资金。
第四节产权转让及产权交易
第条国有产权转让及产权交易概述
本指引所称国有产权转让,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产权持有单位
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受让方)的活动。
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协议转让以及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或企业法
人股应在规定的证券交易市场进行;破产企业所持有的国有股权除非债务
人会议另有决议,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其中涉及国
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的,应在北京产权交易
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律师介入产权交易应
当遵循下列原则:
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使交易各方在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前提下完成交易;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有利于引进国内外资金、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
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企业性质的限制。
19/40
律师办理公司治理指南
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协助委托方选择经纪会员。产权交易所一般实行会员
代理交易制度,从事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委托具有产权经纪
资质的交易所经纪会员(以下简称“经纪会员”)代理进行产权交易。在
同一宗产权交易项目中,除下述情况外,一家经纪会员不得同时接受出让
方和受让方的委托:
国有独资企业、事业法人下属的全资企业(事业)法人之间的产权交易;
其他经产权交易机构批准同意的产权交易。
第条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协助企业完成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律师可以协助转让方或其经纪机构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以下文
件:
《产权转让申请书》;
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转让方的内部决策文件;
产权转让有权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或决议;
转让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会决议和公司
章程;转让标的企业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的,提交转让标的企业的
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
涉及职工安置的,提交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表或备案表;
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0/40
律师办理公司治理指南
拟向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转让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
告;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转让方或其经纪机构提交文件齐备后,产权交易所对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或其经纪机构出具《产权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
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示不少于个工作日。通过产权交易所网站、电子显
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披露产权交易信息。信息披露内容以《产权转
让申请书》内容为主;如项目属于向管理层转让,还需披露《管理层拟受
让国有产权申请表》。
挂牌期间,律师可以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委托,协助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所
提交以下文件:《产权受让申请书》、受让方的资格证明、机构法人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机构法人的近
期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产权交易委托合同》、有关此次收购的内部决
议及批准情况、符合受让条件的相关文件或证明,以及按照交易规则应
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的,律师应协助转让方或意向受让方
及对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采取竞价转
让的方式,如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评审或其他竞价程序。律师应协
助转让方或意向受让方组织或参加竞价程序。
律师可以协助委托方办理产权交易结算交割,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
产权交易所。如最终受让方属于管理层,价款应来源于管理层本人银行帐
户。
21/40
律师办理公司治理指南
交易价款到帐后,产权交易所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交易双方将产
权交易手续费统一交纳至产权交易所并领取产权交易凭证。
律师可以代理交易的一方制作工商登记所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并代理完成
工商登记;向产权交易所出具工商部门变更后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
部门核准的公司章程,协助转让方领取产权交易价款。
第条律师协助产权主体或改制企业完成实施国有产权转让方
案的具体内容,完成交易挂牌的相关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完成申请或参加产权交易前,依据法律、
公司章程及号令的规定应当完成的内部决策、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
审批或备案等相关手续。
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但所提出的受让
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在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规则确定的交易方式成交后,
律师可以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及产权交易受让方订立《产权交易
合同》,并对合同内容和各项条款提出修改意见。《产权交易合同》一般
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转让及受让双方的名称及住所;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转让方式及付款条件;
22/40
律师办理公司治理指南
产权交割事项;
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时,律师可以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及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
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律师可以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及受让方草
签《产权交易合同》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通过后
方可正式签订合同。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
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
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律师应当建议改制企业
必须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
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提高非国有股比例实施国企改制的,律师可以协助
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所等公开方式择优选择拟出资方。
第五节政策文件的制定及改制辅导
第条律师除可以为改制企业编制《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
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外,还可以根据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协助
23/40
律师办理公司治理指南
制定其他规范性政策文件,如土地处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置方案以及用于
安置人员的资产委托管理等相关方案。
第条律师为企业改制拟定、编制其他规范性政策文件,应注
意下列问题:
拟定决议类法律文件、公告类法律文件、协议类法律文件、当事人之间承
诺或保证类法律文件,为委托人编制向政府提交用于审批、核准或备案的
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政策文件规定的程序,在充分
听取产权持有单位、改制企业或其他改制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在拟定公司章程的同时,为改制企业拟定新的规章制度,应符合改制企
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需要和要求。
拟定《集体劳动合同书》和《劳动合同书》,应依据《劳动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政策文件。
第条律师应当为改制企业提供改制辅导,改制辅导目的是通
过对《公司法》和国有企业改革政策的宣传同步实现观念更新,观念更新
包含四项主要内容:培养股份制意识;形成公司治理文化;树立市场经济
的理念;控股股东或出资人代表的平等意识等。改制辅导一般包括下列内
容:
协助改制企业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国家和所处地区有关国企改革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政策文件,通过会议动员、宣传培训、座谈讨论等形
式,统一思想,形成共识。
帮助职工培养股份制意识是指实现权利意识、法律意识、财务意识、风险
意识四种意识的合一。公司治理文化是一种分权制衡为核心的和谐发展文
24/40
律师办理公司治理指南
化。制度创新以后,应以分权制衡的公司治理文化取代领导被领导的传统
国有企业文化,应以和谐发展文化取代内耗斗争文化。
第六节工商登记
第条律师应当协助改制后的企业严格按照改制方案、《公司
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完成新公
司设立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
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名称预先核准。律师协助设立公司办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手续的,应当
提交下列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
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律师应当协助设立企业向公司
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5/40
律师办理公司治理指南
公司章程;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
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
者聘用的证明;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住所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
律师可以协助设立企业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条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律师可以协助设立企业向公司登记机
关提交下列文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公司章程;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26/40
律师办理公司治理指南
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
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
聘用的证明;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住所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条律师可以协助新公司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登记注册及变
更有关手续。律师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协助新公司办理公司登记、税务、
土地、房屋、车辆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相关公司治理业务
第条律师承办相关公司治理业务、参及公司治理制度建设,
应当充分体现“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公司治理理念,深
入了解企业文化背景、整体发展规划、股东需求、管理层及职工构成、企
业所在地及所在产业的实际状况,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创新、规范操作,
以律师的职业素养和一般人的谨慎注意,诚信从事公司治理业务,避免
损害的发生。
第条公司治理的主要目标:
27/40
律师办理公司治理指南
保障改制企业的平稳过渡,推动改制后新公司的规范发展和防止公司
僵局的出现;
协助新公司的国有股东代表、管理层、职工及其他相关人员,转变固
有的“上下级指导”、“大股东拍板”、“等、靠、要”等经营管理思路,
按公司法的规定和市场经济的要求,理解及完善公司治理;
使得控股及非控股股东的权利和利益达到有效平衡,在公司法框架下
股东均得以有效保护,实现股东价值和长期投资回报最大化,增强投资者
的信心;
规范股东、董事、经理、监事、职工、债权人等公司参及各方的权利
和义务,降低公司运作成本;
建立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在公司治理层面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
产、投资和整个公司的运作进行有效控制,对管理层、骨干职工的活动和
业绩进行监督和保持必要的激励,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
第条公司治理操作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根据公司的实际需求进行公司治理设计,在法律框架下,平衡公司参
及各方的利益,保障公司稳定发展;
明确股东、董事、经理和监事的权利及责任,公平地对待所有股东,
强化董事及股东之间的有效沟通机制;
强化单个董事及整个董事会的责任,包括完善董事会的结构及决策程
序,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并确保董
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使董事会的决策和运作真正符合全体股东的根本
利益,避免内部人控制或大股东操纵;
28/40
律师办理公司治理指南
保持董事会应有的独立性,根据企业实际需要设计董事会下属各专业
委员会,并明确其职责。
强化对管理层、职工的业绩和行为的监督及考核机制,有效运用薪酬
设计激发个人潜能,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第条股权结构设置及公司治理密切相关,不同的股权结构会
导致不同的公司治理设计模式。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后的相关公司治理
业务时,对股权设置问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结合股权重组具体情况、公司发展战略,适时向重组相关方提出公司
性质界定及股权结构设置建议;
对于众多职工拟参及增资扩股、职工仅倾向于获取股权分红的改制后
企业,为避免股东会决策效率降低等后果,律师可以提出信托持股建议,
并制作信托持股的法律文件;
对于因种种原因不参及企业管理、仅获取股权分红的股东,律师了解
其合法需求后,可以提供股东表决权信托的法律文件,由该股东及其他相
关股东签署;
对于需要限制管理层股东变化的公司,律师可以提出管理权及股权挂
钩的建议,当管理层成员退出时,对其股权做退股处理,并在公司章程等
文件中明确有关管理层股权退出的内容,如规定:退股方式、退股条件、
退股时间、受让方的确定、受让价格的计算等。
第条律师可以协助改制后企业修订完善公司章程,特别注意
区分哪些是公司法中的强制性条款,不得随意变动;哪些是任意性条款,
可以自由约定。公司章程修订完善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9/40
律师办理公司治理指南
向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询问,如果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统
一格式的章程,或存在固定的章程签署格式等要求,律师首先应取得该章
程文本,再在其基础上予以设计、完善,避免因格式问题造成章程不被工
商部门接收;
根据公司有关情况,向其所在地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核实对公司性
质、经营范围、经营资质、营业期限、出资方式、最低出资额等方面的限
制性规定及程序性安排,依政策法规进行章程制作。
向公司股东等相关人员充分披露、分析讲解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可
自由约定事项、特别限制性条款等内容,根据公司各方利益主体的实际需
求进行章程设计。就有限公司章程而言,列举如下: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经全体股东约定,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章程可以约定,
股东表决权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股东股权的转让事宜可以自由约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可以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
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
须经股东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股东会或
者董事会决定。
30/40
律师办理公司治理指南
监事会中应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根据改制企业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
职权,将“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及相关各方沟通后,落到实处。
注意公司章程的内部一致性,避免前后冲突,特别是单独约定事项及
整体约定事项的冲突;注意公司章程及公司议事规则、工作制度、管理办
法等公司内部规定的一致性,避免实际操作障碍。
第条公司议事规则及工作制度是公司章程的操作细则,根据
公司情况,律师可以协助设计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专业委员会(如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议事规
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巡视制度、经理工作制度等文件。议事规则不
能及公司章程相冲突,应当包括如下条款:
会议职权,需及公司章程保持一致,可以进一步细化;
会议召开,包括:通知、议程、表决等内容;其中要明确:会议有效
召开需要多少适格成员的参加;经过多大比例成员通过,会议决议方为有
效;
参会及委托参会,对参加会议及表决的手续进行规定;
提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决议等。
第条从有效激励、促进公司长远发展的角度,律师可以根据
改制后企业情况提出薪酬设计建议,协助公司建立及公司业绩和个人工
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薪酬设计可以体现在基本工资、年度奖金,以及
各种形式的股权激励等方面,薪酬方案视不同情况,包括决策机构、授予
31/40
律师办理公司治理指南
人员、涉及的股权总数、行权期限、行权价格、方案变更、操作程序等
相关条款。
第条根据改制后新公司的委托,律师可以从事该公司的常年
法律顾问或其他专项法律服务工作,从日常合同的审查修改、劳动关系的
规范、经营风险的防范等诸多方面协助做好公司治理工作。
第条律师可以根据改制后新公司的发展变化,协助其不断完
善治理机制,帮助其积极介入产品服务竞争市场、经理人才市场、董事市
场、债权人市场、劳动力市场、控制权市场等外部治理市场,实现内部治
理结构和外部治理市场的良性互动,通过市场约束帮助公司不断提升治理
水平。
第条律师应当通过业务实践发现公司法律、法规存在的空白、
缺陷,从理论上不断总结公司治理业务经验,提出立法建议,不断完善公
司法律、行政法规体系。
第四章法律意见书
第条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委托或要求,针对某
一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或法律文书,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事实和材料,
正确运用法律作出分析、判断,据此向当事人出具的载有正式律师意见的
书面法律文件。
法律意见书一般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出具,由一至二名承办律师签字;简
易事项或其他需要仅以本所名义出具的,可以仅由本所盖章出具;时间紧
32/40
律师办理公司治理指南
急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由本所合伙人律师签字出具,事后补盖律师
事务所公章。
第条法律建议书,是指律师向当事人提供的载有律师对该项
问题的想法及处理意见的书面建议性法律文件,不具有法律意见书的效
力,其出具可以参照本章相关规定执行。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律师可
以出具法律建议书:时间紧迫不能及时形成正式的法律意见书而当事人需
要律师的书面文件的;律师根据相关证明材料无法确定有关事实的;当
事人就专项问题的处理方式向律师提出法律咨询的;当事人有其他特别要
求的。
第条律师就非国有企业改制和相关公司治理事宜出具法律意
见书或法律建议书的,在无其他相关规定时,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条律师在承办国有企业改制和相关公司治理业务中,可以
应当事人的委托或要求,就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整体或专项产权界定;
改制涉及的资产评估相关事项(该法律意见书应仅从评估机构的资格、
评估备案的程序等方面发表意见);
改制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的操作及审批流程;
公司治理结构、章程、议事规则、工作制度、薪酬计划、股权变化、
会议决议及其调整和安排等。
33/40
律师办理公司治理指南
第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要谨防业务风险,在出具法律意见
书之前,可以根据项目情况要求委托人出具《委托方承诺》,一般可以
包括如下内容:承诺所依据的法律服务委托关系;向律师提供材料的截止
时间,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是一致的;提供给律师的材料是真实、准确且完
整的;有关人员就相关事项的说明属实;不干预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等。
第条在承接相关业务时,应当考虑本所指派的律师是否具备
下列方面的素质和专业能力:
通过适当的培训和业务操作,已具备从事类似性质和复杂程度业务的
知识和实务经验;
掌握及所出具的法律意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
对委托人所处的行业有适当的了解,能够把握该行业所特有的法律问
题;
具有相当的职业判断能力和执业素养。
第条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参照本指引第二章第一节
相关要求进行尽职调查,以保证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相关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条律师应当选择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政策文件作为出
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如果引用的是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或其他仅适用
于特定主体或目的的文件,律师应声明法律意见书的使用应仅限于该特定
主体或目的。
34/40
律师办理公司治理指南
第条当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仅服务于特定的使用者,或具有特
定目的时,律师应当考虑在法律意见中声明该意见的使用仅限于特定的使
用者或特定目的。
第条法律意见书一般应由首部、主文和结尾组成。
首部包括标题和文件编号,标题一般采用“律师事务所关于事项的法律意
见书”的形式,编号可以采用本所编号规则;结尾供法律意见书的签署之
用,应当说明法律意见书的文本份数,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由经办律师
加盖人名章(或采用打印律师姓名加律师签字的形式),并注明出具日期。
主文是法律意见书的核心部分,应当根据不同的事项确定其主要内容。如
有必要,法律意见书可附相应附件,用以补充主文的相应内容;必要时,
应委托人的要求,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律师可以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
明,作为法律意见书的有效组成部分,补充说明的出具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条法律意见书的主文部分一般应包括引言、正文。
引言一般包括五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是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委托关系表述。委托
关系可基于律师事务所是委托人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委托事项的特聘专
项法律顾问或其他委托关系,从而说明律师具有出具该法律意见书的合法
身份。
第二部分是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引用的法律依据。引用法律依据时
律师应当注意适用法律、法规的准确性,正确处理法律和法规的效力冲突
等问题,使用司法解释或法理以及规范性政策性文件作为依据时,应当作
出适当说明。
35/40
律师办理公司治理指南
第三部分是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引用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须是
及出具法律意见书相关的如下材料:律师依法调查取得的文件;委托人或
其他相关主体提供并证明其来源真实、合法的文件;经被调查人签字确
认的谈话记录;其他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材料。律师应当对证据材料来源
进行说明。
第四部分是律师声明事项。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声明事项,但
不得作出违反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的免责
声明。对于律师出具法律意见过程中受到条件或资料等局限,以至可能
影响法律意见的全面性或准确性的,律师应当作出相应的声明。
第五部分是法律意见书的名词释义。当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简称、专业
术语等表述时,应当进行名词释义,避免相关内容的歧义。
在法律意见书的正文部分,律师应根据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针对的法律
行为、法律事实或法律文书,就其所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分别进行表述。
正文部分一般包括委托人或交易事项主体的法律资格的说明、法律意见
书所述各种事项决定权的说明、委托人的决策机构情况、委托人的财产情
况、相关事项的合法性分析、总体结论性意见,以及律师认为需要说明
的其他事项。
对委托人或交易事项的双方主体资格进行说明时,应查验其在有关登
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事项,说明其是否为依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合
法主体,是否具有处理相应事项的主体资格,如审查:近期经年检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表等。
36/40
律师办理公司治理指南
关于各种事项决定权的说明,主要说明所述事项是否满足外部(如法
律要求)和内部决策(如章程)程序。
在出具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时,要注意其内部审议程序有所不同:
转让标的企业为国有独资企业的,说明产权转让方案是否为该企业总经理
办公会审议,会议的审议程序和审议结果是否合法;转让标的企业为国
有独资公司的,说明产权转让方案是否为该公司董事会审议,会议的审议
程序和审议结果是否合法;转让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说明该国
有产权转让是否已经取得股东会同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
益的,说明是否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安置
事项是否已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若内部审议的程序和结果均符
合法律规定,说明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尚需转让方或有权批准的部门决
定或审批;若审批方已经审批通过,则需要核查并说明审批程序及有关文
件是否齐备、合法。
关于相关事项的合法性分析,是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合法性
判断。
在出具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法律意见书时,律师一般应就本所参及制作的
相关方案中各项内容逐项发表意见;对于本所前期并未参及相关方案制定
的,出具法律意见书前,应当进行尽职调查,审查改制方案、产权转让
方案、职工安置方案以及有关附属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时,特别注意如
下几点:说明方案中基本情况的介绍、转让行为的论证情况是否及律师
查证的相关情况一致;职工安置方案及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方
案内容是否一致;企业拖欠职工的各项费用的解决方案和有关社会保险
37/40
律师办理公司治理指南
关系的接续方案是否合法;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是否合法;转让收益的处
置方案是否合法;有关方案中的数值及资产评估报告中是否一致;转让
底价的确定是否合法;期间损益、期后事项的处理是否合法;产权转让公
告的主要内容是否合法等。
总体结论性意见,是律师根据委托事项进行概括总结,发表明确的总
体结论性意见,包括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三种基本形式。对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
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
应的理由。
第条律师应及时、准确、真实地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
质量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也是律师防范执业风险的重
要保障。工作底稿是指律师在承办国有企业改制和相关公司治理业务中,
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会议纪
要、谈话记录等资料。工作底稿及法律意见书一同归档留存,按本所档
案管理规定管理。
第条为避免原件丢失或造成其他不必要的误解和责任,律师
不应留存有关材料的原件,委托方或有关主体提供的材料应是经核对的原
始资料复印件(纸复印并加盖提供方骑缝章,或特殊情况下经有关人员齐
缝签字确认)。律师的工作底稿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律师承担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单位的名称、项目名称、服务于
项目的时间或期间、工作量统计;
38/40
律师办理公司治理指南
为制作法律意见书制定的工作计划及其操作程序的记录,律师工作组
会议记录;
委托人或交易双方设立及历史沿革的有关资料,如设立批准书、出资
协议、合同、章程、营业执照等文件(含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重大合同、协议、人员、财务资料,以及其他重要文件和会议记录的
摘要或副本;
及委托人及相关人员相互沟通情况的记录,对其提供资料的检查、调
查访问记录、往来函件、现场勘查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的资料及详
细说明;
委托人的书面承诺或声明书的复印件;
对保留意见及疑难问题所作的说明;
其他相关的重要资料。
第条律师应当要求委托人,在改制方案、产权转让方案或其
他方案有任何变动时立即通知律师,并经过委托人书面确认,该书面确
认意见或就改动内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说明,应当立即报送决定或有
权批准部门;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决定后,如转让或受让双
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重
新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五章附则
第条本指引下列用语的含义:
39/40
律师办理公司治理指南
改制企业,是指拟改制或正在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
产权持有单位,是指国有企业出资人或国有产权转让方;
其他改制当事人,是指国有企业债权人、国有企业职工组织、国有产权受
让人等。
第条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组织起草并由中华全
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条本指引经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
行。
40/40
本文发布于:2022-08-02 09:06: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5166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